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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2-02    阅读: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篇

关于申报担任广州 集团公司 罗岗区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案

广州 集团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截至2009年4月止本所共有200名执业律师,深圳分所和东莞分所共有10名执业律师,拥有精通各法律领域的人才。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信用单位”。

本所具有为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担任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设指挥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二期(琶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虎门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各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物业交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聘用单位的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聘用单位提供了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聘用单位的好评。 在知悉贵司有意延聘律师参与执行和处理贵司罗岗区 建设项目法律事务之信息后,本所经审慎调研与内部讨论,已充分认识到

贵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紧迫性、复杂性;且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向贵司选派在大型建设项目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专家团队,为贵司的项目建设提供快速的、专业的、优质的、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贵院建设项目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现随函附上本所的申报文件,本所对自己所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七层

电话:38870111 传真:38870222 邮编510620

网址:.cn

联系人:

一、 关于本所拟指派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及其简介

(一)法律顾问团的组成

若本所有幸担任贵公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话,将指派4名专业

知识全面、精通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在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资深律师简正德律师、邓国华律师、 律师、 律师组成的顾问团,其中简正德律师为首席顾问律师。

(二)本所指派的法律顾问团成员简介

1.简正德律师

本所合伙人,执业十八年,曾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办理企业法律事务、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谈判业务。

2.邓国华律师

本所合伙人,执业二十年,曾任广州市国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科长和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处副处长,擅长办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谈判及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金融、合同、公司法律事务。

四、本所担任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与服务

方式

(一)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协助贵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贵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利用本所的电脑法规库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谈判提供法律信息及资料;

3、协助对贵司的被征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等资料进行审查;

4、应邀参与征地补偿安置的磋商、谈判,设计谈判策略及方案,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协助决策者作出决策;

5、协助草拟、审查或者修改征地补偿合同,力求为贵司争取到最佳的补偿标准;

6、提供征地拆迁法律咨询、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协助贵公司解决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纠纷;

7、对贵公司在本项目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8、协助处理其他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9、对贵公司项目建设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各类文件;协助贵公司规范各个建设阶段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依法顺利进行;

10、在国家标准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贵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草拟出严谨、合法的各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保证贵公司的监管优势地位。在监理合同中引入量化考核机制,监理需要完成相关的工作内容并经验收合格方可支付相关款项,改变监理即使不干活一到时间就拿钱的

现象;在施工合同中引入退出机制,在合同中约定对人员、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不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施工单位,业主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者全部解除合同,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协助贵公司督促合同对方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

12、应贵公司之要求,列席、出席与园区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会议,尽量现场即时提供法律意见;

14、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协助贵公司规范施工单位的分包行为,并就此提出法律意见;

15、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对贵公司有别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行为及时提供书面的法律指导意见;

16、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对工程索赔等法律纠纷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时提供书面的法律指导意见,并对证据的保存提供指导意见,为贵公司进一步的法律行为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17、审查贵公司就项目对外发布的公告;

18、协助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

20、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代理以贵公司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律师费另行协商,优惠计收)。

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可协商确定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

(二)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

1、本所成立由简正德律师、邓国华律师、 律师、 律师四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律师顾问团,并配备若干助手,为贵公司提供高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篇

目 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简介 ........................... 2

成功案例及服务团队 ............................... 4

服务方案 ......................................... 8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是一家专注于为公司、证券、金融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总部设于北京CBD核心商圈,设有上海、深圳、广州分所,拥有10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专业人员,其中执业三年以上律师人数70余人。多年来,**坚守一贯的专业精神及职业操守,秉持为客户提供一流服务之宗旨,凭借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向客户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多数律师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相当一部分律师拥有海外学习经历及大型企业工作背景。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使**律师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提倡专业化服务,在多项专业领域取得了杰出的业绩。**按照专业分工设有公司证券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部、诉讼与仲裁等部门,精细的分工是为了向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的理念:以人为本、客户第一、团结协作、长远发展。**致力于发展成为在公司证券业务、并购重组等等法律服务领域最优秀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1、**在并购重组领域的业务优势

**注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确保**律师在各个专业方面都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并购重组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已有多年,先后为近百家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和复杂的法律问题。

2、**在国有企业领域的业务优势

**十分重视大型国有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开发,多年来积累了诸如为国家电

网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熟悉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法规及流程。**曾为贵方上级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通过以往的业务合作对国网系统的相关情况比较熟悉,并对贵方的经营理念和战略发展目标有着较为深入的理解和体会;若承蒙聘任,**将在前述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会同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协助贵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更为有效地配合贵方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贵方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相信,**凭借自身在并购重组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以及本所律师出色的法律专业素养,定能配合贵方克服困难解决问题,顺利完成本次

成功案例及服务团队

1、成功案例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审慎性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协助谈判、起草法律文本、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主要服务领域涉及电力、金融、医药、制造、房地产、高科技、电子、服务等不同行业领域。已成功完成的部分项目如下:

2、主要项目团队律师

就本次项目,本所将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团队提供法律服务。该团队由**律师、**律师、***律师等八名合伙人、专职律师及两名以上的律师助理共同组成。精湛的专业素质及充沛的人力资源可为本次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充分的保障。

本所为本次项目成立之服务团队的主要律师介绍如下: (1)**律师

**律师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

政府机关专项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篇

政府机关专项法律服务

我们可以为政府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构建法律事务工作长效机制,发挥中心作为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作用。在行政决策或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政府采购、投资等方面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规,避免引发行政诉讼。

(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政府做好重大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做好合法性审查,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使政府的管理决策规范化、法制化。形成“事前全面防范、事中全面控制,事后及时补救”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提高决策水平。 主要服务:(1)提供行政咨询,拟定决策方案,协助中枢系统对决策方案进行评估;(2)为政府收集处理各类行政信息,为决策中枢系统服务;(3)为决策的实施提供及时信息反馈,验证决策的正确性,及时修正决策方向或弥补遗漏,避免重大决策失误;(4)其它有关政府决策行为的法律事务。

(二)代理参加诉讼或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等

政府在行政决策、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和参与经济活动等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逐步增多,面临的涉法风险日渐增大。因此我们针对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我们的服务有:

主要服务:(1)代理参加各类行政、民事等诉讼;(2)协助政府机关的非诉执行;(3)为政府处理非诉行政、民事纠纷;(4)协助法制办的调解工作;(5)协助涉及诉讼和非诉其他方面的业务。

(三)代表政府草拟、签订合同及进行谈判

接受委托,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主要服务:(1)代理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谈判;(2)拟定各项合同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代理签订合同;(4)代理政府进行各项民事行为。

(四)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

及时为政府提供国家最新的法律信息,保证政府行为的正确、有效实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主要服务内容:(1)提供国家最新的法律信息;(2)对政策、法规的合法性提出建议;(3)协助收集、汇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4)其它向政府提供法律信息的活动。

(五)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协助政府加强法律事务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不同岗位针对性培训;协助政府加强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主要服务:(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2)定期配合政府进行法制宣传;(3)制定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方案;(4)协助做好其它法律宣传活动。

(六)政府委托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专项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四篇

专项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为公司发起人、出资人提供公司设立形式、设立风险防控、设立登记、设立法律文件制作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篇

作者: 时间:2009-10-29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一、建筑和房地产业现状和相关法律背景

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从目前看,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业正处在向成热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近十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规章。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是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也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设 部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当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也出台了一系列 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在2003年、2004年, 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涉及商品房交易、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律师从事 建筑和房地产业务,只有对这些法律灵活掌握和运用,才能更好地参与建设工程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建设工程的必要性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企业和国民法律 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 务已经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律师全面参与工程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目前建筑和房地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看,律师参与建设工程 法律服务有相当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风险高,律师全程参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投资大、风 险高,一个项目,动辄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资金。这种投入的高风险可能是来自国家政策调整、新的法律的实施、金融环境的变化、自然环境的不可抗力、合同相对 方的违约、以及自身在签订

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失误等等。对于合同的任何一方来说,任何一个风险都可能付出重大代价。

律师的参与虽不能让项目与风险完全隔离,但 是其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合理运用,在立项时进行法律风险的论证,为项目的开发经营设计出最佳的规避风险方案;在招标投标、谈判签约阶段,制定结构 严谨、内容详尽的法律文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委托方完善各种手续,采集重要证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法律繁多、合同关系复杂,律师全程参与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合法、有序地开展工作,避免或减少纠纷隐患。

建筑和房地产法本身是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 其开发经营与管理过程涉及众多基本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如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诸多方面,法律关系可谓纵横 交错,纷繁复杂。一个工程从开始到结束,所涉及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数量不会少于100份,是其他专业法律领域所少见的。在建设工程中,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整个项目不留任何隐患与缺陷,是难以想像的。

3.国家法律、政策、司法实践变化较快,律师参与建设工程可以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建筑和房地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其必然受政策影响,例如2005年初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就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变化较快。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商,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很难较好地理解与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筑及房地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律师参与建设工程的法律服务项目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现在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委托有经验的律师提供建设工程的全程法律服务。

正因为律师参与建设工程的必要性,很多工程建设项目都有律师的全程参与,特别在北京、上海和其他沿海省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委托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已成为时尚,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服务宗旨

全力服务项目建设,强化项目专业管理,提升公司品牌效应,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强大的法律支持,成功实现项目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

四、服务目标

1、本律师及团队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法律专业服务。

2、遵从“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项目开发和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失误,对因失误所带来的法律纷争及时、果断地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减少或避免可能造成的各项损失。

3、通过利用律师事务所较好的人际关系、信息等资源优势,为项目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通过律师专业服务,提升工程项目品牌效应,增加项目品牌附加值,降低项目风险及项目建设的机会成本,提高项目的赢利能力。

五、建设工程律师法律服务内容

(一)建设工程前期法律服务项目

1、 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准备,包括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或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 报、备案(一般规模、非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完全自筹、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和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项目立项时可一次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 告)》;大型、复杂、特殊、重点建设工程或含有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和基本建设项目应分别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一系列许可证和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例如,协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 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 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

3、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的合同;

4、协助委托人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与起草联建或合资、合作合同文件;

5、协助委托人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等;

6、协助委托人制定拆迁方案;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处理拆迁纠纷。

(二) 项目勘察、设计、建设施工、验收阶段

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项目勘察、设汁、施工、监理,并组织项目的交接验收。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

1、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招标投标的法律咨询。

2、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和授标提供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或者审查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审查相关单位的专业资质,参与或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资信调查。

4、为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帮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代理对有争议工程造价审核、委托鉴定以及诉讼、仲裁工作。

6、协助委托单位对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恶劣气象的发生、未预见的地质条件的出现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

7、参加重要的施工协调会,协助委托单位发表意见、整理会议纪要。

8、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协调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联系;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委托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

9、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0、参与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审查验收资料,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11、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

12、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13、协助委托人进行索赔管理,代理委托人向有关当事方索赔,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4、协助办理建设工程侵权纠纷。

15、代理委托方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或仲裁。

六、律师配备

1名资深律师担任首席律师,其他律师或助理1-2名,组成项目律师团队,全程负责处理项目法律服务范围内的各项法律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还可随时增派骨干律师参加项目律师团队的工作,以加强律师团队的工作力量。

七、律师工作方式及时间

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项目律师团队可以定期、不定期或常驻的方式到委托方单位办公或到项目现场办公。如一方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间,应提前通知另一方,紧急情况下,项目律师应立即到达现场。

八、工作方法

1、简单的法律咨询,由承办律师口头解答;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提供法律意见的,由首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项目法律事务提出改进性措施的,根据需要由首席律师或其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建议书》;

4、对项目的重大合同进行审查、评判,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首席律师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5、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首席律师或其他承办律师以委托方法律顾问的名义参加有关会议,在征得委托方领导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代理委托方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协助有关各方完善会议纪要。

6、对项目法律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根据需要由承办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或由委托人委托,代理办理公证。

2016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活动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六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万名法律服务人员、万名调解员助万企升级、促万村(社区)和谐”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厅和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落实“四万”工程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大力实施“百名法律服务人员、千名调解员助千企升级、促百村(社区)和谐”的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整合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实施和“第二个率先”奋斗目标实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紧密结合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为创建“千亿园区百亿镇”提供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紧密结合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走访企业、村(社区),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努力实现三个目标:渠道更畅通、帮助更及时,方向更明确、服务更有效,内容更丰富、层次再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领导小组。

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四万”工程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型升级工程计划》、《万企升级行动计划》和我市“八大主题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切实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结对机制。继续深入走访企业,分析研究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中法律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坚持每十天上门服务一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有效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服务企业网络热线,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创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服务企业的渠道,不断完善“法企”对接的形式和途径。加强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创新企业法律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努力打造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六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法律服务工作站”,定制一套服务方案,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作一场法制报告,建立一个调解室,开展一次法律咨询(座谈会)。

2.突出服务重点,搭建服务平台。围绕我市产业调整和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突出以重要产业链和重点领域骨干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税大户企业为重点,加强服务力量配置。加强与金融、商贸、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参与搭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平台,把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纳入现代产业发展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加强对转型升级各类新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研究,开展“我为企业制课表,学法用法促发展”活动,针对重点企业、创新企业提供特色业务和定制业务,切实提高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打造服务品牌,增强服务实效。适应现代产业调整和各类企业发展的不同需求,以深化企业法律顾问为基础,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的专特优产品,形成企业法律服务的品牌。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的法律保护,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

加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认真办理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所涉及的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融资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强化法律服务在企业发展事前谋划和事中控制方面的作用,积极为企业重大战略调整提供周密细致的法律论证,防范、化解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加强园区建设法律服务,推动产业集约发展。建立适应园区建设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组,发挥法律服务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中的促进、保障作用,推动产业间的合作共赢,促进产业链的发展。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顺利履行。

4.化解纠纷矛盾,营造和谐环境。着力在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上打造调解工作新品牌,努力实现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企业力争全部建立调解组织。强化企业转型升级中各类矛盾纠纷的分析、防控工作,积极履行调解职责,避免矛盾扩大和激化。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积极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消除劳资纠纷隐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强化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预测能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性。

(二)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努力促进民生幸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全覆盖行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法律服务进村镇、进社区进程。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法制副村长”工作,稳步推进社区“律师工作站”建设,切实把法律服务纳入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城乡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年内全市“法制副村长”配备率达100%,社区“律师工作站”的建成率达到90%。

2.大力实施法律服务惠民行动。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认真办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关乎百姓生计的法律事务。进一步把法律服务资源向就业、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努力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发挥法律服务促进民生幸福的积极作用。

完善法律服务便民、利民举措。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百姓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在老弱病残困等弱势群体中发放“法律服务一卡通”,实行减免费服务,保证他们得到及时、优质的法律帮助。加强与劳动保障、妇联、残联、消协等部门的协作,共建一批针对特定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和合格窗口建设。做好“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工作,着力推进法律援助设施便利化,进一步完善“15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心贴心的法律援助平台。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困难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提供服务中更加注重质量优化,效率提高,品质提升。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形式并用的纠纷解决参与机制,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不断把法律服务向诉前和诉后延伸,努力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3.深入开展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服务创新行动。

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积极向乡镇(街道)发展。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业务流程管理,积极参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增强村(社区)维稳能力。加强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把法律服务导入村(社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服务村(社区)居民的过程中,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化解处置社区居民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

推进村(社区)民主管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帮助村(社区)按照村(居)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自治和两委议事规则,促进村(居)务公开,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切实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专项行动,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也是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把“四万”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推进措施,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互补职能,形成合力。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把服务中心与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创新举措,真抓实干。认真安排时序进度,加强督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联系,让企业和全社会充分感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热情和服务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报道实施“四万”工程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扎实开展,取得成效。

(四)注重总结,形成长效。注重总结,通过活动开展建立起法律服务协作、整合、交流、宣传等的长效机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打造工作亮点和工作特色,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事业持续发展的连续性,并不断向新的高度攀登,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

201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七篇

第1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本所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律师服务,让您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卓人一筹的智慧。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

(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根据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不同,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且无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公司进行诉讼、参加调解、和解和仲裁活动,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做好预防或诉前的准备工作及应诉工作。

四、我所多年来面向各类单位,专项开展了劳动类专业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及节约”的服务总目标,提出了一个合法的、完整、独立的服务方案。

五、法律信息供应、咨询服务

本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供利用。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顾问律师沟通、咨询、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避免由于法律信息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及时向顾问单位宣传、讲解。对法律顾问单位员工私人法律问题,顾问律师也将免费提供咨询。

六、法律培训服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是本所的专长服务项目,本所具备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使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多一种法律思维。达到在顾问单位遵纪守法、工作敬业。

七、顾问服务方式及律师安排

为规范顾问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制度安排法律顾问工作。

对于紧急法律事务的处理,我们有24小时及时联系的工作制度。除临时紧急事务外,定期工作制度作如下安排:

(一)保证顾问律师每二周与顾问单位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是:

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碰头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季度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三)年终律师顾问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满意度调查。

(四)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本所专业律师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本所及律师顾问律师对在办理顾问单位各项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顾问费用的收取

常年法律顾问费年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12000元以上,为让客户了解、感受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态度,第一年可以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如果客户感觉不好,第二年我们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如果客户感觉好,顾问律师值得信任,可以长期合作,第二年开始我们每年不低于12000元法律顾问费,服务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项非诉法律服务。当贵司涉及到诉讼、仲裁业务时,我所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费。

如果我所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具体律师服务的内容我们视具体情况及贵公司的要求适时调整我们的服务方案及费用。

第2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 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一)、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案例

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法务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4、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以及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因素;

5、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6、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7、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结合公司业务,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1、结合公司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对辨识出的法律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法律风险的价值等。

2、在评估多项法律风险时,应根据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法律风险坐标图,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法律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3、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建立内控制度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部分 日常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二)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三)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

(四)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六)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七)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八)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九)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十)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50%--7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 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三、法律顾问服务承诺: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与客户建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不仅为客户本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一)法律风险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当中。

(二)对于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2、商务代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函;

5、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6、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7、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三)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收费服务项目标准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涉诉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费,收费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优惠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100万: 5-10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100--500万:10-30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30- 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在对法律风险主体的自身目标、状况及其所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总目标、结合企业及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外部因素等,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或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收集需耗费时间、分析、决策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说明: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禁止律师个人收费】

五、聘请法律顾问程序

(一)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二)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四)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五)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六)收费后被指定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四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也可以签订四至七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六、建议贵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术业有专攻”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要选择什么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师;也不要选择明显低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等后的余额才是律师个人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应当由企业老总(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参加。

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才“心知肚明”,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建议不要采取指派一般员工谈第一轮的做法,一般员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决策权),与律师沟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火星成“走过路过还是错过”的结果。

第3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

(一)、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1)、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2)、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3)、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1)、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2)、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3)、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1)、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2)、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

3)、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5)、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6)、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规等等,其特点是对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三、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四、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1、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3、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4、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5、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第4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法律顾问周扬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事项如下:

1、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要求,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

5、协助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6、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7、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政策辅导,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9、根据公司要求,协调处理公司内部纠纷;

10、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 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 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法律事务。

2014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八篇

第1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第2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第3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司法局廉洁执法工作方案5篇
法律服务方案,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篇

第1篇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十一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群组发〔2016〕4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的,以专项活动为载体,以执法办案为抓手,集中查办一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人员业务素养和政治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文明、高效、廉洁的执法环境。

二、目标任务

开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重点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开、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行为随意性大,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制度保廉洁。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通过扎扎实实全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本系统执法机构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领导

根据活动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专项活动推进工作。各区县(市)司法局确定一名专项活动联络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四、方法步骤

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分为五个阶段,从7月初开始到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31日)。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在学习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总体实施方案;二是认真做好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阶段,学习教育阶段(8月1日-8月31日)。把学习教育作为开展专项活动的切入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其自觉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学习以下内容:一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专项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中纪委、省纪委相关会议精神;二是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专题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宗旨意识,自觉增强亲民、爱民、为民意识;三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选择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析理”;赴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纪观念。通过学习教育和开展一系列的专题培训,使得党员干部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

第三阶段,查摆查办阶段(9月1日-10月30日)。在前期动员部署和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权力运行,查找所在部门的风险源点。一查是否存在接受执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钱财、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二查是否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行为;三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向单位的领导、具体承办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四查是否存在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五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市局设立专项活动举报电话和邮箱,可通过电话和邮箱公开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

第四阶段,建立完善制度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要根据前期活动开展发现的问题,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决堵塞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领域发生各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漏洞。同时,要围绕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执法活动公开制度,对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和裁量权等网上公开;二是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检查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和责任边界,进一步落实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实行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三是廉洁办事制度,建立向社会公开执法纪律和执法质量承诺制,对所有审批环节、执法环节、审查环节等工作事项,执法人员务必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吃、请、送,行政执法工作是否廉洁作为评先评优及提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五阶段,总结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要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市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活动开展得力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敷衍了事、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活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同时,对发现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未得到查处的,活动领导小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开展,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精心准备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活动。

2、统筹部署安排,做到两手抓。各单位要科学统筹安排工作,正确处理好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三结合”,即: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转变执法作风和工作作风结合,与推进各项工作结合。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专项查处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堵塞漏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2篇

一、活动宗旨和基本目标

活动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法律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的主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目标:动员组织全市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力量,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防范改革与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作用和形象,在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上取得新的成绩。

二、基本步骤和主要任务

基本步骤:此次系列法律服务活动分为三个阶段。3月为动员部署阶段,4-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表彰阶段。

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以“法律六进”为基本途径,重点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所涉及的重要经济领域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健全法律顾问体系。推动在乡科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推行律师进社区制度,确保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的目标,有条件的村要同步推行。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律师重点做好党委政府和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做好村法律顾问工作。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服务。开展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开展“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吸引更多人才投身法律服务事业。四是加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服务和宣传。通过开展“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法律援助系列服务和宣传活动,联合人社、住建、妇联、残联等部门,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服务系列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考评细则》,确定活动载体,丰富服务形式,把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同时,针对活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要通盘考虑,以一定形式统一举行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开展宣讲、组织论坛、积极运用各类媒体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扩大社会关注度、渗透力和影响力。要精心准备,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及有关部门做好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动配合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活动情况的宣传报道,各地每季度末向市局办公室报告一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典型个案,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三)改进作风,完善机制。要通过加强活动目标管理、督促检查、考评考核、典型引导、中期督导、民调评估、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激发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有序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和涉法信访事件处理工作机制,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要完善执业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意见》(湘司发〔2016〕44号),加快法律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诚信建设,改进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的改革发展。

第3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活动

(一)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水平。推动各级党委抓好中心组学法活动,推广建立各级领导干部集中法制培训制度,把如何发挥法治建设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作为本年度干部学法和考试的重点内容。推动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畴。积极协调公务员管理部门,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开展法治先进城市创建大宣讲活动,把1000堂法制讲座送进机关、企业、学校、乡镇和村(社区)。

(二)提高各类企业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联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加大“法律进企业”活动力度,突出宣传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知识产权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继续使用《省“六五”普法系列挂图(企业版)》和普法资料搞好宣传,积极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共同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班,指导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防范、避免、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全面改革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以“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为主要载体,重点组织好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和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认真组织好城乡基层“两委”干部、外出务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咨询和培训活动。重点宣传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安全生产、防灾救灾、消费者权益、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专业法的宣传。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公共设施体系。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宣传长廊或宣传橱窗,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电子屏或广告牌。在全市每个村(社区)培训一名“法律明白人”,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二、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

(一)牵手重点工程。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重点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参与招商引资与招标活动,帮助引进资金技术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以及协助办理公证事项,促使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协助建设方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促使重点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协助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劳资、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纠纷,妥善处理阻工、怠工群体事件,促使重点工程按进度建设;协助开展建设质量检查监督,促使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设计标准;协助依法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工程结算纠纷等。

(二)牵手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湘司发〔2016〕72号)的要求,以新办企业为重点,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做好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积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帮助;完善企业开拓市场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措施,对企业实施的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为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应用和保护秩序,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三)牵手社区建设。按照《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湘司发〔2016〕76号)的要求,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帮助社区居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协助社区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列席社区居民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为其民主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协助调查、收集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法律要求,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

(一)公证服务进农村。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认真做好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公证事务;积极为家庭农场、乡镇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方式转变、创业融资服务,认真办理农田水利、绿色生产等公证事项;主动介入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粮食购销等活动,认真办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产销合同等公证事项;积极介入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民权益保护,关注农村“三留守”、“空心村”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公证服务进社区。紧密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新需求,在社区广场设立活动宣传公示栏、举办公证知识讲座,向群众介绍公证业务的范围和作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进行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困难居民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特别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实行快速办理,及时提供上门服务;建立社区服务联系点,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公布公证咨询和预约办证电话,推动“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三)公证服务进企业。把公证业务有机融入到企业实施转

型升级、生态建设之中,为企业引进新技术、减少排放、降低污染服务,为企业产能调整、设备更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生产、经营、风险评估、权益保护、兼并重组等提供公证服务。

(四)公证服务进学校。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学校的公证服务体系,通过“大手拉小手”与学校结对共建,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律宣传与公证服务,帮助广大师生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尊法守法意识;积极办理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和法定监护人等公证事项,切实为学生升学、留学或择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公证服务进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宣传和推介公证的司法预防功能和“过滤器”、“减压阀”作用,积极依法办理有关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资关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公证事务;主动帮助政府做好债务风险防控,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招标、合同订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工作提供有力的公证服务。

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

(一)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担任村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主动服务2016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民主选举、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积极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二)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乡村企业,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等形式为乡村企业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提供法律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山林确权、水利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解决土地征用、城乡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为2—3家乡村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三)服务基层群众权益保障。采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点联系2—3个村的方式,在村内公布姓名、联系电话,及时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突发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

市局政治部要主动与各高等学校沟通协调,重点做好“三个一”:即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当地高校师生座谈,听取对司法考试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司法考试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在当地媒体以及高校宣传栏、校园网等平台开设专栏,解读大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组织一次现场咨询会,开展现场咨询,并可利用校园网、师生QQ群等载体进行在线解答,以进一步扩大司法考试的社会影响,促进司法考试和高校教育的双重繁荣和发展。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协助做好司法考试宣传工作。

六、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

(一)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对外服务和法院编制司法鉴定名册等问题,完善我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的要求,逐步明确、扩大县级司法局的管理职权,扩展巩固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二)不断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严格准入条件,切实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结构,坚持走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体系。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强化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作,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肃执业纪律,强化执业规范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以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提供可靠依据。加大残疾人、贫困人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司法鉴定“减免缓”费用力度,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保障民生、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特殊功能。

七、法律援助“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活动

(一)法律援助专项服务活动。

1、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认真落实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和优先受理等特殊政策要求,安排有办理农民工案件特长、服务态度好、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和办理农民工案件。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积极指派援助人员参与信访部门的信访接待和用人单位纠纷调处,避免和减少农民工因讨薪问题盲目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冲突。

2、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六一”儿童节前后,向未成年人发放维权资料和宣讲法律援助知识,重点服务困难企业、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群体。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等规定,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造条件,方便妇女和未成年人就近寻求法律帮助;积极做好各级妇联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援助人员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知识专题培训,提升“12348”法律援助热线为妇女和未成年人进行咨询引导。

3、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协调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究部署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年内各区县(市)司法局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畅通申请渠道,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强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职能,落实律师定期值班制度,通过在会见室、审讯室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12348电话、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及告知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并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促进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援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4、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联合老龄办,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老龄办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场所,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着力在老年人关心的婚姻、医疗、赡养等领域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试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绿卡制度,持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非诉讼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诉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侵权案件,促进家庭和睦。

(二)法律援助专项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保障,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公众认可度,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的品牌形象。其中,各区县(市)司法局年度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数量不得少于人口总数的20%,且对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人员做到全覆盖;所有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及相关宣传资料应当标识“12348”热线号码,并在当地电视媒体及城区、乡镇的电子显示屏播放12348热线公益广告;11月份省厅进行抽样调查时,各地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整体知晓率不低于60%。

第4篇

一、培训目的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党组织书记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使市司法局基层党组织书记能够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基本要求和办法措施,提高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活动、组织活动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培训对象

三、培训时间

专题培训统一安排在3月下旬至4月上旬。

四、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领导干部和党建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讲座;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集中观看相关影视专题片;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联系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分组讨论交流等。

五、培训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3、《中国共产党党章》;

4、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

6、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7、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8、学习雷锋,奉献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观看《雷锋在1959》(90分钟)、《信仰--我们的故事》(150分钟)、《周恩来的四个昼夜》(120分钟)、《苏联亡党亡国二十年祭--俄罗斯人在诉说》(六集版180分钟,四集版160分钟)、《焦裕禄》(90分钟)等5部电教片;

10、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学习《市司法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六、培训时间安排

(一)个人自学(3月中下旬)

每人每周自学不少于8学时,主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要求每名支部书记必须做好不少于1万字的学习笔记。

(二)集中培训(3月--4月)

集中观看专题影视片(3月13日上午)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

集中参加专题辅导报告(3月13日下午)

1、时间:下午3:00至5: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邀请市委宣传部正处级干部蒋学毛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

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3月17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党组书记、局长作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专题讲解,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文件,学习焦裕禄精神,学习中央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内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有关政策规定。

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3月23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局机关第二支部书记作经验介绍,探讨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帮助其他支部书记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工作着力点

分组交流讨论学习(4月15日)

1、时间:上午8:30至12:0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学习形式:专题讨论,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学习讨论内容:

讨论内容:①开展以“入党为什么,为党做什么”为主题的大讨论。②围绕“做群众贴心人”、“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谱写中国梦篇章”,就新形势下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

第5篇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法治先进城市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委法治办《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服务深化农村改革。

二、活动时间

5月上旬至6月上旬,集中宣传一个月。活动结束后,相关工作可以延续到年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委法治办,市委法治办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

四、宣传重点

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2.大力宣传深化农村改革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根据省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宣传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权利、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新政策法规。

3.大力宣传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

4.大力宣传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大力宣传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组织学习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婚姻家庭、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活动安排

1.5月上旬,各区县(市)紧扣主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辟法制专栏,重点宣传农村民主政治、农业生产、民事经济、维护稳定、基本国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5月中旬,市委法治办联合赫山区委法治办举行2016年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

3.活动期间,各区县(市)委法治办组织相关涉农部门进乡村、进集镇、进圩场、进工厂(工地)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

4.继续开展“和美,法治同行”送戏下乡活动,在5月分完成百场法治题材花鼓戏进乡村活动。加大3000场法治电影巡回播映的频率,结合“三下乡”活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5.结合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法律服务系列活动,在5月启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免费法律顾问合同,进村开展政策宣讲、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扶贫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以不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6.活动期间,组织两级普法讲师团、律师深入村组农户,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宣讲活动。由市、县两级讲师团深入全市乡镇对新任村、支两委干部进行一次以上法制培训,市委法治讲师到各区县的2-3个乡镇进行法制讲座,其余乡镇由各区县委法治办组织进行。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免费向农民发放宣传资料及相关法律、政策书籍,并组织农民进行学习与培训,引导农民学会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活动要求

1.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全面完成“四个一”(即一个法治工作站、一个法制宣传栏、一家法律书屋〈图书角〉、一批法律明白人)建设,并将其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基本内容,形成整套图文资料上报市委法治办。

2.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采取法制讲座、以会代训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乡镇干部学法和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要结合宣传教育月活动内容,组织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等,深入到每个乡镇举行一次法制讲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法制讲座普及到行政村,以普法讲座的形式开展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农民工法制学校,深入农民工的集中居住地、工作及活动场所,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读物等宣传措施,使他们熟悉依法维权的渠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和企业的依法管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和支持。要把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围绕农民工权益保护,开展农民工权益纷争大排查,为农民工依法维权开辟法律服务快车道,要大力宣传“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并通过有效方式,确保每位外出务工人员能获赠一本实用法律知识手册及一张法律服务(援助)工作联系卡。

4.加强协调配合。各涉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法治办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地的活动方案和部门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5.要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充分发挥墙报、板报、挂图、标语、横幅、夜校等传统阵地作用的基础上,要利用各地对农村文化发展投入不断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条件,发挥广播、电视、电影、网络、通讯等现代大众媒体快捷、生动、形象、直观的优势,用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和效果。要开办各种形式的法制专栏,报道法制新闻、法制专题,播放法制影视节目,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在宣传教育月期间,各区县(市)要协调本地电视媒体安排播放农村普法题材的电视电影,并组织农民收看,让农民在娱乐中学到法律知识。

6.要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在农村、熟悉农村的优势,采取与村(组)“一帮一”定点联系、对口服务的方式,针对农村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要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威信高、影响大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热情高、知识新的作用,把他们作为“法律明白人”的重点培养对象,以此推动村级兼职法制宣传骨干队伍的建设。

7.要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三访三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涉农实际法律问题。围绕党和政府、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局出发,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放在突出位置,打造和谐稳定农村,夯实农业发展基础。重点解决好农村山林水土、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将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与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因势利导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8.各区县(市)在6月15日前,收集、整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的相关情况,搞好总结,将有关材料报市委法治办。同时市委法治办将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一级开发(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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