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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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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一篇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

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 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财政厅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

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同时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原始凭证基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二篇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三篇

附件1:

横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含上级财政部门追加;各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上解或上缴上级的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以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财政直接支付,即由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支付要求通过指定的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

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第四条 以上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下达的年度预算(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审批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了便于进行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需要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管理,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依据。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具体格式附后)。用款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先报主管单位审核,再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如用款单位为主管单位,则其用款计划直接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同时将项目实施合同送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

申请手续。用款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范围有:

(一)纳入我县工资统发工资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二)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未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性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四)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达到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具体格式附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项目填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确认各用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预算拨款单或转账单,加盖印鉴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或相关商业银行,并由这些银行将资金划转到财

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再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划转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开具转账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还要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具体格式附后)发给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县财政局国库股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的回单,记录各主管单位或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批各有关用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用款单位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各主管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指标及预算安排有关要求分配及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对相关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下达追加指标及预算安排的要求使用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除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顶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国库股有权拒绝受理支付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四篇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题讲义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五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题讲义

【教学目的】通过对专题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正确处理国库集中收付下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

【教学重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的日常会计核算

【教学难点】预算单位期末预算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改革背景介绍

2001年,我国开始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求中央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这里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国库集中收付的定义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作用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①有利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②有利于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有效监管,③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可以有效解决财政性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为国库存款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财政部门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对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和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该账户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二)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3.预算单位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三)各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单位使用。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部门 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会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资金

单一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特设专户——按规定设有的单位

二、收入收缴方式和支出拨付程序

(一)收入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

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①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②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按照国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

①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②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

③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虽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④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①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②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3.支付程序:

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批支付。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

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预算单位开据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4.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

①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应缴回财政部门的数额

③预算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年终未使用完的额度如果不能转入下年使用的,应予以注销;如果可以转入下年使用的,则转入下年度使用。二者均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规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基层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再通过主管部门层层划拨,工资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购买货物或劳务的款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虽然支付指令由预算单位下达,但财政不再将货币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而是将用款额度划拨到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流向的变化,使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内容和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注意:不再通过”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①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②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借:库存材料/经费支出

借: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③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经费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拨入经费 贷:财政补助收入

c.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增加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科目。 ①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②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③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

④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科目,用以核算结余资金。

1

a.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仍有未拨款的),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b.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

借:有关支出类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

a.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b.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

2015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六篇

第1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三、具体来说,1、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缺乏对预算单位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由于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财政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帐户的使用,并拥有资金实际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行为随意性较大,资金在使用中被各种挤占、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容易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帐户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变相加大政府运行成本。由于各单位资金都有逐渐支付的过程,预算资金按期拨付,在各单位分散保存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分散在各单位形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在银行低息存储。而财政部门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往往缺少资金,却反过来还向银行高息借贷,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

3、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迟缓,支付过程不透明,支出信息只能事后只能经过层层汇总后得来、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我国一直缺乏一个类似于发达国家的集中性会计与报告系统。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有一个由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的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体系,然而该系统无法适时为核心部门———财政、预算、国库部门提供预算单位发生的大量财政交易信息,因此无法履行财政监督、预算评估和其他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此外,会计与报告系统是分离的:通过国库会计核算预算收支,通过单位会计核算实际收支,预算外的实际收支又通过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而这些彼此分离的账户系统提供的信息又是财政管理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的基础。由此,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提供及时、全面和可靠的财政信息,尤其是财政支出方面的信息,从而满足财政预算管理、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财政资金大量分散于各单位、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政和宏观经济形势做出及时、准确判断。

4、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01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某省2001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应在相应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工作

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目标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四)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五)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账户类型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具体账户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称。它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备用金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是指用于记录、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资金使用的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电汇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资金,但不可以向本级、上级或下级划拨其他经费。

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及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的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为: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2)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旬(月)报表。

(4)人民银行将划转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单位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为: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3)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内支用资金。在支用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与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时,对支付结算票据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审验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清算,并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编报的原则

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批复数,按要求编制本单位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付管理需要,支出预算科目要列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编制到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指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各预算单位通过录入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员审核→自动上报到一级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无纸化报送,由主管部门按基层单位分预算科目列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汇总表。

编制时间:

基本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一次性按预算、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单位特点,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年度12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按月批复下达用款计划。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用款计划时,要足额保障,不能留下缺口,全年分月用款计划集中编制在1月份,年终如有结余可进行计划调整。

项目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分月编制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月度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年度发生预算追加时,在收到文件并由省财政将指标上网以后,由各单位编制调整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九、对于部门预算编制,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必要刚性支出的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科学编制项目支出;

二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将继续实行定额管理,且定额标准可能提高;

三是项目支出要严格实行滚动管理。

(二)用款计划批准后的执行

(1)如果是授权支付,则可在额度内自行支付资金。

工资发放步骤:

一是双击右下方指标栏,选择人员支出,进入用款申请录入,将收款人填为工资代理银行,选择科目、目级科目、结算方式、支付金额等必填项,其它可不填;

二是选择送审;

三是审核人员进入程序,可以看到系统提示有未审核的项目,选择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四是录入员再进入程序,选择凭证打印;

五是录入员点击网上送银行;

六是将打印好的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银行。

(2)如果是直接支付,则需要在每月15日前上报直接支付申请。

(三)财政直接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必须要有计划

二是必须按款分项填写,项目支出按项目填写

三是必须通过网络上报

(四)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时,各要素要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2)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资金运作的改变。这种资金划转方式的改变,使预算单位的资金路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中心定期根据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按批准的预算结合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也即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以工资存折方式直接向职工支付;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冲减当月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而对于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按照预算指标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一政府采购部门一商品供应商或劳务供应者”直接支付。这种“预算一审核一拨付—使用一审核”多方制衡关系,使资金的职权进行了适当的分离,资金运作的改变同时也伴随着预算资金支出控制权和使用权的改变。在预算资金支出的管理过程中,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控制权被削弱,改变了过去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批准并使用的资金支配方式,代之以财政部门通过结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预算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权、控制权、监督权高度集中于财政部门,避免资金被层层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从宏观上监管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落实与党风廉政建设,从而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但由于我国预算单位是由行政和事业单位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事业单位为发展而进行大量的融资,而一些行政单位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挺而违规地为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某一项目进行担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一旦融资或担保项目失败,就需要以国库资金偿还,风险最终转移到国家。特别是目前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付风险的制约机制,情况严重时还会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所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或有负债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已是当务之急。

十、具体为:1、财政部门建立高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2、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3、代理银行、政府采购部门建立安全严密的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国家要及时出台一些在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政府采购部门、代理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体系等配套措施。

1、单位内控重心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一般有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岗位职责、基本业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范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内部控制重心主要是预算编制、实物资产管理、备用金使用及其管理办法和报账员岗位职责。预算单位的资金控制的重心由现金管理向预算编制、预算申请计划和实物资产过渡。而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的内部控制的重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核、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协调、资金支出计划、实物资产总量控制、基本会计核算与业务流程规范等,担负审批、监控等全方位的责任。

2、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变化。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会计核算中,财政部门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预算单位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原“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原来的“银行存款”科目统一核算改变为“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核算,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支付额度管理,“银行存款”科目只负责核算往来款项等。

(2)拨入经费”与“拨出经费”科目的变化。“拨入经费”科目由原来财政拨款作“拨入经费”改为根据直接支付指标通知单作“拨入经费”,会计期间根据授权支付凭证作“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一笔支出反映;年终决算时,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同时,在年终决算时,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时,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

(3)支出科目由原来的实际支出改为授权支付(直接支出)和直接支付(间接支出)。

(4)结余科目由原来的收支相抵转结余改为零结余。

4、会计支付程序和制度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实行的是对本部门预算资金全方位自主使用控制。预算资金事前游离财政监督,只有通过事后审计才能实行监督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虽然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领导审批权不变,但财政资金实行了严格的监控。同时,按照资金性质,将财政支出作了严格的划分:(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以及表中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4)转移支出,拨付给预算单位的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出等。上述支出必须按照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5、会计年终决算的变化。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报表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但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各类财政拨款数字按照额度实际支用数填报,即财政拨款由按收上报变为按实上报。特别是上级拨给下级单位经费时,只是网上银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认可的才属于财政拨款:对于预算单位未支用的“财政零账户用款额度”,在年终决算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撤回。

十一、国库集中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的核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变化,预算单位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会计总账科目;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以后,而“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自筹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有余额,后期一般情况下无余额。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反映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预算内、外)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确认收入时,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工资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买货物或劳务的款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支付的是预算外资金,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支用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具体核算方法:

(一)行政单位:

1、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利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无余额。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行政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等利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末,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事业单位:

1、应缴预算款

事业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与行政单位类似,事业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科目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无余额。

3、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它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核算

1、直接支付的核算

(1)支付工资等开支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事业单位)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2)取得材料

借:库存材料(行政单位)

材料(事业单位)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3)取得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事业单位)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授权支付的核算

(1)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2)预算单位使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在预算单位实际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如果下半年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案例1:A市将会计核算中心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融合【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A市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比较早,其模式为“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通过几年的运行,把住了“四个关口”,防止了“三种行为”,可以规范财务管理,堵住铺张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1、把住的“四个环节”

(1)把住了“联签关”。实行集中核算后,纪监部门要求实行的联签制度得到了落实,每笔支出必须有承办人、会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少一个环节的签字也不予支付。(2)把住了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审核关。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和服务,各单位必须有采购中心采购后出据的付款通知单,否则,核算中心拒绝付款。这样做有力地配合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凡属基本建设和修缮费的支出,必须由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对预、决算进行审核,核算中心按财政审核数付款。(3)把住了财政监督检查关。实行集中核算后,财政的监督职能由以前的事后监督提前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由以前的突击检查变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了支出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有的单位将应税项目用空白票据支付,有的胡支乱用、乱发奖金、补助等都及时得到了制止。(4)把住了财务信息数字关。中心实行电算化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记账及时,口径一致,核算中心能随时汇总、统计各项支出情况,便于财政部门了解、掌握全市的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防止了三种行为

(1)防止了固定资产的流失行为。凡应列固定资产的支出,各单位必须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先在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管理台账”后才予以付款,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单位自己记账时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资产流失等现象。

(2)防止了单位的多头开户。实行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单位在各银行乱开的账户,各单位开户必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才能开设一个账户。核算中心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收的赞助费不予入账,乱收、乱摊现象得到遏制,各项应缴财政款项一律不许截留、坐支、挪用。

(3)防止了借用会计科目的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地反映支出项目,从而杜绝了以前有的单位将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或者将下拨款项截留挪用、放入往来款,然后在往来款中乱开支、单位报表不真实反映情况等问题的发生。

案例2:B市将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融合的做法。

1、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下设核算中心和支付中心两个部门,核算中心仍按现有模式运作,监督各单位收支及核算业务。支付中心则承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负责记录指标帐、银行帐等,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审核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施财、税、库、行、单位联网,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项收支数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高效运行,预算、控制、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监控均在网络界面上实现。

3、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一是设立国库单一帐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监督和使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支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帐,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帐。二是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由支付中心监督和使用,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实行资金实拨制,与国库实时清算。三是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该分账户分预算内外分户,由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单位到核算中心报账时,由会计核算中心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支付资金,并实时与财政零余额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户清算。四是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和明细帐。五是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为配合会计集中核算,保留会计核算中心原在代理银行为集中核算单位开设的统一账户,用来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之前的单位原有资金,以及今后预算单位发生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同时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直接转入各预算单位的备用金账户。

4、完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的编制要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编制,既要考虑到收支平衡,又要考虑到支出结构要适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利于预算单位执行预算。

5、规范操作程序。

收入收缴方式:收入收缴分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和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专户。

收入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的财政性资金,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缴款人通过开户银行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指小额零散资金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预算单位每月向财政归口科室填报下月“预算经费请拨单”,财政归口科室审核后,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分别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审核后将计划批复给预算单位,并分别抄送支付中心和归口科室。

(二)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

1、稽核检查

(1)稽核检查的内容。一是依据相关规定,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是否按预算项目和目级科目列支,是否与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所列的用途相符,是否有截留、挪用现象。二是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流量、流向、会计处理及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业务进行核查,并提出如何规范的处理意见。三是检查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具体包括用款计划的申报、授权支付凭证的开具等,集中支付业务是否符合集中支付办法和软件要求,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进行纠正。四是检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户转款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及实际使用情况,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数量及其管理使用情况。五是研究建立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对部门预算执行及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是会同有关部门,对代理银行承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量化考核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2)稽核检查的方式。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稽核检查采取日常稽核检查与专项稽核检查相结合,网上实时监控与实地稽核检查相结合,事前审核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单位支出与预算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支出,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对预算单位实施实地检查。二是听取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情况汇报,查看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设备配置情况以及系统运行及具体业务操作情况。三是抽查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工作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四是向有关部门及代理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核检查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是在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内部各个支付环节的运行和操作情况,逐日检查核实执行机构内部有关业务处理的凭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是检查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的使用、发放、保管和缴销情况,消除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七是检查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该按文件要求办的是否按文件办,该财政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该控制的是否控制到位,该相互核查的是否坚持得好。

2、监测预警

(1)监测机制和监测手段。建立监测机制实际上是为实施集中支付监控提供一个方法、规则以及实施监控的角色,通过这个方法和规则去发现各种非常规和不正常的信息,并通过相应的监控手段予以预警和防范。

在监测机制提供方法和规则的基础上,要建立与之相应的监控手段,使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非正常信息和操作,并及时反馈给系统的预警体系。这个手段实际上是利用监控系统软件本身提供的手段去挖掘需要监控对象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手段实际上是多种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技术途径。

(2)智能预警。通过智能预警可以下对下几个方面予以监控:一是建立预算单位保留账户的明细,并予以控制在保留账户划款时发生的情况;二是对一次性支出大于该单位的基本支出的月平均水平的情况;三是控制项目支出的进度和用途;四是对资金额度的预警机制。

3、风险控制

(1)财政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流程和岗位设置,建立严密制约、互相牵制、互为监督的财政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理机制。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监督,建立代理银行考评机制,督促其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好资金关,保障国库资金支付的安全。

(2)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风险控制。预算单位应将原集中核算时取消的会计机构进行恢复,积极实施单位会计主体的职责。代理银行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培训,尽快解决资金支付把关不严、与财政和人行相关信息不畅的弊端,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的操作流程。

(3)人行和审计部门的风险控制。人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国库支付业务的考核监督。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新情况、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zhèng fǔ 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高效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第2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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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所有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内容:

1、建立单一账户体系2、规范收缴程序3、规范财政支出拨付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实现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也称财政汇缴账户)三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财政专户。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收入的收支活动,用于非税收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特设专户。是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核算。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收缴程序

①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②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的财政支出拨付方式

财政直接拨付。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指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转移支出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有的与执行国库支付资金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2、地方保护、部门既得利益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矛盾突出。3、国库支付资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有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国库支付工作中,最终处置权在财政部门,随着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督力度的加大,财政的权力也会相应增大,因而也提出了对财政的权力实行必要监督的新问题。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1、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相适应法律法规体系,将改革成果固化在法律层面。2、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改革范围,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实施。在增加改革部门的同时,还要继续深化和规范改革程序,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3、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协调发展。4、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扩展集中支付系统功能。坚持应用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实施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在与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联网后,要将财政核心业务信息与外网相隔离,提高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5、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强化资金支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6、建立对代理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代理银行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2015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七篇

第1篇: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县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2篇:2015年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局现有干部职工xx人,其中:获得执法证的有xx人,参加省局培训的xx人,主要担负着全县道路运输的“五大”行业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交通局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创一流管理队伍,树交通执法形象为目标”。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交通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文书,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四制”上狠下功夫。为此,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已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了严格执法,制止违章、违规车辆,我们主要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由于执法规范,程序到位,没有发生一起交通行政执法违法和“三乱”问题,在依法管理上达到了车主满意、社会满意、管理部门的形象也得到了大大提高。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规范全县运政管理,我所每年都成立以正、副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交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并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具体负责执法工作,领导全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四制”工作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在各级的监督下,把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做的更好、更扎实,预防执法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搞好宣传,确保交通行政执法教育经常化。

为了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了解交通法规,时时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所还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凡上级出台的每部法规,我们都坚持利用宣传车、横幅、标语、电台、广播和报纸在全县城乡进行反复宣传,让全县人民人人皆知,同时,每周四下午坚持对全所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年初对站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业“文明窗口”作用,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塑造运管工作的新形象。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确保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化。

为了全面提高全所执法人员素质,达到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五部令的颁布,以及启用新文书以后,我所组织部分同志分期分批参加由市运管处统一安排的交通法规学习培训班,购买交通运政法规读本,达到人手一册,并坚持每月利用两天时间组织学习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每年对职工法律常识

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坚持严格的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全所职工学法规、用法规的积极性,使全所的管理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依法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四、依法管理,秉公执法,确保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

为了坚持依法管理,公正、文明执法,我们严格按照省厅制定的《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认真规范全所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在管理上,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不徇私情,凡处理违章经营车辆,都坚持处罚程序到位,案卷材料齐全,并由专人负责文书的填制工作,规范了执法程序,纠正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也有效地制止了执法违法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队伍整齐,着装统一,文明检查,杜绝“三乱”现象,同时,我们聘请了多名义务监督员,对我所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做到执法手续不全的不得上路检查车辆,没有领导带队的不得上路检查,违章车辆事实不清楚的不得处罚,不罚带气车、不放人情车,做到执法人员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在执法上做到公正、公平,坚持依法办事,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五、完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

为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领导,所成立了以正副所长为组长的执法领导小组及交通行政执法研讨小组,一是坚持行政执法研究制,每月对全所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对重大违章行为处罚进行集体研究,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及时,不留尾巴;二是执法报告制度,每季度准确按时填制法报表,平时对实施一般程序的违章处理都及时向上一级主管法制部门进行报告;三是坚持执法程序专人负责制,由市管股专门负责法律程序的填写、整理案卷,及时入档;四是落实执法公示制,把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标准一律上墙公示,克服执法工作上的随意性,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3篇:2015年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XX年在局党政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为指导,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紧紧围绕我局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脏,文明执法,着力服务城市管理,现将年度行政执法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审批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查处各类违章57起(其中普通案件12起),共罚款14471元,督促违章整改614起,整改面积达2157平方米(上述不包括广告部分);审批固定广告149块,布幅广告2280条,彩旗10901组,收取市容整治费456035元;责令违章整改、代为整改、强拆固定违章广告383块,布幅广告3643(条、组)、气球、充气门等56只(扇),处罚违章广告5起,罚款34000元。

二、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1、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为了防止不作为的情况和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我们对照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授权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执法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内容。如:对流浪乞讨救助告知等制度作了补充;对政务公开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动,以确保群众的利益和违章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2、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职能明确、责任到岗、执法有据、管理有序、监察有力”的要求,认真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职本文来源:能和依法划分的层级审批权限,确保不侵权、越权;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处罚程序,严格审批、审核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三是,组建督察队,加强队员日常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四是,抓好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等业务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全体队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五是,每月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公布,以鼓励先进,推进落后;六是,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和开展社会宣传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3、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最根本的是以人为本、从严治队。

为此,我们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行政许可依据和权限。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户外广告审批的特点,对有关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行政许可依据、法律、法规、程序及职责权限进行了认真清理,确保不遗留执法管理的空白点。

(2)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我们共修订、制订了有关制度10项,尤其是对权限不清的规定反复研究,进行了修改。如:过去对横幅审批的权限不明确,容易造成审批的随意性,污染城市立面市容环境,为此,我们制订内部分级审批制度,明确了各级审批的权限。通过各审批环节制度的建立,使我们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行政许可更加得当。

(3)加强业务培训。为确保认真贯彻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我们开展全员专题业务培训和参加市统一考试,全体队员通过学习,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应承担职责、责任,广告审批的操作规程及在执法中那些必须做,那些不能做,决不能越权、违法、违纪审批广告设置许可。

(4)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办法。对审批不规范化的现象进行教育、查处;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落实人员,抓好自查。为保证行政许可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由教导员亲自挂帅,落实具体人员组建督察队,承担督促检查考核任务。通过加强督促检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明显增强,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尤其是限时办结审批工作,有了根本的好转。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及配套制度的建立,使我们的行政许可行为更加规范。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今年,我们虽然尽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是面临的重点工作。为此,下阶段,我们将着重加强业务领导。经常性地进行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和各行风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群众的服务工作。

第4篇: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总结

我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结合营造“三个环境”工作,有针对性的对涉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郊区工委与郊区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四进五化”教育活动,深入进行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三大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超常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市上的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整体推动全镇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全面提高法制意识

为了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专题学习等形式大力开展了法律宣传,向全镇人民宣传、普及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强化了普法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镇党委、政府利用每周二的政治学习及镇、村、组三级干部大会,认真组织各级干部学习了今年新颁布的《农业法》,退耕还林还草期间大力宣传《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张帖标语等形式,重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镇民政办利用集市日,用广播及宣传材料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兵役法》等进行了大力宣传;镇计生站利用集市日与计生干部下队的机会,深入开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散发传单、张贴标语160余份,出黑板报2期,举办培训班6期,参加326人次,组织镇、村、组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共1300人参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答卷,做到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长抓不懈,计划生育工作警钟长鸣;镇土管所对《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累计播放广播10小时,张贴标语160幅,横幅2幅;镇兽医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畜禽防疫,大力开展《防疫法》宣传,张贴标语、散发宣传材料500余份,使《防疫法》得到了广泛普及;镇农机站除在集市日进行宣传外,还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甘肃省拖拉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镇农经站、财税所通过每月20日召开的会计例会,统一设置了涉农价格收费公示栏7块,发放农民交费明白卡2027本,进一步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镇水利站在3月22日的第十一届“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3月28日的第十六届“中国水周”期间,通过大规模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新颁布的《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张贴标语、散发宣传材料10000余份,并采取现场咨询的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和全民节水、防洪抢险的意识;镇综治委在6、26禁毒日,先后共张挂大型宣传标语2副,张贴小标语200余份,广播宣传40余小时,受教育群众2000余人次,确保了我镇“无毒镇”、“无毒村”、“无毒单位”的成果。

二、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为了明确执法责任和目标,有效规范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了制度,明确了责任,镇党委、政府继续严格执行《科级干部管理制度》、《文殊镇村务公开管理办法》、《文殊镇综合管理制度》,明确目标措施,并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分别建立了各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制定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公开督促,以制度管人,其次是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年初,镇上与各村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年中进行阶段性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年终全面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1、镇政府按照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把《农业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和行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了对贩运、倒换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机具等农资行为的管理监督,杜绝了劣质农资流入我镇,以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做好田间纠纷的依法处理及加强田间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农田水利设施的有关管理制度,实施节水工程,强化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三是加强林木管护,严格林木伐放许可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非法收购、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的违法活动。

2、根据市政府与市农林局的第二轮持证执法培训工作的安排,镇上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参加了市法制局举办的执法培训班,全镇13名执法人员全部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各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依法办事,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年初,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了全年的工作,调整、充实了镇综治委、综治办、村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及村民小组治安巡逻队等各级组织。镇综治委与各村、各单位及镇政府门前一条街的个体户共22个单位签订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单位内部防范制度、防范措施。对各村综治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其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检查中对重点、难点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加大了对破坏农业生产及偷盗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禁毒工作中:一是镇、村两级及时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同各村及驻镇各单位签订了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与督促工作;二是利用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三是在确保无吸毒、无贩毒、无制毒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禁种,铲除毒品源植物,确保了我镇无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现象。此外,我们严密注视外来人员,坚决查处和打击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和地下邪恶活动,组织全镇人民深刻揭批“法轮功”,全镇人民踊跃参与,我镇没有一个参加“法轮功”和修炼“fǎ lún dà fǎ”的人。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全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4、镇计生站首先完善了镇、村、组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了“六公开”和“一监督”制度,即: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公开计划生育服务、公开计划外生育费、公开计划生育统筹费、公开计划生育指标,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人口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按照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落实生育指标程序。逐步完善卡、册、单的规范管理,做到了查漏补缺,定期核实,每月清理登记,并及时做到人、卡、册、单四一致,管好用活,正常运转。建卡率100%,建卡准确率99%以上,把统计误差率控制在0。2%以内,使计划生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镇农机站、镇交管所依据《交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拖拉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路检、路查,纠正违章,严格拖拉机和驾驶员的年检,2015年上半年驾驶员年检率达到52%,拖拉机审验率40。7%。培训驾驶员24名,加大对违章、违纪、无证驾驶等违章驾驶的路检路查,有效地规范了农村交通秩序,消除了事故隐患。

6、镇土管所依据《土地法》坚决执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一补一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严格执行用地审批制度,做到了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检查建筑工地,督促限期办理用地手续,并严格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严禁私自买卖土地的现象和行为。

7、镇财税所、农经站通过定期举办财税人员业务及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税收工作中做到了持证上岗,着装上岗,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坚决杜绝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确保水费改革成果。

8、镇兽医站依据《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类型,并根据全国疫情特点,分别确定了各种家畜的强制性免疫类型,同时制定了春秋免疫方案及指标,通过职工逐村入户免疫,采取门牌号管理制度(即门牌号为农户的编号,每个编号下对应着畜禽数量、免疫情况和农户签名,随时准确掌握全镇畜禽数量和免疫情况),使鸡瘟免疫率达到100%、猪瘟免疫率达到96%、五号病免疫率到达65%。另外,从1999年起,实施集市流通农畜的计划免疫,对集市待售家畜进行了强制免疫,免疫率达到100%。其次加强对畜禽疫病传播的预防,检查我镇范围内的流通及产品,每天坚持对市场待售肉实施检疫,对流通动物实行严格产地检疫,杜绝了无章肉的销售,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认真贯彻省市精神,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省市关于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镇上在执法工作中,严格要求各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全面做到执法依据充分、执法决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文明礼貌,全镇没有发生因执法决定不准确、执法行为不文明等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同时,建立健全全镇各部门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办事制度,将机关各部门办事依据、范围、责任、程序及处罚办法、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制度公开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各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努力营造投资环境、建设环境和干事创业环境。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积极督促各村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特别是招待费的支出情况。并在各村民小组文化室墙上设置公开壁,以增加村务公开的透明度。镇经管站对各村财务、帐目实行双代管,并定期核销各种票据,定期审计村组财务帐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农民负担卡制度,每年对中小学收费情况检查2次,对镇涉农服务部门的收费价格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在核产定税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规定,据实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及附加,没有代扣其他款项的做法。水费按照市计委、物价委核定的价格每方水0。05元计收,年终核算。

四、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镇人大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监督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并定期评议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意识、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有效的增强了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法律意识。

上半年,我镇继续加大民事调解力度,深入开展“四五”普法、禁毒等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无毒镇”成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截止5月底,全镇共受理民事纠纷6起,调处6起,调处率为100%,发生刑事案件1起,侦破1起,治安案件7起,查处6起,其中1起已立案待查。总之,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我们把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镇村班子正常运转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破坏农业生产设施,不经审批私自伐放林木等现象偶有存在,对三提五统、水费,应该上交的款项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甚至拒交。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三是个别农户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顾个人利益,没有全局观念,给我们基层工作造成了很多被动,特别在全镇产业结构调整中,这种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极为不好。镇上除了大量做工作外,没有具体处理的法律依据。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继续强化《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工作中把普法与提高干部、农民整体素质相互结合,注重实效,真正达到教育农民和提高干部、农民法制意识的目的。二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部及时取得《行政执法证》。三是按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并强化实施。四是继续加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法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总之,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努力下,严格按照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使各项工作已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为全镇经济超常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第5篇:财政局2015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执法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党组始终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以jú长任组长,副jú长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监督股。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休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三是完善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分工负责制。坚持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坚持对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坚持认真组织法制培训。坚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充分利用宣传栏、投影仪、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将财政工作及时公之于众,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今年,财政部门在学习和培训中,继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等多形式多层次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有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局党组按照新时期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系统内人员变动的实际,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今年,财政局进一步组织干部职工对《“五五”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一系列法津、法规和有关财政政策等进行培训。通过学习牢固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意识。二是利用宣传栏、投影仪、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营造相互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提高财政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二是将领导分工、股室职责等情况在宣传栏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县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流程》、《××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操作流程》、《××县政府采购流程》、《××县财政局票据管理领购流程》《××县财政局首问首办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及时上墙公布和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有力强化了内部管理。三是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处置工作。积极撰写信息资料加大推执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

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决议,确保提案及建议均在限期内圆满完成。切实强化内部监督,今年,财政法制监督股先后两次对局机关内部财务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的问题,加强教育、调整岗位;属主观因素造成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全年财政系统没有一人受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六、高度负责,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案

2015年,县财政局共收到政府办交办的县xx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案3件,主要反映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修建村级办公用房和村级活动场所等方面的问题。交办工作会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领导组成员会议,落实人大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明确了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具体承办股室和责任人,对办理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等作了明确要求。各责任股室迅速地做好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主动与代表见面,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确保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到“三落实”,即:一是组织落实。一把手亲自负责,指定分管jú长具体抓,不马虎从事;二是经办人员落实。要求承办人员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对办理工作有一定经验;三是时间落实。要求承办股室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七、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2015年的推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局法制监督检查股只有2位干部,人少事多。二是上报信息少,工作做了但没有及时整理上报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继续加大财政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五五”普法》、《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法律、法规和《条例》。继续组织对其他新的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

二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积极开展调研,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评优评先、干部任免、奖惩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首先要利用现有的考核成果,如审计部门的审计、执法检查、各种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通过严格追逆来推动执法的落实;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推进责任制考核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最后要自觉接受评议,置行政执法于社会监督之中。

第6篇:2015年统计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县统计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县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这个主题,结合县统计工作实际,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端正执法人员的指导思想,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坚持行政法律公开、公正、公平,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治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用法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局XX年的开展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县统计局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完善了普法组织机构,具体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负责。根据全县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按照州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局的要求,制定了《**县统计局XX年行政执法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任务。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题研究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加强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学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着重提高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我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按照有错必纠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作为追究,错案追究和免于追究的责任范围。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目标治理,实行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干部职工岗位考核评议结合起来。并制定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操作规程,对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目标、任务,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和奖惩办法,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保障了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抓好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单位的宣传阵地,采取各种会议、墙报、板报、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法律宣传与依法行政工作相结合,使法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三是参加全州“五五统计普法”考试。

五、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推进

以“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对干部职工进行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严厉纪律,严格治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继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治理和使用,坚持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全面深入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和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定,进一步推进了我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行政治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治理水平的提高,严格实施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保证了我局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明确了执法主体,规范了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必须具有合法依据,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一年来,县统计局的执法人员未发生滥用职权、越权执法、越级执法和超时限执法的现象。

2015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八篇

第1篇:2015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

各股、室、所、队、12315中心:

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具体安排如下:

各股、室、所、队、中心利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自行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内容安排如下:

1-2月:学习《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组织2015年第一次法制培训:目的是对2015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总结。对国家总局新的执法文书进行讲解。

3月: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强制法》。

4月:学习《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5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8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月:学习《食品安全法》。

10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组织2015年案件交叉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2015年法制第二次培训。

11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2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请做好学习记录,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2篇: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城市管理执法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一)城管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包括日常工作中的自学、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全体执法人员受训覆盖面达100%。

(三)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教育。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五五”普法读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学习和辅导。

(二)举办法律文书制作讲座。

(三)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组织举办针对性的集中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四)抓好在职自学。规定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自学时间和内容;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组织选调及本系统举办的相关培训班、进修班。

四、组织实施

(一)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

1、时间:每季度一次

2、内容: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

3、参加人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金安、裕安执法局,开发区联合执法办行政执法人员

4、组织形式: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局机关组织实施

(二)在职自学

1、时间要求:执法队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自学法律法规知识时间不少于6学时;

2、学习内容:以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新知识为主;

3、学习形式:参加法律学历学位教育自考,研读法学理论教材,阅悉法律法规条文,撰写论文、调研报告、学习心得等。

(三)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

根据有关城管执法方面的培训信息,组织选派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班。同时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赴外市考察学习,进一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3篇:市政务中心制定2015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

为了加强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使工作人员更好地懂法、依法、守法,结合政务大厅工作实际,市政务中心制定了2015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成立了专门的学习培训领导小组,由政务中心主任丑一斐任组长,副主任王新崇、市法制办驻厅法制咨询室负责人黄芳任副组长,各驻厅窗口首席代表为成员的学法领导小组,政务中心每年对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大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办事群众,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用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学习方法,政务中心安排具体的学习内容,统一学习资料,人手一册。各驻厅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监督检查,记笔记2万字,撰写心得体会2篇,每次自学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集中学习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

2016干部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工作方案
集中支付法律法规 第九篇

为全面提升全局干部队伍能力素质,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根据区、地工商局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和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局,结合“六五”普法和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为重点,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干部需求为导向,全面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的培训,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学习。全面加强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把新出台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运用法律手段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学习培训内容,除学习常用法律法规外,重点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公司法》、新《广告法》、新《行政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治区手机及关联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二)相关技能学习。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抓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的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的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培训,努力培养守信念、重品行、有本事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重点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食品安全、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广大干部履职尽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探索创新能力。

(三)行为规范。重点学习《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公务礼仪》等,树立工商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学习教育培训的方式

总体上实行“一季一考”制度,坚持集中与分散、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分层分类开展培训。

在坚持周五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层干部能力强、经验足、资历深、办法多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业务科长、所长走上讲台为大家授课,传授业务工作方法、经验体会、讲授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教育。每名业务科长每年至少要走上讲台上两次课为全局干部进行培训,各工商所所长负责本工商所内容干部日常培训,各业务科(所)长要提前做好授课准备,授课内容要丰富、信息量大、思想性和操作性要强,更主要的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的实际备课(如执法办案过程总结的好经验、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如何规避容易发生的问题、如何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质量、典型案例分析等),切忌从网上下载、照抄照搬内容空洞的文章、讲稿去应付。凡外出学习、考察人员,学习、考察结束后,都要上交一篇学习体会或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汇报交流。同时,各业务科室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岗位能手”评比活动,切实提高干部队伍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业务教育培训学习取得实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室),负责业务学习的组织协调、集中学习、阶段培训、考试方案拟定等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全年教育培训任务,对不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立足实际,注重实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基层工作的实际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认真开展集中培训和自学,着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要针对阶段性工作和执法办案的重点,及时组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要严格执行学习制度,学习培训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如实记录干部职工学习考勤、学习笔记、考试等情况,并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务晋升等相结合,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6小时,每季度记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5000字,全年不少于20000字,且各部门负责人要按季度对所属干部学习笔记审核签字,科所长的学习笔记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统筹安排,相互促进。要坚持将学习培训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效果“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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