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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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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一篇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得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 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

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相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二篇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中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可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三篇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八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

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

关于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四篇

关于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免职辞职降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促进领导班子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效能的增强,更好地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委决定在全市县局领导干部中实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一条 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称职干部:

1.思想政治素质差,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组织领导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缺乏进取精神,工作敷衍塞责,分管工作比较落后的;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4.自身要求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严重不廉洁问题,群众威信低,民主测评不信任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加)达到50%的;

5.因工作渎职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市委认为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条 辞职

市委管理的县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组织上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委常委会或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辞职有五种形式:

一、因公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市委根据年度考核或者县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确认其不胜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1.政治素质和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无问题,但组织领导能力较差,决策水平低,决策失误多。工作指导不上去,力不从心的;

2.基本素质较好,有能力、有水平,但所学专业或个人专长与所从事工作不对口,虽经个人努力,短时间无法提高的;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精神不振,思想保守,不思

进取,出工不出力的;

4.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失信辞职。权力机关通过质询或对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投不信任票,使其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未获得通过,述职人应向权力机关辞职。

第三条 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1.在系统或同一个班子中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修养与其它领导干部相比有明显差距的;

2.组织领导能力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有明显差距,不顶楞、不扛硬,不能较好解决复杂矛盾和处理棘手问题的;

3.与班子成员团结共事有障碍,配合不好,而责任主要不在其他人的;

4.分管工作上不去,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在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上、效率上有明显差距,而同一工作别人分管却抓的很出色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申请书递交后二个月内,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应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者。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进行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换届、届中和年度考核结果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书记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任免干部程序进行。决定调整后,组织部要同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原因,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由市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安排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五篇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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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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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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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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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9 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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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六篇

目前,公务员辞职似乎又成为一股潮流。那么,你知道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以及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李静在广西某乡镇做了一年半多的公务员,最近准备辞职,但她的单位不同意,理由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湖北某乡镇组织办,做了两年公务员的于超在去年顺利辞了职进入企业。

界面记者是在一个公务员辞职QQ群里认识上述两位公务员的,二人的姓名皆为化名。他们是中国最近两年以来新一轮公务员辞职潮中最基层的公务员。

根据国内一家大型招聘网站最近发布的报告,今年以来,政府、公共事业以及非营利性部门的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的人数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4%。这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务员辞职正在成为一股潮流。

在此轮公务员辞职潮下,你知道哪些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现行的公务员辞职,在国家层面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两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前者于2016年1月开始施行,后者于2016年7月施行。

首先,要看公务员本身是否能够辞职。在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有五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如果这些里面有一条符合就不能辞职。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想要主动辞职的普通公务员(这里的前提当然指没有违纪违法,想要换个行业的普通人)如果受阻,往往卡在第一步中“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不过《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说明最低服务期限是几年。而在2016年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因此许多单位将5年作为默认选项。

但具体落实到地方,会按照当地以及本单位的详细规定,比如李静和于超,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其是否能够辞职的裁定就有很大不同。其实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每个地区以及每个职位如果对最低服务年限有规定,就会在职位表后面注明。

比如,在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派出所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2016年湖北公务员招考,襄州区朱集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全部要求“最低服务年限8年”。而有的公务员职位并无明确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就得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吴海在四川绵阳某镇做了13年副镇长(应本人的要求,吴海也为化名),去年刚辞职。他作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高到低共十个级别,国家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想要辞职,必须先辞去了领导职务,再依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高到低八个级别,从巡视员至办事员)进行辞职。

在201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还对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作出更多规定: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四项都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步,排除以上干扰,如果能够辞职的,接下来便是正式的辞职申请。公务员先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申请表里要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辞去公职缘由以及去向和离职后的从业承诺。下面则全都交给申请人的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了。

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在此期间,公务员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审批机关没有批准辞职,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辞职,批复发到公务员手里,上面将写到:按照规定转递档案;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016领导干部辞职申请书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七篇

湖北纪检干部辞职信全文:关于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的报告

州纪委、州委组织部: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6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6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孙涌

2016年4月18日

2016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八篇

范文一: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县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系统党委高度重视,及时转发了县委有关文件,并认真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学习了文件精神,使全体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了贯彻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了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主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了中央、省市委和区委的要求上来。各总支、支部也讨论制定了强化贯彻落实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实现了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提供了切实可靠的制度保证。

一、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确保长效机制落实到位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迅速学习传达。文件下发后,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文件的精神,并对文件及时向各支部进行了转发,使全局上下充分认识到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四个长效机制文件贯彻落实的重要性,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了落实四个文件的具体行动当中。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学习氛围。我局充分运用党务公开栏、专题讲座等多种载体,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发放学习资料200多份,举办学习培训班61多场次,为学习和贯彻四个文件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是夯实领导责任,修订完善制度。结合今年年初全局作风集中教育活动的开展,局党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系统党委及时修订完善了《先进性长效机制》,各支部详细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党员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进行了督查。

四是坚持开拓创新,促进各项工作。把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作为有效激发党员活力的重要抓手,按照方便帮带的原则,动员党员与困难户结成联系对子,机关支部与xx-xx小学组成帮扶对子,xx公司党员和困难学生组成帮扶对子。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党员作用的发挥搭建了新的平台,辐射带动我局党建工作进一步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健全制度、建立机制,确保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我委注重总结和汲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好措施、好办法,着眼于从根本上、制度上、机制上解决问题,抓紧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建立常抓不懈的党员学习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各项学习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学习日制度等相关制度。围绕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增强保持先进性的能力等方面,在教育培训的途径、方式上,积极进行创新,探索适应形势发展和党员实际的教育培训模式,采取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典型教育、集中教育等形式,重点对党员进行六个方面的教育: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执政能力教育;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教育。二是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我们把党员干部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和理论考核的成绩与党员评议、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提拔结合起来,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改变了一些部门和干部“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与学少一个样,学深与学浅一个样”的状况。

(二)建立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保障制度,我们着力抓好“查、整、带”三个环节,对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因地制宜,及时解决,抓好整顿工作。“查”,即派出调研组,结合机构调整,深入对全系统七个党支部逐一排队摸底;“整”,即根据每个软弱涣散党组织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其主要原因,找准存在的突出“症结”,针对各自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整顿。到目前,共调整基层党支部6个;“带”,即通过在全局系统党支部中开展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树立一批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带动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2016年全局共表彰优秀基层党支部5个,表彰优秀党员10多人。通过这些措施,建立起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促进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规范化。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典型激励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局高度重视选树先进典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系统树立了4名先进典型,全系统广大党员通过学习身边典型先进事迹,以实际行动体现先进性,极大激发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为此,在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进一步健全典型激励机制,做好典型引路。我们通过各单的工作位简报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将他们的先进事迹及时推荐到上级进行大力宣传。此举,为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激励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把优秀品质挖掘出来,可贵精神弘扬开来,切实把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树立起来。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唤起党员内在动力,使党员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实现自身需要,我局在各企业窗口单位中推行了“党员示范岗”,从而有效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激发了他们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有效地保持了党员的先进性。此举不但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

(四)建立健全领导联系点制度。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系统党委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了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四个双重”和“六个带头”,即履行双重责任、明确双重身份、过好双重生活、取得双重效果,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整改,党员领导干部在活动中切实发挥了表率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联系点和包单位工作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建立了1-2个联系点,每月到联系点不少于3次,形成了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全面的联系服务机制。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了各项服务群众的工作制度,近年来,我局的联系服务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坚持,为对挂钩村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帮扶,仅2016年我局就为该村落实了3万元的帮扶资金,为全系统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了1、8万元的救济金。2016年,全局系统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困难207件,解决生活困难57件。

(六)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必须注重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吐故纳新、自我纯洁的机制。一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严把党员“入口”关。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认真把好政治审查、党员标准、入党手续、上报审批等关口。二是坚持从严党方针,疏通党员“出口”关。我们不断探索和改进方式方法,努力拓展评议途径,切实提高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在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党员的党内监督约束。强化对党员的党内外监督,特别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三、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支部各项机制落实情况不好。部分企业主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各项机制坚持和落实的不够好。

二是在教育管理特殊类型党员方面缺乏长效机制。失去联系的党员,我们采取了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但这部分党员为了生计四处奔波,居无定所,不能象其他党员一样按时正常的参加组织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局各项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离退休党员,这部分党员因身体原因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都有困难。

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有效地推了全局系统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真正达到了“党员长期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目的,为做好全县交通工作工作,建设“和-谐交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范文二: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情况汇报

今年4月,中组部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起来,总局党组对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和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进行了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组织了对“5+1”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经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基本做法

中央六个文件出台后,我们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中央出台的“5+1”文件,采取抓学习、抓宣传、抓落实,确保六个文件在全国税务系统得到全面完整的贯彻落实。

(一)抓学习,领会精神,把握实质。贯彻落实好“5+1”文件,首先要学习好、理解好,切实掌握其基本精神。我们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学习步骤,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执行中央“5+1”文件进行了部署:一是抓好各级班子的学习。在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在总局党组内部组织了传达学习,并要求各省局党组要把学习“5+1”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组织学习,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学、亲自抓,并结合各省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二是抓好各级人事部门的学习。总局人事司把熟悉和掌握“5+1”文件精神作为人事司干部业务学习的重点内容,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个人自学撰写学习体会等方法,在司内掀起了学习掌握“5+1”文件精神的热潮。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对国税局系统人事部门的学习进行了布置和督促,于5月19日至20日召开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传达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地运用多种形式,切实抓好“5+1”文件的学习培训,使每一个人事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文件精神,精通文件内容。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都先后召开了人事工作会议,以会代训,传达贯彻中组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江西、湖北、甘肃等省的部分地方,还聘请当地组织部门的专家作“5+1”文件学习的专题讲座,对有关条款现场释疑解惑。三是抓好全体税务干部的学习。在“5+1”文件公开报道后,我们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适时把学习宣传的对象辐射到全体税务干部,根据各地学习的情况,扩大学习面,有步骤、分层次地在广大税务干部群众中组织传达学习,各地通过召开“5+1”文件宣讲报告会、发放“5+1”文件汇编手册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初步了解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了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二)抓宣传,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使“5+1”文件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人心,我们至上而下,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运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在税务报刊杂志开辟宣传专栏、在税务系统各级局域网开辟相关网站宣传等多种途径,重点围绕两个方面,力求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税务系统的各个基层单位:一是宣传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这批改革措施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有利于营造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使全系统干部群众更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二是宣传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5+1”文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为便于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其基本精神,我们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有所侧重地对文件精神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让大家明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规定程序;通过宣传《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让大家更加清楚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业已形成,从而引导大家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山东、安徽、陕西等省国税局还专门编发了“5+1”文件的专题宣传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宣传贯彻文件精神的动态情况。

(三)抓落实,完善制度,推进改革。中央集中出台组织人事方面的法规性文件,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借此东风,乘势而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推进实践,从四个方面的结合入手,全面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是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与贯彻纲要和条例相结合。我们坚持把中央“5+1”文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干部任用条例》等三者融合到一起进行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过去贯彻落实《纲要》和《条例》的成功经验,在具体干部工作实践中落实文件精神。总局党组对国税系统空缺的47个副厅级职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全国国税系统有292名处级干部参加了笔试,220名同志参与面试演讲答辩,98名同志进入组织考察程序,最终从全国国税系统292名处级干部中遴选出47名副厅级干部。竞争上岗的47名厅级干部,平均年龄43、3岁,研究生以上学历达到84、8%,有12名同志跨省份异地任职。各省市国税局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在税务系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上抓落实、求突破,按照“5+1”文件中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规定的程序、条件、要求和纪律,抓好各级税务局的处、科级干部的选拔工作,推进系统干部任用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二是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与修订完善现行制度相结合。过去,各地国税系统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辞职辞退等方面都做了大量而有益的尝试,形成了一些制度规定。我们把修订完善这些制度规定作为贯彻落实“5+1”文件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总局人事司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向会议提交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五个讨论文件,由会议代表在认真学习领会“5+1”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集中对这些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各地国税系统也按照“5+1”文件精神,对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对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审查、修订和完善。三是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与抓好清理检查相结合。我们把对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清理及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检查作为贯彻落实“5+1”文件的一个重要抓手。总局党组根据中组发[2016]2号文件的精神,于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国税党字[2016]62号),对总局机关机关91名司级干部、393名处级干部和全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科以上干部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在企业兼职的厅局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11名,科级干部18名。目前,29名在企业兼职的干部全部辞去了企业兼职,另外1名处级干部免去了行政职务。四是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与选拔厅局级后备干部相结合。我们注重把“5+1”文件落实在实际工作实践中,落实在我们手头正在做的事情上。在今年5月份开始的全国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把民主推荐和考试作为后备干部选拔程序必须履行的两个基础性环节,在总局、省局两级党组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时,都实行票决制,进行无记名投票。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后备干部选拔工作的准确性,也促进了“5+1”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取得的成效

实践证明,“5+1”文件的颁布出台,顺乎民意,不同凡响,十分重要而及时。它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形成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共识。各级国税局党组通过对“5+1”文件和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深刻体会到党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更加坚定了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全面实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信心和决心。过去,少数地区国税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求稳怕乱,在干部选用、干部管理上墨守成规,裹足不前。“5+1”文件的颁布实施,打消了这些地区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等待观望的思想,使他们迅速加入到推进改革的行列中来,系统上下形成了改革求发展、竞争识英才的共识。

(二)营造了投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氛围。“5+1”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使广大干部群众看到了解决干部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等问题的胜利曙光,感受到中央从根本上保证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坚决态度,从而形成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正、公开、公平的信任度增强了。从国税系统贯彻落实的情况看,各地国税干部职工全心相信改革、积极参与改革、涌跃投身改革的热情高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逐步形成规模效应,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工作机制。近几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等诸方面都作了大量的探索创新,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在改革中也伴生出不少问题和矛盾,如各地制度规定不一致、在干部选用程序方面不规范、笔试面试考察的人员比例不科学等等,中央“5+1”文件的颁布,对各地制定的相关制度创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全面推进了国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尤其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等制度办法更加健全和完善,实现了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从整体上优化了干部选用机制。

三、下一步的打算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而且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处于改革的敏感部位。在贯彻“5+1”文件、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亟待研究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笔试面试试卷的命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二是要研究解决“考试型”干部和“实干型”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三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后备干部管理之间存在如何加强衔接的问题;四是领导干部辞职后相关政治经济待遇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五是对干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缺乏政策规定等等。

为了切实抓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贯彻落实“5+1”文件精神为主线,加大干部人事制度调查研究的力度,加快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一)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总结干部人事工作的内在规律。对全国税务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管理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国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结构现状、思想情况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为总局党组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有关依据、意见和建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精神,探索干部人事工作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各级领导人才成长的规律,做到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针对性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二)结合税务实际,着手建立税务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之间的关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影响改革的各种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体制环境,坚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5+1”文件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地推进。总局人事司将适时组织人力,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再次全面修订和增补,形成一整套切合税务系统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切实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切实加强指导,统筹抓好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自上而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国家税务总局从2001年开始就加大了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力度,决定在国税系统除少数职位外,全面推行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但各地国税部门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过程中进展程度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严格、工作不够透明的问题等等。总局人事司将在今年年底组织对各省国税局贯彻执行《干部任用工作条例》、“5+1”文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同时,根据各地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对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抓好试点,潜心研究,力求突破。

(四)加强自身建设,为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组织保证。继续抓好税务系统深化和拓展“树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人事干部队伍素质,使公道正派的理念深深扎根在每一个人事干部心中,体现在组织人事部门的各项工作中,以“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实际行动,进一步树立起组织人事干部的良好形象,用好的作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016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
领导干部辞职规定 第九篇

以下是随笔吧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希望大家喜欢!更多资讯尽在随笔吧!

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一)

尊敬的x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辞职人:随笔吧

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我是XX部的XX,在我到贵单位工作将近一年来,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的培养和关照,及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可以说这是我工作以来过得最开心的日子。我很辛运能到这么好的单位工作和学习,又遇到这么好的领导,我很想继续留在项目部工作,但人生总是很无奈,只因最近家中发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须得回去,不知何时才能回项目部上班。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请单位领导放心,XXX资料已基本整理完善,最后我一定会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希望领导能给予谅解,并尽快给予答复,将不胜感激!

辞职人:随笔吧

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三)

尊敬的局长、诸位局领导:

首先我对前段时间没有在职工作表示深深的歉意,诚望各位领导谅解。

我自XX年来本单位-×××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多受诸位领导的悉心照顾,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最近因为身体和其他一些原因不能继续安心工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请求辞职!我在离职以后会更加关心单位的工作,更加珍惜跟领导及同事建立的深深的友情!

预先感谢局领导批准!

辞职人:随笔吧

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干部辞职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

你好!非常感谢领导给予在××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两年里对我的帮助和关怀!**某些原因,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

在××两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我多次参加大小项目的实施机会,使我在**工作岗位上积累了**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也学到了**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另外,在和××部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两年时间里,也使我对**部门,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的发展和建设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中,真心祝愿××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再次感谢!

辞职人:随笔吧

20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事业单位辞职注意事项

目前,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争议很多,一般是事业单位员工提出辞职而单位不同意,员工单方离职,单位留置人事档案。我国现实条件下员工没有人事档案,其可选择的工作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无法进入国际大企业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也无法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员工非常苦恼。此类人事档案与员工分离的现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为社会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两部分,其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其辞职条件、辞职程序和辞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劳动法》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其辞职适用国家相关人事管理法规。

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从收到辞职申请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接转手续,一般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是没有实质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但是以下四类人员辞职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是不能辞职的: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争议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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