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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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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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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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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的具体办法及后续措施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二篇

废止劳教的具体办法及后续措施

2013年12月17日 11:09 来源:《学习时报》2013-12-16 作者:刘仁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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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标志着我国又将搬走一块巨大的人治自留地,对树立我国的法治国家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现在宣布废止劳教的还只是党内文件,正式生效还需转化为法律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12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一个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具体设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一个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内容大体如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使用劳动教养制度。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失效。”

之所以建议采取这样一种简单明了的办法,是因为这样可以给国内外一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印象,至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再行研究。因为如前所述,即使现在没有修改任何法律,实践中已经停用劳动教养制度的地方也没有遇到不能克服的障碍,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基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在公开公布这个决定的同时,还可由中央政法委内部下发两个文件:一个是针对劳教系统的,要肯定广大劳教干警的付出,给他们吃定心丸,即劳教干警不会“失业”(现有劳教场所除继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还可成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场所和轻刑犯服刑场所,相应地,劳教工作人员也应根据新的工作对象进行培训),而且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的待遇不致因此降低;另一个是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在说明废除劳动教养的必要性的同时,要提醒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善于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确保劳教被废除后社会治安不出现波动。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废止劳教后对现在的在教人员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实践中对劳教的审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所以如前所述,到今年底绝大部分在教的劳教人员都应当到期。这样,继续留在劳教所的狭义上的劳教人员就剩下很少了(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他们劳教期限届满时再释放,因为离届满时间已经很短,而且对他们的处理是根据过去有效的法律法规决定的。当然,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述《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时,一并将这些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在教人员直接以“特赦”的方式提前释放。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为1~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起传统的劳动教养来,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废除劳动教养后,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两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一个月下调至15天(两种以上行为的下调至20天),以实现两法的无缝对接。之所以拘役刑下调而不是治安拘留上调,是因为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要经过司法裁决,而目前我国的治安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因此不宜把这块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再延长。二是从长远看,应在我国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相应地,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重罪、轻罪的不

同诉讼程序,轻罪的程序应较之重罪更加简化),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来,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而保留目前的治安警告、治安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收缴违禁品、追缴违法财物

等,从而把治安管理处罚法改造成为国外的“违警罪法”。这种“违警罪法”由于是公安机关直接处罚,所以不能包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即便对于治安罚款等,如果被处罚人提出异议,要求提交法院裁决,也应暂时停止执行,待法院裁决后再决定要否执行。

还应当看到,这次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是狭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其实是小劳教,也就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确定下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小劳教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大劳教,也就是其他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关制度,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和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以及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留置等。这些大劳教措施与小劳教一样,都存在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的弊端,因此它们的改革方向与小劳教也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凡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要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来作出规定,低于这个层级的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无权规定这些内容;而且,正如我们不能把劳动教养升格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就解决了其合法性一样,我们必须按照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权赋予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法庭来行使。从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可以看出,我国对各种大劳教措施的司法化改造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三篇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28日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1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1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2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

废除劳教制度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四篇

(废除劳教制度,是法治和权利的双重胜利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3-01-08 人物:王传涛

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

7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1月7日 新华社)

2013年的第一个星期一,我们得到了一个来自“顶层”的利好承诺——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停止之前,也尽量不采取劳教措施。虽然任建宇在12月28日的重审中再次败诉,虽然“上访妈妈”唐慧所受的委屈一辈子也不能完全抚平,但可以欣慰,他们对与我国劳教制度的抗争,终于赢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和改革的路向。即便劳教制度不知道在哪一天被取消,但这足以引起民意的狂欢。

从历史上看,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的“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的对比之下,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凸显出来。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劳教不仅仅剥夺了一些公民自由,也剥夺了起码的人权。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方式。

废除劳教制度,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劳教已经变味,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废除劳教制度,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是常识归位,更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2013年,是迈向“中国梦”的第一年。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梦”不能空谈,不能只仰望星空,而必须要通过现实层面的改革来实现。任建宇曾说,我希望通过我的坚持可以改变劳教制度。这是属于任建宇也是属于几万被劳教人员的梦。虽然任建宇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恢复村官的身份,但是他的一个梦想实现了——在梦想实现的日子里,幸福必然会来敲门。【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

2013年01月18日 22:20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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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经研究,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作为原公安部长、现分管政法的政治局委员,他在正式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这样表态,意味着中国法学界、司法界呼吁了几十年的废除劳动教养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到了下决心彻底解决的时候。这是中共十八大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大举措。孟建柱说: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动真格,要知难而进、攻克难关。

同时,对用违反人权的方法限制群众上访问题,中央也做了明确的纠正要求。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这两个措施同时推出,说明中共中央倾听民声,敏感地抓住了当前社会呼声强烈的问题在逐步解决,对短期内促进社会稳定,长期中促进中国人权状况进行,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教制度为什么要废除?一个关键点其实很简单:一个国家不能不经法院审判就长期关押公民。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审判,经过自我辩解

和律师辩护,由对抗性的法庭调查,司法权确定有罪,作出判决后,才能够剥夺人身自由。

我们现在的限制人身自由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刑罚,即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是经过合法审判后的司法权作出的刑事惩罚,是终局的;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侦查犯罪、把罪犯送上法庭,为了防止逃跑、防止串供,为了易于侦查,而将人关起来,限制自由,即刑拘、逮捕、监视居住。这种剥夺自由不是终局的,不是一种刑罚,是未确定的。被刑拘的人很可能是无罪的,拘错的。其最后的制约,就是法庭的审判。因此,公安、检察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为了保证侦查的临期措施,不同于刑罚的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算什么?我们起草《行政处罚法》时,行政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行政处罚,即行政权的终局决定,可以起诉到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另一种认为,这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终局的。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诉到法院。最后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定性,可以到法院起诉,不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劳教决定一直到公安为止,检察公诉、法院的刑庭都不管,只用法院的行政庭,作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制约。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告知家属、限制家属诉权,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很多劳教决定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由公安一家说了算。

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是政府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由公安、安全、民政、司法、法制等部门组成,办公室都设在公安局,一般由公安局的副局长或者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公章就由公安控制。因此,劳教委实际上等于公安局,直接导致出现公安从治安角度出发的滥用劳教权的现象。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非经合法公开的审判,不能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中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享有,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唯一机构是法院。《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还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刑事司法权裁决权由法院专有,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权的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没有人身自由的立法权。公安机关只有刑事侦查权、临时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而行政处罚涉及人身的,只有15天行政拘留权。不能把人关起来长达4年,由公安代行法院的刑事审判权。因此,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但是中国作为联合国负责任的常任理事国的义务,也是贯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当然要求,是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

劳教制度的历史演变

劳动教养制度始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动因始于社会秩序整治。学者于建嵘对劳教制度的演变进行过详细的考察,指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作为政治斗争手段对付新政权的异端势力;二是政权稳定后,作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对付社会不稳定人员。

1957年8月4日的《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清楚地说明了这项治安行政制度产生的目的和根源。“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这个制度一开始是出于严厉打击新政权的敌对势力以后,如何对付一些情节尚不足以重判的人。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学习苏联肃反,主要处罚的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指示》指出,“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人身权侵害最严重的,是三种制度,即收容审查、收容谴送、劳动教养。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法律的健全,法律的普及,这三种带有浓厚人治特征的制度逐步得以废除。中国的人权状况不断好转。

第一种是收容审查,简称“收审”制度。上世纪60年代初,收容审查措施产生时,主要是为了对所谓“盲流”收容审查遣返,其性质的确属行政措施,但后来其性质发生根本转化,实施目的变为“查清罪行、打击犯罪”,变成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一种关人措施。从行政措施转变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原规定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但在实施中往往对明确的嫌疑人也滥用收审长期关押,特别是对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内无法查清

罪行、取得必要证据,执行逮捕措施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变成了“合法长期关押”的渊薮。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给了公安机关收审的权力。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于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即国发(1980)56号文件)中,对收容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收容审查的权力。

198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一份文件中指出:“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可视为行政法规,在未正式立法之前,可以作为收审的法律依据。”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不要检察机关批准,导致违法长期关押的现象普遍发生,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

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理并停止了收审制度,解决了用“收审”手段长期关押的问题,但是刑诉法延长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时限。

第三种就是劳教制度。月初孟建柱也宣布了,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

人身权的最后一个堡垒:

取保侦查问题

我国现在在《刑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治安法。已经立法的比较典型的法律,就是《治安处罚法》。从其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后果来看,这个法律明显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是刑事法,也不是中间地带的法,而是明确的行政法律。因为其执法主体是公安局的终局权;救济方法用的是行政审判;处罚后果是公安决定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我们新颁布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显然其法律体例同《治安处罚法》是一样的,必然也为公安机关增加了一个自己终局处理的法律。具体执法起来,恐怕比劳教办法更严重,因为公安机关有了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在立法时,如果坚持住《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给公安机关终局的四年关押权,只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权,那么这个侵犯人权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样一来,《违法行为矫治法》就会是一个号召性的、没有多少执行力的法,不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时间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五篇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劳教制度这50多年

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79年: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20世纪80、9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01ada531eb91a37f1115c9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febea78a0ee5625d4f41a9a13c64034&sign=03bebc05bb&zoom=&png=1100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11年: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2013年: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28日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2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

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2016社区十八届五中全会思想汇报范文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六篇

引导语:作为一名基层社区干部,更要全面、准确地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把全会精神化作做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社区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思想汇报推荐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区十八届五中全会思想汇报(一)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反腐不避政治局常委,这种超常规、超期待的大动作,表明执政党在对待党纪国法与至高特权的关系上,选择站在了维护法治的坚定立场,蕴含着执政党执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绝对性,体现出中共执政决意走上法治轨道的强大决心;而在中央委员会上专题研究十三五规划,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2016年X月X日,世界再次为中国“震撼”。这一天,中共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大老虎”终于浮出水面;这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重大问题”。两件大事,其实都关乎同一个话题,那便是法治。

反腐不避政治局常委,这种超常规、超期待的大动作,表明执政党在对待党纪国法与至高特权的关系上,选择站在了维护法治的坚定立场,蕴含着执政党执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绝对性,体现出中共执政决意走上法治轨道的强大决心;而在中央委员会上专题研究十三五规划,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它更加表明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中国的现代化转型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性意义。

不过,在赞赏这种超常规动作的同时,亦应看到,中国现行法律从未规定可以对任何层级的高级领导人法外开恩。仅从法律来看,这至少没有超越法律的常规,这种超常规更多指向政治惯性和普遍的社会观念。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人治传统,求索法治的道路崎岖曲折。十八大以来,从提出“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到“建设法治中国”,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到十三五规划、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执政党力行法治的思路与部署清晰可见。更为可信的是,这种矢志法治的决心在很多领域开始得到践行,诸如反腐“有案必查”对法治原则的兑现,废除劳教对于法治精神的捍卫,司法改革对于法治理念的汲取等等,都预示着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站在了新的时代起点。

中国共产党对于十三五规划方略的不渝信念,源于对法治求根治本优良本质的认同,源于对时代中国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省察,也源于对治国理政历史规律的把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并不是最优的统治方案,但却是现实世界中所能找到的“最不坏”的方案,因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和“少数人之治”。无论是破解改革中的阻力与障碍,还是摆脱既得利益的束缚与干扰,无论是走出绝对权力的腐败定律,还是步入权利神圣的时代殿堂,都需要法治在更纵深的层面落地生根。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逐渐显现,权力的失范与社会治理的失效不断挑战社会公平,与各种“治标”的方式相比,只有法治才是求根治本的良方。选择法治,坚定地推进十三五规划方略,中国梦的实现便有了坚实的根基。

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作为核心议题,必将勾画出未来法治中国的发展蓝图,寄托着华夏儿女百余年来追求现代化的绵绵厚望。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形式法治的构建更加完备。立足于这种现实基础,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阶段。

这种转型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于司法机构的独立化运作。十八大以来,审判独立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关键词, 习近平和最高法均多次提到“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2016年2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时,就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多个场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也多次谈及“审判独立”。而今年以来,审判独立的提法更加密集集,最高法院领导人在公开场合提到司法改革时几乎都会提及审判独立。有专家分析审判独立将是司法改革方向,还有人解读为中国正在走向司法独立。

欲让法治真正成为党的执政方式,成为政府的行政方式,成为全民的生活方式,千百年沉淀下来的心理、习惯与传统,还会呈现出诸多文化层面的阻力。由此,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也更加呼吁顶层设计,更加要求系统配套,更加强调知行合一。

法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刚开始的构建需要所有侧重。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选取不同的方向作为法治着力点,进而分化出不同的推行实质法治的进路。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进路,强调法院对法治的捍卫、发展功能;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采取“立法中心主义”进路,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与规则效力,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构成法治大厦的“拱门石”。中国的法治走的也是一条“立法中心主义”的道路,将“有法可依”作为法治系统的首要前提,通过在经济、行政、社会领域急速立法,最终确立起治国理政的规则框架。

但是,在目睹立法如潮的同时,普通民众并没有相应地增长对法律的信心和期望,甚至怀疑“法”的存在。法律为什么实施不下去?制定出来的法律为何不能赢得人们的信仰?中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究竟遭遇哪些瓶颈?念兹于此,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不得不面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困境:法律体系背景下的实施难题,并由形式法治转入实质法治建设阶段。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xx年xx月xx日

社区十八届五中全会思想汇报(二)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三十七年的改革开放,将中国推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经济的不断崛起导致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们的党一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高超的聪明不断探索改革路径。但是在改革的过程当中我们也碰到了一些困难,考验我们党的时刻已到来。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顺利召开,为中国的可延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改革的科学性做了全面的概况。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2015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七篇

第1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5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5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5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5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5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5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zhèng fǔ 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

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5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5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第3篇:劳教制度

核心内容:劳动制度其并不是我们刑法中的刑事处罚事项,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延伸到后来,弊端越来越明显。于2015年12月28日最新劳动制度消息就是将其废除了,这样存在着怎么样的意义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历史时期,这项制度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劳教制度的这些漏洞,也与中国总体进步的人权状况不相符。

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第4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光明日报记者殷泓)

“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终结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从而促进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25日,俄塔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议案发出这样的评论。而中国的这一举动也成为外媒关注的焦点并展开各种解读。有专家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劳教制度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如今废止劳教制度也体现出中国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进步。

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25日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应该说这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定下基调。法新社25日报道称,中国在1957年引入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快捷方式来处理罪行较轻的对象。但这一体系允许警察部门未经审判就下达劳教刑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越来越凸显被“滥用”的问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周将对“废止劳教”的议案进行表决,俄塔社25日报道称,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将实现一次重大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劳教制度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和法治进步趋势相悖。因此,“对这一制度实施改革迫在眉睫”。德国《世界报》25日则说,这是中国政府又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北京推出比以往更宽松的社会政策,以适应中国不断发展的社会结构。

在韩联社看来,废止劳教制度显然是中国新领导集体改善民生的最新举措,这一制度因有“不尊重人权”的嫌疑而备受争议。韩国《东亚日报》称,由于劳教制度可以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最长达4年的拘禁,所以饱受各种指责。随着今年年初开始,要废除劳教制度的“各种迹象”越来越明显,关押在劳教所的人员已经大幅减少。法国《政治》杂志的评论称,劳教制度设置的初衷,是给予各地政府以更高效的维稳方式,但这一方式因经常和“黑监狱”、酷刑、虐待相联系,取消是顺应历史潮流。

2015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八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规范。

xx作为江苏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其中鼓楼宁海、江宁东山两个街道先行。经过半年多努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良好----按照预定的内容执行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开展培训和心理咨询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注意并解决,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

一、注意和解决队伍、力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xx在试点工作中摒弃了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只选择了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由两支队伍实际实施和操作的局面。

目前,虽然全市各司法所经过第一轮规范化建设,人员普遍配齐到位,但人员数量相对于司法所所承担的任务而言,显得力量普遍不足、人手不够,必须通过聘用人员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兼法律执行者、行政官员和社会工作者三种角色,这三种角色本身就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上存在冲突显得不调和,更何况是聘用人员!因此出现聘用人员身份相对于所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并不奇怪。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身份授权和委托执法方式予以解决。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曲线救国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用人员如果专门从事诸如台帐记录、信息沟通、联系通知、档案管理等纯粹事务性工作的,可以不必进行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但如果参与具体社区矫正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解除矫正等工作的,必须进行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而且,这种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期限不能太长,更不能一劳永逸,最好半年或一年重新办理或核准一次。对聘用人员的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可以由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聘用人员的身份一旦确定,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工作量大、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当然,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聘用人员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这支队伍主要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因此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由于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因此稳定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这支社会志愿人员队伍的构成不但应当吸引热心人士参与,更应当以志愿人员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或承诺为前提条件,不能徒有虚名或流于形式。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将难以得到落实和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将志愿人员分类,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2015年度社区民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劳教废除后叫什么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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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里村现有常住人口1203户,3266人;今年共登记办理暂住证1459人,注销离开的暂住人口755人,共采集暂住人口落脚点197个,这其中有私房出租户111户。在外口管理方面:与辖区内雇用暂住人员的厂企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做到谁用工谁负责,与私房出租户户主也签定治安责任书,做到谁出租谁负责。今年年初以来,我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常住人口办二代身份证,到目前为止,姑里村共完成二代证2845人,均完成了98以上的任务。在高危人群管理方面,姑里村共有高危人群人其中重点人口21人、视线对象15人、关注对象25人。对高危人群做到熟悉人的年龄、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交往关系,并每月对上述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对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人员露头就打。二,积极投入“平安创建”和“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全村实际居住人口达4725人,为此在姑里村设警务站1个,本人积极与姑里村委一起组织专职联防队员3名;外口专职人员1名,协管2名;治安志愿者50名,治安信息员36名,治安警示栏一个,法制宣传橱窗1个,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案件有所下降,今年共发刑事案件7起,未发生八大类案件,其中盗窃案件5起,万人发案率35,发治安案件起31;2015年刑事案件7起,治安案件30起,与去年相比,发案比较平稳,治安面貌有所改善。今年警务站共调处纠纷20起,调解率达到95,成功率90以上,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对吸毒人员进行严格长效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建立帮教小组,本村共有吸毒人员11人,其中3人在服刑、劳教、和强制戒毒中,对另外8人坚持不定期进行尿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另外我所组织在姑里村发放禁毒宣传资料1000余份、精美图片展一次,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吸毒的危害性有了广泛深入的了解,对吸毒人员采取高压措施,今年以来本人在姑里辖区共打击吸毒人员5名,其中劳动教养1人(张晓明)、强制戒毒3人(尤耀荣、尤吉坚、陆新益),行政拘留1人(王熙纯),在抓获吸毒人员张晓明的过程中还抓获2名共同吸毒人员张晓岚、杜月芬,两人均为无锡市区有吸毒前科的女性吸毒人员,后两人一起被批准劳动教养。在“平安创建”工作中,每月我组织村治保会召开一次碰头例会,分析当前治安形势,总结工作,排查全村的社会主要矛盾,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在落实的基础上,制订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对姑里村全村居民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村民提高了防范意识,在村委会设治安警示栏一个,每月更新2次,法制宣传橱窗一个,黑板报2个,每月宣传资料内容更换一次,为调动全村村民“平安创建”的积极性,我每月组织和带领辖区内党员干部、治安志愿者在辖区内展开义务巡路,并招募一些素质高、对公安工作有热心的人员为治安信息员,为使信息员发挥实效,每月定期与他们联系了解近期治安动态并布置工作。平时我通过对居民户和厂企单位的入户调查,及时指出防范上的薄弱环节,通过工作使全体村民和外来人员对安全防范的责任感有所加强,使他们对治安防范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姑里村的居住居民有了更好的安全感。2015年11月13月,无锡市惠山区已经对我姑里村“平安创建”和“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姑里村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要求。

三,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奉公,在日常工作中牢记“五条禁令”、“三条铁规”,未发生违法乱纪的行为。平时下基层中午用餐时,坚持回派出所吃中饭,上班工作时不离岗、串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2015年11月20日《2015年度社区民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来源于范文搜网,欢迎阅读2015年度社区民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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