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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2-26    阅读:

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对策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一篇

绪论

0.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0.1.1 选题的背景

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大多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手段,这样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手段,对工程在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全面开放,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市场机制参各项建设,为我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工程建设交易和政府采购中出现了黑势力以胁迫手段控制交易结果的现象。串通招标投标不仅表现在建筑质量事故频频,而且也显露于逐渐升级的业内腐败,更严重的是这种扭曲的竞争形态已经污染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并阻碍了我国贸易体制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法律对串通招标投标的控制与防范存在明显不足。从经济学角度,串通招标投标是一种非生产性寻求利益活动,是广义上的寻租行为,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从提高串通成本入手。从法律角度,规制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当把其放在竞争法的框架下进行,而不仅将其视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招标投标在国际交往中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习惯做法,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反串通招标投标方面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结合国情吸收、借鉴。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

0.1.2选题意义

串通投标罪是招投标领域发生的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是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从本质上说,是因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触动的利益之争,其行为内容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生活中凡有招投标活动的存在,必有串通招投标行为或串通投标罪存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串通招投标现象特别是“围标”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是招投标行为中的一项“潜规则”。刑法第223条专门设置了串通投标罪,该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

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是否能进行有效的遏制或打击?串通投标罪的优势何在?又有哪些缺陷存在?怎样进行完善?如何建立有效机制从源头来预防串通投标罪的产生?刑法对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都必须站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串通投标罪也不例外。通过研究更让我们认识到了串通投标的危害,也让我们坚定了抵制串通投标行为的决心[1]。

0.2国内外招投标现状

招投标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引用,其应用可以追溯到200对年前,与我国起步较晚的招投标制度相比,已经发展成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已经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形成了一套严谨完整招投标制度,无论是在招投标市场,招投标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对招投标违规事件的处罚方面上,都具有丰富的经验。例如美英法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和联合国,世贸组织等都有各自的招投标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并且在现如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运用的行云流水。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体系还有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串标现象的治理方面,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虽然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已经得到全面的发展,但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阻止串标现象的发展,例如在日本,建筑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该国的政府工程较多,就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谈和”的串标现象,该国的招投标制度可以追溯到丰臣秀吉时代,伴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产生,串标现象越来越严重。虽然随后日本政府针对公共工程的串通投标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其的处罚力度和防范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串通投标的毒瘤的根依旧没有完全剔除,目前仍是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弊病。所以讲,串标现象绝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无论是东西方国家都难以躲避的工程顽疾。但是,如果在早期阶段采取合理恰当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地抑制和减少串通投标行为,放任不管则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合法企业的利益[2]。

0.3研究内容

通过研究,发现合理中标制度下的招投标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串标问题,让各部门更好地采取措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简述串通投标的危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和串通投标现象简述

1.1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概述

合理范围内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价且不高于业主控制价格的投标报价,作为合理范围报价,在这一合理报价范围内,谁的报价最低谁中标。对于“不低于成本价”中的成本价,可理解为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价,而非社会平均成本价。首先,投标人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也就是可低于通过概预算定额编制出的标底价格。其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投标人按本企业定额确定的成本价格。因为概预算定额反应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投标人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使得企业个别成本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可见这种不低于成本价的低价是合理存在的,在招标活动中的优越性也是明显的[3]。

(1)对招标人来说,能有效地控制投资。投标人为了增大中标概率,相互之间在报价上会有激烈的竞争,在衡量自身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压低报价。

(2)对投标人来说,为了能中标,必须使企业定额报价低于概预算定额报价,这就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实力。

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大多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手段,这样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手段,对工程在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大问题就是,所谓的合理低价很难做到真正合理[4]。

1.2串通投标行为概述及滋生条件

1.2.1串通投标含义

目前,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串通投标的本质是指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事先非法商定,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大侵犯。

1.2.2串通投标行为滋生条件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需要下列几个条件同时具备:

1) 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确定;

2)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被泄漏给相关投标人;

3)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资格人相关信息;

4)串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串标协议,组成串标联盟;

5) 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

2、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和原因分析

2.1串通投标表现形式

目前,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串通投标的本质是指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事先非法商定,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投标[5]。

2.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1.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 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3)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2.2串通投标的原因

工程招投标环节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实质是利益驱动,根源在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二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0]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

处理

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

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

(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八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入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客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中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投标人之问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八)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

(九)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珈的;

(十)属于同一防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积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十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十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

(十四)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棱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厚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台单价分析表内客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汁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技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认。

第九条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项目招标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十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中。

第十一条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赛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授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授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在授诉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目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依法进行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异议处理时问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10日内。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防治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三篇

建设工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防治

【摘 要】 文章根据作者工作中遇到的建设工程投标人串通投

标现象,总结了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分析了串通招投标

的原因,提出了防治串通投标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规范招

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

益。

【关键词】 招投标;串通投标;防治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

门加大力度,强化管理,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交易腐败工作【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作者的工作实践中,发觉当前建设工

程领域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比较泛滥,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

市场经营秩序。本文拟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原因分析和防治对策等三个方面作分析和探讨。

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及危害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多发类型,

具体形式包括:

1.1 轮流坐庄型。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

高价位中标,以赚取超额利润,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

者,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1.2 陪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

费。使投标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导致招标人无法达到节约、择优的

目的。

1.3 挂靠垄断型。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人同时以几

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并

通过高投标价获得超额利润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

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上述三种串通形式投标人常用的手段是价格同盟,即在招标投标

过程中,某些投标人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

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以非法手

段谋取中标权并获取超额利润。

2 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

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

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

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尊严,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

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建筑市场存在合作竞争的环境

串通是合作竞争的一种,从经济学角度解释,通过合作竞争可以

获得更多的利润。大部分企业如果在招标中相遇,就可能长期在同

一个市场中打交道。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而企业如

果选择相互背叛对方,将使双方的处境越糟糕,这意味着交替背叛

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2.2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

易规避监管。在实践中,现有的监管方法手段和工作机制,还无法

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串通工程招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

2.2.1 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行政

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

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

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死角、盲区。

2.2.2 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在前阶

段,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

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

致使串通投标之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成为

一种潜规则。

2.2.3 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过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

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工程招

投标串通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

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3 串通投标的防治建议

3.1 明确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视为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为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投标人串通投标

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建立企业投标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进

一步细化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

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

管理体系,对优秀的诚信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加分。

3.3 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参加投标的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

资格审查制度着手,改进资格审查入围办法。

3.3.1 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

3.3.2 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一般情况下

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企业的应全部入围。即使参加投标申请人过

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

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大力压缩串标操作空间,增加串

标成本,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以此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

开、公平、公正。

3.3.3 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

定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遏止串标起到一定作用。

如我中心招标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对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定如下:

c=(a*k+b*(1-k))(100-i)/100

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

数在0.95、0.96、0.97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b 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

平均值;

k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三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i为下浮系数(从0、1、2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在该种计算方式中,评标基准价会根据抽取的值不同出现27种结

果,大大增加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难度。

3.4 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建设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

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可以充分利用电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案例评析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四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案例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章第五十六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2002年9月,某市决定在该市的中心地段修建占地500亩的中央花园,预计投资2.5亿元人民币,于2005年8月前建成,由市城建局负责招标。10月7日市城建局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在截止日前,已有多家单位投标,其中该市园林建筑公司、市第一建筑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八家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市城建局成立了以王教授、赵总工程师、李总工程师、马总经济师、朱总经济师五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朱总经济师是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顾问)。市第一建筑公司为了获取该工程的建筑权,向朱总经济师打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并送给朱总经济师人民币五千元,朱总经济师欣然接受了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送礼,替公司向其他几位评标委员打招呼。在评标的过程中,朱总经济师多次和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领导吃饭和娱乐,并多次向市第一建筑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在朱总经济师的努力下,市第一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中央花园的修建权。

后该案被市园林建筑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单位举报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举报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朱总经济师如下的处理:(1)给予警告、没收赃款5000元人民币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2)取消朱总经济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点评

本案涉及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在本案中,朱总经济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本案中,朱总经济师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顾问,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客观上仍然担任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本案中,朱总经济师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仅接受投标人宴请,收受投标人的奖金5000元,而且多次向市第一建筑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违反了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三,朱总经济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有关部门根据朱总经济师作为评标人不仅收受投标人5000元现金,而且透露与投标有关情况的违法事实,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无疑是正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2001年6月16日,某县矿业公司决定对所属的某铁矿进行内部投标,经审查确定19位内部职工有投标资格。投标前,有投标资格的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经过多次协商,决定由吴某以30万元多一点的标额中标(正常中标标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并由吴某拿出50万元分给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招标过程中,赵某等五人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迫使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以低价投标,最终吴某以30.1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吴某依照事先的约定拿出50万元分给五人。后该案被群众举报到当地检察机关,当地检察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群众的举报属实,遂以该五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就该案的定性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五人虽有串标行为,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五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观上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迫使他人拿出钱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不仅有串通投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判决赵某等构成串通招投标罪,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2)点评

本案涉及到串通招投标罪的认定问题。

第一,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某等人有不仅主观上有串通投标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多次实施私下串通并决定由吴某以低价中标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而且损害了作为招标人的某县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赵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从本案事实看,虽然被告人也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并实施了一些暴力威胁及要挟手段,但其所针对的并不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而是其他投标人,且威胁、要挟的直接目的是使其他投标人投低标或弃标,并非向他们索取钱财,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三,赵某等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某县矿业公司遭受70余万元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也使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另外由于被告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恶劣手段,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依法应受相应的处罚,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五篇

论文 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防治措施 论文摘要:工程招投标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目前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分析施工 企业 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编辑。 1绪论 1.1研究现状 我国从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 科学 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 经济 效益的最佳办法近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操作过程一般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如“分解”项目,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个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大化小,避开招标;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低中高算。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汪等手段增加结算费用;违法分包、转包或“卖标”现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串通,把工程中某些盈利较多项目分包.一些外地建筑企业在巾标后,将1程非法转包给本地的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卖标”费。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采用围标、弃标、串标等方式增加投标的命中率。 l.2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工程招投标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迫切需要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现状作以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正是适应了这一要求详细分析了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2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2.1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 发展 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5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2.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 法律 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

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2016存款证明委托书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六篇

存款证明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贵行为我公司叙做结构性存款业务。

本委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具体条款如下:

本金币种与金额: 人民币

交易日: 年 月 日

起息日: 年 月 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产品结构:收益与欧元兑美元汇率挂钩双边不触型结构性存款

收益计算:(1)、如果在观察期内,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从未达到或从未突破预

设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则我公司获得年化收益率 2.2%

间上限或下限,则我公司获得年化收益率1.2% 观察期:从交易日成交时起至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东京时间下午三点 预设区间:[初始汇率-1100 bps,初始汇率+1100 bps] 初始汇率:交易日成交时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

计息基础:计息期实际天数/365 fixed

计息期:从起息日(含)开始,结束于到期日(不含)。 付息方式:单利计算,到期一次性支付。 银行工作日:纽约、北京工作日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七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三)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2016无烟机关创建工作方案6篇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八篇

第1篇:无烟机关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深化委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提升办公环境品质,努力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为目标,督促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养成不吸烟的良好生活方式,展现纪检监察干部“铁军”队伍的良好形象,形成全民禁烟、戒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控烟组织领导。根据创建无烟机关工作需要,成立由市纪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纪委常委、干部室主任同志任副组长,机关各室主任,派出(驻)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机关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无烟机关活动的组织、检查、督促与整改等工作。

(二)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在委局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控烟宣传资料、开展控烟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烟草制品危害的认识,普及控烟知识、戒烟方法与技巧,努力实现从“要我戒”向“我要戒”的转变,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主动参与控烟工作。

(三)领导干部带头控烟。全体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室主任,派出(驻)机构负责人签订工作场所禁烟承诺书。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在室内工作场所吸烟,对来访者不敬烟、不递烟、不劝烟,并主动劝阻来访者吸烟、递烟或劝烟行为。设置控烟监督员,对机关内的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帮助吸烟干部职工控烟戒烟,并鼓励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担负起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四)规范张贴禁烟标志。在机关入口处张贴明显的提示进入无烟机关的标识,在办公室、会议室、洗手间、楼道、楼梯等场所按照要求张贴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

(五)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室内场所无吸烟区域、吸烟室及烟灰缸等烟具,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机关内无烟草制品销售,无烟草广告,无烟草赞助与促销活动。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

(六)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将洗手间外侧走廊设立为吸烟区,其他公共场所一律不准吸烟。

三、相关要求

(一)思想重视。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到禁烟工作是维护干部职工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既要做控烟的提倡者,更要做控烟工作的先行者、实践者。

(二)狠抓落实。机关各室、派出(驻)机构要将控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创建无烟机关活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按照《无烟机关创建评分表》实行量化考核,努力使中心控烟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将各项禁烟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机关将定期组织对禁烟工作检查评比,坚持对禁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奖惩制度,并将检查情况、奖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2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纪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职能特点和行业特征,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监管制度为重点,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的全覆盖。

二、总体要求

坚持把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结合起来;坚持把廉政风险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坚持把加强质量管理与流程监管结合起来;坚持把集中性廉政风险排查防范与日常性腐败迹象预警处置结合起来。

三、工作内容

(一)行使监督检查选择权环节。重点防控搞亲亲疏疏,对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不列入检查范围;收受检查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帮助检查对象逃避监督等。

(二)行使线索处置权环节。重点防控违反规定,故意隐瞒线索,应报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故意泄漏线索,将违法线索告知监督对象,使监督对象提前采取反调查措施等。

(三)行使调查取证权环节。重点防控不按程序或规定实施调查取证;私自与被调查人员或其亲属接触,透露调查内容;故意疏漏关键情节和关键证据或恶意串通、隐匿关键证据;利用调查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不追缴、少追缴涉案款物或私存、调换、压价收购涉案款物;违规指定鉴定机构鉴定;销毁、丢弃、篡改证据等。

(四)行使案件处理决定权环节。重点防控不按规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和涉案款物提出处理意见,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搞暗箱操作、以罚代法;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处罚或处理的种类、幅度或者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五)行使处理决定执行权环节。重点防控随意曲解、变通处置意见;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入票据或罚款不开票;贪污、截留、挪用罚没收入,不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个人或单位私分私用罚没财物等。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岗位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对各自工作岗位职权进行认真梳理,明确岗位风险和表现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风险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引导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执政为民的从政道德观念,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奠定基础。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充分运用执法监督部门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开展学习先进、争当先进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结合典型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部门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操作规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有效防止岗位职责风险。建立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防止个人专断、权力滥用和玩忽职守。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划分部门职能、权限,科学配置行政执法监督权力,做到权限明确、职责清晰,解决职权重复交叉、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使各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公开制度。将部门行使职权的依据、权限和程序全面公开,并告知当事人申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重大违法案件定期通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查结后,适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单位通报。实行廉洁承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作出廉政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监督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消除权责脱节的现象。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监管机制。加强流程监管。科学设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严格界定每个岗位工作环节、责任人员、责任依据、工作时限,对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实行流程管理。利用电子监察对行政执法监督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管。全面梳理裁量事项,科学划定自由裁量的权限,确定自由裁量的范围,抓好裁量条件的细化、裁量标准的量化,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避免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强巡查问效和查否案件审核。对违法案件的查办情况适时进行巡查、督办,及时纠正查办案件中的问题。建立查办案件审核机制,定期对查否案件进行审核,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加强监督检查。运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党内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等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机制。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职务消费、思想情绪、日常行为、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及时搜集、分析、处置。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认真收集腐败迹象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腐败迹象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函询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五、组织领导

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抓好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本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3篇: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方案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省纪委《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纪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政府采购项目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通过查找政府采购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防控制度,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确保政府采购领域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与源头治腐相结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完善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在规范采购行为中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融入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使防控措施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好地发挥作用。

2、坚持严格政府采购程序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相结合。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主观性和随意性,讲求工作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效能,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3、坚持加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监察、审计等机关的职能作用以及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4、坚持加强制度建设与推进改革创新相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作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来抓,注重改革创新,运用现代化手段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实时监控、动态监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电子化。

二、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

在分部门、岗位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重点防范以下四个环节的廉政风险:

(一)预算和计划编制环节。重点防范不按照规定程序编制预算和计划,随意变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部门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未列入预算和计划擅自采购,采取应进未进、化整为零以逃避政府采购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办、各项目采购单位。

(二)供应商选择环节。重点防范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时故意放松或提高标准,帮助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取得资格;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纵容指使供应商相互串通,或与采购人操纵招投标,长期固定特定供应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招投标监管办、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环节。重点防范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通过设定特定的投标供应商资质、信誉、技术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文件提供带倾向性的咨询答复意见,采购人泄漏招标信息或对供应商带有明显倾向和歧视行为,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评审专家改变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责任单位:市招投标监管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项目采购单位。

(四)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重点防范采购人不正确执行合同,不认真执行履约验收程序,对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不邀请专家或部门参加验收;故意设置障碍或推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资金支付时间;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减少货物数量、降低服务标准,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办、市招投标监管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项目采购单位。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确定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下旬报送市监察局。广泛开展《政府采购法》宣传,提高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结合岗位风险点排查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廉政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各单位9-10月份要对照《政府采购法》、省纪委指导意见和市纪委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岗位和工作的风险点,按要求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资格审查、信用惩戒、政府采购后评价等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廉洁承诺制,政府采购人员、供应商分别作出廉政承诺。

(三)加强管理,推进运作。市监察局11月份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流程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意见,及时了解流程运行的效能、漏洞和不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优化采购程序,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四)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单位12月份对工作流程进一步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流程运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违反政府采购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监督检查结果公开等规章制度。对公众的质疑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公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规范监督行为,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加大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在采购方式管理、采购评审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协议供货监管、执行后评价制度、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加强监督,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的动态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考核。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建立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目标和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认真督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及时组织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工作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好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协调督办,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格追究。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4篇: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方案

为有效防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纪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中央、省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资金、政府统筹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通过查找工程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防控制度,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运用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风险防控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与强化流程控制相结合、强化职能部门监管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提升效率。

二、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

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着重查找项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等重要部位以及项目决策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

(一)项目决策审批环节。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业主单位

1、查找项目申报决策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项目申报决策流程。

2、查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建设目的、资金来源、开工时间和预计完成时间。

3、制定项目立项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通报立项情况。

(二)勘测设计环节。责任部门:业主单位、市住建局

1、查找项目勘测设计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项目勘测设计流程。制定和完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勘测、设计不合理或不规范导致增加工程、延误工期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2、加强设计图纸的审查,实行图纸会审制度,由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三)造价评审环节。责任部门:市招投标监管办、市财政局

1、查找项目造价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项目造价流程。

2、查找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对项目造价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方面的评审流程和违规处理办法。

3、加强造价协议服务单位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对造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四)招投标环节。责任部门:市招投标监管办

1、查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

2、查找专家评标方面的风险点,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选定办法和流程、专家现场评标管理办法。

3、查找评标结果公示和处置投诉方面的风险点,制定完善公示管理、投诉处理办法和流程。

4、查找应招标不招标或围标串标、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方面的风险点,制定对违规招投标的处理办法。

(五)工程施工管理环节。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局

1、查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风险点,制定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2、查找确定工程监理单位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完善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3、查找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材料变更中的风险点,建立规范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变更工作流程。

4、查找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方面的风险点,建立和完善质量检查办法。

5、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风险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等流程。

(六)竣工验收环节。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业主单位

查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中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办法。

(七)工程审计环节。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1、查找直接审计工作中的风险点,建立和完善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2、查找委托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工作的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审计结果抽查复核制度。

3、加强项目开工前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建立重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完善工程决算审计会审制度。

(八)资金管理环节。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业主单位

查找资金管理方面的风险点,重点查找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挪用、侵占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程序、进度和审计报告拨付和结算项目资金等问题,建立和完善资金拨付审批制度和流程。

(九)责任追究环节。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方法

(一)立足岗位,强化职责。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确定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中旬报送市监察局。要对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岗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工作运行流程图,建立制约机制。

(二)明确方法,查找风险。各有关单位9-10月份要对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查找相关岗位和工作的风险点,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要围绕岗位权力运行和工作环节,对照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查找可能出现廉政风险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找准风险点。

(三)分析评估,分类管理。市监察局11月份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项流程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评估,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全面听取意见,及时了解流程运行的效能、漏洞和不足。并对查找的风险按照发生机率、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四)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根据运行评估情况,各责任单位12月份对工作流程进一步修订完善,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同时促进流程规范运行。根据工作实际,实施三种监控办法,及时化解廉政风险。一是按工作流程,实行层级监控,即下游流程对上游流程实行对接监控;二是实行工作备案制,对关键环节实行平行监控;三是对苗头性问题实行动态监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警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化解廉政风险。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的关键,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优质、资金安全、干部成长安全、群众满意和推进管理创新年工作的迫切需要。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加强学习,增强查找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调研、强化责任、抓紧落实。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责,组织动员分管科室和单位对照岗位职责,采取自己找、群众帮、组织审等方式,查找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规范工作流程。

(三)明确步骤,分步实施。要通过制定方案、学习动员、查找风险、制定流程、健全制度、总结反馈等环节步骤,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四)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各有关单位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5篇:反腐倡廉督查整改活动方案

按照省委、市委要求和市纪委统一部署,从今年9月起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第九届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以及评估、反馈和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此次督查整改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对十八大以来的有关选人用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五公开”、集中支付、津贴发放、公款出国(境)考察和资金管理等十个方面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查整改,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推进制度的健全完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制定、谁检查、谁落实”的工作原则,明确市委组织部等8个部门为责任单位,负责督查责任范围内的制度执行情况。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的工作联系和督促检查。具体责任分解如下:

(一)选人用人、党务公开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工程招标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公务用车、津贴发放和资金管理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六)厂务公开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七)村务公开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八)公款出国(境)考察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外事侨务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10个方面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对负责督查整改的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抓住2-4个骨干性制度,进行重点对照检查和整改。市直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市直单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除上述责任单位外,其他市直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1-2项重点制度进行督查整改。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督查整改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部署阶段(9月1日—9月20日)

1、召开市纪委常委会,传达学习省、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动员会精神,就贯彻落实措施进行专题研究。

2、制定《全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方案》,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21日—10月8日)

各地各部门就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

(三)督查阶段(10月9日至10月15日)

1、各责任单位分别组成检查小组,对本系统和分管范围内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专题报告于10月12日之前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2、市纪委、监察局对各地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和检查的情况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办。

(四)整改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1、针对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抓好修订完善。

2、及时纠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

3、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效果评价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各部门要对督查整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28日前专题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纪委监察局成立全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精力抓好此次督查整改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好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听取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将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省、市相关责任单位的联系,准确把握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抓本级、带系统,确保督查整改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协调一致、整体推进。要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以及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大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发挥好典型的示范推动作用。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

第6篇:无烟机关创建工作计划

根据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的通知》(当文明办〔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创建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群众身心健康,形成全面禁烟、戒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有效降低吸烟对健康造成的危害,形成全员控烟、戒烟的良好氛围,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控烟工作领导组织,将“无烟机关”建设纳入本单位文明创建整体规划。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制定控烟工作方案。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学校制定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和控烟考评奖惩标准(详见附件),并记录控烟考评奖惩情况,将遵守“单位控烟规定”作为“优秀”评选的一项指标。

3.召开“无烟机关”创建工作动员大会。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要求所有科室达到“无烟科室”标准。

(二)实施阶段

1.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

(1)为使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学校结合创建文明活动,大力开展控烟干预。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科室、会议室、厕所、楼梯等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2)学校室内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各科室控烟监督员负责本科室责任区的吸烟劝阻和控烟检查。

2.开展效果调查评估活动

为了全面评价创建活动效果,通过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评价学校创建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结束后,要继续开展无烟环境观察和人群调查。坚持控烟各项措施,巩固单位控烟成效,扩大控烟成果。

四、日常监督与管理

1.控烟工作小组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或暗访,每次控烟督查结果向各科室通报,并作为年终评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考核依据。监督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作好工作记录。

2.控烟工作纳入年度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考核范围。对按照学校控烟规定达到无烟科室标准的科室,结合每年度的评比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无烟科室标准的不得评选为先进科室;科室人员违反控烟规定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于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科室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

五、时间安排

1.2016年6月1日前,做好创建前的准备工作;

2.2016年6月上旬召开创建无烟机关动员大会;

3.2016年6月至10月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4.2016年11月,检查总结创建阶段性效果,上报资料,迎接市爱卫办对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

5.2016年12月,结合我校工作总结和先进科室、个人评比活动,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促进控烟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2016廉洁投标保证书
串通投标调查取证 第九篇

廉洁投标保证书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

为了积极响应(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 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 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顺利进行,本投标人保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各项政策规定、各项纪律和廉洁要求,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向本公司、招标项目 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郑重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2、 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以及本次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 配合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本次招标活动,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3、 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投标, 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 业绩、 信誉等的真实情况,保证投标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规定。不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 投标、围标,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保证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其 任何相关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 其相关人员及其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评标、定标过 程公平、公正的任何不正当活动。

6、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上述单位的相关 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 子女、亲友等分包、转包中标项目或进行相关的关联交易。

8、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 好处费、介绍费、感谢费和回扣等任何不正当“报酬” 。

9、在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 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和要求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不廉洁行为时, 坚 决予以抵制,并及时本公司监督方负责任的进行反映活举报。

10、如发现本投标人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所进行的任何处理。 特此保证

投标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廉洁投标保证书

招标编号:

xx-xxx-x:

为了积极配合贵公司进行的招标工作,有效遏制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保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云南电网公司招标管理标准(试行)》及《云南电网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廉洁要求,特向贵公司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制度。

2.主动了解云南电网公司招投标纪律,积极配合云南电网公司执行招投标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或串通投标。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的真实情况,投标资质符合规定。

5.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招标人的任何人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招标人的任何人以及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6.不向云南电网公司涉及招标的单位及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不向云南电网公司招标人员的配偶、子女分包此次招标项目。

8.不向云南电网公司涉及招标的单位及个人支付好处费、介绍费。

9.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云南电网公司监察部举报(举报电话:0871-3012340,3174126)。

10.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理。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2016年07月22日

廉洁投标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为了积极配合贵单位进行的 郑州电信2016年网吧专线维护招标项目 招标工作,有效遏制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保证认真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廉洁要求,特向贵单位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制度。

2.主动了解郑州电信分公司招投标纪律,积极配合郑州电信分公司执行招投标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投标。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的真实情况,投标资质符合规定。

5.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招标方的任何人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招标方的任何人以及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6.不向郑州电信分公司涉及招标的单位及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不向郑州电信分公司招标人员的配偶、子女分包此次招标项目。

8.不向郑州电信分公司涉及招标的单位及个人支付好处费、介绍费。

9.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郑州电信分公司监察部举报(举报电话:65310568)。

10.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理。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2016年03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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