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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林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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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
确山林局电话 第一篇

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有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从封建的土地制度经过土地改革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集体化,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变为农民的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对农业的生产关系作了调整。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都根随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中,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林权制度的改革都滞后于农田、耕地制度的改革。使得集体林权制度至今依然存在许多法律和政策的空白。

一、 土地改革时期(至1956年)

私有物权阶段。分山林土地到户阶段,也是农民所有、农户经营的私有制阶段。 浙江省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典型试验,12月全面开展,到1952年2月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初期,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草案)》等。其中1950年11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房产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没收和征收的茶山、竹山、柴山,一般农作物之山地及轮番开垦耕作之杂粮、桐树等山林的分配问题,以及农村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需的小量土地的保留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1年4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将拟定的《土地改革山林没收征收和分配办法(草案)》呈请中共中央华东局批准,195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将中共浙江省委上报的《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经修改后,转发所属各省省委执行。该办法对山林的没收和征收、山林的分配、山林折合田亩的计算方法等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经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山林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贫雇农占有山林的比重由土改前的3.67%,上升到55.34%;每人平均占有山林面积由0.21亩增加到3.8亩。通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几千年来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历史上地主人少山林多,农民人多山林少的不合理状况,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一)颁发土地证。土地证是土地改革的主要成果,是土改确权的主要凭证,经过土地改革,土地重新作了分配,确权,建立土地档案,其凭证主要是土地证。其过程,首先填写土地清册,张榜公布,后以户为单位登记发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业主收执,第二联为县政府存查,第三联为乡政府保存。土地证上的面积一般是习惯亩。土地种类,由填山、田、农地、坟地、杂等。四至按东南、西北填写。

(二)土地证类型。我省主要是这么几种:(1)分户发证,注明家庭成员;(2)茶亭、义渡等公益性的山林,以个人的名义登记,但注明内容;(3)乡、村机动山或公有山,一般以代表户的形式登记,往往是当时的乡、村农委主任登证,注明机动山或公有山;(4)大证包小证:我省的有些地方如青田,先把某个大的范围甚至一个村的范围登入一张土地证,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再分开登证。

除以上发证外,余下的山林没有发证,根据华东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第十条“凡属国家所有之土地房产,概不发给土地证,由各该管机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也就是说,没有土地证的,均为国家所有。我省在土改时全省有2000多万亩山林没有正式确定所有权(实际上有一部分山已有当地农民在经营管理),因此,造成山界不清、林权不明、滥伐严重、纠纷增多等。为了解决山区土改中山林分配的遗留问题,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在1953年9月、1954年、1957年下发了《关于浙江省山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三个文件,规定了处理办法:山权一律为国家所有, 500亩以下的山林,有计划的划给互助组、生产合作社长期经营使用。 2000亩以上的用材林山和1000亩以上的特种经济林山,由国家设立专业机构管理经营。在这个政策背景下,1953—1958年掀起了大办国营林场。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至1976年)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私有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土改后期,各地出现了许多互助组、农业社。为适应当时的需要,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随着合作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出现了整村整乡的农户集体入社的情况。1956年6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发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少量零星的林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经济林和用材林都要根据收益大小,当时材积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农业集体化。入社的农民一般都有林木折价入社的手续,只不过作价普遍偏低。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农民私有山林过渡为集体所有。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国的土地没有私有了。

随着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级,大型的综合性人民公社普遍发展起来。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后,掀起了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全国都实行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且刮起了“一平二调”的错误风波,1960年11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六条),明确规定:“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我省部分山区县还发了林权证。“四固定”固定了土地的使用关系,解决了公社化以来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混乱状况,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年9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所以,我们在处理权属过程中,“四固定”时的有关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三、林业“三定”以来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时期(1978年至2007

年物权法实施前)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过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在农村实行经营制度的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农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且承包农户拥有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1982年到1986年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稳步推进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农业法》颁布明确国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1997年中办、国办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延长土地承包期作出了布署。1999年修订的《宪法》明确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制度。2003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林业“三定”,就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债权关系。

70年代后期,为了克服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各地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建立起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振兴林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的第一部分,就是“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决定》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我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下发了[1981]64号文件,文件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尊重经营现状,避免引起混乱。”这里有两个关键的词,现在、权属,现在是指发证时期,即发证时期的权属是明确的,当然还应包括当前的经营情况,如果当时没有纠纷,应该稳定下来,发给林权证。如果有纠纷追溯到“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正因为如此,对我们今天来界定林权证是否有错误增加了难度。林业“三定”的确权发证与土改时的确权发证有本质的区别,土改是土地再分配,是确立权

源。 “三定”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所以,“三定”证是可以变更的,而土地证一般是不能变更的。

林业三定后不久,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南方集体林区在分山到户过程中出现大规模乱砍滥伐的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要求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

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必须妥善解决。”由此造成南方各地分山到户经营的程度千差万别,而我县由于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乱砍滥伐现象,基本实现了分山到户的联产承包经营。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深化林权体制改革。主要是 (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2)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以上三个历史时期,解决了山林所有权问题。

四、物权法实施后(2007年10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私权,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具有空前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排斥了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对私人物权的侵害,从某种意义上也排斥了政府的不合法行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只是无处分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2007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推进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强化集体林权管理;努力增加林业投入和加强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作出了全面的布署。

2008年6月,中央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文件主要解决了集体林权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明晰产权,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同时文件也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和说明,是我们这次林改总的指导性文件。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到了很好的反映。

关于当前基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处理问题探讨
确山林局电话 第二篇

关于当前乡镇山林土地权属纠纷

处理问题几点思考

区法制办 龚龙华

山林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的职责履行好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稳定大局。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林权、房屋产权发证的深入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化解了大量纠纷,但笔者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地方。

一、当前乡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来,区人民政府共审理乡镇政府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案件23件,其中维持7件,撤销7件,被诉政府自行撤销处理决定终于审理9件,维持率仅34.3%,撤销率高达

66.7%,办案质量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案人员相对不明确。权属纠纷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但乡镇人民政府干部中这类干部不多。区山纠办、区法制办于去年召集分管领导、办案人员举办了培训班,印发资料,但收效甚微。目前,权属纠纷处理乡镇政府、司法所、林业站、国土所均有职责,易相互推诿,而负主要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又经常因工作需要发生调整,造成办案人员相对不稳定,无法吃透权属纠纷政

策。

(二)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程序公正在某种意义上尤重于实体公正。但部分乡镇办案人员往往重视处理结果,对法定程序不太注重,如《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解程序,虽进行调解,但没有制作调解笔录;第十八条规定的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位置图,但处理决定书中或未载四至和面积,或未制作山林树木位置图。

(三)工作不重视。2011年至今年2月底,区政府行政复议撤销3件,均是因受诉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证据材料的原因所致,复议办案人员也曾多次提醒,但受诉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重视,听之任之。某镇一起权属纠纷案件,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责令限期处理,之后当事人多次上访,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多次责其办理,现已逾8、9年之久,仍未处理。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确山林局电话】

为强化乡镇政府职权、便利人民群众,本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区人民政府在去年对乡镇权属纠纷处理体制作出重大改革,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以委托方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以下移方式,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按照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重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工作,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一)理顺机制,强化培训,建立激励机制。

权属纠纷处理需要相对专业的机构及人员。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乡镇司法助理员纳入乡镇管理现状,乡镇权属纠纷处理机制理顺方案建议为:乡镇政府负总责,司法所负责办案(包括调解和拟制处理决定书等),林管站或国土所负责配合(绘制位置图等)。上述方案,充分考虑到司法所相对的法律和调解特长,发挥林管站及国土所专业职能,使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较为超脱,更利于宏观管理,同时也是有利于集中培训的需要。

以往,区政府组织的集中培训,由于乡镇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收效甚微。司法所明确为承办机构后,可发挥区司法局办案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功能。区司法局可 会同区山纠办每年组织一期以上集中培训,使之充分掌握法规和办案技能。

另外,对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权属纠纷还可实行适当的激励制度:一是增加重用、提拔机会。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司法队伍建设,从中选拔了一批人才到乡镇政府和区直单位任职。对于司法队伍中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司法局可以向组织部门大力推荐,进一步树立其“有为才有位”的目标和信心;二是实行办案补贴。目前,区司法局实行办案补贴制度,规定司法所办理民间纠纷案件案卷整理规范,符合统一格式的,每案补贴100元。司法所承办的权属纠纷处理案件,其作出处理决定并生效(未提起复议可诉讼,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维持),可按照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适当增加100-200元,作为年终奖

励兑现。同时,乡镇政府也可以适当解决待遇;三是依据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湘林森〔1989〕23号文件收取山林纠纷调处费。

(二)把握办案时限,以调为主,调处结合。

目前,乡镇办案时限在相关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案机构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复杂的,可以申请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至于延长时限,虽为作出规定,参考行政法相关规定,以最长时间不超过60日为宜。关于政府收到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法条虽未规定,原则上应及时作出,但为了调解等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日。

至于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时限,则较为复杂。由于森林法、湖南省和林业部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未作出规定,应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能办结的,可经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适用上述规定,相比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时间较短,致调解成功机率降低,可参考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规定,分为两个执法程序,将司法所提交处理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间可分别适用《规定》八十一条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权属纠纷是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适当方

式,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权属纠纷的处理,务必坚持以调为主的原则。具体是: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只要有一线机会,就要全力调解,只要时限未到,一般不轻易作处处理决定。否则,处理决定一旦作出,一方当事人不服,必然引起复议诉讼,带来很多后续难题。当然,以调为主并不意味久调不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到位且没有调解可能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作好充分复议应诉准备。

(三)重程序、重证据、重复议应诉。

当代法治理念,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实体正确但程序不当的,在复议应诉中被撤销机率大。反过来,程序正当,实体有一定瑕疵的,只要不是明显失当,一般均予以维持。权属纠纷处理,一定要树立重程序观念。如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基本程序就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作出处理决定三个基本程序。按照“不诉不理”原则,首先可以严把入口关,在受理时,可以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和其他有关证据。”其次是调解要规范,调解达不成协议应作出处理决定的,一定要制作调解笔录。最后是作出处理决定阶段,要勾绘位置图、明确四至和面积,遵循区里下发的格式文书制作处理决定书。

权属纠纷处理要重证据。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

林权处理程序
确山林局电话 第三篇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关于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确山林局电话】

广东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制

处理山林纠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工作,在处理山林纠纷工作中,除了认真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外,更要依法公正调处,现就处理山林纠纷的一般程序简述如下。

一、维持现状,协商解决

山林纠纷,指的是因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山林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应当维持纠纷山场现状,不得采伐林木和在纠纷山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然后,纠纷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山林办)各一份备案。

二、申请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山林

办申请处理。

《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分级负责,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若干规定》的第一条作了规定:1、一个乡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权纠纷由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政府处理;2、一个乡镇内集体与集体的山权、林权纠纷由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3、跨乡镇的山林纠纷,由双方乡镇或有关国有林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山林纠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山林纠纷山场的现状,包括面积、林木情况、纠纷山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原因;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申请人提出争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通知,山林纠纷处理机关(指乡镇的政法办或林业站,县以上的山林办。下同)受理申请,从2000年8月1日起,不再收取“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费”。

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鉴定勘验费、档案查阅费等费用。 三、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山林权属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如果不能出具证据,山林纠纷处理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处理山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八十年代林业“三定”后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以及农户责任山承包合同。

(二)土地证、土地房产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政府处理决定,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等。

(三)入社证据、“四固定”证、农业税清册等土改、合作化、公社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国有林业单位设立时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林地经营管理凭证等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土改前的旧契约、宗谱等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和参考依据,但涉及讼争山场土名、四至的可作参考。

四、调解

山林纠纷处理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当事人介绍案情和政策,与当事双方协商处理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处理机关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山林办备案。

五、政府裁决

山林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山林纠纷处理机关应当写出处理意见书(或调查报告),并受政府委托,起草处理决定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山林纠纷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意见。

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与处理意见书相似。但最后应当告知当事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六、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人民政府关于山林纠纷的处理决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
确山林局电话 第四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

2010-08-20 15:23 网站管理员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的通知

(州府发(1992)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人民政府制定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经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州农业、林业生产,保护土地、森林资源,维护山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处理山林土权属争议,保障正常的林政、地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州内发生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州、县市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机构(统称调处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执法性质,负责本行政区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及统一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

府由乡(镇)行政负责人和林业、土地、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民政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负责办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林业、土地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山林、土地权属的责任;地方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调处机构及林业、主地行政部门调处有关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

对权属与治安并发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会同调处机构及林业、土地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四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双方依法达成协议的,或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生效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其权属已经确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发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首实事求是、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报上一级调处机构备案。

凡同级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包括与州外接边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经平等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上级人民政府应予以维护。

未经双方组织协商即报请上级调处机构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调处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处。

(一)凡村内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组与组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商调解。

(二)凡乡(镇)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对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山林土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不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调处。

(三)县市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及县市内跨乡(镇)的其它类型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四)发生在州内跨县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五)争议发生在本州与毗邻地、州及省的,本辖区当事人可向本州调处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与毗邻地,州及省的同级人民政府联系,协商解决或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七条 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向调处机构提交调处申请,并填写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登记表。

调处申请须载明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住址;

(二)争议山林土地的现状,包括争议地块的行政区域位置,“四抵”及附图;争议地址面积,其中有林地面积、蓄积、林种、林龄;争议山林土地破坏的情况及损失的估价;

(三)争议情况,包括争议发生的起因、时间、经过;初步协商的情况;

(四)请求调处的理由及具体要求;

(五)证据和证人

第八条 山林土地调处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调处机构亦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一予以答辩出示证据材料。

第九条 申请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须在调处机构决定受理后,预交同等数额的调处受理费。

调处受理费以10亩为基数按起计收,不足基数面积的按基数收取;超过基数的,分别荒山、中幼林、成熟林、熟土、田、水利等不同山林土地水利类别按亩加收。具体收费标准,按州财政局、物价局、调处办共同下发的收费规定执行。个人与个人争议的调处费减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撤销申请的案件,调处费由申请人承担。需进行证据鉴定及现场勘测制图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争议调处终结,由当事人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调处终结,

由当事人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调处受理费和其它费用,无端争议的,一切费用由挑起方负担。

第十条 在决定受理并收取受理费后,调处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勘察山场、绘制示意图。在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决定调处方案。首先应当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现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人民政府对山林土地权属的认定,并附“四抵”及地形图;

(四)调处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负担;

(五)处理决定生效的时间和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十二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提出复议或起诉的,处理决定生效;拒不执行的,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协议或处理决定生效后,山林土地卒落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须及时重新核发山林土地权属证,并载入档案。

第三章 调处规则

第十四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至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区域山林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确山林局电话】

第十五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有关禁止在争议区域砍伐林木等内容的公告或由双方签订维护争议区安定的临时协议。

第十六条 任何一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在争议解决以前,对争议区发放林土地权属证。

第十七条 调处机构勘验现场时,应当通知争议双方及有关人员到场,必

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验笔录应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的,由勘验人员记录在案,不影响勘验进行。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调处机构以调查的事实及申请人出具的有效证据为主要依据进行处理。

在执行调处时,若申请人得到通知后不到场,视为撤销申请处理;若被申请人不到场,不影响调处机构执行裁决。

第十九条 山林土地权属证或材料上的“四抵”名称与实地一致,但记载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实地“四抵”界限核算面积确定权属。

第二十条 发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依靠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进行违法违纪及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活动。如蓄意挑起事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双方政府及基层组织都应予以严肃查处。属县市际纠纷的。双方都应支持对方依法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调处依据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内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未确定权属或在“三定”填证中有漏填、重填、误填等问题的,根据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也未确定权属的,以土地改革时期确定权属为依据。

跨县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主要以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参照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地图处理;缺乏土地改革时期证据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确定山林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二)依据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改革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三)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四固定的清册;

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1
确山林局电话 第五篇

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台江县林业局 王德林

山林权属争议是指山林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属发生的争议。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的重要林区之一。由于黔东南位于湘桂丘陵盆地过渡地带,山地纵横,峰峦连绵,沟壑遍布,地形地貌奇异复杂;同时黔东南州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居民是苗族和侗族同胞,由于历史的原因,苗族和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记事大多是口头传承,新中国成立前,汉文化在黔东南州的传播又极为有限,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化教育才在苗乡侗寨得以逐渐推广。地形复杂和文化的缺失,以及各次的山林土地划分工作中的疏漏和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存在。山林权属纠纷虽经各级各部门长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艰辛的调处,但山林权属纠纷时有发生,自2008年全州施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更加凸显,大量山林权属争议的存在已是农村社会秩序不稳定主要因素之一,稍有不慎随时引发群众性械斗和流血事件发生,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建立小康生活社会主义目标,极不相符。因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黔东南州的农村社会稳定,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关系到整个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事调处工作的同志首先要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意义,从思想认识上调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了解调处工作,这样才能做好调处工作。

二、充分了解解我国林权制度的演变

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权属争议原因多,调处难的一项工作,要做好山林权属争议工作,必须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发生的变革。我国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大的变革即: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时期,由政府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转为农民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通过土地制度的三次大变革,林权制度也随着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

土地改革以前,山林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部分,经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山林分配给农民,把封建山林所有制转【确山林局电话】

为农民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称《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对没收和征收土地、山林范围作了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公地”,规定明确:“没收征收的山林、鱼塘、草山、桐山、桑园、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地位——分配之”。对收归国有的山林《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这一时期山林所有制是我国现行林权制度的基础。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1953年12月1日,中央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下称《决议》),《决议》提出了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号召农民组经由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逐渐发展农民进一步联合起来,发展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山林作为主要生产资料,通过森林折价,把农民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确山林局电话】

(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制,统一经营阶段。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规定:以乡为单位,由各高级农业合作社联合建立人民公社,把原各高级社农业合作社改为生产队。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实行“一平二调”,“打破社界、乡界、县界的大协作”,山林所有权的归属也被打破社界、乡界、县界以致森林遭受极大破坏,为了纠正人民公社运动中“一平二调”错误,1960年11月3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指出“一平二调”严重破坏农业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并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小队是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劳动力、土地、耕畜、农田必须坚持“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这就是我们经常讲到的“四固定”政策。因“四固定”中的土地其中包含林地在内。1962年9月27日中央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指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生产队范围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修正案》规定: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也应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

来以后,长期不变。

(四)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

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一平二调”,十年动乱中“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又多次改变山林所有制,山林权属长期得不到稳定。林权不稳,是造成森林破坏的根本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为了振兴林业,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部署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对林业的生产关系作了部分调整,林业生产由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

1、确定山权林权,坚持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凡是没有争议的,都予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避免牵动面过大,引起混乱。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造林成果,防止借口林权纠纷,乱砍滥伐,拆场毁林。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2、集体所有的山林,过去按规定或协议划归国营林场、代木场的,凡是已按协议付给了报酬,或后来作过清理的,

2016林业局长廉政承诺书
确山林局电话 第六篇

林业局长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林业系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向局党委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分管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安置、同落实,真正落实“一岗双责”。

三、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员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四、严格办事程序,依法依纪办事,做到不“吃、拿、卡、要”,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五、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设“小金库”,不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违规、插手林业项目的安排、验收以及办公设备、林木良种、森防药品、肥料等物资采购工作。

六、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的,不违反-社-会公德。

七、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承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其他规定,坚决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以上承诺接受局党委、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樊德民公开承诺书

我代表市林业局党委,就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以及加强廉政建设等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行职责,年内完成人工造林7.9万亩,封山育林13.08万亩,落实管护面积918.21万亩。加大执法力度,严防森林火灾,严厉打击毁坏林木、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

2、加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等惠民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坚持把危旧房改造作为惠民重点工程,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3、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政务公开制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能办理的事项及时办结,不能及时办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坚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林业法规、政策和有关工作事项,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4、扎实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帮助合水县太白镇连家砭村实施修建一条村路、整治一条村街道、争取一个致富项目等“十个一”工程,力争该村群众按期脱贫。

5、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林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坚决纠正机关单位和干部队伍作风不踏实、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淡漠等问题,严厉查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索拿卡要等问题。

以上承诺,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未能兑现承诺,我将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电话:0934-8237312

承诺人:樊德民(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廉政承诺书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

2、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开展“十廉”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县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县领导干部中开展“十廉活动”的实施意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牢记“两个务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一心一意抓经济,立足实际求发展,把百姓的利益放在心上,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4、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抓好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以监督为中心(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热情服务,狠抓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5、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严于律己,不准做的坚决不做,提倡做的带头做好,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落实“七个不许”,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决不接受任何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特别是决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和礼物,决不接受任何名目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决不参与赌博,不超标准配备小汽车,不在住房上以权谋私,八小时内都要严格自律,表里如一,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6、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利用我的职位和影响办私事、谋私利,甚至谋取非法利益。

肇庆市林业局改进作风公开承诺书

根据作风“五查”教育活动中查找出来存在服务大局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林业廉政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深化等作风问题,我代表肇庆市林业局,就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做好服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改进机关作风、做好审批办事方面。我局共办理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木材运输核准、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批、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和省内野生动物运输证核发。我们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政务公开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审批承诺时限内提速50%。

二、服务“两区引领两化”战略方面。支持赋予“两区”市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相关林业行政管理权限,努力为两区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支持“两区”实行审批“零收费”,为林业企业和林业经营者减轻负担;支持“两区”重大项目建设,对“两区”引进的重大项目,需要市林业部门协调的,我们将提前介入服务,特事特办,优先快办。

三、推进重大项目、办好惠民实事方面。在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我们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2016年14.81万亩生态景观林带建设任务以及8.5万亩森林碳汇工程建设任务。

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方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林业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林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清正廉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廉洁林业。

以上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2260262。

林业局领导班子廉洁过节公开承诺书

为营造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带头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林业局领导班子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认真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以过节为名搞上下级和单位之间的宴请活动;不参加由企业出资的联欢、宴会和抽奖活动;不开展发放奖金、实物的表彰活动;不收送用公-款支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举办财政出资的演出和晚会活动。

以上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平远县林业局

2016年9月9日

2016县林业工作站工作总结
确山林局电话 第七篇

县林业工作站工作总结

2016年,县林业工作站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基层林业站全部干部职工,全力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扎实推进各项林业工作,为保护森林资源,加速我县林业跨越式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截止今年10月底,全县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一是确权发证面积117.5万亩,确权发证率95.1%。二是全县完成确权到户面积108万亩,确权到户率87.4%。三是全县商品林均山到户面积100.6万亩,商品林均山到户率87.3%,公益林均山到户面积1.82万亩,公益林均山到户率83.5%。四是林权证核查准确率。全县林权证发放面积117.5万亩,发放林权证10.11万本,宗地16.15万宗,涉及农户9.7632万户。在检查的423本林权证中,合格的423本,合格率为100%。2016年10月中旬,我县顺利通过了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组的验收,我县已基本上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任务。

(二)造林绿化工作又上新台阶

1.山上绿化情况。2016年,上级下达给我县的造林任务为1.8万亩。截止11月30日,全县共完成新造林1.8044万亩,占任务的100.2%;完成中幼林抚育3.744万亩,占任务的149%;完成新育苗40亩,占任务的200%。

2.义务植树和"百万农户种千万棵树活动"。2016年,上级下达给我县义务植树任务为100万株。到目前为止,我县完成义务植树100.8万株,占任务的100.8%。"百万农户种千万棵树活动"中国共产党有3万多户农户参加植树活动,植树30.5万株,占任务30万株的101.7%。

3、村屯绿化情况。自治区下达给我县2016年度村屯绿化(结合城乡风貌改造项目)任务为3个村,即:山心镇山心村木管塘自然村、**镇柑坡村卜塘自然村、卖酒镇周覃村**自然村。对照村屯绿化标准和作业设计,全面调查核实这3个村的造林成效,逐株清点绿化大苗。经检查,这3个村均是种植5cm米径以上的绿化大苗。其中:山心镇山心村木管塘种植米径5cm以上的成活大苗株数共310株,树种为盘架子、**刺桐,种植灌木黄金叶50株;**镇柑坡村卜塘种植米径5cm以上的成活的盘架子大苗共325株;卖酒镇周覃村**种植米径5cm以上成活的盘架子、**刺桐大苗共350株。自查结果:3个村的村屯绿化均为合格。

(三)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2016年以来,在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各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科学组织预防。至12月10日止,全县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2起,过火面积28.5公顷,受害面积12.48公顷,森林火灾受害0.14‰。全县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0.2‰之内。

(四)沼气池建设工作情况

2016年,全县"一池三改"沼气池任务1000座,总投资34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万元,自治区配套45万元,农户自筹100万元。截至12月20日,1000座户用沼气池已全部完工,项目总投资完成345万元,占计划投资100%。

(五)坚持依法治林,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1.依法治林,严打各种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林业公安、林政稽查和林业工作站的职能作用,适时开展林业严打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林区资源的安全和治安的稳定。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春季攻势""亮剑行动""清网行动"等专项行动的开展,共立各类森林案件94起,破88起,破案率为93.6%;森林刑事案件立25起,破19起,破案率为76%,其中重大案件2起,破2起,特大案件1起,破1起;林业行政案件受理69起,查处69起,查处率100%;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7人,刑事拘留18人,逮捕13人;林政处罚69人,罚款13.26万元,没收木材203.67立方米。另外在"清网行动"中,我局网上追逃任务2名,已归案2名,清网率达到100%。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大大震慑了违法犯罪人员,有力地保护了林区生态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了良好的林业生产秩序。

2.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申请采伐林木进行申请-审核--设计-领导审批-采伐公示-核发严格按照《**壮族自治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到2016年底,全县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525份,批准采伐林木蓄积182846立方米。新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6份,延续许可和换证共130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截止到现在我县共审批四处征占用林地手续,审批征占用林地面积29.8648公顷。

3.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促进健康"的森防方针和区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2016年松毛虫防治作业面积16878亩,无公害防治面积16878亩,无公害防治防治率100%。为保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多方面筹集资金投入测报防治工作,全年共投入森防测报防治经费8.5万元。共使用白僵菌粉1735公斤,BT粉1096公斤。经过努力我县森林病虫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为0‰,无公害防治率为100%,测报准确率为99%;种苗产地检疫率为100%;木材调运检疫率为100%。全部指标均达到**市林业局下达我县的目标管理指标要求。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区林业站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

我站认真组织各基层林业站学习宣传贯彻全区林业站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改革和建设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会议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基层林业站,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我站把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组建专门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按照《意见》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组织动员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

三、林业站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的工作情况

一是培训农民林业技术能手。我站在全县13个镇联系确定了60名林农作为林业技术能手重点培养对象,通过发放资料、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专家授课、实际操作等多种培训形式,帮助他们学习掌握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生产常识,学会应用种苗培育、林果栽培、嫁接、修剪、病虫害防治、林木抚育等1-2项林业实用致富技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林业技术能手。使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发展林业生产,增收致富。二是扶持林业科技示范户。全县13个林业站平均每站扶持2户林农,全县共扶持26户,通过充分发挥林业站的特长和优势,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或对原有品种进行改良、复壮,拓宽市场渠道等手段,切实提高使农户在速丰林建设、林果栽培、木材加工及人工养殖等方面的科技含量,并从中见到实效,使农民尽快增收致富,真正成为当地的林业科技示范户和带头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三是扶持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全县共扶持13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由林业站负责引导或扶持林农成立一个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对现有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加工、储备、市场信息和人员培训。从而形成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促进产业上规模,稳定并不断提高组织内林农等会员的收入,繁荣当地经济。四是村(屯)绿化美化工程。由各站负责指导、服务1个村(屯)的绿化美化工程,全县共组织实施13个村(屯)的绿化美化工程。同时结合村庄整治规划,突出村屯绿化特色,以村庄街道和农民庭院四周为重点,引导村民栽种乡土树种,或适生的观赏树种、经济树种、灌木、花草等,对村屯进行绿化美化,改善村容村貌,创造良好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村人居环境。

四、强化林业站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县林业站成立后,为了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了林业工作站职责、林业工作站站长职责、林政资源管理员工作职责、营林员工作职责、护林员工作职责、林业工作站文明建设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站务公开栏等,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林业工作站的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加强了执法工作的监督。

林业站规范了执法程序,加强对林业工作站人员的监督,制订了专门的工作制度和执法准则,对外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使林业工作站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3、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为适应林业高新科技发展形势的需要,我站认真重视基层林业站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各站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到目前为止,全县13个乡镇林业站长和营林、林政、财会人员共55人均参加了各种专业的岗位培训,通过考试全部合格,取得了各种岗位培训证书。各站共有36人参加了林业专业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了大、中专毕业证书。各站干部职工通过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后,思想政治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他们在各自的本职工作中大显身手,为我县林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五、突出重点,狠抓了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是林政资源管理的首道环节,也是林政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由于我县林业工作的重点已从造林转移到资源保护上来,乡镇林业工作站作为最基层的林业管理机构,在源头管理工作中理应发挥先锋堡垒作用。为此,县林业站一是加强了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源头管理的指导,明确要求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完成好全面工作的基础上,要把源头管理当作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的重点;二是加强了护林队伍建设,完善了护林网络。每个乡镇都配备了专职护林员。三是加强了伐区管理。要求林业工作站每个伐区都必须配备管理员,对伐区采伐的质量实行全面负责。在采伐过程中经常深入检查,伐后进行验收。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乡镇林业站自设立以来,一直由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林业事业各项建设比较顺利。自2001年县乡机构体制改革以后,乡镇林业站的人、财、物管理权划归乡镇党委政府管理,而林业业务主要还是由县林业局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全县的林业发展和林业站的建设。

(二)林业站的人财物归乡镇管理后,乡镇林业站在贯彻落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政策上不够彻底。林业部门是一个执法单位,行使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县级以**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归乡镇管理后,削弱了林政执法的力量,导致对无证运输木材、滥伐、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造成森林案件屡禁不止。

(三)2001年机构改革以后,林业站人员编制被压缩,现在各乡镇林业站在编人员基本上都是2至3人,要开展林业各项外业和内业工作是难上加难。另外,由于林业站归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任用人员由当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导致部分人员占用林业站编制却不在林业站工作岗位。与此相对应的是近些年来林业生产和建设任务的成倍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速丰林、珠防林等一大批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由于乡镇林业站人手不足,力量薄弱,致使各项工作难于开展。

(四)乡镇林业站人员经费虽列入财政预算,但国家、自治区林业局对已划归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林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予拨款。与此同时,林业站建设投资近年有减无增,一是国家专项林业站基本建设投资减少;二是市、县没有建设专项资金;三是林业站管理体制的变化,县、乡镇财政投入大幅度减少,配套成为空谈;四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没有专项工作经费;五是没有专项林业科技推广和培训经费,缺少稳定的支持林业站兴办示范基地、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六是办公经费难落实,部分林业站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无法解决,一些必备的办公设备无法购置,一些森林防火设备陈旧却无法更新,而目前林业站必须开展的政策宣传、规划与作业设计、林政执法、技术指导、跟踪服务、检查验收和迎接上级检查及档案建设等工作的费用平均每个林业站每年要在2万元左右,导致工作越干越多,自身投入就越大,甚至造成林业站负债干工作。

(五)社会化服务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受制于管理体制的不顺,编制太少,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缺少必要的仪器设备、乡村技术服务网络不健全等因素,特别是由于各项林业工作的推进,林业站工作量太大,只能应付上级交办的造林、检查、管理等具体的事务,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来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

建议:

1、稳定机构,为林业站发展与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给我国林业建设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明确了乡镇林业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承担着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可以说,基层林业站建设的如何,工作开展的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林业重点工程实施的成败,关系到林区秩序的稳定,关系到林业跨越式发展能否实现。林业站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有了林业站的稳定,各项林业工作的落实才有可靠的保证。有必要稳定基层林业站机构,将其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为今后林业站的发展与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议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林业站是公益性基层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特点,应明确林业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2、增加编制,加强林业站管理体系建设。

乡镇机构改革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非常必要,但要体现"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稳定并加强涉农服务以及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事业单位"的精神,考虑到林业站职能作用的特殊性,适当增加林业站人员编制,清理那些占编却并不在岗的人员,严把林业站进人关,以满足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加强林业站管理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充实、加强县、乡两级林业站管理部门力量,各乡镇林业站相应明确归口业务部门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林业站管理工作。

建议人事编制部门要针对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制定新的《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下达各地执行。

3、增加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提高林业站建设标准。

随着国家将林业站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林业站规范化示范县建设上来,有了更高的林业站建设标准。我县要在国家开展林业站示范县建设的带动下,继续推进林业站示范县建设,一方面要研究建立林业站建设投入机制,争取投入的增长,以带动地方投入的增加;另一方面,要拓宽林业站建设投入渠道和范围,可以从基本建设、培训教育、项目扶持、优惠贷款等方面给林业站工作以支持。重点是在政策上促使县级财政与林业部门加强对林业站建设的投入,确保职工收的稳步提高、各项待遇的兑现和工作条件的不断改善。

建议上级政府将林业站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林业基本建设经费中切块专项用于林业站站房、办公设备、服务仪器等建设。同时设立林业站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专项经费。

4、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林业站职工的整体素质。

必须千方百计加强林业站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抓好林业站站长、站员的岗位培训;二是出台鼓励林业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政策,调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三要结合林业实际工作,采取不同时间、地点、形式的各种短训办法,保证林业站职工每年有不少于2周的培训学习时间;四是加强林业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积极推进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林业站"活动。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新的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教材,安排专项培训与教育经费,推动林业站开展实用技术推广和岗位培训。

5、充分发挥职能,真正体现林业站的作用与地位。

林业站要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有侧重、高效地开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过去林业站为我县消灭荒山、实现基本绿化目标,在林业二次创业和重要工程建设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社会对林业站工作的肯定。今后林业站更应贯彻好《决定》精神,在现代林业思想指导下,积极投身林业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林业站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体系化,为林农致富,山川秀美再立新功。

建议上级党委、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新的《乡镇林业站管理办法》,(

七、2016年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我县2016年计划人工造林2.1万亩;继续抓好林木采伐限额,增强对伐区的监管力度,做好伐区检查和伐后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流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林地征占用的管理,从严执法,积极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严厉打击违法分子,保护好我县的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之内;加强沼气服务网络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农户安全管理和使用沼气技术水平,不断发挥沼气的综合利用效益;全面完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任务。

兴业县林业工作站

2016林业局作风建设承诺书
确山林局电话 第八篇

林业局作风建设承诺书

林业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公开承诺

一、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到县政务大厅办理,实行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二、确保完成1000亩防护林和5万亩森林抚育工作任务。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

四、完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林业贷款、森林保险、林下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林权流转交易,激活林业发展活力。

五、全力抓好森林保护区、生态核心区及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六、持续开展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到规范管理、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86227939。

县林业局作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一、全面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林业产业等林业方针政策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突出实施和抓好退耕还林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县城生态园林建设、“三边”造林绿化等五大林业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着力发展油茶产业建设、林产加工业等林业产业,全面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邵阳林业赶超发展。

二、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率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效能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审批的实际办理时限少于法定办结时限。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行为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及损害后果采取限期改正、书面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方式。

三、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对本局各类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内容进一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林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林业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林业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管理职能,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状况,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情况、适宜公开的林业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以上内容通过县政府信息网、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及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

四、坚持服务基层,热心为民办事

坚持文明办公,热情服务,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基层提供优质服务。实施以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建设一批特色新村、培训一批新型林农为重点的兴林富民措施,发展商品林、油茶林等优势产业,开展乡、村两级林业政策与科技培训,培养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五、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廉洁从政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不索拿卡要。加强对林业行政审批的监督,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林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我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查证属实的,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0739-6821510683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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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局“效能昆明”建设活动承诺书

按照“效能昆明”建设活动要求,围绕“提升工作效能、争创一流业绩”的目标,我代表昆明市林业局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今年“创先争优”工作指标。一是完成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各项计划任务,其中森林管护1214.8万亩,公益林建设12.7万亩;二是完成市级城乡绿化4.4万亩,全民义务植树1120万株,特色经济林10万亩,苗木基地3.6万亩;三是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防治率达85%以上;四是完成2016年中央新增投资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任务3.8万亩;五是完成实际引进内资3.5亿元,引进外资130万美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审批服务事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能。继续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对林业方面的政策信息及时进行公开发布。推进“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开展对政府投资林业重大项目、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绩效管理。对征占用林地审核、采伐管理、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等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三、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强林业知识学习、各项技能培训,提升全局公务员、局属单位人员的素质。严格规范机关内部管理,认真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问责制,大力倡导“带头干、领着干、抓着干、科学干、依法干”的作风,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以过硬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廉洁从政,自觉维护林业部门的良好形象。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承担责任,接受问责。

监督电话:3102157 3177079

承诺人:张之亮

2016年6月18 日

沾化县林业局机关作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我代表沾化县林业局,就机关作风建设,向社会各界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1、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2、实行局长坐班。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到行政审批窗口值班,及时解决群众来访来电。对群众反映的信访投诉认真对待,一般信访案件2天内办结,重大信访案件5天内办结;审批事项简化程序,能快办的快办,不能快办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3、依法为民服务。在办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需求。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 “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4、廉政文明执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执行公务时证件齐全,仪表大方,举止文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廉洁自律,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上承诺,坚决履行,并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543-7321173

主要负责人:魏知寅

2016年4月15日

2016林业公开承诺书
确山林局电话 第九篇

林业公开承诺书

根据作风“五查”教育活动中查找出来存在服务大局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林业廉政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深化等作风问题,我代表肇庆市林业局,就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做好服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改进机关作风、做好审批办事方面。我局共办理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木材运输核准、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批、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和省内野生动物运输证核发。我们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政务公开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审批承诺时限内提速50%。

二、服务“两区引领两化”战略方面。支持赋予“两区”市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相关林业行政管理权限,努力为两区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支持“两区”实行审批“零收费”,为林业企业和林业经营者减轻负担;支持“两区”重大项目建设,对“两区”引进的重大项目,需要市林业部门协调的,我们将提前介入服务,特事特办,优先快办。

三、推进重大项目、办好惠民实事方面。在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我们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2016年14.81万亩生态景观林带建设任务以及8.5万亩森林碳汇工程建设任务。

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方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林业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林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清正廉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廉洁林业。

以上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2260262。

林业局“三晒二评一报告”活动公开承诺书

我是余庆县林业局局长张道初,我的岗位职责是:主持林业局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人事、计划、资金管理工作。围绕以上职责,我作如下承诺:

一、坚持服务发展

(一)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为契机,抓教育、抓剖析、抓整改、抓落实、抓廉洁,锤炼为民务实清廉的林业干部队伍,紧紧围绕“四区一枢纽”奋斗目标,推动我县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加速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二)以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为基础,努力推进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抓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培育、抓森林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实施 、抓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执法,巩固我县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以继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努力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抓林木林地流转及投融资工作,抓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努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四)以发展林业产业为核心,努力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一是抓林工一体化项目,完成10万亩工业原料林造林任务,引导木材精深加工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年产值1亿元以上;二是抓森林生态旅游建设,依托贵州余庆飞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余庆县老林河省级森林公园(拟建)和余庆县环城景观林带的建设,为余庆旅游打造三张名片,促进余庆森林生态旅游大发展;三是抓好苗木花卉产业建设,2016年建成拓展区5000亩,2016年建成拓展区2万亩,确保余庆实现“中国西部花木之乡”建设目标。

(五)以服务市民为目标,努力打造“山水风光,园林之城”。不断完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加速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整体品味,努力打造“山水风光,园林之城”。

二、坚持服务群众

(一)建学习、讨论机制,促干部职工受教育。

(二)建调研机制,促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

(三)建问题查找机制,促全面摸清突出问题。

(四)建问题整改机制,促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五)建机关管理机制,促干部职工“为民务实清廉”。

(六)建承诺机制,促真心服务群众。

三、坚持廉洁自律

(一)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三)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

(四)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插手干预招投标,不参与赌博,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不大吃大喝,不吃拿卡要,不搞有偿服务,不用公-款高消费和进娱乐场所,不驾驶公车,不公车私用,不搞钱权交易,不优亲厚友,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

以上承诺,敬请各位监督。

承诺人:张道初

2016年4月3日

林业局干部职工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政建设水平,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树立xx-x林业良好形象,xx-xx林业局干部职工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打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不得逛市场、商场办私事或办理工作之外事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和办事群众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得推萎责任,刁难办事群众。

三、在林业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优亲厚友,讲人情关系。

四、在林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情,谋私利,不得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得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活动;不得与林主、加工经营户相互勾结,为其提供林业执法情报,不得掩护、协助非法采伐、非法运输、非法经营行为;

六、在林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检查验收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坑害群众利益。

十堰市林业局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林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履行好林业职能,为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更大贡献,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兑现惠林政策。退耕还林、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等林业工程项目,凡有计划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坚决做到按时足额兑现。

二、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受理林业行政审批申请,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林业科技指导、信息咨询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和行为。

四、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对林业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操作,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接受监督。完善并坚持林业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将相关政务上网公开。

五、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行风热线、市长公开电话等各种信访问题,及时督办查处,坚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林业的关心和支持!热忱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十堰市林业局办公地址:北京中路55号;行风监督电话:8128270;行风监督电子邮箱:#url#。

十堰市林业局

2016年5月15日

鹤峰县林业局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优化发展环境,提升鹤峰林业服务质量,促进林业事业快速发展,我局特向社会各界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执行支农惠农政策,确保中央、省、州各项林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依法妥善调处各类涉林纠纷事项,切实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整顿林业执法队伍,严肃执法纪律,落实执法责任,切实解决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杜绝“三乱”行为,不与民争利,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树立林业良好执法形象。

三、坚持廉洁从政。严禁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拖”现象发生,严禁接受与公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吃请活动。坚持林业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各项工作职责,公开审批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审批时限,公开监督办法,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办事人的查询,转变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竭尽所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五、减少办事环节,坚持优质服务。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对各项涉林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律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做到热情周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六、积极发展现代林业,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争取林业项目,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美丽鹤峰中的重要作用。

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做到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公示。

八、对来信来访、政策咨询、问题举报,及时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对我们的工作、队伍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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