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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2-28    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一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

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队伍、业务建设,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贴近基层、熟悉基层、优质低价、便民利民等特点,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为创建“平安前郭”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严格执业准入,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款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要求,对执业准入环节进行规范。

(1)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材料

要求,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

(2)从2011年开始,原持有法律服务执照的局在编工作人

员,按照工作所在地或工作便利原则给予执业证年度注册,但只能允许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办理任何有偿法律服务案件,严禁私自办案。

(3)新申请执业人员应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办理

相关实习手续。

(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以上

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

(5)每年年检注册前,参加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必须参加市局和县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规范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现有的22个乡镇、6个国有农

林牧渔场和1个合伙法律服务所,共成立29家法律服务所。

(1)健全管理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规范“三项制度”,做到 “统

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执业收案、服务收费、办案卷宗的统一监管。要把“三个统一”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效益分配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2)加强内勤管理。原则上要求每个所要有专职的内勤人员,

确有困难的所暂可设兼职内勤,统一案件登记及办理其它行政事务,保持与县局、市局良好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

(3)规范财务管理。重新组建后的所财务由局代管,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税收部门的规定,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及时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四、完善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指。

(1)按照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的要求,定期开展年检、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注册。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

监督、指导。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听庭、抽查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案卷材料、对重点业务案件和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3)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

和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的投诉处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能力

基层法律服务要全面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

能作用,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创造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创新社会和谐的管理体制、培育社会和谐的文化基础等方面的作用。重点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时研究制定法律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和措施,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改革】【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援助。积极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做好农村改革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引导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途径,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基层党委政府处理涉法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表彰、奖励,更好地激励和鼓励他们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政策措施。要经常性地抓好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基础扎实、业务过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二)司法局要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指导管理力度,强化诚信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投诉案件,要查清事实,对不守信用和不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依法处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要服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自觉接受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做好法律服务正面宣传工作,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注重沟

通联系,建立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开展。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二篇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2000年9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这次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挂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由其举办的法律服务所;(二)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 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仍可维持原管理运作体制。

关于这次脱钩改制的内容,除应贯彻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脱钩的精神外,还要注意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我部今年部署的机构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相衔接。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于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人事管理关系上实行脱钩。其中,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编的人员愿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办理辞职手续重新应聘;原属在编事业单位的,应退出编制,实行整所转制;原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合署办公、人员任职有交叉的,应实行人员、职务分离。凡上述脱钩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应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属于脱钩改制范围、因无法脱钩而被停办的法律服务所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自行予以妥善解决;对其中愿辞去现职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其到其他法律服务所应聘执业提供帮助。

(二)属于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财务应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财务脱钩应在合理界定脱钩所资产性质的前提下,本着既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有利于扶持脱钩所转制与发展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置。对其中的国有资产,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可以一次性收回或由脱钩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租借给脱钩所使用。具体的资产界定和处置办法,可参照我部下发的《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司发通[2000]100号)

规定的资产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办法执行。实行财务脱钩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所的投资者,不得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所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后,应当依法自主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不得干涉脱钩所的正常业务活动,脱钩所一般也不再承担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行政或其他管理职能。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承担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委托,协助开展调解基层纠纷、“148”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工作的职能不变。

(四)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后,其名称必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脱钩改制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今年完成机构整顿、办理重新登记时报主管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五)实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地对脱钩改制所应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机构设立条 件的规定和今年机构整顿对设置区域、数量、布局的要求,采取整所保留转制或合并重组再予转制的方式,在实施脱钩改制的同时实现对机构设置、布局的调整。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脱钩改制所应加强指导,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待条 件成熟,我部拟制定专门的合伙所管理规章。

三、关于脱钩改制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操作复杂,要启动并顺利完成这项任务,需对我部年中部署、各地正在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在内容、时间和步骤方面作出较大变动和调整。为此,我部原定十月底前要求各地完成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各地可结合增加脱钩改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予以顺延,但最迟不要超过今年年底。各地按下列步骤组织开展脱钩改制工作:

(一)部署发动。各地应当依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今年机构整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脱钩改制的具体方案,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传达、动员和部署,引导他们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认真贯彻。

(二)调查摸底。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脱钩改制范围,由县(市、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内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所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可以实行脱钩改制的机构名单。确定拟脱钩所的方案,应征求其驻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部门所”、“社会所”要做好与其挂靠单位的协调工作。该方案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拟定脱钩改制方案。该阶段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脱钩所的举办或挂靠单位组织脱钩所的人员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对脱钩所的资产进行清算和界定,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协商拟定人员脱钩、调整及安置方案;协商拟定整所转制或合并重组新所的方案。上述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应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与脱钩所及其从业人员签订脱钩协议。脱钩协议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机构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实施脱钩改制。脱钩协议经核准后,在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监督下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与脱钩所按协议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实现财务、人员脱钩;按合伙制要求实行整所转制或筹组新的法律服务所,协商产生合伙人,制订新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准备完成改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

(五)检查验收,重新登记。脱钩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要将实施情况报告及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逐级上报主管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审核。对整所实现脱钩改制的,准以重新登记;对脱钩后合并重组并按新制组建的新所,准予办理设立登记;对无法脱钩予以停

办的所,应办理注销登记。上述工作,各地可在今年机构调整整顿工作完成后,与其他法律服务所的重新登记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分步骤进行。

四、关于做好脱钩改制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规范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我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各地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改革与稳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关系,在积极稳妥推进脱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做到机构不乱、队伍不散、业务不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既要防止对国有资产的不当处置,又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扶持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正确处理好脱钩改制与正在进行的机构整顿工作的关系,将脱钩改制作为深化改革和整顿的一项重大举措,及时调整策略,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对暂不具备脱钩改制条 件的机构仍按原部署做好整改调整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脱钩改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指导被列入脱钩改制范围的法律服务所与其举办或挂靠单位做好脱钩工作,指导脱钩所做好改制工作,按合伙制要求建立相关的制度,订好章程和合伙协议;要做好脱钩所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协商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求得配合与支持;要密切掌握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脱钩中私分、转移、隐匿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对脱钩改制所的检查验收和重新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质量。

(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和帮助建立健全合伙所的各项制度,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促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不断增强其自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要协调好脱钩改制所与当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协作的关系。在我部尚未出台有关专门管理规章之前,各地可自行制定有关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脱钩改制所的规制和管理。

(五)对尚未实现自收自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其驻所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决定,并报主管机构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暂不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各地仍按原定部署进行调整整顿、重新登记。今后各地要加强对这类所的指导,促其逐步创造条 件实行脱钩改制,但要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可急躁冒进,逐步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向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中介服务执业组织形式过渡转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三篇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枣庄市中区司法局齐村司法所 米恒)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城乡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混乱;二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问题;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为解决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的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应当首先理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关键词:法律服务 农村基层 功能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其功能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于三个词:“农村”、“基层”和“法律服务”。本文研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处于基层概念下的新农村范围内的由农村基层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服务活动。

农业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现代化的转折,必然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现代化相适应,加快现代化进程。为此,需要提高法律制度的调整效率,科学地系统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而这里,人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思想启蒙,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准,才能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制现代化。正是基于此,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制现代化中有着重要的功能。

一是及时预防与解决各种涉农纠纷的功能。预防功能中以公证机构最为重要,其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可以保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还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合同、文书等,预防以后可能的各种纠纷发生。

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的功能。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把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走村串寨,深入农村、牧场、寺庙,长年累月活跃在普法工作的第一线,成为农村普法工作的主力军。通过代办公证、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把法制宣传寓于法律服务活动之中。通过咨询和办理案件,宣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纠纷

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发展“订单农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被损害而发生的诉讼日益增多。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津顾问、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协办公证、办理见证等手段为农村基层政府、乡镇企业、村民提供了法律帮助,依法调解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四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长期以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下,主动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农村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五是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自治组织依法管理的功能。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上给予空间。各镇街人民政府聘请当地司法所人员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经济交往、重大决策、政策出台等方面征求司法所意见,让司法所把好法律关。必要时,准许司法所人员列席有关党委会、镇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当前问题之所在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法律服务队伍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相照映,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远远落后与城市地区,这既体现在人员数量上,也体现在人员的素质上。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群众受教育程遍较低,农村培养的大学生愿意回农村工作的很少,即使回农村的也都在乡业工作或为农村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等。一般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极为。农村调解工作中涉及包括合同、协议、土地、承包等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不可避免的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

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即使这样,近几年,由于暂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影响纷纷转岗,该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由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20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剧下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

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到“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司法部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进而使得法律服务所的数量急剧下降。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合理。就总体而言,城市基层偏多,农村基层偏少,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偏多,而设在县,尤其是乡镇、村落的法律服务所偏少。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设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

就其基层法律服务而言,其服务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一些地方乡镇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停留在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代理参与民事诉讼,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其他一些内容如参与非诉讼调解、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等,由于收费低,或不能收费,而未得到充分贯彻。因此,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从总体上、形式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但在农村基层地区的残缺不全,呈现简单化形态,已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农村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农业、农村、农民应当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应当成为今后农村基层法律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集中在城市,对于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很不方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不方便,而且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定编,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每年财政立项中专门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援助机构运作经费,如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处及分布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措施有:一是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人事业编制,以吸引更多的人加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一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法律援助

任务,并将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三是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另外,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意识。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

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笔者支持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的观点。主张逐步打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通过政策调整,将有条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到律师事务所,其余部分过渡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援助组织。这是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形成的主流观点,并且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第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为向新型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转化奠定基础、准备条件(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第二步: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有关解释,“公益性”是指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目的,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以弥补成本和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第三步:调整和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依据基层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给予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限制”,“扭转目 前业务过于宽泛、与其职能和能力不相适应、与律师服务相冲突的状况”。根据江宁区的考察了解,笔者认为,现在急需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让其服务于其对应的市场,辅之以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服务所逐步被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所取代。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的改革

村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为经济贫困的农民工进行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不过,农村中有许多非诉讼事务需要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

此外,从农村基层公证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改变,已不仅仅涉及大量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如收养、继承、遗嘱、亲属、产权、死亡、宅基地使用权、夫妻财产协议、计划生育等,也广泛涉及到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如土地承包租赁、扶贫贷款、支农周转金、农业技术转让、粮棉购销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四荒”地拍卖、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投标、抵押贷款、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以及农村社会经济行为等公证事项。而且,农村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也为农村公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物质条件、人文条件、人力资源条件、法律政策条件等。尤其在人力资源条件方面,乡镇法律服务所长期大量协办公证、进行见证,为农村公 证制度的建立储备了一定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规范法律服务所的同时,应当开阔思路,加强农村基层公证为农民的服务。

2016年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四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拓展我所法律服务案源,为加快竹管垅社会民主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县局精神,制订本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1、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内强素质

把政治理论知识、所务管理各项制度、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纳入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根据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安排,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使全所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在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认真开展疑难案件讨论,促进内部学习和交流

对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是集思广益,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对疑难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辩证,不仅可以找到解决案件的准确依据和最佳途径,更重要的是不断增进全所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为大家在今后办理同类案件中积累宝贵的经验,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坚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受案、统一委派等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成效。

二、扩大监督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在门前开辟法律服务业务公开栏,对业务范围、执业纪律、责任追究承诺等公开公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收费标准和办案程序。以制度的公开,扩大监督渠道和监督力度,促使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时刻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为,依法执业,竭诚为社会服务,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三、以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的开展促进业务量的提升

善于抓住有利时机,如“3.15”维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平时配合司法所深入基层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如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在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在指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注意引导群众走依法维权之路,正确处理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邻里团结和睦,更重要的是开辟案源,提高业务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四、以整肃内务为抓手,促进所务管理规范化

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专门负责人员,严格统一收案、登记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力度。对业务工作实行分类登记,做到账目往来清楚,收案登记明晰,卷宗内页排列有序、内容完整,促进所务管理的规范化。

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落实,力争在完成法律服务所主任质量化管理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出路和前进方向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五篇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出路和前进方向

自我国正式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以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着不赢利、服务社会的宗旨,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大量公益性法律服务,但因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社会需求发生变化,加之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分布不平衡,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等因素,所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存续将面临着艰巨的挑战。为探求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笔者对珠三角多个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层法律服务的产生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公证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而在经济基础性发展的浪潮中出现大量乡间基层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甚为简单,处理很容易,但由于法律工作者极为稀少,所以法律服务供求非常紧张。在这样的形势下,由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为基层群众解决乡间法律问题,充当基层法律顾问的层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广东、福建等地应运而生,继而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在全国推广。可以说广东省广州市是

基层法律服务的发源地之一,基层法律服务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

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状况

(一)队伍规模方面

进入2000年以后,我市贯彻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区(市)分别对原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设臵、布局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调整,逐一进行检查清理。自始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数均大幅度减少。

据笔者调查统计,至2010年8月为止,我市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49个,从业人员共约150人(具从业资格的不到100人),其中番禺所17个,约45人;花都所8个,约20人;荔湾所6个,约20人;从化所5个,约15人;海珠所4个,约15人;黄埔所3个,约10人;白云所3个,约10人;越秀所2个,约10人;萝岗所1个,3人,而天河、南沙、增城已分别于2001、2002年撤消了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

从上述数据显示,我市各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极不平衡,除番禺区保留原来规模的外,各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均在萎缩。对之相对应,珠三角多个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

亦大幅度削减基层法律服务所,部份城市以深圳为例,各区基本上全面撤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二)机构性质方面

各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正从与各镇(街)司法所 “合署办公”、“政事合一”的财政支持事业单位纷纷走向市场化,转变为“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自我管理组织。

据笔者了解,我市设立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各区,除番区保留原来财政支持事业单位的性质外,其余已逐渐向独立市场化过渡,部分区如黄埔、越秀、萝岗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已完全成为独立自收自支的自我管理组织。

(三)业务开展方面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量随着政府各项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变化是波动,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部分有所上升,部分则开始下降,而在自“所所分离”,走向独立市场化大环境下,业务数量总体上不断减少。

据笔者调查统计,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除番禺区仍基本上完全依附于镇(街)司法所,甚少开展独立业务外,各区均有自己独立业务,其中只有越秀区“广卫法律服务所”每年各项法律业务达400多件,服务费达30多万元,其余各所普遍不理想,一直停留在年业务量仅50至250件,服务费3万至10万元的业务饥渴状态。

三、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是在律师、公证队伍力量不足,法律服务供求紧张的情势下产生的,一方面,它适应了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发达情况下,成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空隙的重要补充,同时又缓解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短缺,任务繁重实际问题,为乡镇街政府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社会法律服务要求不断改变,实践中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存在与发展。

目前,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缺乏足够法律地位,业务受限制并萎缩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主要依据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由于基层法律服务仅依据上述两个规章和一个“决定”,其法律的权威性、社会的认知度与法治社会对法律活动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也难免与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机构、人事、收费、

税管、整顿法律服务秩序等改革措施相冲突,处境一直颇为尴尬。

众所周知,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由三大诉讼法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所谓公民代理,是一种临时性、个人性的代理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基层法律服务代理诉讼的职能。同时,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查案阅卷、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依据名不正言不顺,业务受限制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生存空间更加狭窄,最终导致不断萎缩。 (二) 队伍弱少,管理混乱

目前,我市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仅49家,具有从业资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到100人,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仅1人(服务于萝岗区的法律服务所,且为兼职人员)。平均一个镇(街)不到一个法律服务所、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我市共有镇、街165个),而且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门槛低,素质普遍偏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约为70%(其中还有大量水分),多数没有受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因此相对于全市365家社会律师事务所,6691名社会执业律师而言(至2010年7月25日为止),根本承受不了

2016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六篇

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探讨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 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

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2015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七篇

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第一部分 理论框架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 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1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1.2 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1.3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1.5目[1][2][3][4][5][6][7][8][9][10] ... 下一页 >>

2015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八篇

第1篇: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法律服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xx市司法局、民政局批准,自年7月份登记成立后,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在xx区域偏小,案源不足的情况下,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件,业务收费余万元,为企业和个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多万元,同时,我们因xx开发拆迁所引起的家庭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做了大量的非诉讼工作,还耐心说服为在征地拆迁中多得到赔偿的假离婚,假负债的案件的当事人,积极配合xx的开发建设,为xx的社会稳定贡献了我们的一份力量。

在历年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齐全各项制度、严肃执业纪律、提高执业道德水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我们还应该加强所内同志进行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业务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造就一支政治强、道德好、纪律严、业务精、形象好、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我所在年一年中来市局、区局、西门街道政法办的正确领导和督促下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力争维护索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在办案过程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二、全所全年立案件办结件,其中:民一件、民件、业务收入元,顾问单位三家。

三、在西门街道大力支持下,我所做到法律服务进社区与四个社区订立了讲课咨询等协议,同时参加过二次大型咨询活动。

四、我所从业人员能善于相互学习共用提高探讨各种疑难案件,对案件善于做庭外调解工作。

五、存在问题:因为我所退休同志多,缺乏求上进有点烙守陈规,因而今后我们决心提高思想认识,多参加政治学习,充浦新鲜空气,增加活力。

第2篇:上半年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及区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所确立了“以改革为动力,以作为争地位,以信誉求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司法部“两个办法”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保障了法律工作者正常执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了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是以制治所,规范服务近年来,板桥法律服务所注重各项制度的建设,坚持用制度治所,以制度管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首先,建立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我所制定了会议学习、廉政建设、所长职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五项制度。在规范各种制度的同时,在我所兴起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依法办事观念,心系群众观念,严明纪律观念,顾全大局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全所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服务观。

其次,注重所容所貌,文明执法。我所舍得在硬件上投入,去年,共投入近万元进行内部设施改造,增添了一间国办公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从环境上让当事人一种信任感。软件台帐都登记造册,查阅案卷十分方便。与此同时,我们在软环境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工作人员“十不准、三保证”。所内人员人人使用文明礼貌语言,当事人一到所,就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说宽心话,不厌其烦地倾听反映情况,解答疑惑,从而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再次,树立良好形象,完善监督机制。结合开展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活动,我所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公开承诺书,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了收案审批制度,实行一案一卷,错案追究制,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追究办案人员行政及民事责任。

二是面向基层,谋求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对外服务窗口,必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面向基层,妥善处理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对一些影响大局的稳定敏感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寻求发展。

我所在妥善处理农村焦点问题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扩大自身社会声誉,在农村广泛开展协办公证业务。我街道地处远郊,农民占绝大多数,经历了市场风雨的这些农家子弟们,如今已越来越感受到协办公证的好处,不论是在房屋的租赁、买卖上,还是在赡养抚养协议等方面,他们总是习惯来到板桥法律服务所,对达成的协议,合同要求法律公证。

三是以为争位,服务改革

结合司法部“两个办法”颁布实行,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抓住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一契机,推动法律工作者更加积极投入以经济建设主战场,把法律服务触角伸及全街道各个环节,渗入领导决策层、渗入企业法人层、渗入公民守法层。

今年以来,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单位共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家,代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件,协办公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接受法律咨询人次,代写法律文书份,为基层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同时,我所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着力在服务质量上追求高层次。

年是企业改制攻坚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企业改制上求突破,真正把“包、租、卖、股”改革落至实处。为此,街道成立企业改制办,我所作为改制办的法律顾问,理所当然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当好参谋。在改制当中,我所主要负责经济合同草拟、审核。改制工作可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前人没有做过,无经验

可学。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因此,在改改制前,我所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把有关问题向雨花台区******进行咨询、协办;向区法院请教学习,真正做到签订一份,一份就生效。避免了以往因合同条款不规范,不合法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出现的经济纠纷。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月,街道工委决定对下属企业凤翔码头进行产权拍卖,采取竞标的方式,逐轮进行,以过十二轮的较量,钢渣公司标出其出万元,超过底价额万元,此次招标会程序由法律服务所运作。这次企业改制采用产权公开拍卖方式在我街道尚属首次,中标价高了底价如此多,不但防止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而且有效地盘活集体资产,为企业注入新的经济活力,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难怪当时街道工委书记何宗春同志在总结此次招标会时说:“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已渗入到所有制改革之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人员将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更新服务观念,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优化服务质量,谒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们深信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领导下,板桥法律服?所将成为一颗耀眼的明珠。

第3篇:2015年度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平安黔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革拓展规范管理”法律服务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职能、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改善执业环境、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队伍素质,为构建法制黔江、平安黔江、和谐黔江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至11月,担任法律顾问218家(乡村法律顾问30家);办理各类案件1502件,涉及经济标的5600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3003万元;代写法律文书334份,解答法律咨询47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185件,占全区法律援助任务的50%,减免收费达80余万元。涌现出2个先进单位和多名先进个人。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发展。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从局到所做到了工作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到人。二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光界、川东南、纵深律师事务所为在职聘管人员投保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近六种社会保险,人均支付保险金3500元/年,基本上解除了律师的后顾之忧,新成立的森平律师事务所已按一定比例提足了执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办理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三是狠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人员聘管、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四是有序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成立了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森平律师事务所,丰富了律师机构组织形式;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工作,法律服务所从以前的集体所有制全部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提高了法律服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和责任;大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布局调整,将中心法律服务所从老城区迁驻正阳街道,黄溪法律服务所更名为舟白法律服务所,并迁至舟白街道。五是开展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工作。通过各结队帮扶活动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城厢所、舟白所在光界所的帮扶下,案卷质量有很大的提升;成立时间不长的濯水所在纵深所的帮扶下完善了所内规章制度;川东南所联手联合所为外出农民工成功索赔26万元;森平所与中心所协作办理法律顾问单位法律事务等等。结队协作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展了市场,规范了管理,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六是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在律师队伍中严格贯彻执行《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进一步贯彻执行《律师十要十不准》、《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十不准规定》工作纪律和“三要三不准一报告”,区局建立了对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涉黑涉案件的审核登记制度,各所设立了政治协理员。七是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完善了投诉登记制度、批办制度、处罚和公示制度,公示了监督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投诉处理率和回复率达100%。今年,对5名被投诉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全面参与全区重点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非公经济发展、渝湘高速公路、旧城改造、正阳工业园区、黔永创业园区和舟白职教基地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物流商贸业、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法律服务市场。一年来,为重点工程办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涉及经济标的5000余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深受各单位好评。二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涉法信访工作,从3家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了10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及“大接访”活动,接待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共同维护稳定大局。全年共有100余人次律师参与涉法大接访活动,接访信访群众606人次,解答涉法疑难问题120件,现场调解涉法信访案件13件,5件信访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上千人引入诉讼法定途径;有效制止群体性上访13起、防止群体性事件38起,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称赞。三是以“法律服务进乡村”为抓手,竭力服务我区“五在五心”工程和城乡统筹发展。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活动,抽调20余人组成法律服务宣传队,深入20多个镇乡开展了36场大型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宣传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及新修订和新颁发的农村常用法律法规;光界律师事务所专门编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宣传资料》3000余册送发到农家。开展了法律顾问进乡村活动。全区2/3以上的执业人员担任了乡村法律顾问,各法律服务机构已与21个乡(镇、街道)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与近129个村(居)签订了免费法律事务合作协议,惠及400多个村民小组。培训法律法规72场次,受训人员达195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976份,提司法建建议260条,审查合同292份。开展了“法律八进“活动。组织律师进看守所、党校、乡村、学校、工业园区、民营企业,讲授法制课达11场次,锻炼了律师才干,又为特殊人群普及了法律知识。四是开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开展“送温暖”活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捐款4620元多次资助我局定点帮扶的中塘乡贫困党员、大学生

、经营大户和群众,为他们送去现金和电热毯;开展“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201件,免收费用达120余万元。光界所还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每件援助案件补助50元办案费,并与56个村居签订了免费法律服务顾问合同,荣获司法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我市唯有光界所获此殊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邀请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陈治元处长为我区80余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授课;二是开展学习培训。开展了年检注册培训,分三次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300余人次参加了市律协、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赴西安参加“第二届西部律师论坛”,并学习考察了2个律师事务所,有10名实习律师和新注册的执业律师分期分批参加了重庆律师学院学习培训。三是开展两大主题实践活动。今年3月和7月,在全区法律服务队伍中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两大主题教育活动。各所找准两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结合点,召开了动员会,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实践,取得了实效,推动了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发展,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15名律师辅助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有8名同志通过了司法考试。有6名法律服务人员正在功读学历。特别是中心所年过六旬的李华荣同志真正做到了活到老,学到老,与本所的年轻同志一道参加法律专业自考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四是开展首届法律服务“十佳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全区4家律师事务所、5家法律服务所22名执业人员参加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将于4月揭晓。

(四)抓好律协工作,努力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

一是实现法律服务党建工作全覆盖。成立了黔江区律师协会党支部,该支部是由3个律师事务所和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体党员组成的联合党支部,有党员13人。律协支部自4月成立以来,召开党员大会,制定了工作规划,部署了党建工作,发展了建党积极分子9名,组织党员以“律师要争当科学发展观的践行者”为题参加了司法局总支举办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演讲赛,荣获优秀奖。二是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全区12名老律师和老基层法律工作者欢度了重阳节;组织党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了我局组织的“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等系列活动,自编自演的《法律服务构和谐――三句半》获一致好评;总结会后,大家精心准备的一台“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暨黔江区2015年度法律服务行业迎春文艺联欢会”即将上演,充分展现全体法律服务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着眼于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是针对影响和制约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诸多问题,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骨干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黔江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人员聘管、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二是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来我局开展法律服务执业环境专题调研活动,就改善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三难”问题,以“舆情信息”上报区上和市上,被市政协办公厅采用,引起了区、市相关部门的关注。三是针对公民代理(辩护)非法收取服务费的问题,通过调研形成调查报告,以“舆情信息”上报,被市政协采用。四是针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在执业律师中开展了调查,并形成了《黔江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面临的困难和建议》的调研文章,分别被区上和市上采用,并引起了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区上吴敏、付恺,市上黄齐帆、张轩、刘学普等多名领导先后就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作出批示。

(六)强化宣传报道,营造法律服务的良好社会影响

加强与重庆市司法行政网、西部律师网、《武陵都市报》、黔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络,并充分利用我局开辟的《黔江法制》和《黔江司法行政网》宣传阵地,强化法律服务宣传。一年来,律师科撰写的信息被媒体采用30篇(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共撰写信息18篇、调研文章9篇、典型案例10篇,被各级媒体采用10篇。扩大了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是有的所之间结队协作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二是法律服务机构总体存在积累严重不足,发展后劲乏力;三是多数法律服务机构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社会知名度低,音响了业务拓展;四是有的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特别是联合法律服务所对执业人员的监管失控,空白法律文书管理不规范,为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以可乘之机,造成投诉案件不断,09年我区共5件投诉案件有4件发生在联合所,根据09年度区局与各所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该所考评为不达标单位,以后再有类似问题发生,将撤并该所;五是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案卷质量严重不达标,问题很多;六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七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按规定为执业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三、2015年法律服务工作主要任务

(一)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围绕区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三大战略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拓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一是大力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体为我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二是大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黔江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争取区政府行文,努力为zhèng fǔ 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风险防范等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进乡入村”工作,力争街道(镇乡)法律顾问合同签约率达100%,村(居、社区)达80%以上,要把服务“三农”放在突出位置,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向乡村延伸,为广大基层农民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等提供法律服务。

(二)努力在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上取得新成效

要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持队伍良好的政治素质。各所要继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两大主题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力争做到“0”投诉;全面深化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推动行业文化不断发展;搞好一年一度“办案能手”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优表彰机制,使其更具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和适用性;制定和量化案卷质量评审标准,切实提高执业人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执业环境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执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结队协作工作;引导好课题调研活动,促进法律服务队伍健康成长。

(三)努力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布局调整和管理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一是着力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二是调整城区法律服务所布局,规范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三是切实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四是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

2016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改革 第九篇

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xx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16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16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编辑: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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