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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02    阅读: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差旅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差旅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

  2016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福建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07〕25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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