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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大全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3-20    阅读:

篇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于

2011年4月表示,人保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条例详情

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2011年,人保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85%。

尹成基说,事业单位改革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人保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省份,这五个省份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改革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顺利推进。”尹成基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公司架构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招聘和上岗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篇二:《XX党发(2014)11号XX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X党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XXX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XXX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乡委员会

XXX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

XXX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干部素质,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促进全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经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习制度

1、采取集中学习、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集中辅导,理论知识测试与心得体会相结合的学习方式。

2、以党章,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结合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时事政治及相关业务学习。

3、原则上每月1日、15日晚上为党员、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日,若逢节假日,则顺延到上班的第一天晚上,集中学习由党政办公室于当日上午通知,并指定主持人和内容,主持人原则上由班子成员轮流主持。

4、集中学习日非公差或未按程序请假,一律不得缺席。

5、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写读书笔记,主要学习内容要记录清楚,全年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文章2篇以上,全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12次,自学篇目不得少于20篇。

二、上下班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星期一至星期五和逢赶集天的星期六、星期天必须按时上下班,每天实行指纹签到、坐班制和工作去向告知制度,实行24小时联系畅通制度,上午签到时间为8:30分之前,下午为5:30分之后。周末或节假日放假的前一天,下班打卡时间为下午4:00之后。

2、全体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准看电视、打牌和干私活,不准上网玩游戏、炒股、聊天,有事外出或下村须执行干部去向制度,挂好干部去向牌,并与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或

党政办公室交待去向。

3、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早上8:30分后至12:00前打卡为迟到,早上12:00后打卡为旷工半天,早上8:30分后至下午5:30分前未打卡为旷工一天。

三、会议制度

本着“优质、高效、节省”的原则,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开“套餐会”,节约开支,集中时间、精力抓工作。

1、党委会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由书记主持,特别情况下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党政办主任作会议记录或由会议主持人安排记录人。

(2)党委会议事内容:传达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全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大问题;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党员等的表彰、奖惩、推荐、任免及处分;讨论党委工作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全乡性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等。

(3)会议议题重大或复杂,可提前通知委员会讨论议题或书面材料人手一份,以便充分发表意见。

(4)各委员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应作好准备,发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有建议方案,讲求原则,讲求实效,讲求会议质量,做到有议有决。各委员要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5)党委会要决策的内容,各委员充分酝酿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有争议的,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顾全大局、整体利益的原则,可采取举手或逐个表决的方式表决,个别特殊问题可采用无记名提票方式表决,表决有过半数通过有效。如问题重大、复杂、争执大,除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表决按多数委员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行

决定。但党委会一旦作出了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不得有违反的言行,不得向外泄露讨论情况。

(6)党委委员因病、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保证党委会严肃认真。

(7)根据讨论内容,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安排乡属站(所、办)主要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对有问题汇报、咨询或讨论完毕后,随即退席。

2、党委、人大、政府班子联席会

参照乡党委会要求执行。

3、党政工作周例会

(1)党政工作周例会定于每个周日的晚上召开,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前一天晚上召开,由书记主持,特别情况下由书记委托乡长、人大主席或副书记主持。

(2)会议传达讨论上级党委、政府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工作;听取上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本周工作等。

(3)会议涉及重大问题的,参照党委会进行讨论研究。

(4)会议作出的安排,个人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集体作出的安排部署,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不得有违反的言行。

4、机关党支部会

机关党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学习党章党纲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科学文化知识等。

5、全体乡、村干部大会

(1)每月召开1-2次,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由党政办负责会前组织、准备。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大全

(2)会议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以普法知识和涉农政策为重点),整顿工作纪律和作风,听取有关方面工作情况汇报,布臵近期工作,通报党委、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等。

6、形势报告会

(1)每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定在“七、一”前后,由党委书记或请有关领导作形势报告。

(2)参加人员根据报告内容确定。

(3)会议内容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省、州、县、乡的形势和任务,通报乡内重大事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情况等。

7、支书例会

(1)支书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

(2)会议听取各支部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安排布臵党的建设工作;通报党委、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等。

8、业务工作会议

各业务中心(站、办、所)若需召开业务会议,首先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再报请书记、乡长批准。经批准召开的业务会议由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参会人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与召开会议的业务部门共同安排会务。

(1)上述各类会议通知以党政办文件或电话通知为准。所有应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每次会议将实行会前、会后双考勤制度(主持人点名,迟到、早退、缺席按职工学习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电告或书面说明。村干部迟到、早退,列入村干部绩效考核,并实行通报制度,以此为依据,在年终绩效工资中兑现。机关干部职工按《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有关

篇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位数之内。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无空编空岗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调入领导干部,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

规范干部调动流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

之间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组织部门调任(副科实职以上)和参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全额拨款单位)。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委组织部门报批。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九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丧假5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病、事假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由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病情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3)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全额发给;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④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补贴40%,生活性补贴60%)发放。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范性津补贴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生活性补贴全额发给,工作性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日工作性补贴发给(日工作性补贴=月工作性补贴÷21.75);

⑤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事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5个工作日之内,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事假5—15个工作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因特殊原因,事假需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2.事假时间

(1)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15个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超过规定假期的,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大全

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天除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1.75);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大全

②机关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

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②工作人员请事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销假。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假期满后,若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不需续假的,应及时归岗并履行相应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病、事假时,凡弄虚作假取得病、事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解聘手续时,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考勤和年度考核结果需要调减或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报送县财政部门核减。

第四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编制、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工作交接。调动人员自调入新单位工作之日起,严格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机关工作人员从调入事业单位之日起,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时,对职级变动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级别及其任职时间,人社部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部门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工资核减、停发等手续:

1.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2.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人员,跨单位任职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

3.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的下月或失踪6个月以上仍由其家属继续代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4.已不具备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规定条件的人员;

5.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招录,但造册进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工资和工

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相应推迟晋升级别工资和工资档次的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五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10年以上,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职):

1.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以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因公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不符合上述退休、病退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到编制部门办理销编手续,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将当年到龄人员名单报组织、人社部门。因单位申报不及时造成实际退休时间与办理退休时间不一致的,延期造成退休前与退休后多发的工资部分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属参保单位按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管理到位。将干部日常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干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失控,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厉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责任,

篇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20xx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第一章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2)竞争择优原则;(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4)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

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

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事业单位实行特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赠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4)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2、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zhèng fǔ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公开招聘制度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1、公开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包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2、公开招聘的原则

(1)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相关法律规章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3、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l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事业单位工资的分类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有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③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薪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原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培训制度

1、培训的内涵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培养和训练。事业单位的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养和训练。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更新和充实培训的内容,完善培训制度,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培训的原则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3、培训的基本内容

(1)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培训的方式

培训的方式按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的目的等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①从培训与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在职培训和非在职培训。

②从培训的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正规学校培训、非正规学校培训等形式。

③从培训的目的来划分,有学历培训、文化补课、岗位职务培训等。

(3)培训的内容

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

②新知识、新思想、新技能的培训。

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的制度。

1、考核原赠与范围

考核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2、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等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岗位类别、等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应结合各自实际,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综合分析、量化测评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

篇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篇一: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毕其功于一役,而要更多考虑和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要设身处地、公正客观看待被改革者利益损失,科学地进行补偿设计,尽可能地减少改革对具体个人的不利影响。

董辉军: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任制的推进,终将催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分开。社会招聘人员聘用前有养老保障,到本单位聘用期间,单位同样按规定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聘期满后是否续聘就没有养老方面障碍,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

岗位管理和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好条例的关键环节。念好这个经不容易。事业单位在执行中能否自觉地落实,如何避免专业岗位设置和实际评聘脱离,在下一步配套文件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篇四: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

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篇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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