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内容涉电石、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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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89号,制定了《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并印发,相关内容如下:
围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依法开展节能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任务。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对2015年度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处理。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三)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及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