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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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你乡清泉沟村 一组李红刚、赵海燕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案,现委托你乡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
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
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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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两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4 年6月20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 (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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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受 托 人:张茅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人:汝州市人口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 受 托 人: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人实施。双方现就委托执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人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
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生育委托执法监督信息】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
月31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