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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17    阅读:

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一篇

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南,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实际,以为教职工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为主要任务,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2016年工作计划的工作目标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专(兼)职计生管理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作为单位、个人年终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以“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为主题,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三)严格按《条例》及省计生委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审核关,督促已生育一孩的夫妇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准确、及时的办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办证率达100%。

(四)以“送爱心、办实事、求实效”为基点,继续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倡导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进一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

(五)加强孕前管理,推行知情选择。凡有生育能力的教职工必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做好一年一次的“双情普查”工作,到位率100%。

(七)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八)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指房屋出租业主的雇工)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双向通报制度。

2016年计生条例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二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前后对照表

(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规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

2016年计划生育办证指南(修改)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三篇

计划生育办证指南

一、生育登记服务:

1、登记对象:本辖区内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2、所需资料:公民进行生育登记,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登记方式及流程:

①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所需资

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填写《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相关单位的登记人员立即进行信息登记,并将对象提

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与登记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遵义市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并正确勾选该生育孩次;

③经核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并当面一次性告知,做好解释工作。

二、再生育审批:

1、申请对象:双方或一方为本县(乡)户籍的夫妻,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所需资料:公民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份证明、结婚证、女方近期免冠1寸卡片照3张、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病残儿鉴定结论。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

3、登记方式及流程:

①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凭所需资料,向一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申请人的证明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到<遵义市依法行政综合办公平台>供县卫生计生局审批;

③县卫生计生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完毕;

④乡镇计生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2016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四篇

2016-01-15 泗门计生泗门计生

simenjisheng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育儿期知识宣传;孕前、孕期、产前、产后知识普及;对已婚育龄夫妇宣传正确选择避孕节育方法;对不同年龄阶段人群开展相关的生殖健康保健指导。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十、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条文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有关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6最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五篇

2016最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

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201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报告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六篇

县计生协: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根据省人口委提出的“抓典型建机制年”活动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乡因地制宜在全乡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提供组织保障,完善组织机构

我乡确定村为乡级村民自治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村里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配强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以协会评估认定工作为基础,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的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选举产生了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把热心计生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技术特长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吸收为新会员,壮大计生工作队伍,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2、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以村民自治和协会评估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有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各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协会工作制度》、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活动制度》、《评比表彰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起“三册一簿”,即《协会花名册》、《特困家庭救助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提拔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

按照“内容温馨,书写规范、制作文雅,款式新颖,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人文关怀”的要求,创建宣传教育文化长廊一条街,更新国策墙两个,刷写标语16条,服务所联合医院在各村组开展了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咨询、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升了服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拉近了群众距离,提高群众知晓率。

4、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全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使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培训,提高了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实施村民自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6计生服务承诺书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七篇

计生服务承诺书

夫妻: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我们夫妻现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做如下承诺: 年 月 日, 填写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中的婚姻、生育等各项信息内容真实可信,我们夫妻结婚后以及双方结婚前均未有生育或收养行为,不存在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虚报、瞒报婚育状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登记材料自动失效,愿意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同时自愿接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者或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的处罚)。

承诺人:男方:

女方: (签名加手印)

年 月 日

-1-

一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适用于一孩生育服务证)

我叫xx-x,男(女),x族,生于xx年x月,身份证号:xx-x,无业或(单位名称:xx-x),户籍为:xx-x,现居住地为:xx-x;配偶姓名:xx-x,女(男),x族,生于xx年x月,身份证号:xx-x,无业无业或(单位名称:xx-x),户籍为:xx-x,现居住地为:xx-x。双方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本人婚育情况为初婚未育(再婚未育),无抱养,至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象发生,我爱人xx-x婚育情况为初婚未育(再婚未育),无抱养,至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象发生。 我们夫妇二人郑重承诺:

1.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件真实、准确、有效。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有违法、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女方:

承诺人(签名):

男方:

年 月 日

平兴乡计生办诚信承诺书

乐山市中区平兴乡计生办愿意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优质的计生服务。

1、我们的电话2670002和乐山市中区计生阳光语音热线12356随时为您解答计生政策,接受你的投诉和建议;

2、我会立即为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50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生育证》;

3、我会在每月的例会中告知您村的计生员本月的主要工作,在奖扶和特扶的申报期内,我会和您村的计生员一起进村入户宣传,并及时通知您领取该物款。

4、如果您家有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我和我的团队愿意为您提供老年人养生保健知识、家庭婚育与生殖健康咨询、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期孩子关怀和帮助;

5、如果您和您的家人意外妊娠或是正常取、安环,我们可以免费为您提供免费计生技术服务,并为您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也请您家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参加我们提供的免费环情孕情监测服务,

6、如果您的家庭违反了计生政策,请不要躲藏,逃避不是长久之计。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并且协助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我的工作离不开您的支持,欢迎您对我的工作进行评价。当然,我希望亲自聆听您的建议和意见哦。

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服务承诺书

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服务承诺书 广大诚信计生户:

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特向本辖区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如下:

一、主动上门宣传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健康知识和资料;

二、对服用避孕药具人员按时发放所需药具;

三、及时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

四、按时开展诚信计生评议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确保全部到位;

六、坚持依法管理与服务;

七、如对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不兑现,请向阳关路社区党总支委员会投诉。(社区电话:0937-2600134)

计划生育服务站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1、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

2、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内容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指导乡、村(居)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本站及乡镇(街道)计生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药具、新技术培训与指导;

二、服务内容:

放、取环、人(药)流、皮下埋植、引产、(男/女)结扎、不孕不育诊治、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随访服务、环情孕情检查、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生殖健康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服务对象:

全区广大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

四、服务承诺: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

2、积极为育龄群众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群众满意。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关心群众,随到随做,不推不拖。

4、指导育龄群众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维护和尊重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权利。

5、认真施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技术常规,严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手术事故的发生,保证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

6、认真宣传人口计生政策,耐心解答育龄群众提出的问题。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政策,不乱收费。

8、严格遵守技术服务道德规范,不施假手术、不做假检查、不出假证明。

9、不以权谋私,不卡拿索要,不收受红包、礼品和财物。

10、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诺,愿按相关法规接受处分,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五、联系和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1111111监督电话:11111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我站公开一下承诺:

一、免费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如国家和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婚育生殖保健、性保健、不孕症、防治艾滋病等有关科普知识)。

二、对来战手术者和就诊患者,做到及时热情接待,不拖拉、不推诿。语音文明,耐心细致,实行首诊全程负责制。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绝不乱收费、多收费,收费有财政部门正式发票。

四、实事求是,绝不夸张,虚报病情。

五、以过硬的技术、热情的态度,做好文明优质的服务,保证手术准确、快速高效,杜绝假手术、假证明、杜绝假数字的发生,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六、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实行保护性医疗服务,为对象保守秘密。

违反以上服务承诺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办公区域内设置意见箱。监督举报电话:0719--8882401

(责任编辑:syfk120)联系电话:0719-8881120 私密qq(点击咨询):

医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49号(二堰红绿灯口)

公交路线:乘坐4/ 5/ 7/ 8/ 9/ 10/ 15/ 29/ 67路到(盐业公司)下,向北100米红绿灯处即到

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如有问题请点击在线咨询,就医请选择正规妇科医院机构。

计生办为民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泗店镇计生办根据职能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服务工作,特向社会及服务对象郑重承诺如下:

一、强化人本意识,推行优质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控制“三大工程”,向育龄群众提供查环、查孕、查病、避孕药具及计生“四术”服务;大力开展“关爱女孩”、“生育关怀”、“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时为流入人口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及婚、孕、育、节育等技术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二、强化服务意识,密切干群关系。牢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动自觉地为群众服务,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服务,高效务实。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全面兑现计划生育奖扶制度、特扶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有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实际困难。

三、强化公开意识,推行阳光政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全面公开生育、节育、奖励、惩处政策。公开各科室职责、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内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认真开展“两非”专项整治行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优化计划生育秩序,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计生办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事质量;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六、强化廉政意识、促进行风建设。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人口计生工作者工作纪律。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做好包村工作;完善包保责任制及工作调度制度等,开展调研督导,把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成效。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监督电话:5431241

泗店镇计生办

洛阳路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洛阳路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廉洁勤政,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服务形象要求:主动热情,文明用语,服务周到,仪表端正。

三、承诺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

四、承诺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二孩《生育证》上报材料的审核;出具、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受区计生局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服务承诺公开电话:84853123

监督电话:84853936

2016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八篇

这是一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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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2016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第九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县校车办,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村(社区)、学校、幼儿园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校车安全协管员。

三、工作目标

总结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力争用6-8年时间(以下称为过渡期),建立健全专车专营的校车服务管理机制。

四、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乡镇组织、公司管理、家长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校车服务公司管理机制,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提供公司化、专业化的专车专营服务。

(一)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

(二)乡镇组织。学生上下学接送必须严格遵守“保安全、不误时”原则,“实行七定”工作方针,即“定接送线路、定接送地点、定接送车辆、定驾驶人、定随车照管员、定限载学生人数和座位、定实名制乘车交接签名手续”,各乡镇与校车服务公司要根据需乘车学生数和乘车学生居住情况共同制定学生接送方案,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各乡镇要按要求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承运协议和交通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监护人(家长)和学校分别签订接送协议。

(三)公司管理。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按程序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不得从事其他客运业务)。校车服务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法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行车日志、逐日登记制度、车辆定期检测制度;专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经县交警大队核定后加挂“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交警部门的审验。幼儿园自有校车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开。

(四)家长分担。学生每期乘坐专用校车上下学的费用,由家长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五)部门监管。

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细则,批准乡镇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960元的奖励。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四)年满60周岁。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的工作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全部;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在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的工作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全部;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其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320元的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620元的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级每年3600元,二级每年2400元,三级每年1200元,四级每年600元。

第四条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一、凡独生子女在县域内录取普通高中时总分加10分;对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女孩,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给予倾斜,在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货款或相关扶持时予以优先。

二、在发放当年新增沼气池、太阳能热水器、高效生物质炉灶项目补贴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不低于80元、50元、50元(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

三、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给予倾斜,其中困难户的子女考上全日制大学的,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四、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按政策享受优惠。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在享受城镇医保特殊病种补贴时每人增加200元。

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分配廉租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对其提高15元的救助标准。在安排临时救助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困难户予以优先。

七、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特困户减免数字电视开户费100元、每年免收两个月基本收视费。

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制度

一、助学救助: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子女入学困难的由县计划生育协会给予2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特困救助: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特困户,由县计划生育协会给予3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死残救助: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伤残,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由县计划生育协会对该户给予3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服务制度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下列免费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

(五)计划生育并发症的诊断和在计生服务站所的治疗。

二、凡符合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妻(至少一方为农村居民)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七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上级下拨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和新能源项目补贴的提标部分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予以落实;四、不足部分从年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第八条奖励扶助资金坚持“政府统筹、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对象情况,编制资金发放计划,管理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章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涵盖的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政策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救助金和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金的对象进行揭发。

三、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涵盖的对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二、如实申报本户相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登记。

三、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享受有关待遇及相关优惠政策后,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原已享受的有关待遇必须全部退还原发放单位。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依法追缴。

第五章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按照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深入宣传计生优惠政策,使群众普遍知晓;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奖励扶助资金的运行、发放情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或因管理不严造成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或错报、虚报奖励扶助对象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将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及综治单位利益导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分类按时段考核,及时公布奖惩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省市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原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这篇南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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