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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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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一
《法庭辩论学总结》

法庭辩论学总结

【引言】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可想而知,学好法庭辩论学是十分必要的。我想,学校也许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我们大二的时候给我们开了这门课程。经过这学期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收获了很多,也明白了很多。

一、收获

(一)理论

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了解到了法庭辩论的含义、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甚至,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庭辩论的步骤都有了些了解。记得,第一次看法庭审判的时候,我很纳闷,为何法官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结。而且,法官在下判决时,还提到了庭审过程中一些没有提到的细节,这些审判人员怎么毫无根据就定案了,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提及呀!现在,回想一下自己是多么的幼稚。因为,在法庭辩论之前是有一个准备阶段的,在准备阶段,都已经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事实调查,所以在庭审时,法院已经知道了案件基本情况了,也就不是毫无根据的断案。法庭辩论的准备阶段,除了有事实调查外,还要有法律论证。作为公诉人、辩护人、原告或者被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先确定辩论角度、拟定辩论提纲、确定辩论策略、撰写好辩论的书面材料。所以说,在辩论之前,是要做充分的准备的。

在开办模拟法庭期间,我又学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及这些规则原则的具体适用。

(二)实践

通过老师全面而又细致的讲解后,我知道了如何写一些法律文书,如证据目录、辩论提纲、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而且,在一开始写辩论提纲时对于原、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该如何解决,我是不知道的,但通过后来到的学习,我知道了当原、被告为法人时,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除了学会了一些文书的写作外,我还学到了一些辩论技巧。就发问方法而言,我知道了我们可以采取正面发问、迂回发问、接连发问、假话真问、提示发问、重复发问的方法。记得,老师在这块儿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武则天在被萧淑妃和皇后指责杀死了自己的女儿时,武则天巧妙的发问,让自己躲过了一劫。武则天,并没有直接证明自己没有杀死自己的女儿,而是利用一个一般母亲都有的爱子之心,问萧淑妃能否杀死自己的孩子。她以萧淑妃的否定性回答,来证明自己作为一个母亲完全不可能杀死自己的孩子。但事实是什么,她的女儿确实是她自己弄死的。我想,这种假话真问用的真是恰到好处。但是,萧淑妃、王皇后作为回答者,应该先明确武则天发问的意图,然后对能否定的就否定。例如,她们应当明确虽然武则天和萧淑妃同为母亲,但同样是母亲也是有区别的,并不能证明武则天会像萧淑妃一样不去杀自己的女儿。再说,王皇后完全可以根据御医的结论来否定是自己用被子将武则天的女儿闷死的。当然,除了学会一些发问和回答方法之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其他的辩论技巧,在此就不一一阐述了。

(三)其他

同时,通过对法庭辩论学的学习,我还明确了什么叫团队合作,什么叫分工明确,什么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经验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发现提升学习能力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之前从未接触过这些东西,所以具体实施时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在寻找案例时,我们组就花费了很多时间。我们由于专业基础知识的欠缺及不牢固,找到的一些案例都被老师给否定了。其实,我觉得我找到得到那些案例还行吧,但是经过老师一辩论,真的就不符合老师提出的辩点多、可辨性强的特点。

后来,我们组的组长就找了一个李阳离婚案,经过讨论决定,我们就用这个案子了。于是,我就开始着手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写作。清晰地记得,为了写这些证据目录和辩论提纲,我在星期一晚上奋战到两点。

星期二的时候,我和我们的组长先请刘老师看了一下我们写的东西,刘老师看后给我们提了一些意见。然后,我们又将案例交给姜老师看,但是姜老师说这个案例已经有判决结果了,我们这无异于投机取巧。虽然查了大量法条和相关案情,才把证据目录和辩论提纲写出来。哎,一切又得卷土重来,我们又开始新的一轮案例大搜索。

最后,在老师的协助之下我们终于把案例敲定了。敲定案例后,我们又开始新一轮的法条大搜索,新一轮的法律文书写作。在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写完之后,我又开始了模拟法庭剧本的编写。虽然,一开始我也想像其他小组一样,放弃一开始选择的案例,到网上下载一个完整的剧本,然后改一下名字和相关信息,然后直接排练。但是这个案例实在是来之不易,所以我们组长坚决让我写这个案例的剧本。

当然,写剧本也不是凭空想像,为了尽可能的贴近实际审判,我看了好几个版本的模拟法庭剧本。最终,我敲定按照一个视频的流程来编写这个案例的模拟法庭剧本。

在写完剧本后,我们又开始了排练工作,排练中,大家都很努力。但我也明白了什么叫万事开头难。所以说,如果在一开始我们在案例敲定之后,先问一下老师的话,也就不会做那么多的无用功。不过,这些都给我带来了经验教训,让我今后也会少走弯路。

三、计划

这次学习整体上是不错的。但是,我在模拟法庭上有些紧张,所以事先充分准备的话也会忘了一些。我想,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实践,尽量克服自己的紧张情绪,做得更好。

法庭辩论学的教学体会

【引言】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这学期的法庭辩论学教学已经圆满结束。我想,这次法庭辩论学的教学,真可谓是教与学的互动,及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这样一种教学模式,让我收获颇丰,体会颇深。

一、收获

(三)理论

通过老师的教学,我了解到了法庭辩论的含义、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甚至,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庭辩论的步骤都有了些了解。记得,第一次看法庭审判的时候,我很纳闷,为何法官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结。而且,法官在下判决时,还提到了庭审过程中一些没有提到的细节,这些审判人员怎么毫无根据就定案了,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提及呀!现在,回想一下自己是多么的幼稚。因为,在法庭辩论之前是有一个准备阶段的,在准备阶段,都已经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事实调查,所以在庭审时,法院已经知道了案件基本情况了,也就不是毫无根据的断案。法庭辩论的准备阶段,除了有事实调查外,还要有法律论证。作为公诉人、辩护人、原告或者被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先确定辩论角度、拟定辩论提纲、确定辩论策略、撰写好辩论的书面材料。所以说,在辩论之前,是要做充分的准备的。

在开办模拟法庭期间,我又学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及这些规则原则的具体适用。

(四)实践

通过老师全面而又细致的讲解后,我知道了如何写一些法律文书,如证据目录、辩论提纲、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而且,在一开始写辩论提纲时对于原、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该如何解决,我是不知道的,但通过后来到的学习,我知道了当原、被告为法人时,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除了学会了一些文书的写作外,我还学到了一些辩论技巧。就发问方法而言,我知道了我们可以采取正面发问、迂回发问、接连发问、假话真问、提示发问、重复发问的方法。记得,老师在这块儿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武则天在被萧淑妃和皇后指责杀死了自己的女儿时,武则天巧妙的发问,让自己躲过了一劫。武则天,并没有直接证明自己没有杀死自己的女儿,而是利用一个一般母亲都有的爱子之心,问萧淑妃能否杀死自己的孩子。她以萧淑妃的否定性回答,来证明自己作为一个母亲完全不可能杀死自己的孩子。但事实是什么,她的女儿确实是她自己弄死的。我想,这种假话真问用的真是恰到好处。但是,萧淑妃、王皇后作为回答者,应该先明确武则天发问的意图,然后对能否定的就否定。例如,她们应当明确虽然武则天和萧淑妃同为母亲,但同样是母亲也是有区别的,并不能证明武则天会像萧淑妃一样不去杀自己的女儿。再说,王皇后完全可以根据御医的结论来否定是自己用被子将武则天的女儿闷死的。当然,除了学会一些发问和回答方法之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其他的辩论技巧,在此就不一一阐述了。

(三)其他

同时,通过对法庭辩论学的学习,我还明确了什么叫团队合作,什么叫分工明确,什么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体会

(一)可取之处

我们的老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并没有一味的往我们的脑子里灌输知识,而是在不断地启发我们思考。通过思考,我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得到了提高,学习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例如,在讲辩论技巧时,老师举了一个例子,就是讲一个被告人在证明自己所出产的锅的质量非常好,所以将他带到庭上的锅砸到了地上,但他带来的那个锅,却被他自己砸开了,这时,他该怎么为自己辩解。案例一出,同学们就开始积极思考,踊跃回答。有人说:我的锅质量很好,我今天带来一个别的厂仿造我们的锅,所以砸到地上碎了,所以说原告买的是仿造我们厂出产的锅。另外一个同学说:这个锅是我故意砸坏的,我想告诉消费者,我们的锅质量虽然好,但是你得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但不一会儿,就下课了,老师没有告诉我们答案,而是让我们继续思考。课后我想,作为被告是不是可以这么做,被告先看一下锅上的标签,然后回答:呀,我们产的锅的质量太好了,就在我坐车不注意的一刹那,竟被人调换了。

(二)建议

就拿上面的那个例子来说吧,我倒是希望老师最后能给我们一个结果,因为我们上网查找后也没有相关结果,而且我们很想知道结果。除此之外,也就没什么意见了,因为我实在是被老师的知识功底所折服了,接连选的几个案例都被老师给否了。

三、我的不足与展望

这次学习整体上是不错的。但是,我在模拟法庭上有些紧张,所以事先已充分准备的话也会忘了一些。我想,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实践,尽量克服自己的紧张情绪,做得更好。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二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初选模拟法庭这门课时,尚未意识此课程并非比专业课和通识课少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但只有真正用心参与和学习,过程和成果自身才能得知。现此课程也即将只剩下不到两次的共同学习机会,历历在目的求知经过,作为民事组长,得到的不仅仅在于习得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相统一,还在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获得很大的磨砺和提高。

一、自身体会和总结

第一天参加模拟法庭课程学习的时候,面授教师的团队人数实属让人敬畏:六位行政、民事、刑事相组合的指导老师。当正襟危坐从头到尾听完首次授课,寻思到每一位在座学生应当意识到这门课的高要求,与其他课程的差异,严谨的教学纪律等等。总的来说,这会是混学分者的地狱,求知者的天堂吧。

(一) 作为学员

第一,基础理论的扎实与否,在模拟法庭课程上很能得到检验。一向只懂得重理论轻实务,在许多教学环节上总遇到瓶颈。特别是民事庭和刑事庭学习,许许多多的程序问题让自己难以下手解决。面授老师多次强调着不会给我们再次耗时讲解具体理论,而是会在理论和实践二者环节上解惑,这使得自己会在理论的再次学习必须更具自主性。此次的神木法官案的模拟庭审前准备,从头到尾考验了自身一番的法律素养和知识,许多基本技能全然都在模糊边缘境况,只能通过查询大量知识以及向老师咨询讨论,通过指导老师的点睛确实能少走弯路,例如,关于案件的症结点该如何下手,如何就上诉方作答辩和进行辩论等。

第二,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还不够,通过实践得真知。进入大学快三年了,虽然依次学习了各部门法,经过此次的民事模拟庭审,让我好好审视自我学习模式、状态和查缺补漏了很大部分的基础知识。在书写文书方面一直都是处于未知的茫然状态,关于答辩状、代理词、证据目录等等,很多过程都是通过小组成员的帮助和讨论,才能完善。以前一知半解到现在的确造就了许多的障碍。法学作为一门应用门科,知了不行则惘然,实践才能出真知。

第三,社会阅历贫乏,理论和实务变成“两张皮”。 同社会学员相比较,我们社会阅历缺乏,但是系统理论知识可提高积累,有更多充足的学习空间和时间。只研究法律书籍而不接触社会实践(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及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让我想起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从法律内在特质来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作为还未走出大学校园的我们,要求社会阅历着实不符合实际,我们只能尽量在模拟庭审类似的实务训练尽心尽力。

(二) 作为民事组长

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平日里的考勤、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等等,虽然琐碎,但要自身许多的用心、责任、坚持和理解。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

作为老师和学员的衔接媒介,理解和被理解有时的确看似重要,但是在其位谋其职,要你需要投入的是一份尽责。始终坚信那句话,难事的解决不怕你多宏达的计划,而是你用心的坚持,脚踏实地做好分内的工作,你所承受的艰辛将会是你的财富。很感谢指导老师给予自己这次锻炼以及组员的学习工作配合,让自己的处事、解决问题、协调、学习能力大有见长。

(三) 模拟庭审的总结

此次模拟庭审,采取实例案件和主体虚拟的模式。我们组分配到的是原告张继峰、王和霞与被告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陈旺荣股权确认纠纷的二审一案。此案件一直尚处争议,在了解案情、着手书写文书、辩论准备、小组讨论、庭审演练、道具准备等一系列过程,回顾了指导老师三次以上的讨论记录要求,竟意想不到我们的讨论次数已经不可计数,许多学员的态度都较为端正和积极。案件的实体问题也曾让我们过不了坎,在指导老师耐心的主要讲解和提点下,多次和不同的老师通过当面咨询、邮件来往等许多途径和方式,步步为营吃透案件。

这次庭审中担任了被上诉方的案件代理人,实际在书写文书、证据和辩论准备有极大提高,学以致用。但同代理人的法律素养要求相比,我们被省略了许多,例如,接触和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倾听,诉讼成本的考虑等,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战,大体由于主体虚拟性的原因。庭审前的案件准备工作时间相当充足,可是由于演练次数并未达到目标要求,以至于程序上稍显唐突和差错,特别是在审判组对整个庭审进度控制,代理人和审判长、审判员等法律措辞不当,也造就了开庭前工作的瑕疵、庭审当日的拉扯辩论、法庭结束的程序不当和摄影工作未能达标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犹新记得授课老师的那些箴言,现在出错比以后的真正庭审差错更来得有价值。

虽然在最后的点评中有较多的批评教诲,但是我们也能得到了其他组学员和老师的肯定,付出总有回报,至于回报的体会应当与你在这次工作学习中的投入成正比的。模拟庭审是一次很值得的经历。

二、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模拟法庭运用诊所教育的教学方法,采取团队教学、实例解剖、学生主动的模式,让我

们了解实体、程序,培养书写司法文书、解决程序与实体疑惑的能力。但是究其教学目标来说,在教师领导下让学生参与,提高学生学理能力、撰写文书能力和实践能力,其中就学理能力并非能达到期待要求和结果。首先,本门课程仅有十七个周的学习时间。其中,三周关于课程学习的总论,三周外邀法官、检察官、律师座谈,八周的模拟庭审准备,三周的开庭,另有三到四周的旁听庭审,学员关于学理知识的提高缺乏充足的指导教学时间。其次,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员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综合,提出几点拙见。

第一,教学时间适当增加。本就作为一门选修课,较多学员只为获得该门课的三个学分。但是通过教学纪律和目标要求,本门课程应当不以选修对待。通过教学时间增加,学员获取知识的空间范围定能扩展,当然不可避免也会对授课教师产生较多的教学压力。

第二,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学员虽然已经通过三年在校时间依次学习了三大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并未能直接游刃有余的运用。若通过教师再次的主要理论授课和学员实践参与,学员的认知和实务会得到较好的结合以及提高,知行合一,才是本门课程最佳目标。

第三,增设免费对外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基本和法律诊所无差异,而诊所在建立法律援助这个模块上可以给模拟法庭教学较好的示范和学习,学员通过模拟实训和对外真实法律援助,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能提高。增设法律援助中心也应考虑教学成本、远景等因素。

以上几点建议实则是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认真思虑而提出,采纳与否乃后话。

三、结语

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带给自己的太多,言有尽而意无穷。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这门课程。虽然需要比其他课程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但是希望能够多有此次的学习机会。感谢授课老师和学员的教学配合。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三
《对2008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对2008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08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由于是否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的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导的“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的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

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辨论的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的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的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方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理性观念。

3、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的焦点,精确地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适时行使

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和协调发展的趋势。

4、举证责任划分得当、质证充分、认证准确。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合法庭调查的重点指导、引导和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进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的认证理由比较充分,认证过程的逻辑性较强。

5、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处理得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的案件中注重庭审引导,控制职权发问的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审的指导与控制,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的的实现。

6、人民陪审员履职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审判长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功底和娴熟的庭审技能,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的其独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风貌。

7、当庭宣判适当。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决主文表述正确。

三、存在的问题

1、有的法官法槌使用不规范。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情况。

2、有的庭审割裂了讼争焦点与法庭调查、辩论之间的关系。法庭调查、辨论等不能围绕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官归纳的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

3、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有待于提高。对庭审中出现的预料之外的问题,有的法官不够沉着。庭审因法官的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的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的严肃气氛。

4、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仍需加强。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的情况下,有的法官的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和引导,忽略对庭审的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实或争讼焦点无关的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的庭审过分依赖于控制,不能适当地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的民主气氛。有的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的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

5、有的法官庭审语言尚不规范。法言法语使用的不准确,口头语过多,如:较多地使用了“那么”、“好”等;有的法官庭审提问用语过长、表述不清。

6、当庭认证的论理性应当提高。有的庭审中当庭认证的说理性不强,结论与说理部分脱节,个别说理显得生硬,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感。

7、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尚待提高。个别庭审中,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配合衔接不够及时,有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庭审技能展现不够大胆,时有依赖审判长主审的表现,在主动配合审判长掌握案件每一个小节,避免遗漏上有所不足。

四、需要思考的问题:

1、参评案件的选择问题。本次活动采用了各业务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也有的同志建议在以后的观摩中,采用评委随机选取、随时观摩的方法开展此项活动。采用此种方法,能否减少评委到场而法官因案件变化不能开庭的现象,能否降低因随机选取案件而产生的案件难易差别。对此,请各位法官根据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2、评比标准的设臵问题。本次活动设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能限制了法官庭审技能的发挥。在以后的观摩活动中,可否考虑设定一个较抽象的标准,鼓励法官在规范化和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降低庭审成本,提高庭审的民主与效率。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四
《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0710902 LD

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她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她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多次远离了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点可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五
《模拟法庭总结》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本学期即将结束,同时也就宣告我们两年的专科学业接近尾声了。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顺利地完成了这次模拟法庭的,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 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

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三、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我们共同为我们的教师和校园歌唱吧,预祝明天更美好。这次的模拟法庭是我踏入大学以来参加的最有意义的一次活动,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的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对于我们这些第一次参加这种实践活动的人来说,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收获特别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们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

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后,我们比较感性的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们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不仅在程序上我们有了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在实体上我们同样有一个崭新的认识。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和损害责任赔偿。在了解案情后,我们翻阅了大量关于合同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著作、法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然后对着一案例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们深刻的了解到将学过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并不是我们想像中那么简单。记得老师说过,对于法条的理解并不仅仅在于对它能够熟练的表述,这只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案例面前你要如何去运用,使它对本案情有利。当时,听老师说的时候很简单,但现实中并不然。这次实践,让我们感觉到灵活运用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也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其次,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最后,有一点不能不提,就是再这次活动中,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都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就是力量。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记得准备了一段时间后,我们请来一位法学专业老师给我们作简评。老师对我们的活动很满意,当时我们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就是知道我们的共同努力被认可了。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显得那么重要。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

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总之,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提高了我的能力,丰富了我的大学生活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六
《庭审观摩学习心得体会》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

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

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七
《辩论赛辩论与法庭论辩的区别》

论辩论赛辩论与法庭辩论的区别

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6班

姓名:柳娅婷

学号:2011201291

论辩论赛辩论与法庭辩论的区别

辩论赛指有势均力敌正反双方辩手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论点和论据,双方的观点都不能完全主观地评判谁对谁错,二者都有道理,双方的辩手就凭借自己的能言善辩,凭借自己的思维能力来取得胜利的比赛。

而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从主体上来说,辩论赛辩论的主体可以是具有一般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无论是大小学生,还是企业员工,如果想组织一场辩论赛,就可以选择时间、地点及辩题进行辩论,但是辩论赛常见的一般是大学生辩论赛。在人数上,辩论赛一般会有8个人,双方各有4人,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技巧,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分工。而法庭辩论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的特殊职业身份的人,一般是双方辩护律师,需要其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一定的法庭论辩经验或和技巧,能够良好的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案件事实证据,诉讼方和辩护方各有一名代理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从辩论的目的来说,辩论赛辩论的目的是双方辩手凭借自己能言善辩的语言技巧,凭借自己灵活的思维能力来取得胜利。所以在辩论过程中,双方辩手运用各种技巧,巧言善变,也会凭借气势、流利程度、运用事例的灵活性及自己一方观点知识的聚集性等使优势向自己一方靠拢,同时反驳对方观点,最后赢得比赛。辩论赛论辩的目的不是为了辩论所选的辩题的对错,只是为了说服、驳倒对方、取得一定的优势,赢得比赛的一方便获得荣誉。而法庭论辩的目的是为了调查,通过双方辩护律师的辩论,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明了。如在缪德政杀人案中其罪与非罪的定论。

从辩论的形式上来说,辩论赛有一定的流程,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会有四个流程,每个环节都有时间限制,总体时间一般在两个小时左右。在法庭论辩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流程不是特别严格,时间也无明显限制,因此会出现个别案件连审一天甚至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从辩论的功能来说,辩论赛是参赛双方就某一辩论赛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是围绕辩论的问题而展开的一种知识的竞赛,通过辩论,可以加强辩手的思维反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竞赛,提升综合综合能力。而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

从辩论的内容来说,辩论赛是就一些社会问题或者长期以来人们争议不止、

没有确定的对错答案的理论进行双方陈述、反驳的论辩,如“人性本恶还是本善”“个人主义重要还是集体主义重要”等。而法庭论辩则是为了事实存在的法律案件,代理律师需要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掌握充分的证据,并且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依事实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方面的说明、补充和反驳。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辩论的现场气氛来说,辩论赛的辩论气氛更加激烈紧张,尤其因为辩论赛有攻辩和自由辩论,这两个环节将整个辩论赛的气氛推到高潮。而法庭辩论更趋向于陈述证据和事实,不会有激烈的“攻”的气氛,但是由于法庭论辩是处理事实存在的案件,因此更加惹人关注,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很有可能会引发学界的争议和探讨。如嫖宿幼女一案中,引发对于幼女的定论,以及嫖宿与强奸的定论,以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是否该归为一类的争论等问题。就我自己听过的辩论赛辩论与模拟法庭辩论,我觉得辩论赛更让人紧张,而法庭辩论更显严肃,但不会出现激烈的碰撞和使人紧张的心态。

从辩论的规则秩序来说,由于辩论赛有严格的时间控制,因此辩手在辩论中需要严格把握时间,陈述观点不能超过规定时间,并且应该显得礼貌和大方;但是法庭辩论是为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所以其要求更加严格规范。如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等。

从论据、判断、论证、推理上来说,辩论赛辩论中,辩手可以就某一问题避而不答,如我在一场辩论赛中听到这样的问答:“„„如果某道题有四个答案,你必定是要选一项,你会‘选择’哪个呢?”对方这样回答:“如果我知道答案,我当然是不会纠结于‘选择’哪个的„„”这样便很好的避开了对方的问题,即“选择哪一个”。但是在法庭辩论中,一般不存在对方对某一问题避而不答的情况,如果案件存在某一疑问,代理律师必须再次需找证据,查明事实,不能使案件存在疑点。在辩论赛中论辩方必须有明确的论点,如果论点模糊不清,那么提供论据也会分散,不会集中到一点。而法庭论辩中一般是为了达到某一法律结果而展开辩论。在推理论证方面,法庭辩论的推理性要强于辩论赛辩论,辩论赛辩论重归纳,法庭论辩重推理,如代理律师提出“通过化验,发现死者头发里所含铬元素超过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头发里铬元素的含量”的证据,就可以推理出死者的死因可能是由于中毒或者由于长期处在镉污染的环境中所导致的。但是辩论赛中如果辩手提出某一事实,不过是为了从这个事实中归纳出来能够说明自己一方论点的“点”而已。

从辩论技巧上来说,不管是辩论赛辩论还是法庭辩论,其技巧应该是相似的。辩论赛论辩特别重视进攻与防守的平衡性。只攻不守,或者只守不攻,一般都达不到辩论的目的或者难以表达清楚己方观点。在法庭论辩中,虽然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

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如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除此之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或者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

从心理控制方面来说,无论是辩论赛论辩还是法庭论辩,都需要很好的心理状态,都需要沉着冷静。但是法庭论辩不仅要调整好自身的心理状态,还得把握对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的心理,有的证人在法庭会翻供,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从他们的心理表象出发,循循善诱,或者严词以对,是他们说出事实的真相或者由于回答的矛盾被迫道明事实。并且在法庭论辩中,如果代理律师不够沉着冷静,可能会说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话,这就给了对方反驳的理由。在辩论赛辩论中,如果辩手能够控制自己的心态,一般就会有良好的效果,一般不用特别揣测对方的心理,但需要从对方的陈词里寻找反驳的契机。

从个人修养与风格来说,无论是辩论赛论辩还是法庭论辩,都需要礼貌用语,体现个人修养与人格魅力。由于辩论赛辩论有攻辩与自由辩,尤其在自由辩论环节,如果不能够礼貌用语,或者心平气和,就回导致该环节似乎是一场吵架,而非一场辩论,就会影响整场辩论赛的气氛和留给人的印象,也违背了辩论赛的精神与理念。在法庭论辩中,代理律师应该尊重对方人格,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也应尊重对方生活,避免他人隐私,对于对被告人的询问,应该按照“无罪推定”的规则,站在“无罪推定”的角度上,尊重对方人格,不可厉声讯问。对于证人翻供的情况,应妥善处理,及时应对,运用法律语言技巧予以解决。而不是说出“你怎么能够翻供”诸如此类的语言。我看过一个关于案件的审庭,特别佩服里面的那个公诉原告律师,她说话就是有理有据,条理清晰,而且语速平和,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面不改色,所以我觉得不管辩论的情况怎么变化,只要保持自己冷静平和的态度,即使没有胜,对方也会敬佩你的。赢不了辩论,至少可以赢得气势和气场。

所以不管是从主体、目的、形式、功能、内容、现场气氛、规则秩序、辩论技巧上、心理控制方面还是个人修养与风格方面,辩论赛辩论与法庭辩论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但其显示出更明显的不同,这就使得辩论赛辩论与法庭辩论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和魅力,因此才能够吸引不同的人群去辩论或模拟辩论,去现场听辩论。不仅是辩手、代理律师增强应变能力和经验基础,观众和旁听人员都能从中获得不一样的的知识和感受。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八
《法律知识经典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庭审辩论个人总结篇九
《法院庭审记录心得》

暑期法学社会实践心得

小组成员:王全文、赵佩玉、罗江滨

学号:王全文:

赵佩玉:1101096

罗江滨:

根据学院要求,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法律实习。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天气晴。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三人驱车来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检,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大厅。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不过我们之前也有所准备,查阅了这个法院的相关资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75年,管辖一个市、四个农牧团场、二个厂矿,人口35万余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4个职能部门和督察室、综治办2个内设机构,年审理执结各类审判执行案件8000余件。办公用房除院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外,还建有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党组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档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法官学习室、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接待室及网络机房等。于是我们向一楼的安检员询问了刑事审判庭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两个案件,一是关于一名维族姑娘的盗窃证据确认案,二是关于一名男子抢劫并故意伤人案的审判。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公诉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质证,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参与下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案件逐渐变的清晰:一、一名年轻的维族姑娘在石河子大学的教室中进行盗窃,但在盗窃之后出于悔意想自首,但是却在自首时没有向保安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不属于自首,因此还是以盗窃罪定;二、一名维族男子在某日早上对正赶去上班的一名女子实施抢劫,并且在抢劫的过程中将女子打伤。经过调查,这名男子还有前科,这次属再次犯案,因此需要严惩,但是司法鉴定其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判定其抢劫罪和故意伤人罪名成立,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判有期徒刑三年。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例如,对于该维族姑娘的行为要有监控录像和她本人和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才能确定她的行为是否犯罪;对于维族男子的行为也应提供他本人和被抢劫者的证言才能确定,包括他的精神鉴定报告都要经过专门的部门来鉴定才能举证。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案件一中,维族姑娘向保安自首,但是却说其是在找人,没有说明其真正目的,因此不算作自首。自首必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在案件二中,虽然维族男子在之前犯了强奸案,被判出狱后再次犯了抢劫和故意伤人罪,但是念其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在量刑上可减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20%到40%的范围内从轻判处。根据以上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他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他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他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多次远离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的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些可笑,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有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这是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四、审判的程序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建议: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在量刑上体现出来,同时还应在对其的劳动改造中教育其学会独立生活,让他知道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去争取来的,而不是靠触犯法律,强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的,不能伤害他人。这方面应该交给专业人士进行诱导。其次,对于年轻人的犯罪应当征询其真实想法,考虑其犯罪动机,若是真正悔改就尽量从轻惩处,让他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用有限的时光去奉献社会。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一个半小时多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从法官的身上,我们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因此,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还需我们深刻地学好法律知识,并付诸于实践!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们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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