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工作总结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4    阅读: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第一篇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的通知》要求,我局运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

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管理职权,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

监督,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

活动,对非法、违规经营、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

得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

见》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落实了工作

措施,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顿治理工作。

我们重点加强了对辖区内客货运输及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水上交

通运输行业的监管,依法整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货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并联合相关部门

治理无证无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厂店(以下简称路边店)。同时,

努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着力提

高群众守法意识,逐步完善查处取缔工作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

费者正当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打击“黑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

(一)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我局为此在行动

前期进行了大量的摸底调查工作,从2011年2月至4月,抽调业务能

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对客运线路、车站、城乡结合部等

旅客集散地,进行了调查登记工作,初步掌握一部分辆嫌疑非法营运

的“黑头车”。同时,确定了火车站广场、县医院门前、跃进门广场、

大圆盘等场点整治区域,摸清了非法营运车辆的大体活动情况,为道

路非法营运整顿治理行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实

的第一手资料。

(二)领导重视,“打黑、维稳”两手抓

局领导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活动,亲自挂帅带队,指导工作。在

行动开展之前,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安徽

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工作措施。运管所同时确定了

打击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名单和分组,严格要求了执法人员的行为、举

止、组织纪律和执法程序。

打击非法营运行动,以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我局组织

区运管所在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之时,着力创建和谐、安全和舒适的人

文社会环境,高度重视社会稳定维护工作。执法人员在对重点区域、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重点路段进行盘查时,对发现的可疑车辆除登记之外,同时进行了相

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耐心解释、引导,得到了社会群众和部分车主

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经常性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执法人员采取备案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了车牌、车型和驾驶员等情况,

当场给予了警告。在近几个月的打击活动共查处“黑头车”约65台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严厉的处罚。

(三)加强宣传,深挖社会舆论正面潜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在进行打击道路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当中,县运管所高度重视

宣传的力量,着力于广泛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力争社会广大人

民群众的支持,力图在给予行政处罚之前正面引导非法营运车主、司

机停止违法行为。通过有关法律宣传、案例评析等方面工作,深挖社

会舆论和宣传的正面潜力,努力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和谐社会环

境。目前,打击非法营运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

三、强化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的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彻底落实上级

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运管所组织了执法队伍,

对全县无证机动车维修店(以下简称路边店)和“黑驾校”进行了专

项整治,整治重点是:清理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查处路边店占道经营、随意排污,造成油污污染路面,妨碍道路畅通

安全和非法进行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一)重点整治的区域和路段

本次重点整治的区域和路段集中在101省道穿城路段,重点针对

影响较大、污染较为严重的路边店约16家进行了集中整治,查处“黑

驾校”3家。

(二)执行检查中确保稳定

在执法过程中,随时掌握执法现场情况,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稳定。

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及宣贯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发告知书、宣传单,告知经营业户取得行政许可

的合法程序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的必要性,对部分不理解我们工作

的经营业户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耐心的指导。同时,在公安、工商部

门的大力配合下,保证道路畅通,高度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

了社会的稳定。

(三)执法检查情况

在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进行了统计。按照

执法程序责令停止经营户数6家,其中:汽车维修停止经营户数3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1家,签发违法行为通知书2家,现场制止清

除油污户数12家,拆除维修摊点占道摆放旧轮胎5处约80多个,现

场整治修理店工具乱丢乱放污染路面、秩序混乱现象9家。

二、存在问题

虽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任务艰巨,

困难重重。

(一)是查处难。“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想

方设法与执法人员捉迷藏,打游击战,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冲

卡逃避检查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二)是取证难。由于大部分群众和乘客对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不配

合不理解,甚至抱着同情车主的态度,帮助作伪证,使执法部门的调

查取证工作十分艰难,明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车辆,但因无有力证据而

无法查处。同时,现在“无证无照经营车辆”反执法能力也越来越高,即

使人赃俱获,一些“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车主也是百般抵赖,更不愿配

合接受调查。

(三)是处罚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无

证无照经营车辆”的处罚为3—10万元。大部分车主以家庭经济困难为

理由,不愿接受处罚,还到所里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杀”、报复相威胁。

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也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

(四)是经费短缺、检查装备落后、执法人手紧缺,给执法工作的进

一步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行动,为巩固已经取得的

成效,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我们将在县查无办的领导下,进一

步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向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业户、市民、驾驶员广泛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的治

理机制。二是建立完善有效的联合行政处罚工作方式,有效的打击部

分社会影响恶劣、情况严重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

的。

XXX交通运输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第二篇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xxxxxx的通知》查无办〔xxxx〕x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今年的两次专项整治活动,xxx实现了对无照经营“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归纳起

来,主要有如下几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一、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层层抓落实。

今年4月中,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镇成立“xx市xxx查处无证无照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x任组长、xx书记xxx任副组长、成员有镇工商、公安、卫生院、安委会、劳动保障、农业、司法所、国土所、供电所、电信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工商所,具体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无证无照行为查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从4月20日-27日及9月1日-7日,我镇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意义,目的,两个行动阶段共计张贴横额7幅,宣传标语136张,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气氛,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

摸清了无证无照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制定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

三、大力开展两次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收到预期效果和目的。

在今年的两次大规模的4月20日-7月30日及9月1日-11月30日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我镇集中优势兵力,规范办案程序,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罚处理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无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前后两次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2次,检查经营主体380户次,发出书面、口头预警50多次。现已全部依法补办相关证照。

通过这两次的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从整个行动的工作动态和成效来看,增强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自觉性,提高了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对典型案例通过及时予以曝光,起到了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自觉抵制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了我镇健康规范秩序的氛围。

今后,我镇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继续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xxx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6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第三篇

一、组织领导

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制度,工商、公安、国土、安监、卫生、人劳、民政、房管、建设、城管、电力、发改、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体、广电、农业、烟草、通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处)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镇(处)汇总后,报县政府。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三年大变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动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三、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镇(处)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以上这篇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6无证经营清理整治工作计划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第四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

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城乡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

—2—

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建筑机械设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从事演出、娱乐、网络文化市场、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电影、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地面卫星电视、广播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医疗机构、供水机构、消毒产品、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动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人社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

—5—

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经信局。负责对从事供电经营等须经工业经济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畜牧局水产局。负责对从事兽(渔)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渔业捕捞、水产苗种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联通、移动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对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同一行业同时涉及到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联合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局长为联络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

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完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在接到抄送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县工商局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县工商局。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取缔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要耐心宣传政府法规,督促、引

—8—

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办理证照;对贫困户、下岗职工办理证照,要给予扶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屡教不改、违法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决依法取缔。

(四)加强宣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这篇无证经营清理整治工作计划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6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半年总结 第五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8月1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8月1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钢,男性、现年32岁、汉族、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村29栋9号,身份证号: 512501197509132733,电话:2030900。 何思善,男性、现年31岁、汉族、家住广东省大埔县湖莒村村下田心小,身份证号: 441422197605110013,电话:13808296661,邵海,男性、现年37岁、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区迎宾街3号,身份证号: 422421197011070019,电话:13659032118,刘红霞,女性、现年36岁、身份证号512501197110102743、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苑30幢45号,职业: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3月1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028539。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禾田橱柜经营部,经营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旧州江北建材城17幢9号,经营范围:橱柜零售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刘红霞(负责联系厂家和进货的业务)、李钢(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何思善(负责设计和售后服务工作)、邵海(负责策划和销售工作)四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人均出资贰万元(合计:八万元)向宜宾市翠屏区致和街魏常金(电话:13909098960)以3256元/月的租金租得门面两间,面积140平方米,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擅自在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从事米兰橱柜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已订购出去12套,共计向订货的客户收取订金8010元,于2016年8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高一期末自我评价或总结600字范文五篇
  • 2023年农村党支部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 高二期末自我评价或小结600字集合6篇
  • 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总...
  •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工作总结【三篇】
  • 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总结范文(通用10篇)
  • 高一期末自我评价或总结600字九篇
  • 学校思政课工作总结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