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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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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学习心得
旅游法的总结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学习心得

自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确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来,全国各地从事旅游业的人员都掀起了学习旅游法的热潮,伴随着炎热的夏日,我也加入了这个潮流中。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颇多,现在我把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 了解新旅游法的指导思想

这次的旅游新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制定目标非常明确,也使我们的旅游市场能够根据法律为依托,使旅游业更加明确、合法化来维持市场秩序,使旅游在人民的生活中带着享受的心情来进行消费。

二、 建立奖惩、公平的旅游机制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这样对我们的旅游市场有极高的竞争力,对于有贡献的旅游公司、个人都实行奖惩的统一制度,使从事旅游行业的人更加敬业。同时良好的公平竞争制度使旅游经营者更加诚信,他们有义务为旅游者做出很好的服务。

三、 旅游者的地位与权力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样就大大提高旅游者的地位,使他们有自主安排的权力,同时平等的买卖交易更深得民心。

四、 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样就摆脱了我们出现的零团费、填坑团,使旅游市场更加合法,导游也不会出现上下两难的场景。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更加的明确,使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服务更加的完善。不管是我们在以后的旅行或者是服务中,我们都要通过正常的程序来保护我们自己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得到一个公平、诚信的待遇。

这次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我一定驾着这叶扁舟于旅行之上,给更多的旅行者带上幸福的旅行,和我一起畅游人间仙境,在仙境中随波荡漾,享受人间天堂。

旅游法期末总结
旅游法的总结 第二篇

旅游法期末总结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关系中,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组织或人,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共同指向的对象。【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信息】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4.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59【(一)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①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②对于这哪是没有标准的,应保存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③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④发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

陷,即使旅游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⑤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二)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平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索赔权:索赔权是指旅游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受损害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旅游经营者索赔的权利。【旅游法的总结】

(六)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旅游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重色轻友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获取知识权:获取知识权也称受教育权,是指旅游者在使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获得与旅游有关的消费知识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受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旅游者享有对服务和商品以及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①立法保护②行政保护③司法保护

6.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①想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手里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果⑤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收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7.旅游安全事故: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的,由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

律责任的事件

【旅游法的总结】

8.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①轻微事故是轻伤

【一万元以下】②一般事故是重伤 【1-10万】 ③重大事故是死亡 重伤 残疾 【10-100万】④特大事故是多人死亡 【100万以上的,性质好严重 影响重大者】

9.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10.出入境证件的种类:①护照②签证③旅行证④入出境通行证

11.海关通道:其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有关进出境物品申报手续。双通道制海关监督场所有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

1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3.食物中毒的含义:食物中毒是指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物或者

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

14.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程序:①申请②核查与颁证③听证④工商登记与公安备案

1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P107

【旅游法的总结】

16.旅行社的概念: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的企业法人。

17.旅行社法律特征:旅行社是具备了法人条件的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②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表现在:旅行社是团体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旅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提供的是安排交通、食宿等旅游服务,并不是服务产品全部要素的直接提供者③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18.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来内地旅游,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

学习旅游法心得
旅游法的总结 第三篇

学习《旅游法》的心得体会

各位同志,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我镇早于今年X月份就开始小规模在内部组织班子领导成员进行了学习,同时旅游区有关部门和各涉旅游的住岛酒店员工、农(渔)家乐经营者分别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对《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的通读,并对其中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自己的四点体会:

第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游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二章从旅游者开始,就对旅游中涉及的对象进行了精确地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第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及旅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关于加快XX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提高XX旅游行业监管水平,《旅游法》系统全面,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对我镇旅游业综合服务水平具有不可估

量的指导意义。

第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本法中多条款项清理解答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第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从业素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问题、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应享有的服务,这促使我镇从事“农(渔)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个字“实”,可操作性非常强。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旅游监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途经。对我镇管理人员而言,可以借鉴本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规范旅游区各涉旅企业、旅行社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对于参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励其规范有序地参与“农(渔)家乐”经营、旅游纪念品经营、农贸市场经营,遇到纠纷之际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调节,共建和谐涠洲岛旅游开发新环境。

第四,不足之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根据《旅游法》的内容,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本法尚预留立法的空间,有关部门亟需健全配套我镇旅游的法规。虽然《旅游法》的内容系统全面,但面对我镇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仍是捉襟见肘,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法规,以统一协调我镇各涉旅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准确进行旅游定位;同时,应尽快修改、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法规,避免出现相关法规“打乱架”。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当抓紧进行旅游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构建完备的旅游法规体系,比如《涠洲

岛旅游区农(渔)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旅游法律法规的配套,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以上仅是本人不成熟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旅游法的总结 第四篇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 (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

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 (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 (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此款条例使得旅游者免去了,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时无人救助无人负责和保护的顾虑。 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

二.在景区管理和门票这个领域有所突破

第四十三条 (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此法解决了部分景区出现的难题,在节假日或周末,根据游客数目的突增,为得到更大利润回报,临时提高价格。或者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门票所包含的旅游项目,使得游客被迫另行付费游览。法规使得收费项目更明确,游客在游览时就不用担心会产生隐性收费项目,游玩的时候更加尽兴。

第六十九条 (景区流量控制)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此法使得游客在游览时不会担心所去景点超过最大承载量,但被利益所驱,隐瞒人数,继续接受游客,使游览拥堵或者没办法游览,或者因此造成事故的情况。

第九条 (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我国景区门票普遍偏高,但是对于特殊人群,几乎没有任何的优惠和便利。在此处《旅游法》提出这个问题,具有建设性意见,但是因为是鼓励,所以在所起的左右到底有多大,还是个不得而知的问题。关于此点,我觉得应该有一些明确规定才对,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管是国有还是被承包,都应该对于特殊人群有所减免和照顾,毕竟特殊人群的特殊性,使得其旅游受限制,国家应该在此方面的关注有所体现。

三.对于旅游从业人员的关注不够

通篇读完之后,发现整篇法律,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比较多的是一些要求和规定,以及处罚的条例。

其中,第三十八条 (导游)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里面似乎只有这一天是关于对于导游人员利益的保护,但其实说来,这一条是远远不足以保护我们旅游行业的主要成员——导游。

也许是因为近年来的报导多数是导游强制游客购物、导游强迫加点、导游打骂游客等负面新闻,所以人们对于导游的印象和看法基本也都是负面的。但是由于之前做过兼职导游和跟一些导游有过交流,才深切体会导游的辛苦和不易。

说到强制购物和强迫加点,导游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是因为导游的收入主要还是来自这里,而不是所谓的导游费用。这一点和旅行社的制度有关。即便游客出了足够多的导游费用,但是因为有旅行社的扣除,到导游手里之后就所剩无几,导游为了生计只得强迫旅客。我想要改善旅行社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

据我说知,很多导游都不是全职导游。因为全职导游的出团补贴跟兼职导游相差很大,而基本工资又很少,所以很多人选择做兼职导游。而兼职导游,旅行社基本不会给其买保险。但是在旅游途中,导游又是很容易出现事故的。我们都知道,在旅游大巴里,有个位置是导游位,而导游位又是旅游大巴里面最危险的位置。因为这个位置,我们失去生命的导游不在少数。同时,导游的讲解又要在旅途中进行,站立甚至行走在行驶的大巴里,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危险性。我记得去年有个报导,是说有个惠经的在校兼职导游在下车时,因为还没下好,大巴车就启动离开,使得女生被卷入车轮致死。旅行社会推卸责任,因为其不是全职导游,而又没有购买保险,那兼职导游所出的事故要由谁来负责呢?

而且旅途中,什么样的客人都会存在,有时候难免会遇到一些素质不高又暴力的游客,对待导游打骂相加,甚至对其生命威胁。导游应该向谁来寻求帮助?

对此,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有提到对这些情况的发生的处理方法,我觉得可以看出其对于导游从业人员本身利益的不重视。我想在保护好导游利益的同时,导游才会给我们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想每个法律的提出都还是有其好的和不完善的地方,我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一点看法和认识。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旅游法的总结 第五篇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 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 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的总结】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旅游法的总结】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 (2)支付劳动报酬 (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2016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旅游法的总结 第六篇

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6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6—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初学旅游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旅游法的总结】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2016旅游培训工作总结
旅游法的总结 第七篇

旅游培训工作总结

2016年我市旅游培训工作在省局的指导下和市局的直接领导下,从完善旅游培训体系,重点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着手,认真开展培训工作,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为全行业所有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向上级部门送训,市、县、企业组织培训等四级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旅游培训工作。全年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送训4批20人次;省旅游的指导,和**市的七个市州联合举办了一期旅游星级饭店总经理培训班和一期旅行社总经理培训班;市级直接组织各类旅游培训班3期;县级和企业组织培训班130期;全年全市共培训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12000人次。基本上达到了每个旅游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一次的目标。

二、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为搞好旅游培训工作打好基础

一是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请分管市长出面争取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项目开展旅游培训,并将旅游培训纳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之中;二是市局党组重视,年初市局党组专题研究旅游培训工作,把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了市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中;三是市局分管的副局长亲自抓培训工作,市级组织的旅游培训班分管副局长都亲自参加并作动员报告。由于领导重视,上下思想统一,各级对旅游培训工作的认识明显提高,为我市旅游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创新培训思路,提高培训工作的实用性

一是利用劳动部门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项目开展旅游培训。今年我们争取市人社局的支持,利用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项目国家财政支持,在旅游饭店行业共举办四期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班,培训饭店从业人员200多人次。二是为落实"国务院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旅游法》顺利实施,组织区县市和各旅行社及市局全体员工学习《旅游法》;三是利用行业活动开展培训。利用旅行社年会请大学教授讲旅行社管理知识,利用饭店评星、年度复核开展饭店综合培训。通过多种培训方式,有效的提高了我市利用培训的效果。

四、促进校企联系,提高旅游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在旅游人才培训中的作用

大中专院校培养旅游人才有规范化、(

五、几点启示

一是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要靠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

二是市培训中心应做好旅游人才的服务工作这是保证;

三是实行校企横向联合,这是达到双赢目的的手段;

四是开展具体实用的培训是旅游培训工作的生命。

总之,一年来我市旅游人才培训工作做了一些尝试和服务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体会和认识,但比其他兄弟市州来还相差很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更加努力,用心把旅游人才培训工作做好。

**市旅游人才培训中心

2015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旅游法的总结 第八篇

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文件要求,**市文物旅游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旅游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标准化为抓手,以强化综合整治为重点,始终把贯彻实施好《旅游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旅游市场得以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我局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旅游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自国务院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后,旅游管理科高度重视,按照领导的部署,制订贯彻《旅游法》实施方案,分发到各科室,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在旅游企业中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共同参与实施。

二、加大宣传,为《旅游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抓《旅游法》颁布契机,加大《旅游法》的宣传推广,结合"5·19中国旅游日",我局于广济门城楼前开展了《旅游法》宣传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向过往的市民、游客派发宣传资料等近1000份及《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200份,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守法的旅游理念;二是组织各县区旅游局深入基层社区、人流集散地,发放《旅游法》的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条幅、字幕等,多渠道为《旅游法》颁布实施宣传造势,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市直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法》宣传活动,向游客发放《旅游法》宣传材料,进行旅游法公益宣传;在局网站开设《旅游法》宣传专栏,透过网路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旅游法》宣传工作。

三、强化学习,提升局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组织业务骨干赴**和**参加"全省旅游质监执法骨干人员学习贯彻《旅游法》培训班"以及"全省《旅游法》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使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人员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更好地依法开展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工作。

四、真抓实干,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对景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场所,开展了3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场查摆并整改问题,巩固、提升旅游服务品牌创建成果。二是扎实推进优质旅游服务建设。制订了《优质旅游服务单位评比活动方案》,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三是要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等单位要严格对照《旅游法》,逐步进行自查、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旅游行政执法情况来看,《旅游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得到明确与细化,以及对旅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禁入,这些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慑于《旅游法》的威力,违法违规行为较前有所收敛,旅游市场环境得到有效优化。

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管理旅游团队的手段,包括统一检查标准,如团队行程表的内容、格式、认定标准,可参考福建**的做法;缺乏导游人员的后续系统监管体系,破解跨区域、跨时段、无质扣的执法难题;

二、没有明确立案标准、合法取证手段手续,执法人员无可适从;

三、对旅游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旅游团队及导游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对象,与其他行业的执法对象不能等同,用传统的执法手段完全不能胜任新的执法需求,需要重新考虑定位;

四、对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购物场所这两个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理的《旅游法》盲区,《旅游法》应有所侧重的给予旅游部门一定的方便或权力去管理,我们相信只有旅游部门才会去管好这两摊地方;

五、《旅游法》出台实施后,由于有关条款都是概念性东西,社会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同时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未配套出台,模糊性与配套制度的滞后使广大旅游参与者难以适从。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影响下,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旅游法》有关内容认识不到位,大部分存在等待观望现象,甚至部分旅行社和导游曲解《旅游法》的规定,在社会传播"《旅游法》不许购物"的错误信息,或以游客存在合理购物需求、部分导游因带团收入骤减等原因而消极对待《旅游法》。某些旅游团队仍存在指定购物场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且手法更加隐蔽;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手段的无力与不足未能有效地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存在进行有效的抑制。

意见建议:

当前正处在旅游行业的调整期,广大旅游参与者的适应期,新的旅游市场运行规则建立期,如果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动完善市场相关机制,不排除"零负团费"等现象的卷土重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执行《旅游法》工作中要发挥好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科学的旅游诚信体系,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以品质赢得市场。为更好地实施《旅游法》,根据旅游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尽快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使适应旅游市场的运行实际,又能科学地对广大旅游参与者进行调整和规范。日前,国家旅游局虽已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下发了旅发[2015]362号通知,但仍须对"不合理价格、指定具体购物地点、回扣等不当得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和量化,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者明理守法提供指引,为旅游行政执法、司法提供可操作性强和强有力支撑的法律支撑。

二、科学修改和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行为重要载体,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原有的旅游合同已经无法适应现有需要,而且内容纷纷繁复杂。《旅游法》虽然对新版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内容、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监管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每个要素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活动。要想加强旅游业的监管,就必须对每一涉及要素实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保护广大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符合旅游市场运行实际的导游人员相关机制。导游是整个旅游团队活动的一环,《旅游法》虽对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导游是一个自由职业,人员变动频率大,又没有自身的权益组织。要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只有建立起导游人员自身的组织建设,让导游人员成为旅游市场中一个独立的主体,才能使导游真正成为旅游活动重要的一环。

五、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标准已不适应现行的物价标准。

六、建立出团系统、导游管理系统,规范出团行程表格式、内容,执法查证内容,立案标准,达到细化量化。

**市文物旅游局

2015旅游局工作总结和计划
旅游法的总结 第九篇

旅游局工作总结和计划

201*年,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年共接待海内外游客**万人次,旅游总收入338.85亿元,同比增长10.39%和14%。其中,入境游客43.95万人次,创汇2.4亿美元,同比下降3.75%和5.66%。全市18家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共接待游客592.25万人次,实现旅游门票收入5.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42%和2.11%。

威海成功入选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全球网民推荐的中国生态城市,全市新增7家3A级景区,A级景区数量达到34家。

一、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实施全域景区化战略,提出了“一核两带八区”的旅游发展空间布局。落实省政府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制定出台了《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及配套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旅游业发展政策环境。创办了“中华三百姓氏免费游威海”、中韩文化旅游季等大型旅游惠民和拉动旅游消费的活动,有效激活了旅游市场;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不断深入,制定出台了《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16)》、《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编制了《开心农场旅游服务规范与评定标准》、《精品采摘园旅游服务规范与评定标准》、《汽车露营地旅游服务星级评定标准》等,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学习交流活动在我市举行。

二、产业拓展打开新局面。乡村旅游实现新突破。编制了《**市环城市旅游休憩带规划》,启动了首批151户乡村旅游“改厨改厕”工程,新增旅游强乡镇4个、旅游特色村5个、农业旅游示范点7个、工业旅游示范点2个、星级农家乐5个,8家采摘和5家赏花园区入选全省采摘赏花旅游目的地,成山镇、河口渔村纳入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打造工程,全省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在荣成召开。“礼尚**”和“**菜”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评定了30家首批“礼尚**”优秀旅游商品企业和7家旅游购物示范点,积极谋划“礼尚**”旗舰店。开展了“美食休闲季、经典**菜”主题活动,与宣传部联合编印的《威海滋味》一书即将发行。

三、市场营销打造新品牌。入境市场有效拓展,创新推出“威韩连线”旅游产品,打造了“赴韩国旅游从**起步,到中国旅游从威海开始”品牌;赴俄罗斯开展旅游推介,在哈巴罗夫斯克、雅库斯克等城市设立户外广告牌,邀请哈巴旅游联盟成员及其媒体记者来我市踩线,与俄驻华使馆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借助与台湾直航机遇,赴台进行旅游推介,加强与台湾雄狮、龙耀山东、豪迈山东等大旅行商合作,在台北40辆大巴车投放旅游车体广告。国内市场持续繁荣。赴东三省、长三角、华北、省内等重点城市开展旅游促销,成功举办了“好客山东贺年会”、“好客山东休闲汇”、仙姑顶庙会、乳山母爱文化节、威海旅游攻略微博大赛、“慧眼看**、妙笔写**、好歌唱**”大赛、乡村休闲媒体采风等活动。营销方式取得创新。修订出台了《**旅游招徕奖励办法》;加大网络营销力度,在淘宝天猫网站开辟“威海旅游旗舰馆”,积极利用百度关键词搜索、谷歌推介平台、腾讯soso街景地图宣传推介威海旅游。

四、旅游服务得到新提升。旅游信息化迈上新台阶,《**智慧旅游系统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旅游触摸屏系统实现联网更新,完成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信息电子认证,制定了《**旅游咨询服务规范》,启用了*楼游客咨询中心。旅游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切实贯彻落实《旅游法》,开展了6次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8次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取消9家星级饭店资格,注销、撤销6家旅行社,连续两季度游客满意度指数排名全省第一。旅游人才素质进一步提升,举办各类培训班13期,培训2800多人次;**宾馆、赤山景区被评为“山东省旅游人才培训基地”。

201*年市旅游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新突破。

一、推进战略创新,在全域旅游发展上谋求突破。启动新一轮全市旅游总体规划的编制,强化旅游规划与其他涉旅规划的沟通衔接。围绕全域旅游发展,推进好运角旅游区打造滨海旅游发展示范区,争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动东部滨海新城优化旅游布局、完善旅游设施,打造旅游业发展新的聚集区。完成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数据库,全面掌握资源状况,科学评定资源价值。

二、推进产品创新,在特色旅游发展上谋求突破。升级海洋旅游产品。大力发展游艇帆船、游轮休闲、海岛生态等新型业态,积极推进**岛等海岛旅游开发。抓住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机遇,积极打造仙境海岸,推进海洋公园、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推进旅游与生态、文化融合发展。依托海草房、老洋房、天鹅湖等资源,推出旅游文化生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影视旅游、修学旅游。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实施乡村旅游“改厨改厕”工程,推动乡村旅游示范点规范接待服务体系,引导各市区组建不同形式、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持续打造特色旅游商品和“**菜”品牌。实施旅游商品品牌推广计划,建立“礼尚威海”旅游商品旗舰店,推出网上旅游商品店;以韩乐坊、韩国食品日用品交易中心等为载体,打造“游**、购韩货”品牌;持续举办“**菜美食节”,丰富“**菜”品种。推动体育、养生旅游新发展。依托海上游钓基地、高尔夫球场等,策划推出威海四季休闲运动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温泉旅游区深度挖掘中医药养生文化,开发中医生态保健旅游新产品。

三、推进营销创新,在重点客源市场上谋求突破。细分入境旅游市场。借助201*韩国仁川亚运会,与韩国大旅行社合作推出“看亚运、游**”旅游线路,持续打造“**连线”品牌,精心策划第二届中韩文化旅游季;借助中俄青年交流年,深化与俄罗斯重点旅行商的合作,加强与俄文相关网站的链接,有针对性的推出符合俄罗斯游客需求的产品;借助台湾客机直航,深化与台湾旅游业界合作,推广**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活跃国内旅游市场。整合全市旅游景区,引导旅游企业联合让利、捆绑发展,探索发行“威海旅游卡”,推动“**人游**”。创新旅游营销方式。利用大数据,科学分析客源市场,加大网络营销力度,联手海内外知名旅游网络营销平台策划开展营销活动,深化与百度、谷歌等着名搜索引擎合作,建立旅游产品特色认证体系,举办威海旅游文化网络大赛,拍摄威海旅游微电影等。

四、推进服务创新,在智慧旅游建设上谋求突破。(

五、推进企业创新,在产业转型升级上谋求突破。推动景区上档升级。加快A级景区创建,积极推进华夏城5A级旅游景区申报,力争环翠楼公园、威海海滨生态旅游风景带、高区林海公园--海水浴场创建4A级旅游景区,年内全市4A级以上景区数量达到12家。推动星级饭店转型发展。着力促进星级饭店转变发展模式,研发新产品,拓展电商业务,加快向多元化、大众化转型发展。推动旅行社品质提升。推广旅行社品质保障系统,推出旅行社招徕奖励办法,培育旅行社业批发企业,引导旅行社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旅游品质。

六、推进制度创新,在发展环境营造上谋求突破。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发挥市旅游发展工作委员会职能,建立适应旅游综合产业特征的协调机制;探索旅游协会管理体制创新,做好旅游协会换届和组织建设工作。加大旅游政策创新力度。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着力探索旅游经营权、门票权质押贷款新途径,引导金融、担保机构支持成长型中小民营旅游企业发展;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景区,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建立旅游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暗访和综合执法力度,规范旅游合同,重点解决旅游合同不规范、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的旅游投诉平台,推动12301旅游服务热线与政府各部门服务热线联动,及时处理或协调解决旅游投诉。完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保障和流量管理制度,深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确保旅游安全。

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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