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 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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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居间协议篇一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
【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介绍、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间环节发挥作用,有的因工程介绍费(居间报酬)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程序。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 “工程介绍费”的观点不一,判决各异。我们有必要对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之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报酬。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案例二
2002年8月,梁某与某建设公司平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接洽
协议》。合同规定,梁某接受平湖公司委托,代理接洽建筑业务信息及联系;对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项目,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合同造价1%的接洽服务费。平湖公司中标后,没有依约向梁某支付服务费,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属居间合同,居间人所负的义务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作为居间人的梁某已按协议向委托人报告了相应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传递了资料,已基本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作为委托人,平湖公司应当支付报酬。200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接洽服务费16.9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认为,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据此,该案所涉及的“接洽服务费”显然不得为居间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双方关于“接洽服务费”的约定属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款项应予追缴,收归国库。
案例三(最高院公报案例)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
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二、法律评析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3)介绍工程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
据以上分析,上述三个案例行为都符合居间行为的性质,案例二、案例三中将其定性为居间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规定:“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1991]798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笔者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司
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如本文案例三中双方约定的居间费高达工程总价的2%,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规范层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1996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经纪人法草案》(第二稿),将经纪人定义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中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注册经纪人和非经注册从事经纪活动的人。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专业提示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二)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并突出工程介绍费的违法性。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间合同都存在违法情况,对于正常的居间活动,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只有在工程居间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存在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的空
投标 居间协议篇二
《居间合同(居间人--投资方介绍人)》
居间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201209061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投资方介绍人: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2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2012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协议。本协议为
法律性文件,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开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
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开发单位该投资项目的成功。 “居间成功”
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委托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
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投标所需的一切完整文件,如在建设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投标文
件不完整,甲方投标文件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被建设单位废标,则乙方不退还居
间费用。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投标后的一切工作。甲方在居间成
功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总标的 %。
2、居间成功后,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之日之间,甲方将前期居间报酬 元支付给乙方;后期居间费用,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甲方工程款按照前款比例,
即 %支付。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应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第五条 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违
者按应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日
投标 居间协议篇三
《工程居间合同-修改版》
居间合同
甲方(居间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洽谈,协助乙方投标,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居间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额的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50%,并在收到第二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居间报酬。
3、乙方应以 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并从居间报酬中扣除;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费用。
3、居间成功的,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经营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活动费用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施工合同金额,否则须按施工合同实际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在前述违约金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投标 居间协议篇四
《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如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 买卖合同并验收合格,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按中标后第三方签约客户购买的甲方产品价值总额的 进行支付,在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投标过程中的报名、标书文件的编制,并根据投标需要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中标后向第三方签约客户提供 产品。
四、乙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的信息资源及时提供给甲方,以利于甲方的标书文件的高质量编制;
2、负责在投标过程中为甲方提供投标顾问服务,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在业务过程中为标书提供意见;
五、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未能
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所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在甲方与签约客户签订合同且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冲抵服务费,并且该借款不计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借款时的约定计算利息,并在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归还甲方借款。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 居间协议篇五
《工程居间服务协议范本》
工程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乙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获得目标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拟将其 XYZ项目的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对外招标。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使其获得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中标。
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就该工程项目,引荐乙方与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乙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3、本合同中“居间成功”是指乙方与建设单位就该工程项目的任一工程标段签订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及有关招标文件,并积极配合乙方协调整个投标过程中的运作及信息沟通,全力配合乙方制定合理有效的投标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乙方逐步入围,直至最后中标,签订工程合同。
2、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在乙方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方签字认可的前提下配合乙方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乙方作为投标人证明其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能力,及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乙方在甲方引荐下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4、如果居间成功,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进度,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方的签字认可。
5、如果居间成功,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须自行承提在投标过程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标书制作,联络运作等全部费用。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居间报酬是指乙方按该工程项目的单个特定工程标段施工合同金额计算或按该工程项目的单个特定工程标段所获取毛利润计算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
2、乙方应按该工程项目任一特定工程标段施工合同金额的向甲支付保底居间报酬;当乙方就该工程项目之任一特定工程标段与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后,如毛利润的 %超过前述保底居间报酬金额时,则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该超额部分。
3、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其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保底居间报酬金额的 %;乙方应在其施工队伍进场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保底居间报酬金额的 %;余额部分按前述规定待乙方与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完毕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4、乙方以现金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无论甲方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承担部分但总额不超过的居间费用。
六、违约责任
居间成功后,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3 款的约定及时全额地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则乙方除应立即全额付清该居间报酬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将纠纷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字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如果至月日,甲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3、如果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的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5、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九、其他事项
1、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投标 居间协议篇六
《广告行业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甲方(居间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委托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开工庆典仪式策划执行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甲方提供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洽谈,甲方提供策划方案、乙方提供效果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单位洽谈的形式,协助乙方投标,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项目的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项目方完全支付乙方项目款。
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该项目策划执行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或未完成提供项目所需的策划方案或效果图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该项目执行完成但该项目部未支付项目全款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 居间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工程开工仪式策划执行项目签订的策划执行合同(以下简称“策划项目合同”)金额的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全部策划项目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3、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4、未促成“策划项目合同”成立以及未收到全部策划项目款项,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并且提供该策划项目的策划方案。
2、乙方提供该策划项目的效果图,确定项目报价、执行方式等。
3、甲方须保证该项目只提供与乙方商洽并执行。
4、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和招标单位的的每项洽谈。招标成功后,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甲方不得干涉活动策划执行,不得索要乙方合作单位、个人的任何联系方式。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业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
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共同义务的,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2、本合同完成后,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违 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 居间协议篇七
《2015居间合同范本》
2015居间合同范本
第1篇: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经营宗旨,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扩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参加该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未中标,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信息,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2、3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2、4乙方在甲方参与招投标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标书的编制。如果能够中标并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3、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标书的编制。
3、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4、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4、2居间成功后,随着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进度支付居间报酬
4、3甲方可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劳务费用等。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6、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6、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七、合同终止
7、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7、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7、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9、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间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意向购买房屋事宜,经过初步协商,双方都认为有继续协商的必要和实际成交的可能,故起草并签署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标的物
乙方将座落于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的房屋推荐给甲方:
(一)房屋权利人,房屋性质:_______,结构: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平方米,实际可使用面积平方米,具体包含。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_______方式获得。
(四)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五)出卖人(房屋出售方,下同)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六)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
(七)其他:;
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完全属实,且没有遗漏。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及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介绍给甲方,并将与该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产权性质、产权有无争议、户口情况等在本协议中列明,重要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在与出卖人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积极努力的做好居间介绍,协调双方意见,尤其是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及日期、登记过户时间、房屋交付、附属设施归属等,若因上述事实买卖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交易未完成,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贷款、签订买卖合同、登记过户、产证办理、房屋交付等相关工作,待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办理出产权证书,且完成房屋交付并办理完交付手续,即视为乙方居间完成。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自乙方完成所有居间义务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付的所有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约定:
乙方居间服务费按照成交房屋合同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在时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所有的居间服务和义务之日起三日内,该笔预付款始转为居间服务费,此前,该笔预付款的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
2、居间未完成时预付款的退还:
在签订本协议后若买卖双方无法对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或甲方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符合购买条件或非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或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后3天内将预付款全部返还给甲方,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诚信原则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甲方未通过乙方就该房屋而与出卖人私下自行成交,则甲方仍应按照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约定数额的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房屋交易相关事实
1、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将该房屋固定装修,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有线初装费,随房附送给甲方。赠送的家具家电具体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卖双方于甲方办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个工作日内至物业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v;并对水、电、煤气的户名进行更名。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物业顾问: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4篇: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出售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售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