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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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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调研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调研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被西方称之为: “东方一枝花”。

我县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389个,其中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370个,乡镇调解组织15个,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全县3个基层法庭、13个公安派出所、检察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还组织公检法司业务股室负责人成立了流动调解庭。目前,我县已经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和行业性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县1600余名人民调解员,时刻在为我县的和谐稳定工作默默奉献。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走访大部分乡镇民调组织,倾听调解人员以及乡镇干部的意见后发现,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基层人民调组织涣散,有名无实。在县乡综治办的统一要求下,人民调解组织在广大农村和社区基本实现了广覆盖,达到了村村有调解委员会,个个社区有调解委员会的目标。然而,部分基层民调组织却是只有牌子,无人员,民调功能基本没有发挥。即便对有落实人员的

民调组织,其工作也是由村主任、村支书等担任,由于村主任、村支书等身兼数职,在农村工作繁芜丛杂的情况下,对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无暇顾及,并且在面对较为棘手的纠纷问题时,有些民调组织成员则是推脱,使得本可通过民调组织解决的矛盾激化,导致上访、上诉情况。

2、调解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差距。在当前,我国基层民调组织的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层次多为初中或者小学学历,高中以上学历的较少,特别是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法律政策水平较为有限,在处理涉及政策和法律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时,要么就是显得无所适从,要么就是凭自己的威望和经验来解决,当此类纠纷没有得到履行而诉诸法律时,调解意见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

3、调解制度不健全,工作方法简单。虽然国家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及组织原则上作了相应规定,但在人民调解实践中,调解随意化,调解程序不规范,文书制作简单化等问题突出,很多纠纷解决只重结果,缺乏文字依据和调解记录。部分调解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对调解的纠纷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档案管理,调解经验也没有得到较好积累和总结。

4、经费没有保障。按照现在的村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许多村集体总体经费偏少,乡财政基本只能就村组公益设施维护等方面经费进行拨付,对需要日常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经费就拨付不足,或者没有拨付,由此也就难于调动调解成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顺利开展。同时,由于经费困难,也导致了人民调解

工作没有专用电脑打印机等物质装备,在调查的调解组织中,没有一个村级调解组织有专用电脑及打印设备。

5、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不从心。当前,为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一般都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其法律素质,拓展其业务能力。然而,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数由村支书和村主任担任,而他们工作千条万绪,在举办培训班时,能抽挤时间参与培训的非常少,培训效果非常不理想,再加之上述人员的容易异动性,导致整个调解员队伍很不稳定,司法行政机关由此浪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资源。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采取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增强调解成功率,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目标:

1、整合资源,建立一支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使在当地有威望,知识层次较高,经验丰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老干部、致富能手、劳动模范等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对由村组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应职务变动而影响人民调解员职务,须保持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同时,要及时吐故纳新,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解聘,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力量也要及时充实到队伍中来。

2、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党委政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应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加大投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其他社会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方式应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特点,采取方便灵活的方式,如以训

代会,举办夜校,观摩开庭,邀请参与办案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其理解党的政策的水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3、完善制度建设,增强调解工作的严密性。要严格按照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弄清纠纷情况,分清是非曲直。要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合理。要加强调解工作的档案管理,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要形成书面或电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形成良好的调解工作规范。对没有当即履行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进行跟踪督促,提高调解成功率。

4、加大投入,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充分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条件。党委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经费补助方式,实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献身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基层矛盾,基层解决,群众内部矛盾,群众自治力量先行解决的导向,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

蓝山县司法局

【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2012年5月16日

篇二: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 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政法工作进行对接。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基层调解机构调研】【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

篇三: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2016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被誉为“东方经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近年来,栖霞区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枫桥经验”,着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发挥。如何正确应对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助力平安法治栖霞建设,已成为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栖霞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经过几年的建设,栖霞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架构、硬件环境、人员配备、工作内容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具有栖霞特色的成效。

1、调解工作网络基本形成。成立了区、街、社区(村)三个层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道路交通、诉调对接、公调对接等各类专门调解室,两类组织共172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800余人,矛盾纠纷信息员达1000人,基本形成了地域全覆盖、信息全畅通的工作格局。

2、案件数量质量大幅提升。按照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要求,2016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案件5857起,调处成功5849起,其中,村居调解数占比38%;劝阻群体性上访42批次552人次。全区人民调解,尤其是基层调解的数量和质量均有较大的提升,发挥了矛盾纠纷趁早趁小化解、信访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专业调解室品牌打响。人民调解工作突破传统的家庭矛盾纠纷等类型,延伸到拆迁、医患、劳动纠纷等领域,建立了交通事故、公调对接等专业调解室,多元化、多举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部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也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了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韩资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了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如,包明昌人民调解工作室、夕阳红人民调解工作室等。

4、先进典型传递了正能量。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也是一支不图回报的队伍。他们中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工作典型,既有来自政法部门的老领导,也有来自社区的热心干部,既有包明昌等老先进,还有郭凤萍等新典型。他们工作认真、事迹感人,不仅成为党员干部队伍中紧密联系群众的典型,更为全社会传递了不计个人利益,一心帮助他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能量。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调解工作的支持格局需要强化。作为传统的群众性的组织活动,人民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案结事了人和、维权促维稳等诸多优势。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人民调解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引导扶持和关心培育。人民调解与经济、城建、民生工作相比,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各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和浙江“枫桥”地区党镇主要领导亲自抓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街道、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配合协作,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

2、调解工作的覆盖面需要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虽然在区、街、社区(村)全面建立,并根据矛盾纠纷特点在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建立了专业调解室,但物业、环保等一些矛盾纠纷高发的领域尚未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服务对象的面也还需进一步拓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转型升级改制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服务。社会组织完全参与调解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3、调解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加强。从依情依理调解到依法规范调解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转变,这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但以离岗退休干部为主体、聘用人员为补充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现状,其工作投入度、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尤其是街道人民调解(由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足,不仅影响了本级的疑难复杂矛盾调解,对村居调委会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4、调解工作的知晓率亟待提升。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亮点,但对调解的优势和特点群众知之甚少,调解战线先进事迹宣传报道不够。郭凤萍事迹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但在区域内却未开花结果。调解工作尚没有广为群众所知、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调解工作成为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体现不够。

三、对策及建议

1、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在信访维稳中的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作用,准确定位调解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需要完成的任务。要制定规范化的工作协作制度,明确调解工作中政府各部门职责,真正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群众的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力争调解走在激化前,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建立建强各类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建立建强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专业调解室。结合区域特色,建立一批面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高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调解组织。根据运行状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立专项经费,着力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栖霞特色,影响力大,群众认可的品牌调解室。

3、探索让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利用好现有的人民调解员协会这一平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投入和指导,积极培育并鼓励建立新的调解治理类社会组织。在区政府出台的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中加入人民调解类事项,加大购买力度,争取每年发展1-2个人民调解类的社会组织并实现正常运作,加快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4、打造高水平职业化的调解队伍。加大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增录法律专业的司法所人员充实街道调委会,按照规范配足配强专职调解员。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招录和管理办法,完善分类分级考核管理。对调解志愿者主要以激励为主,结合工作实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专职调解员要把好进口关,实行与工作绩效相匹配的薪资体系,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确保实施,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素养。

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正面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总结提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经验和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事迹宣讲、制作专题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学习宣传郭凤萍这样紧密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典型,使其代表的调解工作经验和精神能够引领带动全区各条战线、各个工作领域,传递正能量,坚定信仰信念。

(编辑:华华)

篇四: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2016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群众自治、加强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6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个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不仅在于有一批经验丰富、公道正直的优秀调解员,更在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制度创新,能否有效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整体作战、规范化运作的体制,从制度方面挖掘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者队伍的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一方的和谐稳定。笔者在工作中尝试推行“团队联调制”,收到一定成效,在此将个人的思考与实践作一阐述,求教于诸同仁。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xxxx、年全市调解矛盾纠纷78000起,调解成功率95%,工作中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排名连续数年名列前茅,成绩显著。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冷静地思考下一步该做什么,如何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纵深、做的更好,这就需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作为一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以笔者的视角,我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基层调解组织过于分散,调解能力未得到有效释放。以我区为例,目前,各调解工作室分散于各街道、公安派出所、各专业调解室,人员过于分散,平时看上去调解员人数不少,但在应急处置时要用人时却发现人手不够,捉襟见肘。摊子铺得过大,表面看来调解范围扩大,但实质上是调解能力和调解效率的下降,尤其是表现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方面。

2、纠纷的同质化,致使调解员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调解员各自擅长的领域也是不相同的。各调解工作室面对的纠纷基本是同样的(专业调解室除外),让不同擅长的调解员去调解基本相同的纠纷,必然是结果是其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施展。从整体上看,就会是工作波澜不惊、四平八稳,既难以打造自身的有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也不能在人民调解中形成攻坚克难的有力拳头,给地方党委、政府造成人民调解工作软弱无力的感觉,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3、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难以造就个人调解能力突出的优秀调解员。这涉及到调解员的个人业务素养问题。从我区的调解员从业背景来看,有社区主任、车间主任、企业的服务主管、退休的政法人员等,各自擅长不一。从面对的纠纷来看,有的是说理型的,要以情动人;有的是说法型的,要释法止争;有的是二者兼顾,既要说理,也要说法。从领域上看,有物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治安纠纷等。在扁平化的组织体系下,每个调解员面对的纠纷虽然种类繁多却又是同质化的,即使做了这样的培训也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团队联调制的意义

团队联调制,为“1+X”模式,即以骨干调解员为核心,配属辅助人员组成团队,专门攻克重大、疑难、专业纠纷,形成自身的调解品牌。

团队联调制的产生,正是为了克服上面所述的基层人民调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意义在于:

1、打破了各调解工作室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在原有的相对状态下,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通过团队联调制,将合适的人员整合在团队里,相互取长补短,团队的整体效能得到提升,产生了“1+1>2”的溢出效应。

2、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优秀调解员的特长,提升调解效能。针对不同的纠纷,选派不同的团队进行调解,充分发挥骨干调解员的自身特长,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就能够抓住矛盾的关键点,及时止纷定争。

3、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对团队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实践技能、类案解剖,现加上充分的实战检验,团队成员的业务素养可以迅速提升,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就可以做到游刃有余,有利于优秀调解员的脱颖而出。

4、有助于打造自身的调解品牌,最大限度地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常态化,其中部分属人民调解范畴,不仅影响地方稳定,也影响党和政府形象。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调处,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团队联调制的初步实践

案例:某社区的业委会与小区的幼儿园因幼儿园用房的权属产生纠纷。业委会主张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其依据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移协议,写明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据此要求幼儿园与签订租房合同,缴纳租金给业委会,否则,要求幼儿园撤出小区,由业委会另外聘请办学机构入驻。幼儿园则主张,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不能随意废止,因此不能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产权之争不应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虽经街道、社区多次做工作,矛盾也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因其中一方采取了过激行为,双方矛盾因此骤然激化,并发生肢体冲突。

分析:这是典型的法律纠纷,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等,需要成立以擅长处理法律纠纷的调解员为核心的团队。

调处:区调委会介入了解情况后,立即以调解员马XX(退休法官,擅长处理法律纠纷)为主,配属区法援中心律师、另一名调解员徐XX(退休检察官,擅长处理治安纠纷)。在调解过程,又引入一名现任资深法官。

团队成立后,主要工作情况包括:

1、召开碰头会,进行调前分析;

2、确定主调人、各成员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及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

3、接受业委会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包括为其免费进行诉讼代理;

4、请资深法官指导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结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调解员发现业主在购房时曾签署过一份承诺书,接受开发商制定的临时公约。临时公约写明,幼儿园用房归开发商所有。合同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协议虽写明“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并不构成业主主张产权的依据。对幼儿园用房的归属,相关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过诉讼风险评估,团队一致认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业委会一旦诉讼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并将此结果告知业委会成员。业委会表示接受,基本放弃产权之争。调解员提出,对幼儿园在小区办学对业主造成的影响,可以另行组织调解。至此,一场难解的纠纷基本平息。

点评:对法律类的纠纷,调解员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些专业问题还必须邀请专家指导。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法律类的群体型纠纷,区调委会及时成立以退休法官为核心的调解团队,配以法援律师、退休检察官,调解力量很强大,在背靠背的调解中做了很多释法工作,但由于一直没有掌握关键证据,调解工作走了一些弯路。区调委会及时和法院联系,由法院指派一名擅长处理物业纠纷的法官协助工作。正是在该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收集到了关键证据,本案的调解工作才迎来转机,业委会才会放弃产权之争,纠纷基本平息。

这是团队力量的一次充分展示,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将不断地摸索,进一步从制度方面予以完善,打造出自身品牌。

(编辑:华华)

篇五: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所,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近年来,xxxx司法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力量。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我所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切实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稳定、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为此,如何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几点思考。

一、xxxx司法所现状和主要管理方法

xxxx司法所是江苏省优秀司法所,现有办公面积220平方米并统一设立了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司法所外观标识、门牌、工作人员桌牌胸牌、各项制度公示上墙、各类文书制式规格统一。

近年来,xxxx司法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和帮助,全面提升司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在加强管理、发挥职能上寻求突破,主要采取了如下办法。

(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xxxx司法所是南京市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南京市司法局和xxxx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于xxxx司法所远离市局,具体的日常管理由区司法局负责,再加上因建所时间相对较晚,职能发挥不充分,镇干部群众对xxxx司法所的认知度不高,司法所职能弱、位不高、权不重、经费缺,不能为镇提供强制力等原因,xxxx镇党委、政府对xxxx司法所管得少、支持力度不大,造成xxxx司法所人员“懒、软、散”现象比较突出,我们专门制定了镇xxxx司法所考勤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xxxx司法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并主动参与到xxxx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按照省级优秀司法所的要求,司法所应具备5名人员,其中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而现在xxxx司法所只有行政编制1人(兼任综治办主任),2016年配备了一名专职社工,2016年聘用一名专职调解员,当人员任达不到要求、力量薄弱,与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不适应。为解决暂时编制不足的问题,强化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成为基层司法所的首要问题。

(三)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运行。

基层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由xxxx区财政支付外,xxxx司法所的日常办公经费基本上靠xxxx镇财政解决,这种局面使xxxx司法所“直不起腰”,因工作经费有求于人,造成实际从事的事务必然被镇其他部门牵制,不得不承担很多与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事务,xxxx所的工作在政府的安排下,本末倒置,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倒成了“副业”。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必须解决好“有钱办事”的困难,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目标考核。

为主动适应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工作目标考评标准为牵引,加强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能力,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司法所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在原有的检查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司法所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分别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半年和年终考核检查情况,对司法所业务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以活跃业务开展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强力提升司法所业务工作质量。

二、当前基层司法所管理中凸显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xxxx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管理方法和措施得到了加强,但从司法所实际运行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缺编缺员的情况有所缓解,但一岗多责的问题依然存在。

司法助理员属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人员缺编缺员的问题相当突出,目前虽然选聘了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补充,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高等因素,加上同公、检、法等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在政治待遇的落实上,工作经费的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反差,大大挫伤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助理员队伍中一岗多责的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旦有机会,就想离开司法助理员岗位,这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潜在人才危机。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编缺员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从而就会制约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钱缺物的情况暂有缓解,但经费保障的问题依然尖锐。

在领导重视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司法所建设逐渐摆脱了“一张桌子两条腿”的尴尬局面,司法所行政运行经费始终得不到全额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也实行了“个案补贴”,但司法所开展工作必要经费却难以落实,司法所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司法所的整体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大调解、法制宣传等工作职能的强化,工作经费缺口将进一步增大。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各部门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政法部门。然而同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司法局的经费却大打折扣,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司法局职能弱,没有什么收费职能,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缺位缺权的情况已有些缓解,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突出。

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位不高,权不重、职能弱,近几年来,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维稳任务压力倍增,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有所彰显,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存在。司法系统几乎没有什么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而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代表着威信,威信则关系到该系统的社会地位。在镇,司法所在干群中的地位还不如国土所、兽医站等具有审批、决定权的部门,加上群众对司法所职能认知度、公信度不高,群众主动上门“找”司法所的时候少,致使工作缺乏一定威信,难以形成威慑力,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工作开展,很大程度影响了司法所职能发挥。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所管理的几点建议。

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他们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是农村通向法治的桥梁,是送法到群众的通道,是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载体,是化解民间纠纷的调节器,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职能不强、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

(一)落实待遇,增强队伍凝聚力。

1、工作经费要进一步保障。确保司法所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等,确保办公经费要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逐步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活动开展所需的专项经费。有效解决司法所无钱办案的突出问题。

2、工作环境要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力争司法所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给乡镇司法助理员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力争实现乡镇司法所全部配齐车辆,每个所一辆(台)以上,使其能快速及时处理有关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二)加强综合业务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战斗力。

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综合业务素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不在一朝一夕,而在长抓不懈。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在推进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引导司法助理员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并善于从大局中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着力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抓手,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关心。主动融入农村、社区,服务农民、居民,用工作成效彰显司法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才能让司法行政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贡献,有新的亮点,以此提高自身在乡镇的工作威信和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公信度。

(编辑:华华)

篇六:基层调解机构调研
2016司法局基层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区司法局认真组织落实,对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层司法所设置现状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延伸,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多项重要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我区对司法所的管理施行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现我区有21个乡镇及1个工业园区司法所。其中司法所、工业园区司法所所长按副科配备。现已建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3个,市级精品司法所1个。

二、司法助理员队伍情况

2016年以来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共招录11名干警,全部充实到乡(镇)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现有司法助理员22人(其中司法所所长16人),占应配数名的73%;享受副科级待遇7人,股级干部17人。1人所16个,2人所2个,尚有4个司法所属无人所。司法助理员的配备,是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但是,在司法助理员的配备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加以解决,主要是:

1.部分干部来源困难,配备难度大,至今司法所助理员配备仍有缺额。如市委、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每个建成司法所至少应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工作任务重的司法所应配备2名以上司法助理员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司法辅助人员。我区仍有4个司法所未配备司法助理员,业务较重的司法所目前也仅有一人承担所有的业务工作。

2.由于司法助理员缺额、参与其它工作,以及调动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为了使司法助理员能够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要保持专职司法助理员的相对稳定性。各司法助理员不得随意调动,如因提拔使用等原因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有关区司法局的同意,同时选配符合条件的干部接替工作。

2.要积极解决干部来源,配齐缺额司法助理员。区司法局应对尚未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要抓紧配备。干部来源可从公开招考司法助理员、招收司法辅助员、乡镇干部兼任等方面解决。

3.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领导。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通过基层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乡镇司法助理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态度积极,事业心较强,工作有激情、有活力。全区司法助理员队伍学历明显提升(其中本科学历21人,占到95%),面貌明显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活力不断彰显。

三、精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区司法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规划化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精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16年承担精品司法所建设任务的横山司法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保障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扶持,同时也逐渐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赖。

1.基础装备日益加强:目前,横山精品司法所基础建设基本完成,除拥有均120平米独立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外,我局还不断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提高现代化办公条件,宽带视频、数码影像设备、复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已全部应用到日常工作当中。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我局对精品司法所的投入已愈6万元。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大投入建立起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司法所经费保障。

2.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我局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使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骨干充实到一线。目前,精品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中,100%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司法助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3.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对于每项管理工作,我们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有计划、有目标、有程序、有考核地确保任务的完成。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制、信息报送制等,基本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4.各项业务渐进深化:司法鉴定咨询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品牌调解室均按要求设置建成。司法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突破,工作业绩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和肯定,辖区百姓的支持和信任。

今年我局还将继续落实市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继续推进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

四、对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思考

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一是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与其承担的工作量不相匹配。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很明确,其所承担的九大职能和目前划拨的经费相差甚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司法所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学历的较少,有的缺乏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胜任。三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稍显不足。作为一级政府,各种矛盾纠纷牵涉量大面广,无论是化解纠纷,还是法制宣传,仅靠一两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五、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建议多渠道加大对司法所投入。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不断补充、健全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2.争取领导重视,以有为争有位。司法所有别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履行职能离不开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这就要求司法所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乡镇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为普通老百姓反映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纷争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渠道。同时,建议区政府将司法所建设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项目政策支持。

3.畅通干部学习任用渠道,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鉴于基层司法所职能多、人手欠缺的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务员为主、以事业编制人员为辅的用人机制和能上能下的干部交流机制,继续设置社区矫正等公益性岗位,不断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完善鼓励司法所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自学成才激励机制。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成长成才提供政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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