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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8-15    阅读:

篇一:行风房屋担保合同
宣传协议书

宣传活动策划及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上海 有限公司,是集服务、技术、管理、咨询为一体的现代管理企业。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 活动进行策划、推广等宣传服务并支付相应报

酬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要求及销售价格 乙方于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按甲方要求完成本合同指定的服务,甲方向

乙方支付宣传费总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整) 。

二、支付方式与产品交接验证

1、甲方承诺服务完成后以银行转账、银行票据支付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先行支付总货款。

2、 验收方法:

乙方服务完成后,甲方以《验收报告》确认,进行交接与验收。

3、甲方按照以上时间将货款支付给以下开户银行及帐号:

三、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定/履行期间所获知的对方各项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客户

资料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

密信息被要求提供给政府或法庭作辩解或申请保护的情况除外)。

四、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

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

一步追究的权利。

五、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

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

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

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共同做好善后事宜。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

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于甲方履行完毕支

付义务且乙方履行完毕货物交接义务后终止。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日期:2011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话:篇二:宣传合作协议 资中县2010年“3·15”宣传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绵阳晴点文化传媒中心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就资中县2010年“3·15”宣传合作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望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的基础及原则 甲方同意在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期间举行现场广告征集活动,并确

认乙方为此次现场广告联系发布唯一合作方,乙方负责按时发布客户现场广告。

二、双方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身份证明的便利,在乙方的广告征集函和广告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2、乙方在联系业务时,要维护甲方声誉,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逼迫客户参与。

3、甲方负责现场广告发布的地点和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

4、现场广告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篇三:电视台宣传协议书 宣传合作协议

甲方:赤壁市教育局

乙方:赤壁人民广播电视台 赤壁市教育局是我市教育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市教育局以开展“创先争优”

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以创建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紧紧围绕

赤壁市的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解放思想、创先争优,各项工作取得骄人成绩。赤壁人民广播

电台播出频率调频102.7兆赫,节目覆盖本市城乡,并辐射附近的咸宁、嘉鱼、洪湖等地。

此外,电台在赤壁城区的人民广场、青泉公园、牛头山公园等公共场所都安装有调频音箱。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设置突出交通特色,节目内容服务广泛、丰富多彩。近年来,随着汽

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的有车一族逐渐成为广播新的受众主体;一直以来,赤壁人民广播

电台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走改革发展之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

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服务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

好评。为加大教育工作宣传,赤壁人民广播电台经与市教育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宣传合作【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协议:

一、 具体宣传形式:

1、栏目宣传

在赤壁人民广播电台开辟《阳光教育》专栏,全面宣传教育工作 的法律法规,展示我市

积极推进“孝雅教育”活动、开展教学教研、创先争优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业绩,营造良好的

社会舆论环境。

2、《行风热线》宣传

全年在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中开展不少于两期的 直播互动节目。

3、常规新闻宣传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保持对市教育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新闻宣 传报道。

4、加大对外宣传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加大对市教育局工作在咸宁人民广播电台、湖 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新闻

综合广播的宣传,全年在咸宁台发稿不少于20篇,在湖北台发稿不少于10篇。

二、 具体宣传方式及时段: 《阳光教育》专栏宣传,每周或半月一期,每期10分钟左右。

三、 费用及付款方式 此合作协议费用为8000元/年。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负责节目的资 料联系和播出,赤壁市

教育局负责提供资料及人员组织和活动组织。费用在2011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

四、 本协议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终止。

五、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友好 协商。 甲方:赤壁市教育局 乙方:赤壁人民广播电台 签名: 签名: 2011年2月篇四:公益活动宣传合作协议模板 ***残疾人联合会公益活动

宣传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对残疾人的关注,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营造

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残疾人联合会与*****公司紧密合作,利用******公司现有的电

视台、网站、文化创意中心资源,搭建***残联活动宣传平台,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 合作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乙方服务内容【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合作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免费为甲方制作残联活动视频短片,适时投放于不同的媒体渠道,扩大活动宣传范围;

2、免费在乙方网站*****上增开“爱心窗口”专栏,全面动态展示残联活动内容,加强

活动宣传力度;

3、根据残联具体活动的需要,不定期为其拍摄公益宣传片,让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助

残活动中,了解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生活状况,使社会能给予残疾人更多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广告宣传合同 广 告 宣 传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关于进行公司业务宣传活动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1、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年的业务宣传活动; 1.2、甲方支付乙方所需活动经费。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宣传活动经费,共计 该活动经费的交付两月进行一次实际结算;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制作的所有宣传品进行复核和确认,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

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宣传活动创意策划

3.2、广告传单的设计及制作;

3.3、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3.4、场地清洁及用品的维护; 3.5、相关部

门协调保障工作;

3.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及合法利益,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甲方同样有义务维护乙方合法利益;

3.7、甲方全年进行的业务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如甲方从事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

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五、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

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进行宣传活动或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活动,乙方免予承担

违约责任。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篇二: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电视台宣传协议书

宣传合作协议

甲方:赤壁市教育局

乙方:赤壁人民广播电视台

赤壁市教育局是我市教育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市教育局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以创建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紧紧围绕赤壁市的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解放思想、创先争优,各项工作取得骄人成绩。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播出频率调频102.7兆赫,节目覆盖本市城乡,并辐射附近的咸宁、嘉鱼、洪湖等地。此外,电台在赤壁城区的人民广场、青泉公园、牛头山公园等公共场所都安装有调频音箱。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设置突出交通特色,节目内容服务广泛、丰富多彩。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的有车一族逐渐成为广播新的受众主体;一直以来,赤壁人民广播电台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走改革发展之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服务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为加大教育工作宣传,赤壁人民广播电台经与市教育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宣传合作协议:

一、 具体宣传形式:

1、栏目宣传

在赤壁人民广播电台开辟《阳光教育》专栏,全面宣传教育工作 的法律法规,展示我市积极推进“孝雅教育”活动、开展教学教研、创先争优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业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行风热线》宣传

全年在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中开展不少于两期的

直播互动节目。

3、常规新闻宣传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保持对市教育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新闻宣 传报道。

4、加大对外宣传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加大对市教育局工作在咸宁人民广播电台、湖 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广播的宣传,全年在咸宁台发稿不少于20篇,在湖北台发稿不少于10篇。

二、 具体宣传方式及时段:

《阳光教育》专栏宣传,每周或半月一期,每期10分钟左右。

三、 费用及付款方式

此合作协议费用为8000元/年。赤壁人民广播电台负责节目的资 料联系和播出,赤壁市教育局负责提供资料及人员组织和活动组织。费用在2011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

四、 本协议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终止。

五、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友好 协商。

甲方:赤壁市教育局 乙方:赤壁人民广播电台

【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签名: 签名:

2011年2月

篇三: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2016信用卡担保合同范本

信用卡担保合同范本

XX银行XX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XX为XX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2016汽车抵押担保合同

汽车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签字):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合同范本

篇五: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2016经济合同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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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2015反担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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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担保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担保债权人(甲方):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债务人(乙方):

通讯地: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丙方)(共方):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编号:)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及保证合同的履行,现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得全部财产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担保金额为债务人借款本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即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期限自年月1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债务人先行向担保债权人缴存风险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该保证金,不足部分继续向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担保费率为,在银行贷款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到位后,由担保债权人一次性向债务人收取。

反担保人为多人反担保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向反担保人同时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偿权。

为减少担保债权人的担保风险,债务人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担保债权人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抵押□质押);

□提供反担保人为保证人,反担保形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行风房屋担保合同书】

1、债务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2、反担保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债务人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人凡因履行保证担保及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担保债权人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担保债权人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债务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担保债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债权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债权人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担保债权人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自接到担保债权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担保债权人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担保债权人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担保债权人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担保债权人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担保债权人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债权人清偿。

第八条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担保债权人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担保债权人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担保债权人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担保债权人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声明:

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担保债权人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保证:

担保债权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担保债权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担保债权人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债务人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担保债权人追偿时,应优先偿付担保债权人追偿金额;

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担保债权人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担保债权人报备;

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担保债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担保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担保人已提请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各方已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逐一协商,达成一致。

担保债权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债务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反担保人(丙方):

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4、(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5、(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公司地址:

邮编:

年月日

自然人(签字):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配偶(签字):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自然人(签字):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配偶(签字):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9

  • ·行风合同书房屋担保(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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