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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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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篇二: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书

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年3月27日,***县**旗**村农民。

一、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乡***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共十亩地为本人承包经营用地。

二、基本事实

1983年,***实行包产到户时,本人与丈夫***在***乡**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共分得十亩承包地(全家共有五口人,其中侄女***也在本人的户口本上)。自分得承包地后,本人与丈夫勤勤恳恳,不辞辛劳,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富足的生活,供两个女儿上学读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6年夏天,由于连降三天三夜的暴雨,多坝沟暴发了特大洪涝灾害,将我们耕种的十亩地的粮食全部冲走,造成我们颗粒无收,彻底击碎了我们靠种地致富奔小康的梦想。同时,我的大女儿**考上了**师范,二女儿**也即将中考,家中开销巨大,靠种地根本无法供两个女儿上学和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我和丈夫只好到县城四处打零工挣钱,而我们承包的土地也全部交给同村的***、***、*等人代种。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1998年,多坝沟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由于我和丈夫当时在县城打工,没能按时回乡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属于我们的承包土地一直由同村的村民代为耕种。我们承包的该地块一直没有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如今,我和老伴身患多种疾病,我先后做过阑尾炎和胆结石摘除手术,同时还患有结肠炎;老伴***患高血压、冠心病和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症,2010年又因肾癌晚期做了左肾切除手术,加之年事已高,实在无法继续打工为生。作为农民,土地就是我们的“命根子”,如今我们想要回到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去。经与**、**、刘**等人协商一致,他们同意将以前代耕的承包土地还给我们,该土地并无权属争议,希望乡政府在本次土地确权时,能考虑我们的实际状况,将上述土地确权给我们。

三、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本人所说的二道渠、三道渠的十亩承包地归多坝沟村团结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

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本人及家人现在虽然搬迁到县城居住,但户口依然在***阿克旗乡,是多坝沟村团结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精神,本次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从十亩地历史及状况来看,二道渠和三道渠的土地在1983年第一次进行家庭联产承包时,就已经划分给我们,我和老伴一直耕种到1997年秋收,1997年以后我们的承包地并未撂荒,闲置,而是一直由同村村民代种,村集体并未将我们的承包地收回,在事实上是认可我们的承包经营行为的。而且现在代耕代种的村民均承认该土地使用权归我们所有,并且愿意无偿退还我们的耕地,没有土地纠纷。请乡政府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角度,对我们予以确权。

(四)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八条“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我们的土地并没有交回村委会,也不打算交回,因此,本次应当为我们进行确权登记。

综上,恳请乡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将本人位于**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的土地予以确权登记。

申请人:【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申请日期:

篇三: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2014土地确权申请书

第1篇: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3月5日

第2篇: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年5月26日

第3篇: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申请事项: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事实与理由: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此致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4篇: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5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02年和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篇四: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2015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7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2015]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8、9、10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2015]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5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

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5页倒数第5行至第6页第5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1983年10月3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xx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证人证言和时任xx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1983年时期的xx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如果就其管辖内的涉及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会议纪要》,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1983年时期xx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的《乡规民约》,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拿出当时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

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根本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这种“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2、《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

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既无证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之规定:⑴《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⑵《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乡规民约》性质上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

3、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3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1、《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决定书》适用该法条并无不当。

2、《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xx林场)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xx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1983年10月28日黎林权字第1号《xx县山林权所有证》(下称《山林权证》)。只要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证》为无效证据,进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见《决定书》第6页第14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

3、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

《决定书》第6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xx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归xx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xx林场”的土地权属归xx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人证言”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是发展林业,保护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持有“xx林场”的《山林权证》,在该山林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xx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就是xx乡(仅包含xx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xx乡xx村民委员会系xx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是“xx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依照法律规定就是土地权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此致

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xx村x、x、x、xx、xx、村民小组

2015年9月8日7

篇五: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2016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XXX(引进人姓名)为XXX(落户处人姓名)的____(直系关系,如儿子、外孙女……),现同意其落户于:XXXXXXXX(地址)

特此证明

XXX(当地派出所名称)(盖红章)

XX年XX月XX日

篇六: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本
2016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到**调研,就第二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我市妇女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落实**主席调研指示精神,根据市妇联统一安排,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社会,20**年1月份,县妇联采取个别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基本情况

**县1997年实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6年又进行了换发证,2016年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之一,选择了**镇1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6843个承包人口,21723亩承包耕地,335个农村土地承包村民小组,7391户承包户。应签长久不变合同7391份,已签合同7364份,占目标任务的99.63%;全部完成承包合同录入;20**年又选定**镇**、**、**桥3个村进行试点。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耕地总面积6**118亩,确权面积588064亩,签到合同证197957亩,占农户比例98%。证书发放数185091户,占签订合同农户比例占91.6%,其他由于权属纠纷、国家建设征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的土地面积25054亩,占8.4%。2016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过程中,90%以上女方姓名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确权。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

我们针对村组下发了100份调查问卷,针对个人下发了200份调查问卷,现将调查问卷收集的基本情况整理如下:

(一)女性在村组事项中的参与权、知情权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有女性参与;村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时,妇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情况所占比例都是95%以上。建立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后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的告知、公示制度,村民大会关于土地分配的制度与情况问题公告的占80%以上。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被告知或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明确认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或者直接参与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的妇女个人占90%左右。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占96%。期望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的占100%。事实上在土地流转时,是由夫妻双方同意签字后方有效的占89%。

(二)女性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在获得土地及相关收入(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土地流转)时与所有村民待遇一样的占78%。90%以上的村组认为应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实现夫妻共享的,将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更能体现出妇女权益。村组对已婚女性、离婚女性、丧偶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获得应有财产分配和按习俗分配各占40%左右 。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自己与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就自己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子女会不会因为母亲是出嫁女而被牵连没有获得土地及相关收益的人占50%左右。

(三)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本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12%,申请仲裁占5%,找村委会解决的占79%,选择忍气吞声的占4%。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本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找村委会解决的占88%,选择向政府部分反映的占8.5%,选择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占2%,寻求社会救济的占2%,选择不予理会的占0.5%。73%的人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二是要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三的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流动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四)强化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是要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二是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三是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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