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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6    阅读:

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一篇

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 住址:XX省XX市XX小区1号2-3-4。

申请事项

对张三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申请理由【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张三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3月8日由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期限现已到期。因该案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8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并同意人民法院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延长审理期限。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民事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二篇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赖远平,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原告B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内容无法认同,申请人不同意离婚,原告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很多问题争议都很大,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沉重,部分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本案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本案案情复杂,特恳请人民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2012年6月28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三篇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将x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事实及理由:

x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现由于被告xx拒不承认、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特恳请贵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呈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四篇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 请 人: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

住 所 地:XXXXXXXXXX

申请事项:【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XXX诉申请人XXX号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XXXXXX号XX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3月23日上午9:30在XXXX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本案涉及金额高达三百万元,申请人对原告在民事诉状中的陈述内容无法认同,双方对很多问题争议很大,且根据被申请人的陈述,本案涉及是xxx协议还是XXX关系之争,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沉重,在短短的7日内申请人无法准备好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且部分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因此本案不符合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并涉及名义合同及实质合同之争,特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二O一六年XXX月XXX日

曾登石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简易程序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五篇

申请

龙马潭区卫计委:

我是润禾堂中医诊所曾登石医师,我从2000年11月24日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一直从事内科专业,2006年12月8日参加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010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至今,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现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申请人:润禾堂中医诊所曾登石

20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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