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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聘用合同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10    阅读:

篇一:律所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

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 元付给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 - 1 -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律所聘用合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 2 -

第七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

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 3 -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律所聘用合同】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律所聘用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4 -

篇二:律所聘用合同
律所聘用合同

XXX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分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

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_____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___________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_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律所聘用合同】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律所聘用合同】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律所聘用合同】

篇三:律所聘用合同
2016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合同-合同协议

篇四:律所聘用合同
2016律师执业承诺书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为树立山东xx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坚持执业为民,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自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遵守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和服务规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不额外收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五、不泄露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审判人员、仲裁人员。

八、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九、不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十、以上条款本人保证遵守执行,如做不到按《律师法》及本所有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承诺人:

二00八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一、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以行业公认之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当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四、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六、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本人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现在不是国家公务员,并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身份条件。今后如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身份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时,主动及时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上缴律师执业证。执业期间保证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如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不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 洞口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承诺人: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庄严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一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保证,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保证人: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承诺:

一、本人并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身份条件,不具有公职身份,也不具有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兼职身份。

二、本人向市律师协会、执业许可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真实;

三、执业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承诺人:

二0一 年 月 日

江西省实习律师转正律师执业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我承诺: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⒊如违反上述承诺,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五:律所聘用合同
2016企业变更地址承诺书

篇六:律所聘用合同
2015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zhèng 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5年到2015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第2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3篇: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第4篇: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5篇: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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