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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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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景区门票代理 第一篇

景区门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合作销售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产品。甲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唯一网络代理商,负责旗下所有景区网络销售门票事宜。甲方同意乙方代理其门票的网上预订、销售,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使用甲方所属的对外宣传资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代理合作协议:

第一条 代理合作原则

1、 甲方为公司旗下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类产品的唯一网络代理商,有关网络门

票销售事宜全权委托甲方办理;

2、 甲方对景区产品的网络销售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乙方在其平台进行产品销售; 3、 乙方为甲方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类产品的网络销售商;

4、 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网上预订服务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5、 乙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提供的产品与合作产品内容的资料完全一致,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

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合作产品内容

1、游客付款方式:

2、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电子门票的价格及相应服务标准如下:(详细参照附件)

甲方核定乙方全年任务量为10000张,故乙方全年售票交易量需达到至少10000张,总交易额不少于1580000元,甲方支付乙方全年佣金总额为600000元。 345、预订截至时间为第种(从以下各项中选填一种) (1)、入园当日早9点前 (2)、入园前一天下午4点前

6、验证兑票方式为:(此项为多选,选择请涂黑) ○手机短信 ○手机号码 ●身份证 7、有效入园的标准为第 (1)、预订入园日期前后7天内均有效 (2)、预订入园日期当日

8、甲方产品如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售价以及其它渠道的售价进行修改。 第三条代理合作期限

代理合作期限从年月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 第四条操作程序

1. 游客通过乙方商务平台预订门票;

2. 甲方订单系统定时(每天下午16:00至16:30执行一次)从乙方预订系统获取订单信息; 3. 甲方订单系统对下载订单进行分类处理,并共享给各个售票窗口;

4. 游客凭身份证至售票窗口取票,工作人员核对游客预订信息,核对预订信息无误后,将门

票给付游客,并对订单进行取票处理;

5. 甲方预订系统将取票订单信息通过API接口传递给乙方预订系统; 6. 游客凭票直接入园;

7. 甲方记录客人入园情况,并且积极配合乙方核对客人入园情况。(一周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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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采购量达到一定人数,甲方可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需保证游客在甲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甲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2. 游客因购买门票所需提供的发票均由甲方提供。甲方授权江西省卓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游客发票,乙方开具佣金发票的抬头是江西省卓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甲方由江西省卓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代开的发票使游客不满意或造成的投诉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游客核实入园情况。

4. 游客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票上规定的时间入园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5. 若甲方未能在景区门票的门市价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在发生变动当月的结算期内,以门市价变动前与变动后的较低者计算佣金。

6.乙方提供网络预订单接口给甲方,与甲方预订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以确保订单传递及时准确。 第七条统计与结算

1. 一月一结:甲乙双方在每月 10 日之前核对账目明细。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统计、填写并将《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回传给甲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做为结算依据。

2. 乙方预存2000元到甲方的账户内,当客人预订门票直接扣除相应的结算票价,当预存款用完时乙方要及时充值,否则将无法预订该景区门票。 3.本协议所涉及的资金货币均为人民币。【景区门票代理】

第八条其它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往来传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申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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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网上联络方式: 网上联络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2015年11月12号4 / 5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合作协议书
景区门票代理 第二篇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合作协议书

协议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合作销售 的代理销售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其门票的网上预订、销售、订单监控,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使用乙方所属的对外宣传资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代理合作协议: 第一条.代理合作原则

1、 甲方负责乙方产品的网上预订服务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 乙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提供的产品与合作产品内容的资料完全一致,并严格遵守《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合作产品内容

1、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电子门票的价格及相应服务标准如下:

2、取票地点:、付款方式:采用 4; (1)、入园当日早9点前 (2)、当天只能预订次日入园门票

5、验证兑票方式为:(此项为多选,请用√选择);○手机短息 ○身份证 6

(1)、预订入园日期前后7天内均有效 (2)、预订入园日期当日

7、乙方产品如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售价以及其它渠道的售价进行修改。

8、是否同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兑票系统,景区窗口是否有上网条件 9、订单确认以 ○系统确认 ○传真确认 第三条.代理合作期限

代理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 年。 第四条.操作程序

甲方以系统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乙方预订信息,乙方核对客人预订信息无误后,安排客人兑票入园。并在系统确认客人入园情况,或记录客人入园情况。并且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客人入园情况。(一周核对一次)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需保证游客在乙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乙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2. 游客因购买门票所需提供的发票均由乙方提供,甲方有权向游客核实入园情况。 3 游客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订单取(购)票入园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在游客仍然要求获得门票的情况下,乙方须负责向游客提供门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

4. 若乙方未能在景区门票的门市价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在发生变动当月的结算期内,以门市价变动前与变动后的较低者计算佣金。 第六条.统计与结算

1.一月一结:甲乙双方在每月 10 日之前核对账目明细。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统计、填写并将《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回传给甲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做为结算依据。佣金(网络价格)与结算价之差。 2乙方在收到有效对账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佣金款项支付甲方,并及时将支付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付款凭证后开具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给乙方。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往来传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网上联络方式: 网上联络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合作协议书
景区门票代理 第三篇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合作协议书

协议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合作销售 的代理销售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其门票的网上预订、销售、订单监控,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使用乙方所属的对外宣传资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代理合作协议: 第一条.代理合作原则

1、 甲方负责乙方产品的网上预订服务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 乙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提供的产品与合作产品内容的资料完全一致,并严格遵守《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合作产品内容

1、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电子门票的价格及相应服务标准如下:

2、取票地点:、付款方式:采用 4; (1)、入园当日早9点前 (2)、当天只能预订次日入园门票

5、验证兑票方式为:(此项为多选,请用√选择);○手机短息 ○身份证 6

(1)、预订入园日期前后7天内均有效 (2)、预订入园日期当日

7、乙方产品如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售价以及其它渠道的售价进行修改。

8、是否同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兑票系统,景区窗口是否有上网条件 9、订单确认以 ○系统确认 ○传真确认 第三条.代理合作期限

代理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 年。 第四条.操作程序

甲方以系统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乙方预订信息,乙方核对客人预订信息无误后,安排客人兑票入园。并在系统确认客人入园情况,或记录客人入园情况。并且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客人入园情况。(一周核对一次)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需保证游客在乙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乙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2. 游客因购买门票所需提供的发票均由乙方提供,甲方有权向游客核实入园情况。 3 游客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订单取(购)票入园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在游客仍然要求获得门票的情况下,乙方须负责向游客提供门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

4. 若乙方未能在景区门票的门市价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在发生变动当月的结算期内,以门市价变动前与变动后的较低者计算佣金。 第六条.统计与结算

1.一月一结:甲乙双方在每月 10 日之前核对账目明细。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统计、填写并将《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回传给甲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做为结算依据。佣金(网络价格)与结算价之差。 2乙方在收到有效对账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佣金款项支付甲方,并及时将支付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付款凭证后开具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给乙方。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往来传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网上联络方式: 网上联络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书
景区门票代理 第四篇

景区电子门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景区门票代理】

甲、乙双方就合作销售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产品。甲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唯一网络代理商,负责旗下所有景区网络销售门票事宜。甲方同意乙方代理其门票的网上预订、销售,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使用甲方所属的对外宣传资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代理合作协议:

第一条 代理合作原则

1、 甲方为**公司旗下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类产品的唯一网络代理商,有关网络

门票销售事宜全权委托甲方办理;

2、 甲方对景区产品的网络销售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乙方在其平台进行产品销售; 3、 乙方为甲方景区门票、景点门票、其他类票券类产品的网络销售商;

4、 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网上预订服务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5、 乙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提供的产品与合作产品内容的资料完全一致,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

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合作产品内容

1、游客付款方式:

34 5、预订截至时间为第种(从以下各项中选填一种) (1)、入园当日早9点前 (2)、入园前一天下午4点前

6、验证兑票方式为:(此项为多选,选择请涂黑) ○手机短信 ○手机号码 ●身份证 7、有效入园的标准为第 (1)、预订入园日期前后7天内均有效 (2)、预订入园日期当日

8、甲方产品如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售价以及其它渠道的售价进行修改。 第三条 代理合作期限

代理合作期限从__2014_年__8__月__8__日起至_2015__年__8__月__8__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__1__年。 第四条 操作程序

1. 游客通过乙方商务平台预订门票;

2. 甲方订单系统定时(每天下午16:00至16:30执行一次)从乙方预订系统获取订单信息; 3. 甲方订单系统对下载订单进行分类处理,并共享给各个售票窗口;

4. 游客凭身份证至售票窗口取票,工作人员核对游客预订信息,核对预订信息无误后,将门

票给付游客,并对订单进行取票处理;

5. 甲方预订系统将取票订单信息通过API接口传递给乙方预订系统; 6. 游客凭票直接入园;

7. 甲方记录客人入园情况,并且积极配合乙方核对客人入园情况。(一周核对一次)。 第五条 奖励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采购量达到一定人数,甲方可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需保证游客在甲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甲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2. 游客因购买门票所需提供的发票均由甲方提供。甲方授权****有限公司提供游客发票,乙方

开具佣金发票的抬头是****有限公司。如果甲方由****有限公司所代开的发票使游客不满意或造成的投诉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游客核实入园情况。

4. 游客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票上规定的时间入园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5. 若甲方未能在景区门票的门市价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在发生变动当月的结算期内,以门市价变动前与变动后的较低者计算佣金。

6. 乙方提供网络预订单接口给甲方,与甲方预订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以确保订单传递及时准确。 第七条 统计与结算

【景区门票代理】

1. 一月一结:甲乙双方在每月 10 日之前核对账目明细。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统计、填写并将《订单履行情况统计表》回传给甲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做为结算依据。

2. 乙方预存2000元到甲方的账户内,当客人预订门票直接扣除相应的结算票价,当预存款用完时乙方要及时充值,否则将无法预订该景区门票。

3. 本协议所涉及的财务结算信息均以本协议中《结算信息采集表》为准。 4. 本协议所涉及的资金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八条 其它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往来传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申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结算信息采集表

甲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上联络方式: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上联络方式:

签约日期:2014年8月8号

旅游景区价格政策

景区营销代理合作协议
景区门票代理 第五篇

景区营销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山东大华城市品牌发展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景区知名度,延伸景区的市场半径,开发济南旅游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选定乙方为负责本地区旅游客户的开发、引导、服务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在济南地区代理商的唯一性,所有涉及济南地区的营销活动均有乙方负责,乙方可以以甲方地区代理商的名义在济南开展工作,在营销政策上给予乙方必要的倾斜;

3、济南地区所有旅行社发往景区的团队都必须持有乙方指定旅行社(济南华育国际旅行社)出具的派团单方能享受门票优惠价格,甲方不得接受旅行社单独发团;

4、甲方根据乙方建议在合适的时间,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有关景区的形象广告、活动广告,并不定时做促销工作,促进市场影响力,为乙方在旅游市场上提供必要的外围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5、乙方合作期间须加强对甲方的宣传力度,主要是通过相关媒介在客源市场上的宣传和同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6、乙方负责在济南地区为甲方开通景区直通车,并确保直通车

的正常运作;

7、甲方负责在景区现场做好对乙方客户的服务工作,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收集乙方返回的意见并及时做出反馈等;

8、甲方授权乙方在济南地区及乙方自有网站代售景区门票,并给予政策优惠;

9、甲方在旅行社价格政策基础上给予乙方20%的折扣作为乙方在济南地区的代理佣金;

10、乙方根据需要组织济南旅行社到景区进行参观考察,考察人员凭济南华育国际旅行社确认件以及有效证件(经理资格证或导游证)入园,甲方要对旅行社踩点提供必要的支持,为考察人员提供导游和餐饮等服务;

11、甲乙双方约定在2012年度乙方应完成人的销售任务;

12、乙方根据和甲方的协议可以享受由甲方提供的组团旅游量返政策,量返标准以及执行办法见附件;

13、甲方制定的济南地区《旅行社价格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条款将作为协议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应。

14、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至。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大华城市品牌发展中心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年月

附件:济南地区《旅行社价格优惠政策》

1)团队政策

2)散客政策

3)散客票价格

4)网订价格

5)餐饮价格

6)住宿价格

7)导游消费返佣

【景区门票代理】

8)年终返利标准及政策

2016景区门票合作协议
景区门票代理 第六篇

景区门票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__________旅游,开拓客源市场,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___________景区门票优惠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给予___________景区门票打折的购票待遇。旺季(3月1日至10月底)门票6折优惠,淡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门票5折优惠。

二、甲方对乙方老年团、学生团等特殊团队给予减免:凭本人有效证件,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四折折扣,并在此基础上再按七折计算购票;伤残军人、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人门票全免。乙方享受甲方搞活动时的门票优惠待遇。

三、甲方在一年内对乙方给予促销补助,1000人以内部分每人补助1元,1000人以上部分每人补助2元,按未折扣前购票人次计算,合同期满一次性清算。

四、乙方负有积极促销推介___________景区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在兑付促销补助时,乙方应提供促销宣传资料。

五、乙方在购票时应提供传真或介绍信、通知单,以便甲方计售票和备案。

六、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景区门票优惠协议,方可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折扣和补助。

七、本协议在有效期内,如遇门票价格政策性调整,门票折扣及补助办法不变。甲方在调整门票价格一个月前通知乙方。

八、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旅游局(公章) 乙方: 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签字) 法人代表:___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景区门票合作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共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繁荣旅游市场经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门票优惠协议:

一、具体事项:甲方景区门票实行二种优惠售票方式

(1)单票优惠方式:购买单个景区的旅游团队票价按_________折优惠办理。

(2)组合票优惠方式:购买_________景区的旅游团队票价按_________折优惠办理。

(3)乙方组织的学生团队人数在_________以上的凭该学校介绍信给予_________折优惠。但由于学生团队已有较大幅度优惠,不列入年终人数奖励返还范围。(学校自行组织的给予_________折优惠)

(4)进入_________景区的旅游团队再另行实行_________人免_________的优惠。

二、景区 (点)名称如下

景区名称门市价团队价

三、票款结算如下

(1)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门票管理所结算票款。

(2)乙方凭团队优惠协议号、导游证、出团单或介绍信到甲方门票管理所办理购票手续。

四、年终奖励办法

协议期满后,甲方将以乙方组团到甲方景区门票发票的总实际接团人数向乙方作如下奖励:

(一)单票奖励:指乙方协议单位游览单个景区的奖励。

(1)乙方累计组团人次超过_________人以上部分,再折让原票价的______%。

(2)乙方累计组团人次超过_________以上的部分,再折让原票价的______%。

(二)组合票奖励:指乙方协议单位组团游览三个景区或三个景区以上的奖励:

(1)乙方累计组团人次超过_________人以上部分,再折让原票价的______%。

(2)乙方累计组团人次超过_________人以上的部分,再折让原票价的______%。

五、特价(特殊)旅游团不计入以上奖励。

六、双方承诺

(1)乙方应积极组团到甲方景区游览,遵循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游览并有宣传和维护甲方声誉的义务。

(2)乙方如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甲方奖励,或在景区内就地组客,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优惠协议和年终奖励。

(3)甲方景区如因门票价格调整,应在______天内通知乙方。

七、协议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八、带团的导游、经理、领队、司机凭有效证件或出团单免费进入景区。

九、与甲方签订协议的外地旅行社,甲方将视情况而定给予乙方免费提供景区导游。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商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16景区和旅行社合作协议
景区门票代理 第七篇

景区和旅行社合作协议

年度旅行社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景区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景区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5、甲方使用返券时,每张券限一人次。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6人(含6人)以上成团,6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 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6人(含6人)以上成团。

4、凭景区门票可免费参观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奖励3元;

(2)输送游客量在3000人(含3000人)以上,每人奖励8元;

(3)输送游客量在5000人(含5000人)以上,每人奖励10元;

(4)输送游客量在6000人(含6000人)以上,每人奖励12元;

(5)年终根据“景区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元/张计算。

注:①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②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按折后价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年月日——年月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年元月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返票办法:以“登记单”为兑票依据,经甲乙双方核实后,根据奖励办法,由乙方支付奖励门票。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 月 日至年月日有效。

七、协议下载邮箱: 邮箱密码:

八、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 方: 乙 方: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q q :

传 真: 传 真:

景区和旅行社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合作、共同开发 市场,实现双赢成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签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合作内容:

1、甲方将乙方列为 市场战略合作商,在市场推广上与乙方进行联合捆-绑销售并对乙方进行广告推广支持。

2、甲方将在景区服务、多景点价格等方面给予乙方特殊支持并鼓励乙方推广多个景点。

3、甲方按市场价格给予乙方 专线市场支持,甲方价格如有变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甲方给予乙方 运费补贴,每季度支付 ,乙方须提前10天开具等额发票给甲方。

5、乙方将甲方列为市场战略合作商,将甲方产品列为市场重要推广产品和线路,乙方不得主动销售和推广与甲方同质的其他旅游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运费补贴。

6、乙方及乙方门市、各分社印刷宣传品、线路、各媒体广告、网站等须重点突出甲方产品。

7、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政策,但有义务协助甲方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如乙方扰乱甲方市场价格和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乙方承诺在以下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

(附具体投放方案),上述广告须在6个月内投放完毕并将对外推广甲方的相关资料留样交于甲方留底保存。

9、乙方承诺每天发车,并提供两部30座以上大巴接送游客(遇特殊情况如台风、道路等不能正常发班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二、双方操作流程

1、甲方和乙方采用月结方式结算门票,乙方工作人员凭甲方印制的月结签单购票,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给乙方。

三、协议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起至 止。

四、备注:

1、本合作协议一式五份,由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 起生效。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合同进行保密,如因为一方泄密导致另外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3、如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4、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一方未按合约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景区和旅行社合作协议 [篇3]

合作协议

甲方:登封市嵩韵滑雪滑草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组织旅游团队到甲方滑草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予乙方门市价7折优惠。乙方预购贵宾券以100张为基准,完成任务3万元以上返还5%,5万元以上返还10%,7万元以上返还15%,10万元以上返还20%。

二、乙方一次性预购贵宾券500张以上,甲方给与乙方门市价6.5折优惠,1000张以上6折优惠,1500张以上5.5折优惠,2000张以上5折优惠。

三、甲方保证对散客执行后附门市价。

四、乙方预购贵宾券后,对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所作的广告宣传,甲方以贵宾券形式提供50%的广告费用支持,每月结算一次。

五、甲方可免收乙方旅游团队司机入场券一张、导游贵宾券一张,并提供免费工作餐。

六、甲方须为乙方所组织游客(10人以上/次)提供15分钟的免费集体滑草教学。

七、乙方预购的贵宾券对外宣传价不得低于80元/张,在贵宾券上加盖售出单位印章后方能向所组织游客出售。

八、乙方不得在甲方景区及附近(6km范围内)设售票点、招揽散客或团队,不得将所购贵宾券售予其他旅行社。

九、乙方应将甲方场内各项设备及器具赔偿须知提前告知所组织游客,在抵达甲方现场开始滑草前,应组织游客阅读各项须知和流程,同时告知游客听从甲方人员的安排、指挥。因游客原因造成的设备及物品器具的损坏,由游客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帮助进行追付。

十、乙方应当提前告知所组织游客滑草运动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无法预测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证所组织全部游客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3元/人),否则,不得进行滑草消费。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08年春季甲方滑草营业开始之日起至滑草营业结束之日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及追偿所受全部损失。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2016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景区门票代理 第八篇

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6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6—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景区门票代理】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初学旅游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2016旅行社 合作协议
景区门票代理 第九篇

旅行社 合作协议

甲方:荆州市教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益,更好的规避团队运行风险,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一、合作协议构成

本合作协议由正本和附件(即团队或散客旅游的传真确认单)构成。 正本在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为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次团队(散客)旅游事宜达成的具体约定,在每次团队(散客)成行前经双方签订的传真确认件,在单次团队(散客)行程时间内发生效力。

二、经营资质与经营范围

双方经营资质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报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甲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40号

电 话:0086-716-4317855 传 真:0086-716-431782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 帐 号:22108408091001 乙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公司地址:【景区门票代理】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三、合作方式

双方互为代理,客源提供方简称为组团方,客源接团方简称为接待方。

四、合作内容

1、双方确认对方为团队活动地区指定接待旅行社之一,并将所组旅游团队、散客优先选择交由对方接待。

2、为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增强市场上的竞争力,双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所在区域最新的地接分项报价,并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最优惠的地接价格。

3、双方应优先接待对方所组旅游团队,必须保质保量接待己确认的团队(特别是旺季时),不得无故推团。

4、接待方应及时按组团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组团方,以便双方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格及标准。

5、团队(散客)的接待委托书、结算单等均应由双方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确认。

6、组团方应积极主动的配合接待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7、如在接待过程中出现安全或质量投诉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后,根据责任归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组团方将散客交给接待方参团,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接待标准,经游客书面同意后,接待方按标准接待,并承担相应接待责任。

9、双方都必须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并按要求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

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组团方:

1、不在客源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目的地产品。

2、需要派出全陪时,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合格导游担任全陪,协调处理团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如遇团队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协调各方,并会同接待方共同处理,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赴现场协调处理。

4、按照协议结算方式按时付款给接待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有困难,必须经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的约定时间付款。

接待方:

1、在旅游旺季及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优先接待组团方的团队。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行程计划来接待对方的旅游团队,并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以确保团队质量。

3、组团方查询线路、报价时,接待方应尽快作出回复;在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向组团方提供的报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场价;每月25日之前给组团方提供下个月的市场报价及计划产品。

4、组团方将团队运行计划报给接待方后,接待方一般应在8小时内回复报价并确认(特殊情况除外)。

5、团队出发前48小时,接待方应按组团方要求确认具体行程、用车、酒店、餐饮、购物、导游、团款明细等接待标准和细节(特殊团队除外)。

6、接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计划在旅游定点商店安排购物活动,严禁计划外进店;进店次数原则上每天1个(特殊线路另议),每次进店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未经对方旅行社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及购物点。

7、应按组团方要求提供具有旅游车营运资质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旅游用车。

8、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餐标计划安排团队用餐,不得克扣餐标;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显不符合标准而引起客人强烈投诉,组团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后仍无改善时,全陪可不征得接待方同意即时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组团方垫支,组团方在团款中扣减此费用。

9、应确保计划中的机(车船)票采购。若因故需更改飞机(火车、轮船)班次,应征得组团方及客人的同意,由此造成团队行程延误或滞留,接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10、接待导游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导游不得随意增减旅游项目,严禁压缩计划景点游览时间和推销加点,旅游景点的增减必须征得全体客人(包团可由客人领队代表)和全陪的书面同意。

11、应妥善安排组团方全陪导游的膳食起居标准,若有不便之处请提前告之组团方,以便协调处理;要事先明确分配标准,并确保全陪导游的应得利益。

12、未经组团方的同意,不得在组团方的团队中另外安插其他的客人;

13、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接待方应积极配合组团方,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卸责任;如需代付费用,应征求组团方意见,按组团方要求处理。

六、结算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_和_方式进行结算:

1、每团一清。组团方应在团队出发前,将团款全部付给接待方(或在团队离开目的地前付清),如果违约未付清,造成团队运作受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故暂不能全部付清,必须事先征得接待方的同意,按双方新的约定时间付清团款。

2、接月结算。常规团队、散客每月结算一次,但每团的机票款应先付清。团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待方应将结算单传给组团方确认,组团方核对无误后即回传确认。或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团队汇总后与组团方进行核对;如无争议,应在1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团款。

3、三月一结。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如:4月10日前结清1月份内的所有团款)。

4、挂帐额度结算。即累计达到或超过此数组团方即作结付。双方同意挂帐额度为 万元,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

5、其他结算方式:

6、接待方收到团款后应在3日内将正式发票寄给组团方。

7、双方团款核对无误后,接待方应及时给组团方开具正式发票,组团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内付清团款。

8、其他提供发票的方式:

七、责任和处罚

1、接待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所签收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接待方擅自改变住宿标准,应支付组团方和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减低标准的费用差价。

4、接待方导游在游客旅游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组团方团队无人负责的,

接待方应承担组团方团队滞留期间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约定团费2倍的违约金。

5、接待方应在游程开始前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向组团方游客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前接待方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明确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7、接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组团方相关人员行贿或返回佣金,一经查实,组团方可直接从应付团款中按回扣金额的10倍予以扣罚,并取消与接待方合作协议。

8、接待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接待方承担违约责任,组团方有权从应付团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八、其他约定

1、若接待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人投诉累计达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等的市场价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团款后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2、若组团方未能按时付清团费,接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商未果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采取合法程序追款。

3、奖励方式:为更好的促进双方合作、扩大市场,组团方所提供给接待方接待的团队、散客按每人_______元奖励给组团方,年底结算。

4、其他约定:

九、争议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当地旅游协会调解。

2、若还不能解决问题,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协议时效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6年6月1日--2016年5月30日 止,期满前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不得外泄给第三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肖义洲 授权代表:

签定时间:2016年6月1日 签定时间:2016 年6月1日

旅行社 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 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很荣幸得到贵社的信任和支持,欢迎加入到 客户的行列,现就乙方介绍宾客至甲方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惠价格(人民币):

房 型

门市价格

平日优惠价

假日特惠价

( 间或以上)

团房

( 间或以上)

散房

团房

( 间或以上)

散房

备注:1.节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节日(指春节,五·一,国庆,元旦假期等节假日)

二,订房细则:

1.乙方每一个团队入住数在 间以上方可给予团队特别优惠价;

2.乙方每团入住数满 间可免费半间,满 间则免1间;

3.订房需将详细资料通过双方盖章或业务负责人签字传真确认方可生效;双方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式样附后.

4.乙方应提前订房,收到乙方订房通知,甲方在30分钟内务必回复传真确认.

5.甲方确认好的订房,不得因为任何原因临时取消,取消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但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将订好的房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要收取房费的30%作为赔偿.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订房的标准,否则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甲方给乙方的酒店价格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追索超额房费.

9.如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团队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损失费.甲方对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0.甲方必须将酒店的真实情况告之乙方(如维修,周边环境改变等),否则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付款方式: (注:入住时还需适当交纳一定的杂项及房费押金).

12.甲方开户行 :

甲 方 全 称:

帐 号:

三,提示条款:

1.本协议中的合同价乙方不得对外泄露,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特种优惠待遇.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约,乙方不得给第三方使用,若违约,甲方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

3.在高交会期间不执行此优惠价格,具体房价另议.提前15天书面告之乙方,否则视同以上优惠价格.

4.合约自签订之日起至xx年 月 日,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约.

5.甲方提供的价格基本上不予变动,但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本着与乙方协商的原则,在合约期满后,可能对以上的房价作出一些合理变动.

6.由于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遇合约未涉及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约经双方负责人签署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代表签署: 公章 代表签署: 公章

职 位: 职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旅行社 合作协议 [篇3]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旅游事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景区游览范围约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大青山景区正式定名为“大青山国家公园”, 由于景区内个别景点正在建设中,目前正式对外开放的景点有:千沙、里沙(浴场&生态园)、青沙、牛头山、箬槽、筲箕湾渔村、青山峰;峭壁公园视天气及施工情况局部开放,青山峰根据天气及瞬间游客量情况酌情开放,总票价不变。

二.关于景区内游客接送及团队自行接送责任约定: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鉴于景区路况复杂,气候多变,甲方原则上要求在景区内,团队游客统一换乘景区巴士游览。如乙方要求在景区内自行运送游客,在乙方车型符合游路要求(车身长8.5米以下,含8.5米,33座以下)、驾驶员熟悉路况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景区游人中心至筲箕湾渔村约10公里路段自行运行,但运送过程中如发生交通安全意外,导致乙方团队客人或其他第三方游客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其不纳入景区游客保险范围,由乙方按(或参照)社会车辆保险自行解决,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及承担,与甲方无涉。从筲箕湾渔村至青山峰路段禁止所有社会车辆进入,统一由景区巴士免费接送。

三. 关于景区门票优惠政策约定:从 2016年10月起,新的大青山国家公园门票价格(门票100元,交通费20元/人)正在由物价部门征求相关意见,目前正在执行临时定价:门票60元/人、景区巴士交通费20元/人。鉴于甲方还未最终确定价格,为方便乙方促销,双方约定: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团队按门票60元/人、景区巴士交通费20元/人的价格体系操作。门票60元按8.5折优惠,交通费20元不列入优惠范围。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景区内自行接送游客的,60元门票不再优惠。

门票及交通费其他约定:1.乙方的学生团队(高中以下,含高中)凭有效证件享受5折优惠,随团老师享受“20名学生免1名老师”优惠;

2.乙方的随团儿童1.2米至1.5米购半票进入景区,1.5米以上购全票进入景区;

3.乙方团队的60—70周岁老人,凭有效证件(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5折优惠,70周岁以上老人免票;

4.乙方团队中享受免票的游客如需换乘景区大巴,除儿童外则需另行购买交通费20元/人;

5.乙方每团陪同导游,可凭本人有效导游证免费进入景区。

四、关于操作办法

1. 乙方凭组团行程任务单及导游证,到甲方景点门票销售点购票,一团一清,现金支付;

2.换乘车辆或预约导游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咨询电话:0580—6031226、0580-6031978;

五、其它约定:

1.双方签约时,乙方需将本社导游报甲方备案登记,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购票时导游需出具任务单、导游证;

2.区旅游局质监所或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带团队进行检查,若发现非本社导游,或非组团客人以及与其它旅行社串并购票等违规现象,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的各类门票折扣等优惠政策;

3.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将优惠票向外转卖,一旦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享受的各类门票折扣等优惠政策。

六、本合作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0580-6031226 传真: 0580-6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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