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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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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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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王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知道现在公司才给王女士补签了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需支付其双薪?以下360法网(/)律师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该公司应在与王小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其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截止时间为补订合同的前一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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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赔偿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二篇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2)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这种情况下的补签,理论上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4、补签劳动合同后可要求补偿吗?

5、补签劳动合同也要付双倍工资

6、补签劳动合同,单位须付双薪

补签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三篇

补签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问:2010年2月,张某应聘到我公司工作,担任长途货车司机,但因人事部门的疏忽,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小张要求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10年2月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双倍工资。公司同意与小张补签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3月6日与小张补签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问,小张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知,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工作期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年的期间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小张自2010年2月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但公司直到2011年3月6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为该公司与小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该判定公司支付小张从2010年3月2日到2011年1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四篇

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作者:葛弋慧 时间:2010-09-26

一、案情介绍:

某集团公司和派驻在上海新成立的公司部门主管张小姐,因为对试用期后的转正工资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久拖未签,在快满一年时,公司未避免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向张小姐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后来单位为挽留张小姐,做出妥协,同意其转正工资涨一倍的要求,并补签了劳动合同,不久因为单位经营不善,调整结构,撤销了张小姐所在部门,并随即调整了张小姐的岗位,但工资并没有调整,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也觉得一味妥协不是办法,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小姐觉得自己做得很辛苦,到头来仍被单位辞退,心理很不平衡,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计20万。

二、处理思路:

本案对于单位来说是满冤屈的,合同是补签的,但过错并不完全在于单位,且单位做了妥协,并补发了张小姐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补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仍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体现立法本意。既然补签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我们也只有根据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从张小姐对于未签合同本身存在过错进行抗辩。至于解除是否合法,就要看单位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凿。张小姐对于单位给其的所有通知均拒绝签字,而单位在所有通知上均盖有公章和签字。从证据方面来说对单位是不利的,单位在一次和张小姐谈话中做了录音,根据录音记录可看出张小姐对此案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三、庭审纪实

本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小姐坚持自己的诉请,并声称单位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则根据单位提供的证据和所出庭的证人证言,认为虽然是补签合同,但也要根据事实和过错情况考虑。对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和撤销部门、调整岗位的集团内部决定,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并消极怠工。

四、庭审结果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开展了调解工作,最后张小姐同意单位赔付5万元了结此案。

五、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如果单位管理规范,在一开始就和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后转正工资,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次被动的谈话和被诉经历了,就是因为单位上层领导频繁更换,导致对于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未签事宜一直久拖未决,人事部虽然了解劳动合同法,但却错误运用,在未签合同快满一年时匆忙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给员工造成心理伤害,员工一怒之下欲提起仲裁,后来为挽留员工和避免损失,一再妥协后补签合同但却没写下双方不再有争议的书面说明,留下风险隐患,后来事情的发展都出乎大家的意料,给单位造成极大的被动,虽然最后调解成功,但这5万元赔偿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六、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五篇

“不给年休假补偿”,“企图通过补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提前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商贸公司职工张女士昨日向12351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在得到律师的建议后,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

张女士2010年8月入职到该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张女士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张女士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张女士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张女士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志明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 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2016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规定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六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 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 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举个例子,小林2016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16年2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备注:进入2016年后北京法院开始统一做法以1年为限,有些仲裁还是坚持从离职起算,因此请大家注意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采用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新招用得员工才适用这条规定,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没有“双倍工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没有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没不续签的,如果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处采用” 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确会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说是一种立法的失误.而且在后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也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现在意见的不一.

对于这个问题,在2016年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中明确澄清了这个问题.具体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有这个会议纪要的全文

七、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

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以前做了阐述,大家可以查找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的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详细地阐述了,但是要说的这个举证问题是要求“双倍工资”是否成功的最关键的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2016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七篇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16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16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16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16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16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直到2016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以及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2016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八篇

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合同给了员工,结果员工在职7个月都没有签。离职后,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讨要欠薪,并要求对方承担未签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这是否合理?近日,南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南靖一家科技公司支付员工小庄二倍工资的不足部分,并支付欠薪。

【案件】 上班7个月 工资未足额发放

去年7月18日,小庄到南靖一家科技公司任财务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7个月,公司每月均未足额发放工资,也没有为小庄缴纳社保。今年2月1日,小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移交手续。

因公司迟迟未支付所欠工资,小庄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很快,南靖县劳动部门做出仲裁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小庄的劳动报酬7307.34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977.1元,还有伙食补贴100元;另外,公司应为小庄补缴7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小庄对仲裁结果不满,认为公司应当支付更多,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 责任在谁?

法庭上,小庄提出,公司应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556元。

公司辩称,小庄到公司后,公司已发放劳动合同,但小庄拖延至离开公司仍未签,此责任应由小庄承担。公司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小庄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共计5个半月,合计金额为15664.96元。

所欠工资争议 以何为证?

除了讨要二倍工资,小庄还向公司索要欠薪。

小庄提出,扣除已发工资7432元,公司还应给付所欠工资10804.09元,而不是仲裁的7307.34元。庭上,小庄向法官提供了考勤信息、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工资条为证。

而公司则提供员工工资情况表为证,称扣除请假、调休时间,小庄7个月的工资合计为12016.56元,扣除已发,实际未发工资是4580元。公司还辩称,小庄所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资条造假。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其他证据及公司所承认的考勤信息、工资条中公司印章真实等情况,可以认定小庄提供的工资条真实。公司虽然提供了员工工资情况表,但该表只是对原告个人工资的统计,没有全面反映每月工资发放情况。指称小庄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资条造假,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

故法院认定,公司应发给小庄工资18236.09元,已发工资7432元,尚欠10804.09元未支付。

要求补缴社保 该怎么做?

小庄称,自己在公司工作超过6个月,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3150元。并补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2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辩称,小庄所提补缴社保费,不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公司由于经营资金发生困难,也积极筹措资金,并非拖欠。

法院审理认为,小庄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独立的劳动争议,应经劳动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因小庄该项请求未经仲裁,故法院不予审理。

另外,小庄请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因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已作出仲裁,本案不予审理。

2016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
补签合同能双倍工资 第九篇

李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

本案李某时至2016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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