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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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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案件调查报告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一篇

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

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

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

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

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016年第一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二篇

2016年第一季度全面风险案例分析报告

2016年一季度,向公司正常报送风险管理季度案例报表的项目有纵二线、潮惠14标、虎门、开平、安江、广中江及公司房建部。累计上报4项风险案例。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各项目一季度上报的风险案例信息详见下表:

根据各项目风险案例报送情况及风险发生情况,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要求:

一、各项目要重视风险管理案例报送工作,注重搜集信息,完善项目风险案例数据库。当季度无风险案例发生时,按照0报送。对于多次催促仍不报送者,如实进行季度评价打分考核。

二、对于项目已经发生的风险案例,特别是影响较大的风险案例,若经公司查实,存在瞒报等现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6中国移动财务报表分析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三篇

南京理工大学

课程考核论文

课程名称: 公司财务与绩效评价研究

论文题目: 中国移动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姓 名:学 号: 115113001152

成 绩:

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电信业的技术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出现融合、调整、变革的新趋势,全球移动通信发展虽然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但它已经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奇迹。

本文从通信业的整体形式入手,具体分析中国移动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对资产结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成本费用等及其变动进行分析,依据偿债、营运、盈利能力等指标,得出中国移动短期偿债能力较弱、营运能力强、获利能力稳健提升的结论,并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财务报表做了详细的对比分析,比如公司行业对比、业绩对比。还与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同比分析,观察中国移动的发展趋势,总结出中国移动的竞争优势及不足,以及今后发展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目录

摘要................................................................................................................................ 2

第一章 公司简介.......................................................................................................... 4

1.1 公司简介 ......................................................................................................... 4

1.2 发展历程 ......................................................................................................... 4

第二章 行业分析.......................................................................................................... 6

2.1 公司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 6

2.2 公司业绩 ......................................................................................................... 6

2.3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比分析 .............................................................................. 8

2.3.1 盈利能力分析 ....................................................................................... 8

2.3.2 偿债能力分析 ....................................................................................... 8

2.3.3 经营现金流量分析 ............................................................................... 8

2.3.4 筹资投资方面分析 ............................................................................... 9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分析............................................................................................ 10

3.1资产负债表各项增长比率分析 .................................................................... 10

3.2资产负债表财务比率分析(纵向) ............................................................ 11【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3.3资产负债表财务比率分析(横向比较): .................................................. 12

第四章 利润表分析.................................................................................................... 13

第五章 现金流量表分析............................................................................................ 14

5.1现金流量表 .................................................................................................... 14

5.2现金流量项目组合分析 ................................................................................ 14

5.3三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析 ........................................................................ 15

第六章 杜邦财务分析................................................................................................ 16

6.1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 16

6.2杜邦财务分析资料 ........................................................................................ 16

第七章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第一章 公司简介

1.1 公司简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是一家基于GSM,TD-SCDMA和TD-LTE制式网络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超过万亿元人民币,拥有全球第一的网络和客户规模,成功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根据国家关于电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原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资产总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骨干企业。2000年5月16日正式挂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全资拥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控股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

中国移动主要经营移动话音、数据、IP电话和多媒体业务,并具有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经营权和国际出入口局业务经营权。除提供基本话音业务外,还提供传真、数据、IP电话等多种增值业务,拥有“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动力100”、“G3”等著名客户品牌。2013年12月18日公司公布了与正邦合作设计的4G品牌“And!和”,标志着中国移动4G业务的正式启动。发展口号是:移动4G,国际主流,快人一步。

移动首席执行官在广州出席活动时确认,正在筹建互联网公司,惟未有具体时间表。他指出,自2010年起,中国移动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开始采取基地运营模式。公司已在全国设立九大业务基地,包括四川手机音乐基地、上海手机视频基地、辽宁位置服务基地、湖南电子商务基地、广东互联网基地、杭州手机阅读基地、江苏手机游戏及12580基地、福建手机动漫基地、重庆物联网基地等九大基地。预计互联网公司将在2013年底前组建成立。线上移动互联合作品牌已陆续开展,如腾讯公众平台beta、新浪企业微博等等。

1.2 发展历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18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超过4000亿元。

2000年底,中国移动的交换容量超过1亿户。

2002年5月17日,中国移动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出GPRS业务。11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与美国AT&T Wireless公司联合宣布,两公司GPRS国际漫游业务正式开通。

2004年7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正式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移动通信服务合作伙伴。那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资产净值达到2331.6100亿元人民币,纯利达到420.04亿元人民币。

2008年9月,中国移动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的公司。入选该指数,意味着中国移动已成为全球

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的领跑企业之一。

2015年11月27日,中国移动宣布,其全资子公司中移铁通与铁通签订收购协议。中移铁通收购铁通相关目标资产和业务,收购价格为318.8亿元。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中移铁通将收购铁通的若干资产、业务及相关负债并接收相关从业人员。其中,收购的资产和业务包括约9.9万皮长公里的全国骨干网络、约182.2万皮长公里的城市光缆、约2471万个IPv4地址资源、房屋1814项及土地685项、约1198万的固网宽带用户和约1829万固话用户(其中含1388万的传统固话用户)。此外,铁通拥有固网运营经验的从业人员约4.7万人。

2016-2020年中国生活服务O2O模式闭环策略与应用案例分析报告(目录)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四篇

北京中元智盛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报告简介

《2016-2020年中国生活服务O2O模式闭环策略与应用案例分析报告》通过对市场的供需、进出口、重点生产企业等方面的深入调研,对市场的规模、竞争、区域、走势及吸引范围等调查资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全面深入地梳理了市场现状,审慎严谨地分析了市场发展前景。本报告将帮助生产企业、学术科研单位、投资企业准确了市场最新发展动向,及早发现市场的空白点,机会点,增长点和盈利点,把握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市场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报告属性

报告内容:文字分析 数据对比 统计图表

交付时间:2-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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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第1章:中国生活服务O2O模式发展综述 15

1.1 本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概念与定义 15

1.1.1 O2O模式与本地生活服务 15

(1)本地生活服务 15

(2)O2O模式 15

1.1.2 O2O概念的发展历程与优势 15

(1)O2O概念的发展历程 15

(2)O2O的优势 16

(3)O2O的载体 17

1.1.3 O2O模式下的三大商业行为 17

(1)O2O模式的社会化营销 17

(2)O2O模式的消费体验 18

(3)O2O模式的交易行为 19

1.2 中国O2O模式行业渗透现状分析 20

1.2.1 中国O2O模式应用行业渗透现状分析 20

1.2.2 中国O2O模式应用行业的成熟度分析 21

1.3 中国O2O模式生态系统分析 22

1.3.1 O2O模式的社区系统分析 22

1.3.2 O2O模式的LBS系统分析 23

1.3.3 O2O模式的支付系统分析 24

1.3.4 O2O模式的供应商系统分析 25

2

1.3.5 O2O模式的物流系统分析 26

1.4 中国O2O模式商业画布分析 26

1.4.1 O2O模式的价值主张分析 26

1.4.2 O2O模式的客户细分分析 26

1.4.3 O2O模式的核心资源分析 27

1.4.4 O2O模式的关键业务分析 28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1.4.5 O2O模式的渠道通路分析 30

1.4.6 O2O模式的客户关系分析 31

1.4.7 O2O模式的成本结构分析 32

第2章:中国生活服务市场机会与O2O模式分析 33

2.1 生活服务市场发展机会与投资潜力分析 33

2.1.1 生活服务市场发展热度分析 33

2.1.2 生活服务领域细分市场发展潜力分析 33

(1)从坐商与游商的角度对比分析 34

(2)从短决策与长决策的角度对比分析 34

(3)从利润高低的角度对比分析 34

(4)从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角度对比分析 35

2.1.3 生活服务领域细分市场容量分析 35

2.1.4 生活服务领域主要盈利模式分析 36

2.2 中国生活服务O2O模式应用现状分析 37

2.2.1 中国生活服务O2O应用市场兴起背景 37

(1)中国本地生活服务O2O市场的发展现状 38

(2)国际环境利好,美国出现多家本地生活服务O2O上市企业 38

(3)国家扶持服务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放缓导致本地商户的竞争压力加大 40

2.2.2 中国生活服务O2O在线用户增长规模 41 2.2.3 中国生活服务O2O行业参与网站分析 43 2.2.4 中国生活服务O2O网站优劣势对比分析 43 2.3 生活类电子商务O2O模式发展分析 44 2.3.1 生活类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分析 44 (1)用户获取服务成本非常高 45 (2)线下商户开发与培育成本高 45 (3)生活服务类商家产品非标准化 45 2.3.2 生活类电子商务破局关键分析 45 (1)移动互联网模式的渠道碎片化 45 (2)生活服务类商家商品内容碎片化 45 (3)线下商户线上营销实现服务的闭环 45 (4)线下商户CRM的切入策略分析 46 2.3.3 生活服务类作为O2O的先行者分析 46 2.3.4 电子商务的O2O模式引爆点分析 47 (1)电子商务的渠道战略发展机会分析 47 (2)“线上线下同价”的发展策略分析 48 (3)电子商务O2O模式的引爆点分析 49 3【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2.4 中国O2O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能力耦合分析 52

2.4.1 中国生活服务O2O线上能力指标分析 52

(1)网民成熟度 52

(2)商户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53

2.4.2 中国生活服务O2O线下能力指标分析 53

(1)线下商户的信息化能力 53

(2)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程度指标 53

2.4.3 中国生活服务O2O线下入口分析 54

(1)黄页及点评的入口功能与闭环能力分析 54

(2)手机地图、导航的入口功能与闭环能力分析 54

(3)社交的入口功能与闭环能力分析 54

(4)交易平台的入口功能与闭环能力分析 55

(5)团购的入口功能与闭环能力分析 55

2.5 中国生活服务O2O产业规模与发展趋势分析 55

2.5.1 中国线上线下消费规模分析 55

2.5.2 中国O2O产业规模与市场容量预测 55

2.5.3 中国生活服务O2O模式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56

第3章:中国餐饮行业O2O模式应用与案例分析 58

3.1 中国餐饮行业O2O模式应用背景 58

3.1.1 美国餐饮业探索实践O2O和社会化营销 58

(1)美国餐饮行业规模分析 58

(2)美国餐饮企业对互联网的接受和利用水平分析 59

3.1.2 美国出现数家餐饮O2O模式上市企业 60

3.1.3 中国传统餐饮行业面临转型升级需求 61

3.1.4 互联网对传统餐饮业的渗透继续加深 62

3.1.5 互联网巨头布局餐饮O2O带动市场发展 63

(1)百度 64

1)以百度地图和百度糯米作为本地生活O2O双入口和平台 64

2)内部整合手机百度搜索,打造即搜即得和即搜即用服务 64

3)外部联合去哪儿、携程、赶集网、打车软件等垂直类O2O平台 64

4)发布百度钱包并对接多个自有APP,试图弥补移动支付短板 65

5)打造基于百度地图的生活服务类O2O生态系统 65

(2)阿里巴巴 65

(3)腾讯 65

3.2 中国餐饮行业O2O模式应用现状分析 66

3.2.1 中国餐饮行业O2O在线用户规模分析 67

3.2.2 中国餐饮行业O2O应用市场规模分析 68

3.2.3 中国团购网站餐饮交易规模排名分析 69

3.2.4 中国餐饮O2O网站移动端下载量排名分析 70

3.2.5 中国餐饮企业社会化营销数据排名分析 71

3.3 中国餐饮行业主要O2O应用模式分析 72

3.3.1 地图式O2O:在线导航+消费 72

(1)地图式O2O模式的定义 73

4

(2)地图式O2O模式应用现状分析 73 (3)地图式O2O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73 3.3.2 全渠道O2O:社交媒体+电商平台 73 (1)全渠道式O2O模式的定义 73 (2)全渠道式O2O模式应用现状分析 74 (3)全渠道式O2O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74 3.3.3 会员式O2O:电子会员卡 74 (1)会员式式O2O模式的定义 74 (2)会员式式O2O模式应用现状分析 75 (3)会员式式O2O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75 3.4 中国餐饮O2O模式应用标杆企业案例分析 76 3.4.1 餐饮点评企业——大众点评 76 (1)大众点评网发展历程与发展前景分析 76 (2)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价值主张分析 77 (3)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客户细分分析 77 (4)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核心资源分析 78 (5)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关键业务分析 78 (6)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渠道通路分析 78 (7)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收入来源分析 79 (8)大众点评网O2O模式的成本结构分析 80 (9)大众点评网O2O模式重要合作伙伴分析 80 1)目前大众点评网的主要合作伙伴 80 2)大众点评网O2O模式重要合作伙伴-腾讯 81 3)大众点评选择腾讯的原因 81 3.4.2 咖啡巨头——星巴克 82 (1)星巴克发展历程与发展前景分析 82 (2)星巴克O2O模式的价值主张分析 84 (3)星巴克O2O模式的客户细分分析 84 (4)星巴克O2O模式的渠道通路分析 84 (5)星巴克O2O模式的客户关系分析 85 (6)星巴克O2O模式经营情况分析 85 1)利润分析 85 2)资产负债分析 85 3)现金流量分析 86 (7)星巴克O2O模式中国策略分析 86 3.4.3 火锅传奇——海底捞 88 (1)海底捞基本信息 88 (2)海底捞O2O模式的价值主张分析 88 (3)海底捞O2O模式的营销分析 88 (4)海底捞O2O模式实践成功经验和启示 89 (5)海底捞O2O模式的客户关系分析 90 (6)海底捞O2O模式的收入来源分析 91 (7)海底捞O2O模式的闭环分析 91 5

2016年中国电力工程行业重点企业案例分析报告(目录)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五篇

北京中元智盛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报告简介

《2016年中国电力工程行业重点企业案例分析报告》通过对市场的供需、进出口、重点生产企业等方面的深入调研,对市场的规模、竞争、区域、走势及吸引范围等调查资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全面深入地梳理了市场现状,审慎严谨地分析了市场发展前景。本报告将帮助生产企业、学术科研单位、投资企业准确了市场最新发展动向,及早发现市场的空白点,机会点,增长点和盈利点,把握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市场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报告属性

报告内容:文字分析 数据对比 统计图表

交付时间:2-3个工作日

交付方式:E-mail发送电子版,特快专递纸介版

(中文版) 电子版:7500RMB 印刷版:7000RMB

(英文版) 电子版:3500USD 印刷版:3000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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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第1章:电力工程监理领先企业个案分析

1.1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1.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1.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1.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1.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1.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1.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1.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2 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2.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2.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2.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2.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2.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2.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3 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3.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3.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3.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3.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3.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

1.3.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3.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4 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4.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4.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4.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4.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4.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4.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5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5.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5.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5.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5.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5.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5.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6 江苏兴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6.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6.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6.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6.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6.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6.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7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7.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7.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7.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7.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7.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7.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7.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8 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8.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8.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8.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8.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8.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8.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9 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9.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9.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9.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9.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3

1.9.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9.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9.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10 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10.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10.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10.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10.4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10.5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10.6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11 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11.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11.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11.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11.4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11.5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12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12.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12.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12.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12.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12.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12.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12.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1.13 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13.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1.13.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13.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1.13.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1.13.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1.13.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1.13.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第2章: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领先企业个案分析

2.1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经营情况分析

2.1.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1.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1.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1.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1.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1.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1.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2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经营情况分析

2.2.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4

2.2.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2.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2.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2.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2.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2.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3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经营情况分析 2.3.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3.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3.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3.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3.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3.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3.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经营情况分析 2.4.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4.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4.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4.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4.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4.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4.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5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经营情况分析 2.5.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5.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5.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5.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5.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5.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5.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6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经营情况分析 2.6.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6.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6.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6.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2.6.5 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2.6.6 公司经营优劣势分析 2.6.7 公司最新动向分析 2.7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2.7.1 公司发展简况分析 2.7.2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2.7.3 公司资质能力分析 2.7.4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5

2016案件调查报告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六篇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2016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七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二)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2016案件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八篇

##第1篇:县纪委案件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县案件管理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及州纪委案件管理室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黔东南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要点》来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案件管理培训情况

为使我县各乡镇案件管理人员能在2、0版案件管理操作系统升级换代后,尽快掌握3、0版案件管理系统统计指标体系的变更情况和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我县于3月9日上午在县纪委会议室召开全县案件管理工作培训会,20个乡镇纪委案件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会。培训会上,县纪委副书记杨胜明传达了姜政达副书记在全州案件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石家彬同志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重对违纪行为分类、违纪行为性质等统计指标的变更及新旧案件统计1-5表及初核、立案登记表等结构和内容上的异同进行讲解和说明。参加培训人员对照2、0版使用手册,对变更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和记录。通过培训,使我县案管人员掌握了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达到了培训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共统计上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105件,初步调查核实21件,初核了结8件,转立案13件,结案13件(14人)。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州纪委案件管理目标考核要求,认真执行案件报表报送制度及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制度,共上报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2件。每月按时准确报送信访表、初核表及软盘;每季度按时上报《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1-5表)》,《对比分析表》及《查办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查办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动态分析、综合分析等,至目前报送(专题)动态分析1篇,综合分析3篇。

三、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为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我县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明确办公室一名干部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和一台案件管理专用计算机,实现了专人、专机、专用,制定了《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并与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及委局各科室签订了保密工作责任书。同时我县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严格报送案件统计表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县案件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的不足

1、对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还不够深入透彻,还不善于从案件数据的变动中的抓住问题的实质。

2、部分乡镇报送的案件报表质量还不够高,给县级案件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3、由于各乡镇经济困难,报送的各种报表仍是手工填写,还未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统计分析,同时要加强学习,努力推进案件管理工作。

2、继续加强对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纪委)案件管理人员统计基础理论、书面表达、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力度,使全县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整体上得到提高。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第2篇:上半年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新县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为主线,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认真履行案件监督管理五项基本职责,进一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今年3月,新县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被市纪委表彰为先进单位。

一、全县查办案件情况

20XX年上半年,新县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件25起,结案25起,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党纪处分18人,政纪处分7人,双重处理2人,科级干部1人。县纪委监察局自办案件18起,乡镇纪委办案7起。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实行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促进科学管理。根据《新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案源管理办法》、《新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案件线索受理、集中排查、集体研究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继续实行集中管理,规范运作。一是对受理的20起重要案件线索,建立台账,并进行规范办理。二是向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了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意见建议。三是做好县、乡党委换届的舆论舆情监控、收集、处理等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促进资源共享。新县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办案协作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落实《新县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工作配合协作的意见》等规定,加强了协作配合,促进了资源共享。上半年,县纪委监察局向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1起,县法院向纪委监察局移送案件线索3起,相互移交的4起案件线索分别进行了立案处理。

3、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一是加强对办案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办案安全分级负责。委局机关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与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及乡镇责任领导在县纪委全会上签订《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二是加强对办案场所的监督管理。建成并启用高标准办案谈话室,对委局机关自办案件的重要调查谈话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三是加强对查询银行存款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程序。四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委局机关自办案件的监督回访工作,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

4、加大督促办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突出督办重点,加强对本级机关自办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案件、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规范督办案件程序和责任,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督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上半年对市纪委交办的6起反映损害群众基本权益的信访件进行督办,起到很好效果。

5、做好统计分析,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一是使用中纪委新版软件做好案件统计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无误。二是加强案件综合分析工作,每季度就全县查办案件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督促案件检查室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和研究,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上半年共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调研文章1篇,工作信息4条。

三、存在问题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存在问题:一是案件数量少,案源线索需进一步拓宽;二是基层纪委案件查处工作进展不平衡,绝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办理案件,督查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三是调查研究和案件方面信息工作滞后,需进一步加强。四是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方式方法需进一步改进。

下半年,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将围绕提高案件管理水平,加大督查力度,服务案件查办工作。一是拓宽案源线索。加强同办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实现案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二是严格领导包片制度。委局班子成员加强对所联系单位查办案件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查办案件目标任务的完成。三是加强信息和理论研究。进一步做好案件、案管信息的收集、分析、编发和报送,加强理论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四是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重要案件督办制度、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第3篇:案件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我市案件管理工作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及荆州市纪委案件管理室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荆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要点》来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围绕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案件管理室是委局机关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和市纪委关于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的整体部署,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服务,积极履行职能,全力协助委局领导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办案队伍的管理,认真开展协调,加大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力度。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执纪水平,切实推动全市反腐败查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用制度规范案件管理行为,有效防范查处案件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今年来,我们相继制定和完善了《松滋市纪委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松滋市案件管理室工作职责》、《松滋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双规”有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双规期间有关食宿规定》等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组织实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为规范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强化职责,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资料

为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我委局强化工作责任,准时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统计内容通过报送软盘的方式上报荆州市纪委案管室,没有退报现象。我市报送的信访统计表满足平衡关系,没有错报或漏报,要素登记表统计指标准确无误,按要求填写简要案情部分,没有修改上报过的数据。重要指标的查询结果与累计数据一致。较好地完成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的统计、分析、综合工作。2016年元至11月,我市共收集办案线索50条,接受来信来访120件,“双规”2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9件,涉及党员33人,监察对象20人;“三机关一部门”案件14件,经济案件21件,其中自办案件17件,万元以上案件14件,副科级以上案件9件;共处分43人,其中29人受到党纪处分,13人受到政纪处分,受到三大处分的有14人,1人移交司法机关。与此同时根据领导安排,跟踪督办了我市市直和乡镇的自办案件30件。

(三)突出实效,加强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管理

在重大案件的管理上,我们积极探索备案制度,密切关注大案要案在整个案件中的比重,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疑难案件的管理上,我们强化案管的协调和指导作用,顺利推进案件的及时查处。今年5月19至6月2日,根据领导安排,我委局对市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对明虹进行了“双规”,为了突破此案,我委局集中了三个检查室的优势兵力,奋战15昼夜,一举突破了该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6月2日,顺利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至始至终未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受到有关领导的好评。

二、思考和体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在案件管理工作中主要抓好了“三个环节”,跟踪加强了“四种管理”。

一是强化案件管理。我们委局设立了案件线索受理“台帐”,对每一个案件线索都及时登记,做好记载,把静态和动态下的案件线索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排查和筛选案件线索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案件排查。选择一定时期的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认真梳理,深入分析,仔细筛选,以便确定办案的主攻方向。

三是加强统一调度。综合考虑每个纪检监察室的分管范围、办案力量、业务特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将委局机关确定的进行初核的案件线索分配给相应的纪检监察室,对基层办案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宏观调控解决。

四是严格审批制度。查办案件的时机与手段的管理是案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在工作中,我们有效把握办案时机与手段,严格审批,加强监管,从而避免主观臆断,贸然行动和轻信盲从。

在工作中,我们认识到加强办案工作的程序与时效管理是案管工作的基本手段。实现办案执纪的优质、高效,关键在于案件管理工作要跟上办案节拍,保证办案与案管的有机结合,协调统一,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开展催办工作,突出时效管理,才能够推动办案工作快查快结。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一是抓住初核环节;二是抓住立案调查环节,明确立案调查的时限要求,由承办室深入调查;三是抓住结案履行处分手续环节。

办案工作文书与材料的管理是案管的基础性工作。调查材料和办案文书是案件认定与处理的依据,也是办案工作的核心机密。由此,我们规范了办案文书,增强了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由专人保管材料,对需要移送审理的材料,装入正式卷宗,存入机关档案室。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积极参加委局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同时抽空自学,加强纪检干部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改造,使其从思想上、行动上跟上时代的步伐。

2、围绕委局机关工作重点,抓落实,抓创新,抓实效。

3、继续做好委局机关办案情况的统计、分析、综合工作,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制度,负责对有关案件线索的管理,对有关案件按照领导安排跟踪督办。

4、做好领导交办的办案工作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4篇: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现总结如下。

一、2016年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共受理信访举报(X)件(次),重复(X)件(次)。初核线索(X)件。立案(X)件,涉及党员(X)件,监察对象(X)件。乡科级(X)件,一般干部(X)件,其他人员(X)件。

结案(X)件,结案率(X)%。处分(X)人,处分率(X)%。其中,乡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其他人员(X)人。

受党纪处分(X)人。其中警告(X)人,严重警告(X)人,撤销党内职务(X)人,留党察看(X)人,开除党籍(X)人。

受政纪处分(X)人。其中警告(X)人,记过(X)人,记大过(X)人,撤职(X)人,开除(X)人。

免予党政纪处分(X)人。

大案要案(X)件,占立案总数(X)%;责任追究(X)人,占立案总数(X)%;挽回经济损失(X)万元。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加大力度,多渠道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

收集案件线索工作的面很广,而且案件线索的隐蔽性又越来越强,单靠我们仅的力量和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信量和信息面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各基层纪委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渠道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一是经常保持与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沟通,及时掌握情况,收集案件线索;二是召开专题案件工作片会、纪委书记例会收集案件线索;三是从各项专项检查、清理工作中收集案件线索;四是到公、检、法、审计、计生、物价等部门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

2、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认真做好指导工作

针对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少、缺乏办案经验等情况,加强对基层纪委自查案件的指导,帮助基层纪委分析案情,选准突破口,深挖细查违纪线索,推进案件查办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基层纪委一起进行查办。同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确保办案质量。

3、加大结案力度,提高结案率

针对有的单位重立案,轻结案,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加强与基层纪委的联系,加大结案工作力度,提高结案率。对于未结案件,催促其办案单位抓紧时间完善证据,按程序及时结案。对于有的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及时结案,能够亲自到这些单位帮助完善证据,补齐手续,纠正程序,以便能够及时结案。全年结案率达()%

4、运用统计成果,加强案件剖析和综合分析以及监察建议工作

一是针对案件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类,找出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按部门和行业将情况形成材料反馈给领导,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安排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治理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发出监察建议书。三是根据上级纪委和本委领导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案情分析材料。全年,共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份、监察建议书()份。

5、明确期限,及时准确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为确保准确及时地将统计汇总情况上报大连市纪委,每个月都必须提前将各单位上报的各类表格逐项进行检查、核对。针对发现的问题(错项、漏项、定性不准确、填写的简要案情不详细不能说明案情等情况)及时通知报表单位和部门,并将错项改过来,把漏项补全,确保一次输入成功。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6、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案件管理室成立以来,我们首先将登记备案制度初步建立起来。截止目前,在案件管理室登记备案的有《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处分决定》、《对处分决定的批复》、《监察建议书》等6份材料。我们建立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根据上级纪委及委局领导的要求,结合本委实际情况,本着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的,不是照抄照搬,既要做好上级的规定动作,又要有我们的自选动作。

7、加强监督,严格办案程序

案件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既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又监督和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因此,案件管理室成立以来,首先对查办案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规范,从信访件的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到最后结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履行各种审批手续,从而保证了查办案件程序的合法性。

8、坚持原则,依纪依法参加案件审议工作。在审议案件工作中,针对每一件参加审议的案件,都能够本着:实事求是和党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实际案情,积极参与讨论,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发挥好案件审议小组成员的作用,把好案件质量关。全年参加审议案件(X)件。

2016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2016年全年案件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九篇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2016年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16年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6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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