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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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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一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齐精智律师 中人网特约律师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敬请关注:《2013年企业劳动法律管理工具》即将发布!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目 录

一、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

五﹑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依法进行公示的,对劳动者行使日常管理权,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法律文件。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法(以至于不具有法律效力),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公司运行将会陷于困境。

2、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在实施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企业需要防止一些误区。

1、大而全,很多企业喜欢模仿别人,甚至把一些同行业比自己优秀的企业的规章制度照抄照搬过来,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生吞活剥”,毫不消化地“全盘接收”,而不能有效结合。

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家食品企业,把一线品牌的规章制度、管理报表不加修改地全部照搬过来,结果造成制度没法实施。为何?制度有人制定,但缺乏相关部门及人员监督执行,也就是缺乏执行的管理平台,给营销人员下发了

很多管理表格,但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跟进,造成表格无人查看及考核,以致造假风盛行。三个月后,这套管理表格工具全部作废,可谓劳神伤财,白白浪费了很多资源和费用。

2、“闭门造车”,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有时跟制定者关起门来定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往往几个人一合计,制度就出来了,结果由于缺乏“群众基础”,造成下边“伪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

因此,要想让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设计制度时,就一定要邀请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因为他们参与了,才更便于他们理解执行,同时,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更应该带头遵照执行。笔者曾经看到过一篇文章《美国的穷人为何不闹事》,原因是什么呢?制度、法律甚至连总统都是自己选出来的,还有什么理由去闹事呢? (以上“企业HR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引用自崔自三《制度化如何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天花板》一文)

3、企业以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巨大。

2008 年1 月15 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故企业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 “除名”“罚款” “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不仅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详见拙作《2010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及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关系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差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规章制度,两者内容相矛盾时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因违法的规章制度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应当保留确切证据来证明。(详见拙作《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指南》2010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一)一般流程

1、民主程序制定;所谓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指定是何种程序,但排除用人单位完全单方指定的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以座谈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让员工参与到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来,吸收员工的合理意见或者建议,就是所谓的“民主程序指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在一定程度上讲要比民主程序制定重要。

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所制定的部门规章等相违背、 但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的范围以及等级,《劳动合同法》并未确定.本律师认为包括广义上的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

3、公示告知;

(二)简易流程:

员工手写以下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我完全同意并且自愿遵守。×(署名) ×年×月×日。(可集中写在制度后)”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与否,关系到该规章制度是否生效以及对员工是否有约束力,是否能够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常用公示方法如下: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签字发;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书面答复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三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5年修订版》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5年修订版)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目 录

一、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

五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六、法院对规章制度的司法评价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依法进行公示的,对劳动者行使日常管理权,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法律文件。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

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法(以至于不具有法律效力),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公司运行将会陷于困境。

2、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在实施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企业需要防止一些误区。

1、大而全,很多企业喜欢模仿别人,甚至把一些同行业比自己优秀的企业的规章制度照抄照搬过来,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生吞活剥”,毫不消化地“全盘接收”,而不能有效结合。

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家食品企业,把一线品牌的规章制度、管理报表不加修改地全部照搬过来,结果造成制度没法实施。为何?制度有人制定,但缺乏相关部门及人员监督执行,也就是缺乏执行的管理平台,给营销人员下发了很多管理表格,但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跟进,造成表格无人查看及考核,以致造假风盛行。三个月后,这套管理表格工具全部作废,可谓劳神伤财,白白浪费了很多资源和费用。

2、“闭门造车”,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有时跟制定者关起门来定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往往几个人一合计,制度就出来了,结果由于缺乏“群众基础”,造成下边“伪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

因此,要想让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设计制度时,就一定要邀请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因为他们参与了,才更便于他们理解执行,同时,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更应该带头遵照执行。笔者曾经看到过

一篇文章《美国的穷人为何不闹事》,原因是什么呢?制度、法律甚至连总统都是自己选出来的,还有什么理由去闹事呢?

(以上“企业HR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引用自崔自三《制度化如何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天花板》一文)

3、企业以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巨大。

2008 年1 月15

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故企业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 “除名”“罚款”

“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不仅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详见拙作《2010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1、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及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关系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四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无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五
《完善规章制度 规范企业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 规范企业管理

第一讲 规章制度概述

规章制度的定义

规章制度的特点

规章制度的分类

规章制度的作用

规章制度的定义

规章制度(rules and regulations)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党的政策,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性与约束力的管理文书总称。

规章制度是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行政公文是上传下达的正式文件,受法律、行政权力的严格约束;单位管理制度本身虽不属于“法定”公文,需要借助于行政公文赋予普遍约束力。

一旦经组织发文公布实施,就具有内部管理效力和普遍约束力。

规章制度的特点

就一个组织的规章制度体系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系统性。单项规章制度无法规范组织成员的所有行为,规章制度在组织内部自成体系;单项规章制度在组织管理制度系统框架内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效力性。借助组织行政权力产生效力。

强制性。若成员违反规章制度,会受到组织惩罚;若违反者拒绝接受惩罚,组织会使用强制手段执行。

平等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成员违反统一规定都会受相同程度的惩罚。

一致性。颁布实施后只要未作修改,其尺度、标准就相同;各项制度相互衔接、互相补充。 可行性。不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只会破坏制度的权威性。

可衡量。可量化,可监督,可考核。

有弹性。允许有一定的范围的弹性,增强执行的可能性。

附属性。需要借助行政公文才能赋予规章制度应有效力和约束力。

就某项具体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外在形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具有惯用格式,虽然这些格式是约定俗成,并不是法定格式,与党政公文相比,具有相对灵活性,但要按照规范格式起草,不可各行其是,自创一套。 具体内容的科学性。规章制度被赋予效力和普遍约束力,涉及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组织成员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科学,要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称、奖励与惩罚结合,切实可行。

逻辑结构的条理性。要便于理解、方便熟记,易于执行。在逻辑结构安排上,要根据具体内容安排层次,条款可多可少,但必须条理清晰,简洁明了。

表述方式的严密性。规章制度为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制定,是对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行为做出评判及处理的依据。语言表述要富于逻辑性、严密性,无漏洞,无歧义,不给执行带来困难。

规章制度的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分为三个层次:

A.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有关会议批准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 具有普遍适用性。

B.没有立法权的机关、团体制定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求该机关、团体内部人员严格遵守。如《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办和各直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只在该机关、团体内部具有约束力。

C.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求该企事业单位内部成员遵行。如《X海关缉私业务奖励办法》。

按照制定程序、规范内容繁简,规章制度分为:条例、章程、规则、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流程、规程等。

按照解决问题的先后先后顺序,规章制度可分为“预先规范”型和“问题导向”型两种。 条例(Relations):

为指导某一领域长期性工作的正常展开制定、系统的法规性管理规范。

一般由主管这个领域工作的党和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由党的领导机、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发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章程(Rules):

章程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规则、办事原则、活动准则,是约束组织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

章程必须明确规定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成员加入组织的条件、权利、义务等。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公司章程、社会团体章程等。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全面规定公司设立、解散、合并、分立、运作、权力、利益分配等规范性管理文件,可以看作公司的“基本法”。

《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其强制规定的条款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约定的条款。 规则(rule) :

是指由成员或者由成员代表共同制定并经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表决通过、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管理规范。

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是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制度(System) :

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组织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其约束力强度不如法律、法规、规章、章程。

规定(Stipulate):

国家党政机关、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项作出原则性、政策性、规则性规范的管理文书。

强调在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决定,其效力不可追溯。

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比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较具体。

与条例、章程相比,规定的针对性更强,长期稳定性则相对缺乏。

办法(Method):

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针对某一具体事务、现象的管理制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管理文书。

内容包括方式、方法和数量、质量等,与规定相比,内容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如《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对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和清算办法作出规定,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一般是指处理事务或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细则:(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细则是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规定、政策、办法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细化执行规定。对上位制度具有一定补充作用。

为执行上位制度制定的具体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是为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而制定的详细规则。

守则(rules):

某一领域或某个社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属成员发布的公约性行为准则,要求成员自觉遵守的管理文书。

一般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成员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

守则多用于公共事业方面的道德、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文明公约、爱国卫生公约、乡村公约。 守则具有概括性、针对性、准确性、可行性、通俗性特点。

守则的篇幅短小,多采用通篇分条式。

要求所属成员严格遵守,缺乏强制力。

美国小学生守则

1.总是称呼老师职位或尊姓。

2.按时或稍提前到课堂。

3.提问时举手。

4.可以在你的座位上与老师对话。

5.缺席时必须补上所缺课业。向老师或同学请教。

6.如果因紧急事情离开学校,事先告诉你的老师。

7.所有作业必须是你自己完成的。

8.考试不许作弊。

9.如果你听课有困难,可以约见老师寻求帮助。老师会很乐意提供帮助。

10.任何缺勤或迟到,需要出示家长写的请假条。

11.唯一可以允许的缺勤理由是个人生病、家人亡故或宗教节日。其他原因呆在家里不上学都违规。

12.当老师提问且没有指定某一学生回答时,知道答案的都应该举手。

日本中小学生守则

日本的学生守则分为学校生活、家庭生活和校外生活三部分。其中学校生活:

1.不迟到;进入学校后不随便外出。

2.听到集合信号,迅速在指定场所列队。

3.进入教室开门窗要轻;在走廊和楼梯上保持安静,靠右行。

4.上课铃声一响即坐好,静等教师上课。

5.听课姿势端正,不讲闲话,勤奋学习。

6.迟到、早退、因故未到学校,必须向老师申明理由,有事事先请假。

7.严格遵守规定的放学时间,延长留校时间要经老师许可。

8.上学放学走规定的路线,靠右行,不要绕道和买零食。

9.遇有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不惊慌,按照老师指示迅速行动。

中国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流程(procedure):为获得预期结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步骤。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章制度中,对各类业务、事务流程的规定必不可少。 作用是保障工作细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始有终。

有效减少组织成员偷懒。

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业务流程

第三条 全体委员活动流程。本委组织全

体委员开会、学习、考察、视察、调研等活

动,按照以下流程筹备:

主任或者副主任动议工作人员拟定初步方案

通知委员确定参加活动委员人数讨论协

商方案协调涉及的相关单位修改完善方案

审查确定行动方案跟踪落实方案行程中

一对一衔接接待方活动结束后总结宣传涉

及费用支出的,一周内结算。

规章制度的作用

是保证一个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实现组织目标和任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的有效工具。 是实现公平管理、衡量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向、创造性和工作业绩的一把尺子。 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为组织成员规定了明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使组织成员行为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是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开展遵纪守法教育的管理工具。

第二讲 规章制度起草

规章制度的颁行步骤

规章制度的起草原则

规章制度的起草格式

规章制度的起草技巧

规章制度的颁行步骤

第一步:确定规范需要领域

根据管理需要找出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事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需要规范管理。 从需要规范管理的流程中找管理事项或者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 前期调查研究准备

确定各制定制度的目录,提供起草规章制度的资料。

汇总存在的问题,开展初步归类,确定那一类问题在那一项制度中规范。

确定规范标准,列出管理措施。

第三步 组织正式授权起草

进行正式授权起草(受托人相当于该组织的立法机关)。立法行为是抽象的利益分配。 第四步 拟定规章制度草案

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制度条款。

第五步 审查修改完善草案

结合企业实际,预测制度实行后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找出存在漏洞,对不符合组织实际的条款进行修改。

组织起草人之间沟通交流,消除单项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

第六步 广泛征求成员意见

我国公司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步 完成表决通过程序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步 正式发文通知实施

起草一份通知,将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

第九步 按照要求修订完善

执行过程中按照该项规章制度规定修订时限及时修订完善,对亲情况、性现象进行补充。 规章制度的起草原则

起草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实用、全面四基本原则。合法是指规内容合法、程序合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六
《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了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能够达到格式统一、流程标准、制定规范,构建一个通畅、清晰的管理工作环境,现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标准规范如下:

一、标准

(一) 制定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流程图

制定部门---征集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终审领导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的流程说明

(1)行文部门起草所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

(2)向相关部门征集意见;

(3)报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按规范、标准审核;

(4)报于对此报告具有终审审定的(区域经理、总监、总裁、董事长)领导,签署意见下发。

(二)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过程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的流程图

立案---调查---拟文---讨论(征集意见)---报批---颁布---执行(监督)---修正或废止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流程说明

(1)立案

A、首先应简述制定的背景、原因;

B、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要达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C、要求上级指派专门人员或主管职能部门来指导完成的工作。

(2)调查

立案部门要对建立规章制度做出充分的分析调查:

A、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以及环境调查;

B、已发生的和预见将要发生的问题调查。

(3)拟文

立案部门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

A、条文要涉及到事项的含义、范围、时间、区域、程度、标准、惩罚手段;

B、对各种权限的拟定,包括批准权限、修改权限、解释权限、执行人、监督人等。

(4)讨论(征集意见)

A、规章制度力求做到取得积极效果或减少消极效果;

B、通过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减少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或避免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

C、在征集意见时,制定部门应认真与发表不同意见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把最终达成的意见呈报终审领导处;

D、对未最终达成的意见,制定部门呈报时,应注明沟通的结果并把双方异议写清,以便终审领导签署正确批示意

见;

E、制定部门对一些认为具有前瞻性、独创性、高技术含量、核心竞争力的规章制度,由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可以采用针对相关人员(部门)讨论、宣讲等方式征集意见。

(5)报批

报终审批准的规章制度要着重标明(说明)以下几点:

A、制定规章制度的草案;

B、该草案有可能引起的正负面影响相关讨论情况明示并报告;

C、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答复及解决方法;

D、执行工作中的布置、落实和监控(方案)办法; E、管理部门对呈报的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签署意见。

(6)颁布

正式颁布时要考虑传达的方式:

A、应让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部门的所有人员都知晓和了解;

B、规章制度下发后的三个月内为试用期;

C、在适应期内全体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尽快适应其标准要求。

(7)执行(监督)

A、公司授权的执行部门;

B、颁布部门负执行落实职责;

C、所涉及的相关执行部门都应负监督职责;

D、公司授权的专职执行(监督)部门;

(8)修正或废止

A、规章制度颁布之后应有一定的时期;

B、立案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提出修正案或废止案,但一样要经过以上程序。

(三)制定原则

1、系统性

(1)任何规章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2)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应在整个公司管理系统的框架之内,然后再分层次、分部分的完成具体的管理细节;

(3)规章制度制定之后还要放到一起进行拼接实验、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达到在执行的力度、尺度的松紧等各方面互不矛盾时,才能作为一项制度正式颁布实施。

2、权威性

(1)一项规章制度的批准者和颁布者必须是被授权的人;

(2)已经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就必须执行;

(3)对违犯者无论何人都不能放弃规章制度中的尺度。

3、强制性

(1)任何规章制度必须包括对违犯者的惩罚条款;

(2)给予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方法、权力。

4、平等性

任何规章制度都有无例外原则。

5、持续性

(1)规章制度颁布后在任何时间段内,其尺度、标准应该相同;

(2)对在某段时间内发现原规章制度中尺度和标准已不适用时,应重新制定并颁布新的规定,而不是去下发补丁的规定。

6、可行性

(1)任何条文都必须是可以执行的;

(2)对不能执行的规章制度应明文立即废止;

注:不能执行的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对规章制度具有破坏性,也就丧失了它的权威性,所以一定废止。

7、监督性

(1)任何规章制度在制订时都必须确定监测手段,使得规章制度有灵敏准确的反馈机制;

(2)任何规章制度可监督性应强、力度要大。

8、衡量性

(1)有尺度、有标准;

(2)能够清晰判别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3)指标尽量要量化、可衡量性。

9、弹性度

(1)弹性是有限的,是积极的;

(2)便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可执行)性,而不是为了与规章制度的目的相对抗。

10、新规章制度否定旧的原则

新、旧规章制度混杂将会使管理失去统一标准,是制造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七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一、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都不能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2、国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费征管等方面都有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企业必须遵守。

3、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反映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

5、法律规定是广义上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统一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恶“内部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应当统一规范,以便于执行。统一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规范

2、条款规范

3、文字规范

4、内容规范

三、协调一致

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衔接有序。

四、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映企业发展的要求。一是要充分体现改革的精神,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要体现先进的管理理念,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要科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合理明确分工;三是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管理层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管理效率。

五、便于实际操作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执行。一是力求切实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反映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不能与企业的现实脱节,以使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内容上,要重视责任的落实,明确管理、执行以及督促检查的主体,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不能千篇一律,过于笼统原则;三是要定期清理汇编,及时修改补充,使规章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处在有效的执行状态。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八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针对科研生产、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各项活动统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章程、办法、标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的体现,是企业运行活动的依据和所有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是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战略规划的保障。

企业规章制度的特点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四个方面的特点。 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形式规范,一般以条文的方式表达;内容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组成;程序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废止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严肃性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应受其约束;企业规章制度制定颁布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

权威性是指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经营依据和员工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一样的权威,企业的其他文件不得与规章制度抵触或冲突,不经过规定程序不可随意废止或更改。

强制性事企业规章制度在执行上的特征,是指任何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都应受到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要求

(一)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不能超越企业自身的职权范围;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费征管等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统一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立法”,应呈现统一规范的特点:形式规范是企业规章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结构形式,分为章、节、条、款、项、目,并以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条款规范,即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条款的表述应规范、完备;规章制度的文字应备而不繁、简而不漏、逻辑严谨、用语准确,不能产生歧义。

(三)协调一致

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衔接有序。企业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已颁布的规章制度重复或相互矛盾,不同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同一行为的规范应表述一致。

(四)便于实际操作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执行。一是力求切实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反映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二是在内容上要重视责任的落实,明确管理、执行督促检查的主体,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措施;三是要定期清理汇编,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及时修改补充,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处于有效执行的状态。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篇九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30,下午 1:00--5:00

第29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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