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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1    阅读: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一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程序

1.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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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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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 _________ 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必须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3.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在立案时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交付仲裁委。

***********************************************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一、 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 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 营养费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

三、 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8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诉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诉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诉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证据及其来源

一、 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 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 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 住院病历

五、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 劳动合同;

八、 证人证言。

此致

温岭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王XX

2008年4月21日

楼上说的很对 我补充几点

1.第一个月拿这个岗位正常工资的80%

第二个月到第七个月(6个月)因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200%的工资也就是 12个月的工资

2. 每个礼拜 你只能工作40小时 如果超过按150%计算工资 休息日加班 应该按照200% 国定节假日300%

3. 保险,你可以请社会劳动保障中心里进行投诉,他们会比你积极上百倍的,因为罚款就3万以上....

4. 你可以要求他们再赔偿你 1个月的工资```无端踹你

请求事项

公司无辜解雇,并有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请求仲裁赔偿

事实和理由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七个月,被辞退,而且是当天辞当天走人,没有签订合同 没有保险,每周单休 ,节假日都没给休.好端端就开除人.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二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

(一)书面申请

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原告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即与仲裁申请书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份仲裁申请书而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根据,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法律对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原告写清楚事实根据与申请理由,也有利于送达被申请人,使其知晓仲裁事由,方便仲裁活动的正式展开。根据本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列明以上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仲裁的,或者申请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仲裁的,还应说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是律师的,只要写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不需写明律师的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委员会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因此应当写明申请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以及通过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记明仲裁请求的同时,应当记明提出仲裁请求的客观基础,以充分的事实、理

由来支持仲裁请求,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这部分内容作为仲裁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所述事实理由应当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简明概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提出仲裁申清应有事实根据,而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书证、物证等。申请人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如提供的是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单位,以便于仲裁委员会及时核实和调查这些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及时、公正地裁决。

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请书除上述内容以外,还要写明选定的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申请仲裁的时间,并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全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此外,还应注明仲裁申请书副本的份数,以及提交证据的名称、份数,并将其按编号顺序附于仲裁申请书后。

(三)口头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但是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该规定,申请仲裁有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即在通常情况下,原告申请仲裁都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便申请人详尽地表述诉讼请求,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也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在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以口头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处所说的“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一般是指申请人本人因文化水平低或法律知识欠缺而造成的自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进行口头申请。以口头的方式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记人笔录,笔录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与书面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可以将抄录的申请人口述笔录送给被申请人,也可以将申请人口述的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告。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 年 月至20 年 月止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 元;

3、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而应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计 元;

4、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 元;

5、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 年 月至20 年 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参保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 年 月应聘到第一被申请人工作,应聘后,申请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第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应聘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安排在第三被申请人从事第一被申请人的产品促销工作(主要是从化妆品的促销工作)。工作期间,由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工作情况发放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工作时间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请人负责安排。20 年9月底,上述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于20 年 月 日- 日期间请假休息, 月 日后,上述被申请人既不安排申请人上班,亦没有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工作,亦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对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上述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 元,申请人从20 年 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既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 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9081元。

申请人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即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 年零 个月,应当支付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第 条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支付 元。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 个小时,有时甚至达到 多个小时,没有周末休息和节假日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为25个月,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加班工资,申请人没有周末休息时

间,周末加班费应当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标准的双倍计算,申请人的日工资标准为 元/天,共计加班 天,周末加班工资应当为 元。工作期间国家法定假日为 天,加班工资应当为 元。上述两项加班工资合计应当为 元。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亦未缴纳相关费用,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四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而制作,供申请人使用。

(2)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页。

(4)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在15日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调解协议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而制作,适用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

(2)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者一方要有其本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人签名,用人单位一方要有具体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本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和盖章)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调解意见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而制作,适用于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

(2)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3)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而制作,供申请人使用。

(2)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页。

附件5

劳动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而制作,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填用。

(2)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托人。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五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周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0312-3107371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 刘XX 院长。

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

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

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

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

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

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

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

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

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

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

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XX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16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月、3月、4月、5月、6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5个月双倍工资1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月、3月、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8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 李某

性 别 男

年 龄 42

被诉人: 某某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 北京

请求事项: 此致 申请人:年 月 日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的加班费,共计:17686.05元。其中8小时以外加班共计294小时,加班费5127.91元;休息日加班共57天,加班费10604.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7天,加班费:1953.49元。

2.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7686.05。

3.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000。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12372.09元。

5.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8710元。

6.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26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到某某培训中心(被申请人)上班,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20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24小时随时待命,经常半夜出车。上述加班证据,由被申请人财务部门保留的过路费发票和被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7月6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且得到批准。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六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 xxxxx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

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

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

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

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

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

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

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

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

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

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柏祥,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

组23号,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员工。联系电话:13660241713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杨佛来,工厂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45

号工业综合楼2楼自编209房。

1.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1103.4

元[(1600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5元,合共1378.4元。

2.

3.

4.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10368.08元。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因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300元。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53.46元及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1076.73元,合共3230.19元。

上述四项请求金额总计26676.4元。

事实经过:

2010年4月1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车位”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月薪为1600元,每月的20号被申请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申请人上个月的工资;申请人的工资按计件计算,双方没有对申请人的计件定额进行约定,计件单价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制定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被申请人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上、下班均以纸质考勤卡打卡进行考勤记录,每月的月底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对。自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每个周六、周日各加班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82小时,每月安排申请人休息3天(即每月工作27-28天)。201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现金支付申请人4月份工资1243元;6月21日、7月20日、8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了5月份工资2162元、6月份工资1484元、7月份工资1326元;但被申请人却从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加点的报酬,对此申请人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均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但被申请人均未予改正。申请人于2010年8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共四个月,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306.93元(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

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

人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在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后,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8月份的工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向申请人加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报酬。我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在工作日延长我工作时间累计352个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4854.08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52小时×150%);被申请人在休息日安排我加班累计300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5514.00 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00小时×200%),两项加班费合

共10368.08元。被申请人在每次向我支付工资时均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92.02元(10368.08元×25%)。

申请人2010年4月14日至8月20日加班明细:

4月份:14号、15号、16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共十

二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17号、18号、24号、2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个小时。

5月份: 4号、5号、6号、7号、10号、12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31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2号、3号、8号、9号、15号、16号、22号、23号、29号、30号十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6月份: 2号、3号、4号、7号、8号、9号、10号、14号、15号、17号、18号、22号、23号、

24号、25号、28号、29号、30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5号、6号、12号、13号、19号、20号、26号、27号八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7月份: 2号、5号、6号、7号、8号、9号、12号、13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

27号、28号、29号、30号十七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3号、4号、10号、17号、18号、24号、25号、31号八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8月份: 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0号、12号、13号、16号、17号、18号、19号、

20号十四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7号、8号、14号、1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我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我自2010

年5月14日至2010年 8月20日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12300元(其中5月份 2712.52元、 6月份3861.16 元、7月份3971.40元、8月份2592.40元)。

关于第四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由于被申请人长期克扣申请人的加班加点报酬,不依法为申请人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导致申请人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153.46元;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离职时及时支付该项经济补偿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76.73元(2153.46元×50%)。

由于被申请人在劳动用工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态度强硬,毫无悔改之意,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

谐发展,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八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

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劳动争议书面申请书篇九
《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书》

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宋明,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长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法定代表人王景刚,职务,总经理。

原审原告:宋明。

原审被告:安徽长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宋明因与徽长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2010)作出的合民一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10年9月3日(2010)合民一终字第1550号判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予以改判;

2、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312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86108元。

4、判令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0800元,2008年1月至今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10800元,被扣减的2009年提成工资66504元以及拖欠的2009年年终奖励工资12995元。

事实与理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存在不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未经通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也未经当庭质证,法院就接受作为新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一)二审法院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定有误。

1、被申请人所提供劳动合同不具备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实不然。事实上,该合同在签署时,是被申请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申请人签订的空白合同,并且只此一份,申请人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从未见过该合同,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

2、被申请人提供的《起重设备租赁业务经理职责及考核方案》不具约束效力。

该《考核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却没有申请人的签字,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认为该《考核方案》“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处理依据”。但其实该《考核方案》并无任何单位签章,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更因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二审法院据此支持扣罚工资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二审法院对劳动关系存续的认定有误。

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4日,但由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加班工资、年终奖励工资和克扣提成工资,申请人于2009年12月起没有再去公司上班,但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申请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1月到2009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二审法院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有误。

被申请人并未经任何审批,就擅自认定自己可以采取不定时工作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岗位要求其经常在外跑业务、联系工作,被申请人仅要求早晨上班打卡,实行非定时工作制。而被申请人也称申请人与其在2008年1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事实上根据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

2

定,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他们均曾在被申请人任职,有人工作性质与申请人相同,也有人为中层管理人员,深刻了解公司的工作方式)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方式并不符合上述审批办法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被申请人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与事实情况根本不一致,应当认定其工作方式为标准工时制。而且正是由于工作岗位的要求,申请人经常在外跑业务,连休息日也处于工作状态,从2006年1月工作以来,被申请人却从未为其调整休息时间,也未曾支付过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申请人从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提成工资正确,二审法院却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不采纳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21日(2010)瑶民一初字第977号判决指出“原告(即申请人)提供的《提成表》系被告单位(即被申请人)出具,被告对此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表反映出原告吕凤毅应获得提成工资52450元,年终奖金12995元。对于被告对原告扣款58928元的行为,被告应就其减少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争议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被告并未就扣款行为的合理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主张将扣款与提成进行冲抵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原告提成工资52450元及年终奖金12995元,共计65445元”。二审法院却忽略被申请人的证明“扣款”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直接认同“减去扣款58928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二审法院对《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的适用错误。

《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项目回款迟延不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

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人证明,项目回款迟延绝大多数不是项目经理即劳

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另外被申请人作为营利性的企业,本身就应当承担商业经营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因此二审法院对“劳动者本人原因”的认定有误。

2、项目回款迟延也并不一定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

项目单位延迟付款,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迟延方获得经济赔偿,从而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如果放弃向项目单位的索赔请求,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后果,而不能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3、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于“劳动者的原因”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项目回款迟延确实是由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作出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认定,不符合举证原则。

(三)被申请人双倍扣罚申请人的提成工资,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1、被申请人扣罚申请人提成工资的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该条例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但此项废止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的。除非依据法律规定,并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否则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劳动者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被申请人扣罚劳动者提成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即使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的工资中扣除,这种扣除也是有限度的。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从每月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但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的提成工资实行双倍扣罚,这显然是违法的,二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做法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提成工资实行双倍扣罚极为不合理。

根据该《考核方案》被申请人对劳动者的处罚金额有可能为扣除业务提成后的双倍,导致劳动者的提成工资有可能为负值。被申请人提供的提成工资表上清楚表明,申请人有多项业务提成工资收入为负,直到加上年终奖励,才勉强达到

4

6517元。这种“罚款”额度之大难以想象,使得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并无收入不讲,还要倒贴公司“罚款”,这是严重不合理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将申请人应得提成工资66504元加应得年终奖金12995元,减去扣款58928元,得出实际提成为20571元的认定有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贵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0一0年月日

附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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