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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8    阅读: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一
《局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局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局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原则:方便信访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为局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局机关各科室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上级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在接待室接待登记,并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局办公室对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分流办理。

(一)经局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先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局领导签批。

(二)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签批的意见,及时将信访人或信访件等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具体办理。

(三)相关处室收到签批的信访事项后应在指定时限内处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按期限反馈结果。

(四)对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其他党政机关办理。

(五)应当由各乡镇林业站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直接转送各乡镇及时办理。

六、建立信访工作排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信访案件要进行及时排查,准确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及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按照局领导要求做好工作,努力把信访苗头解决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矛盾激化引发集体访或者越级访,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二
《信访稳定工作制度》

生祠镇信访稳定工作制度

为规范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基层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基层工作责任,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立足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切实把我镇信访总量特别是进京赴省上访量、集体上访量降下来,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生祠”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运行模式

通过对信访资源的整合,形成镇、村(居)委(镇相关部门及单位)二级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八大工作机制。

为方便群众来访,完善提高镇信访接待室的接待效果,改革并实行联合接待来访制度。①坚持党政领导干部每天带班轮值接访制度、解答群众咨询、处理信访问题。②信访办根据工作或接访需要,可要求基层村(居)委、(机关科室)单位随时

派员到信访办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指派参于接待的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了解相关情况。③亦可由信访办介绍来访群众到相关村或部门(单位)接待处理。

设立信访效能督察组。督察组由镇纪委牵头负责,由镇人大、组织、监察、宣传、综治、信访、劳动等部门组成,督察组主要负责对全镇信访接待办理情况、上级部门和市领导以及镇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考核和通报。

各村(居)委成立以两委负责人亲自挂帅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配齐配强专(兼)职信访人员,构建上下贯通的信访预警网络体系,做到来访来信随时有人接待、处理,预防和减少越级信访事件的发生。

建立八大信访工作机制。即:①重大信访事项预警排查机制;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③信访秩序管理机制;④信访事项交办、会办工作机制;⑤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⑥信访事项听证终结机制;⑦信访工作督查督办追究机制;⑧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访事项排查调处机制,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镇、村(居)委、有关单位,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可能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因素认真排查梳理、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立足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化解、早处理,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切实加强对策划、串联组织集访和挑

起群体性事件的骨干人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其依法理性地提出信访诉求。每月5日、20日各村(居委)、单位必须将三排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上报镇信访办、司法所。镇信访办、司法所按时将结果汇总报镇主要领导,突出问题上报市信访部门。

(二)建立健全党政干部下访工作机制,着力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继续深入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党政干部下访工作制度,下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坚持“两个必办”:即可能导致集体访和越级访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迅速介入予以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按领导批示的要求或上级机关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居)委、大事(难事)不出镇,防止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对长期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信访老户和非正常上访人员,每月10日前各村(居)委、单位要逐一清理排查,分人建档,落实疏导教育和稳控措施,力争尽早尽快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三)建立健全信访秩序管理机制,及时办理各类信访事项。

进一步加强《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信访活动,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信访诉求。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惩戒违法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努力改进信访劝返工作的方式方法,对来镇、去市的信访人,涉访村(居)委、单位要按照“人要带回、事要解决”的要求,从维护稳定和讲政治的高度,及时处置到位,杜绝“倒流”上访。对以信访为名,蓄意

上访滋事,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缠访或无理赴省进京的,要依法进行惩戒,必要时应报请市有关部门对其办理“三个讲清楚学习班”。镇信访办对接收或上级转办的各类信访交办件,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及时进行登记、报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交办件的处理,报结率100%。并按期到市信访局实行窗口轮值。

(四)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运作机制。 各村(居)委、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遇有重大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启动信访预案,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及时果断处理。努力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制。为把信访工作各项机制的运行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①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信访问题,由国土分局牵头负责。②凡涉及建房、房屋登记与管理,违章建筑、集镇建设等信访问题,由镇规划建设科牵头负责。③凡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制等信访问题,由镇企服站牵头负责。④凡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由镇司法所牵头负责。⑤凡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质量等信访问题,由建设科和安置办牵头负责。⑥凡涉及社会事务管理的信访问题、人事、劳动、工、青、妇等信访问题,由各对口部门牵头负责。⑧凡涉及农村政策、财务管理等方面信访问题,由镇经管站、财政所牵头负责。⑨凡涉及农副业生产与管理等信访问题,由镇农推中心牵头负责。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人接到信访转办通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转办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回复处理

情况告之信访者和镇信访办。如出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久拖不决的,将进行责任追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大力开展信访工作“五无”镇创建活动

各村(居)委、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正常的信访接待制度。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基层工作责任,立足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要建立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营造氛围,严格考评,真抓实干。通过“五无”镇(无去市进省集体上访;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重复访;无历史遗留信访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上访和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的事件)的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全镇信访工作“三个提高”(信访事项按期结案率提高到100%,信访老户处结率提高到100%,信访人停诉息访率提高到85%以上)、“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发生重复进京上访,不发生进京群体上访和大规模去省去市集体上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信访事件)的具体目标。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三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 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 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 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 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 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 复核程序

第七条 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 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 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 办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四
《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人为本,信访为民,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特制定以下信访制度:

(一)村党支部书记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村的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解决上访事项和稳控工作。每月至少向乡党委汇报一次信访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村党员通报一次信访工作。

(二)保证村每天都有村干部接待来访群众,搞好接待室卫生,保持整洁。每月10日为村、支两委集体接待信访日。

(三)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做好登记记录, 迅速调查,依法规,按政策秉公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应及时给予答复、受理或转交;不符合政策或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明情况,宣传政策。来访者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无理取闹和妨碍工作秩序的,应给予批评,依法处理。切不得漠不关心,推诿扯皮,更不得无故推到上级政府, 对每件信访案件要出具《处理意见书》

(五)每月初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信访苗头及时处理,避免由于拖延而造成矛盾恶化,发生出丑事件。一时解决不了的,特别是有群体越级上访苗头的及时上报乡党委协调解决。每月将排查内容和处理计划上报乡信访办。

(六)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非本村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并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

(七)信件与投诉材料不转交和透漏给当事人,为信访者保密,保护信访者权益。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查,并在30日内向上级提出复议。

(八)各村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中,依据考核情况对村干部进行奖惩。

(九)实行责任追究。对那些排查矛盾纠纷不力、上传下达信息不畅、不认真履职尽责的村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十)建立信访代理制度,每村至少指定一名村干部为信访代理员,代表信访人办理诉求。信访代理程序包括委托、代理、终结三个步骤。约定由信访代理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并由信访人承诺在代理期间不再上访。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五
《乡镇 信访各项制度》

**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信访处理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委书记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一岗双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信访具体工作。

2.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信访案件做到不积压、不拖延、无差错,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信访制度

(一)**镇领导接待日制度

1.为了保持我镇党政领导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我镇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2.镇党政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来信来访。

3.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

机关提出。

4.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5.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主要领导批转。

6.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反馈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

7.接待群众来访的当天值班领导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工作保密制度,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9.各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镇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

1.信访办公室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转办、处理、回复等工作;

2.凡第一位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要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跟踪服务。

3.对反映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么,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审批,迅速组织调查、答复;

4.对群众提及的不属于本辖区职责权限内得要求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结转或指导前往有关职能部门;

5.对主要领导下达有关部门、人员办理的群众投诉、求助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了解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

6.首问责任人接转群众时要文明礼貌,诚恳热情,不得为难群众;;

7.首问责任人的工作应接受镇党委的检查和监督。

**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区上诉的; 进京或到省、市、区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对群众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上报,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在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④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露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视其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四、本《制度》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六
《2015信访工作计划

信访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镇信访工作,争取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至2016年上半年),实现金山镇信访稳定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落实各项制度。依据《金山镇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与各村各单位签订信访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继续实行信访保证金制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落实信访工作十项制度,注重督查督办,促进信访事项的及时快速解决。

二、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基础,强化基层。在加强镇级信访工作的同时,提升村级信访接待员的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做好初信初访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方法,要求极可能做到“案结事了”。继续充分发挥阳光信访系统作用,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办案实效。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复查复核,年内初信初访信访事项的息访率要达到80%以上。

四、注重积案化解工作。2015年以前遗留的积案共有7件,已成功化解1件,在尽量避免新增积案的同时,要下大力气进行积案化解。主要采取主要领导交办,分管领导牵头会办的方式,动员各种有效力量,多措并举,促进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年内积案化解率要达到60%以上。

五、做好矛盾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坚持每月至少两次的矛盾排查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报告。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寻访”,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信访矛盾。

六、要十分注重做好信访重点人头的稳控工作。一时无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对于重点不稳定人员,要采取“专人负责”的方式,明确稳控人员,落实稳控责任。确保重点人员不失控,不发生进京非访和去省集访事件,严格控制进京访数量,尽可能避免发生市级以上越级访。

金山镇信访办

2015年4月14日

信访事项工作规划和制度篇七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报告

2、督促落实。由督查督办部门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督查督办部门指导各部门、各街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督查督办部门对涉及多个地县、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

1、信访事项的交办

信访事项由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受理,并统一交办。 一般转办信访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上报;一般交办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交办单(函)后,2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在3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若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上报延期报告。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特殊或紧急案件,应按要求提前办结并上报结果,确需延期办结的大案要案,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案件处理进度及情况说明。承办单位在重大复杂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每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2、信访事项的催办

信访事项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催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由经办人建立案卷,定期检查,并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催办。一般情况下,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延期办理。

3、信访事项的会办

(1)涉及多个部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先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办。通过会办,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置主体、化解方案、

稳控措施等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促使矛盾纠纷尽快化解;

(2)对个别短时间内,暂无法调处或无法推进的信访案件,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报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征得同意后,由县相关领导直接召集会办;

(3)对超出县级层面调处范畴的信访案件,经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商议后,建议书面报市级层面进行调处。

四、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局对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1)对交办信访案件搁置不理、敷衍推诿、拖延不办; (2)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不给信访人处理结果,导致信访人重复来县上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对借故或无故不参加信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议,延误案件处理时机,成为信访积案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置时机或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无故不落实兑现处理结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的行政处分:

(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处理重要交办案件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信访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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