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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细则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22    阅读: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手册的目的 ....................................................................... ……………2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职责 ....................................................................... 3 招聘工作 ............................................................................................... 5 新员工入司工作流程 ........................................................................... 8 员工转正考核工作流程 ..................................................................... 10 员工内部调动工作流程 ..................................................................... 11 员工离职 ............................................................................................. 13 劳动合同 ............................................................................................. 14 薪资制度 ............................................................................................. 16 考勤管理 ............................................................................................. 18 员工福利 .......................................................................................... 22 绩效管理 .......................................................................................... 23 奖励制度 .......................................................................................... 25 违纪处分 .......................................................................................... 26 培训与发展 ...................................................................................... 29 人事档案管理 .................................................................................. 31

第一章 手册的目的

一、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致力于达成以下目标:

1、构筑先进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使用中培养和开发员工,使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2、保持公司内部各机构在人力资源制度和程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保持人力资源系统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

3、 保证各项人事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二、为达到上述目标,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本手册,以此规范和指导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负责制订及实施有关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的部门。

四、本手册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人力资源部热忱欢迎员工和各分支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章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职责

一、核心职能: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选拔、配置、开发、考核和培养公司所需的各类人才,制订并实施各项薪酬福利政策及员工职业生涯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潜能,对公司持续长久发展负责。

二、工作职责: 1、制度建设与管理

A制订公司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

B制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各级人事管理权限与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C核定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各机构年度人员编制计划; D定期进行市场薪酬水平调研,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E指导、协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2、 机构管理

A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分支机构选点调研、人才储备、筹备设立等方面工作; B公司系统各级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撤销等管理; C制订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D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聘任、考核、交流与解聘管理; E监督、检查与指导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工作。 3、人事管理

A员工招聘、入职、考核、调动、离职管理。 B公司后备管理人员的选拔、考察、建档及培养; C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管理; D协助组织各专业序列技术职务的考试与评聘; E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分统计及分析; F管理并组织实施公司员工的业绩考核工作。 2、薪酬福利管理

A制订并监控公司系统薪酬成本的预算; B核定、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C制订公司员工福利政策并管理和实施。 3、培训发展管理

A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B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 C管理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出国)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D制订公司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并进行管理和使用; E开发培训的人力资源和培训课程。

4、其他工作

A制订公司员工手册;

B定期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开发沟通渠道; C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关及业内单位关系;

D联系高校、咨询机构,收集汇总并提供最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E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人事管理制度条例》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宗旨、原则、主要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员工招聘及任用——招聘计划的制定与落实;面试负责部门;录用后的试用期;转正的申请、考评与审批;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动合同中的岗位责任、保密条款;岗位责任、任用期间的调(升)职;

第四章:员工培训——培训计划、形式、内容、要求、考核等;

第五章:员工管理—对公司制度章程的遵守,维护公司信誉和形象,同事间的团结合作,和睦相处;

第六章:岗位职责,薪酬及待遇——岗位对待和认可,薪资福利的实施,假期的安排和处理;

第七章:考勤及休假——工作时间规定、考勤管理、考勤处罚、等;

第八章:员工守则——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文明礼仪等行为规范 ;

第九章:人事档案管理——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的建立、人事信息管理、人事手续中的文件归档管理等;

第十章:奖罚——奖励范围,处罚范围,辞退除名; 第十一章:申述——申诉这权利,申诉核实,申诉状况; 第十二章:附则——制度的制定,修改版权,制度的执行和下达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用人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三条 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择人,因才适用,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位员工。

1、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2、公平是指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3、公正是指对每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员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第五条 公司涉及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员工招聘、任用

第六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通过各种途径面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用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采用面试和笔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若需笔试,试卷由用人力资源部提供。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的派任,均依总公司统一调控为准则。

第九条 员工招聘程序如下:

1、用人部门需规范填写《员工需求申请表》,并按要求通报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后交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选择合理有效的招聘渠道,并发布招聘信息。

3、人力资源部收集应聘人员的求职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以及其它有关业务资历材料。

4、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用人部门或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意见。

5、面试后两天内,由人力资源部向合格的人才发出通知,并办理报到手续。

6、经核定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妥下列手续: 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②填写《员工档案登记表》;

③交验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如职称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者,公司提供或缴纳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者,即视为自动待岗(待岗期间无薪)。

第十五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

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时,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十七 公司的培训分为见习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在岗培训、集中培训、制度学习、转岗培训。

1、 见习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指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2、 在岗培训:指不脱产培训。主要是针对员工的某个知识、技能薄弱点,由其主管领导提出要求,员工个人购买相应的书籍,自学提高。

3、集中培训:指脱产内部培训。主要为提高大多数员工,尤其是干部的工作技能而举办的专题性培训。

4、制度学习:指为使公司新制度贯彻落实而举办的培训。

5、转岗培训:指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后进行的培训。

第五章 员工管理

第十八条 凡属公司的员工,公司对其拥有管理、调度和分配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服从公司安排是每个员工第一素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自进入公司起,就应受到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培训,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尊重和维护公司信誉和形象,凡涉及本公司方面的信息,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布;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服务期间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外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爱护一切公司财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公司。

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态度谦和,不亢不卑,并不得有骄傲满足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秩序妨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须按公司规定积极参加公司会议及各项活动,期间违纪者按平时规定的3倍处罚。

第六章 岗位职责、薪酬及福利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入职,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按照所在部门的岗位职责范围要求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做到勤奋、敬业、忠诚。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员工入职后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具体标准在聘用时和工作调动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工资于每月十五号将上月工资打入工资卡中或者现金结算。新到岗员工执行试用期工资,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天数发给工资。转正员工自转正当日开始执行转正工资。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即从变动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工资水准,将不定期地对员工工资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正式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工作积极,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突出;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决策、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与公司同步,能融入到公司集体当中;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人事管理办法

QG/SL 01-2012

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公司员工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超出退休年龄留用,一律签订临时合同,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2、公司用工实行合同制,合同签订由董事长签订为准,合同到期自动解约。凡合同到期,未履行续订合同手续者;合同未到期擅自离厂者;旷工10天以上者;作自动离厂处理。

3、各厂、各部门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由各厂长,部门经理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部负责监督实施。

4、劳动用工计划,由各厂根据同行业先进用工定额,进行编排定员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由综合部负责监督实施。

5、公司员工在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6、职位或补充空缺职位时,公司将优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部招聘。

7、道德品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是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一、招收员工

公司总经理以下人员均实行聘用制。

(一)招聘录用条件

1、根据公司特点和岗位需要,按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择优录用;

2、所招聘员工须通过工作能力、业务技能的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口头或书面方式);

3、招聘贯彻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程序

 1、各厂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向综合部递交招工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填写招工原

因、数量、工种等内容,由总经理批准后,由厂部、综合部相互协助,共同完成招收工作。

2、各厂因生产需要,突破定员计划配备人员,必须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工。如再招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解除主办人职务。

3、各厂和综合部相互协助,通过张榜、网上招聘、现场招聘等渠道选择招收各类员工。

4、招收按报名、体检、面试、培训、试用、正式录用的程序进行。

4.1 综合部组织报名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各用人部门面试,合格者参加培训。

4.2 培训合格者,到综合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人员必须递交如下资料:

a.填写《员工资料表》一份;

b.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用于张贴《员工资料表》等;

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携带核实);

d.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4.3 试用合格者,到综合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

4.4 个人资料如有虚假,除由员工本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外,同时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员工培训

(一)经筛选合格进入试用期员工,由综合部负责入职前培训,内容如下:

1、公司简介,经营理念,企业文化;

2、员工守则、安全教育等主要内容;

3、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

(二) 用人部门负责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其内容包括:

1、本部门简介及工作职能;

2、岗位职责及要求;

3、岗位专业知识;

(三)职前培训与上岗培训将在转正前进行考试;由各用人部门及综合部协作实施,作为试用员工转正的考核依据。

三、试用与转正

(一)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不等,视各岗位的实际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表现而定。(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转正)。试用期间均应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纪,将终止试用。

(二)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好新员工的试用期工作安排。

(三)用人部门和综合部对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鉴定,考核主要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

(四)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及综合部提交试用情况,报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录用。

四、工资管理

(一)薪酬构成

1、公司员工工资组成:a.计件工资+满勤奖+加班补贴+年终奖 (挡车工) b.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年终奖金 (购销人员)

c.基本工资+业绩考核+年终奖金 (其他管理人员)

2、实习生、学徒工转正前薪酬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相应标准计发;

3、正式录用员工的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 支付

1、工资发放时间:每月15-20日为薪酬发放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2、工资计算日:每月21日-次月20日为一个计薪周期。

(三) 奖励:根据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发放的各种奖励。

(四) 社会保险:正式员工按自愿要求100%参加统筹,详见统一养老金管理办法。

五、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100%订立相关合同。

(二) 试用员工订立试用合同,合同期限1-3个月;正式员工订立正式合同,合同期限1-3年;临时员工订立临时合同,合同期限视生产需要而定。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无意续签,原合同期满则视为劳动合同终止。

(四)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内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及综合部告知。

(六)正式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1个月向用人部门及综合部递交辞职申请。

属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员工紧急补偿金:

1、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辞退条件的。

六、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员工上班时间为:夏季作息:7:30-17:30(11:30-13:30为午餐时间)

冬季作息:7:30-16:30(11:30-12:30为午餐时间)

各厂因生产需要实行标准、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视各部门的员工排班表而定。

(二)休息时间:逢一号休息(月休三天)

(三)考勤类型

1、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超过上班时间算迟到,未到下班时间离厂算早退。

3、迟到、早退2小时及以上作旷工处理。

4、连续旷工10天以上,作自动离厂处理。

(三)考勤处罚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

2、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旷工5天以上,10天以下者扣除年终奖金。

(四)请假

1、员工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厂部挡车工需经班组长签字、车间主任签字,厂长签字后方可离厂;其他部门员工需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厂;否则一律视旷工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予以奖励

1、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2、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3、为公司获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4、建议得到公司采纳并产生直接或间接效益的。

5、有其他突出成绩者。

奖励采取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的方法,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二)处罚

公司按情节轻重分为:警告、罚款、降职降薪、辞退处理。

八、内部调整

1、原则:

(1)人尽其才、发挥潜力,鼓励人才、内部流动的原则;

(2)能上能下、心态平和的原则。

2、职工在各厂内部调整,由各分厂厂长调动或授权部门负责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供销人员调动,各厂(部门)必须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动;

3、干部职工与厂之间的调动,由各厂厂长提出申报总经理批准,由公司发出调令通知书后调动,否则作自动离厂处理;

4、公司科员由总经理调动,若公司员工需要向各厂抽调人员,各厂应无条件服从公司调动。

5、凡各厂下岗处理的员工(包括公司各部门员工)原则上公司不作调用,下岗员工自谋出路。

6、下岗员工,原订立合同未到期者,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960元。

7、员工应服从调配安排,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九、人事任免与解职

1、公司提倡内部员工人尽其才竞争上岗,鼓励员工自荐高级管理岗位,员工自荐书可直接交总经理。

2、管理干部任免条件:

2.1 政治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地组织、指挥、协调、管理能

力,严以律己,善于沟通,团结同志并坚持原则。

2.2 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较好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

术和业务水平。

2.3 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达

到相当学历,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2.4 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分厂厂长、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解聘工作。各分厂厂长、部门经理要对总经理负责,认真组织生产经营、挖掘潜力,创造效益。

4、公司员工实行淘汰制,各厂各部门要以效益为中心,质量为突破口,狠抓人本建设。各厂要建立考核验收班子,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的科长级以下人员的理论考试与操作考核,内容包括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不通过者,参加培训再学习,多次考核不通过实行降级或者辞退处理。

5、各厂副厂长、科长、主任、工艺设计员、设备管理员、化验员、检验员任免由各厂厂长书面呈报总经理批准。工长及一般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报综合部备案。

6、录用大学生,由总经理决定从人才市场招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薪酬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录用,并下文通知。合格后,由总经理直接任免职务;合同期满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与解聘。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四
《最新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条例-公司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三条 公司假期包括:法定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检假、产假、陪产假、补休假、工伤假、丧假。

第四条 法定假

法定假是指国家法定节日,放假时间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法定节安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时间由公司统一发布。

第五条 公休假

公司公休日以员工工龄为准.统筹安排职工公休假。公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第六条 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事假可用公休假冲抵,最小单位为0.5个工

第七条 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的医疗假期。

第一款 病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三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住院须有《住院通知单》,相关材料可根据情况以假前或假后补充。

第二款 请长病假,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将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实行晚婚(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职工婚假为18日(如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

第九条 产检假

怀孕6个月以内可享受1天;第6、7个月每月享受1天;第8个月享受2天;第9个月以上4天,其中2天包含在产假(产前)内。

第十条 产假

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98天,晚育增加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款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在上班时间可安排45分钟到60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三款 女职工在产假休满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班享受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陪产假

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3日。

第十二条 补休假

第一款 员工因双休日加班而累计有加班天数的,可申请补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直接发加班补贴,不累计加班天数。

第二款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补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 丧假

公司员工的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5个工作日丧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法定假外,请其他假种均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需本人至少于请假日的上个工作时间前填写请假单并审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须本人主动联系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请事假、病假、补休假和公休假的,时间为0.5至2.5天的,只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人事部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部签字和总经理批准。请其他假种的,需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部同意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假期的薪酬待遇,参照薪酬待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八条 公司作息时间的调整公司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上班出勤时间按规定时间执行。上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 纳入绩效考核的员工,上下班均须按手印打卡。个别员工因手印无法识别不能打卡的,须到有关部门签到。

第二十一条 因忘记或公事未打卡或签到的员工,需填写未打卡说明单。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向总经理提交上月员工未打卡或签到报备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打卡显示迟到10分钟以内,每次扣20元。打卡显示迟到10(含)-30(不含)分钟,每次扣30元。打卡显示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扣罚40元。

第二十四条 打卡显示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20元。打卡显示早退10(含)-30(不含)分钟,每次扣30元。打卡显示早退30分钟及以上者,扣罚40元。早退且未打卡者,视旷工处理。

第四章 加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鼓励加班,确因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需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完成的,由当事者填写加班表,加班三天以内的部门领导核实同意,可视为加班。三天及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同意,人事部批准,可视为加班。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加班的,原则上提前填写登记表。填写登记表后,实际加班日有增减的,员工应当在加班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登记表。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填写的,须本人主动联系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于加班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集体或者公司大部分人加班,且加班时间一致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填写登记

表,无须部门或个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 双休日加班的原则上择日安排补休,确无法调休的,报人事部批准,每天发放2倍日岗位工资;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的,每天发放3倍日岗位工资。

第二十八条 登记表是公司核定补休假和加班补贴的依据,应填写却未填写登记表,有关部门可认为没有加班。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日期间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的,一律不算加班,但会作为增加绩效的参考因数。

第五章 出差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市地区外出差的,应于加班日上一个工作时间填写出差表。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填写的出差表的,须本人主动联系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于出差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集体或者公司大部分人在市地区外出差,且出差时间与地点一致的,由人力部门统一填写出差表,无须部门或个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 出差表是人事部核查差旅费的重要凭证,未填写出差表的,有关部门可以不核发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周末或节假日期间在市地区内出差的,无须填写出差表,只须按照加班有关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日期间在市地区内出差的,无须填写出差表,只须按照未打卡有关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涉及周末或节假日在地区外出差的,出差表是公司核定补休假和加班补贴的依据,应填写却未填写出差表的,有关部门可认为没有加班。

第二十九条 出差表可以充当未打卡单使用,出差期间未打卡的可以无须再填写未打卡单。

第六章 入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入职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拟定人事招聘到员工正式转正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新聘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为见习生,见习期不限,见习期内不能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入职员工试用期至少满一个月后,可由员工直属上级提名,可转正。

第二十七条 在员工试用期间,发现该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经人力资部门和总经理批准,可随时取消试用。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人力资源部门须在员工提出书面辞职三天内安排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取消试用或员工本人辞职的,所属部门须收回公司有关材料和办公用具等。人力资源部门将退还员工个人材料,并根据员工实际上班天数通知财务部核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优秀人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经总经理决定直接转为正式员工,无须试用。

第七章 任免

第十三条 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转正条件的,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决定任免。任免

条件如下:

(一)有职级的应予以职务任命;

(二)员工因调转、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等,需要通过免除原职务、任命新职务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三)员工因辞职、被撤职、被辞退或因各种原因(健康原因、脱岗长期进修、个人原因等)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十五条 员工晋升的,有0.5-3个月的考察期,考察通过者,将正式任命。

第十五条 员工任免以公司下发的任免通知为准,公司根据任免岗位级别和性质决定下发的形式。

第八章 离职

第十五条 离职是指员工因退休、辞职、辞退、死亡、擅自离职、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第十一条 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款 劳动合同到期是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辞退是指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擅自离职是指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员工退休根据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执行,但员工须履行公司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死亡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因公或非因公死亡。员工死亡将根据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职员提出辞职时,所属部门负责人须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须在3个工作日签署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需要辞职时,由本人直接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总经理的意见做好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相应离职手续的,将扣押工资直至该员工履行相应手续。员工离职时有财务问题或重要工作问题尚未解决的,一律不许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按照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提交例会通过,报董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五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4版》

新华社北京2014年5月15日授权发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

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 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细则篇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4.7.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进人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订立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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