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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22    阅读: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守则

1、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嗽叭、灯光、雨刷、 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加挂保险链条。

3、装载货物超高、超宽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须获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5、行驶中车辆不得无故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6、在进出厂房大门、停车场、倒车或拖带坏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1、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附件。

3、维保人员在正常维护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发现严重隐患的应及时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安全附件必须做到可靠、有效。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车辆整洁和保存车辆场所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故障”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一、现场检验前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1、制造相关资料:

①装箱单;②产品合格证;③总图,电器原理图,电气布线图;④主要零部件易损件图;。

2、改造(大修)相关资料:

①改造(大修)清单及参照标准;②改造部分的计算书或依据;③改造(大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外协件图纸及技术要求;④规定格式的自检报告;⑤施工工艺文件;⑥试运转记录。

4、提供上一检验周期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

5、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前应做全面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

二、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三、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现场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穿好工作服,佩戴好名牌),正点交接班。

2、交班队员向接班队员移交,交接接班记录本,对讲机及其他用品,并交待清楚本岗位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注意事项。接班人员要详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和有关通知,详细了解上一班工作情况,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向交班者问清楚,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记录要详细完整。

3、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负责,要交安全、交记录、交问题、交物品(包括灭火器的数量、完好情况、有无丢失)交岗位卫生、交工作情况,双方要办签字手续。

4、如在交班时有突发事件或正处理问题,应以交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主管领导,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5、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内,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擅自离开按脱岗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不按时间接班要追查原因,视情节进行处理。

6、接班人员酒后或带病坚持上岗者,双方不得交接,并及时报告,统筹安排。

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确保运输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及时排除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新购的运输设备,应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证明确实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应当经常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清洁,使车辆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经常对厂内机动车辆发动机进行保养,使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无滑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经常对厂办机动车辆的行车制动系统、气压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

正常使用。

现场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一、机动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因洗车或涉水后,制动器内进水导致制动效能降低时,可在运行中一边加油,一边适当踩制动踏板,并把变速器挂入中档运行档位,让车轮制动器摩擦车或摩擦块(盘式制动器)与制动盘或制动鼓上的水分因摩擦产生的热量迅速蒸发掉,以尽快恢复制动器原有性能。

2、当汽车后轮爆胎时,会使车尾摇摆,这时可以反复缓踩制动踏板,使汽车重心前移,然后再将汽车缓缓停住。一般后轮爆胎的汽车,多数不会导致转向失控,只要措施得当,不容易造成事故。

3、随车携带快速轮胎充气补漏剂,当轮胎漏气时可以非常简便、快捷解决轮胎补胎问题,并且在汽车有负载的情况下无需千斤顶和任何修理工具。

4、在行驶途中发动机水箱开锅,一般是由于汽车长时间大油门低档行驶、冷却系水循环不畅、散热器散热不佳等原因引起的。这时可以将车停一会儿,等发动机水箱冷却再走,但是千万不能用水浇降温,那样容易引起炸缸。

5、当发动机功率下降、油耗增加并伴有冒蓝烟现象时,很可能是发动机活塞轴瓦等机件出现磨损,破坏了正常配合间隙。这时可使用发动机超强修复剂,它能够迅速有效的修复磨损间隙,增加活塞环气缸间密封性能,从而可以治理缸压降低,冲劲不足、动力减弱现象,待到陆风汽车特约维修站后让维修技师做全面检查的修复。

6、在行驶过程中汽车没油了。这时也不用着急,因为油箱里的油不可能用得干干净净。可以在原油箱的吸油管下端接一段粗细长短合适的塑料管接好后以能接触到油箱底部为宜,并且要将塑料管下端剪成斜口。然后就要利用残存的油料尽快的找到加油站。

二、特殊情况处理

1、遇其他复杂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章)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员: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签发:

1 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 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厂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1. 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若遇生产特别需要时,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进厂时在门岗进行登记,出厂时要消帐。

2. 禁止畜力车,拖拉机、,三轮车、人力车、出租车进人厂区。因生产或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厂时,必须由主管部门到办公室征得同意后,从厂门出入,并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

3. 炼焦炉前路段,除为该车间生产直接服务的车辆和遇持殊情况经焦化厂同意进入外。禁止一切机动车(不包括二轮摩托车)通行。

4. 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交通标志行车和停放。运煤车、拉土方车不得沿路抛洒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卫生。

5. 在厂区行驶车辆不得超速、超车、并行和使用高音喇叭鸣笛.通过铁道口及转弯处、有人和车辆出入处等危险地段,要减速慢行、鸣笛、观察清楚情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6. 厂区内机动车会车时,要注意路边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遇有障碍时,遇障碍一方车辆要让无障碍一方先行,不得强超强会。

7. 机动车不得在交通要道随意停放,不得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要就近找停车场或不妨碍生产、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出入的地方停靠当乘车人在办公楼前下车后,车辆要离开楼前,进入停车场等候。

8. 在厂区作业的装载机、叉车、推土机、拖拉机、农用车的驾驶员必

须持有国家政府认可的驾驶证或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驾驶车辆,一经发现要追究该车驾驶员和车辆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9. 吊车、翻斗车、装载机、叉车、推土机、清扫车不得载人行驶,载货车不得人货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吊车等作业时耍注意高空电线,管架和建筑物。

10. 任何施工单位不准在厂内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物料堵塞交通,不得在道路上挖坑或障碍物等,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占用交通道路时,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司有关科室与交安委联系,在同意后要设立有明显标志和夜间示警装置,如检查中发现没有履行手续或没有经交安委审查同意,要追究该单位责任,并进行处罚。

11. 行人要走人行道,自行车要靠道路右边行驶。拐弯或横穿道路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得成群结队横排并行,职工不得带小孩进入厂区,更不得随意放任其在道路玩耍奔跑,发现后可通知人事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该职工进行经济处罚。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1995年4月7日)日起施行。

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章)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员: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签发:

相关人员职责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责任制;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组织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厂内机动车辆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保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3、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

验合格”标志;

4、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6、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三、厂内机动车辆司机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维保工作;

4、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障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在管理、操作厂内机动车辆的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一、通用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严禁无证驾驶。

2、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或闲谈,严禁酒后驾驶。

3、多班制运行时,驾驶人员在上下班前后应办理交接班手续。

4、每日投入运行前,应由驾驶人员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机、喇叭、灯光和液压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方能正式启动。

5、坚持“五不出车”,即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和安全装置不正常不出车。严禁带病出车。

6、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情况,确认无人员或障碍物后,再鸣号起步。

8、车辆转弯、进入车间、库房或狭窄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车辆在斜坡路面停车时,应拉紧手制动刹住车辆。不得将车

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上。

10、车辆不得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得横跨坡道行驶。

11、车辆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支线车让干线车,室内车让室外车,让一切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

12、同方向行驶时,前车与后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1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现异状、异声或异味时,应立即靠边停车检查。

14、工作完毕后,必须将厂内机动车辆驶入指定的地点,按序停放整齐,并做好清洁工作。驾驶员离开司机室,应切断电路,取下钥匙。

15、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车辆不得移动位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6、液力传动车辆必须在空挡时才能启动,静压传动车辆处于制动状态才能启动发动机。

1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超长、超宽、超高装载。

二、特殊规定

1、叉车安全操作:

①搬运货物时货叉必须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不许用单个货叉挑物。

②货叉上不得站人,不得将货叉从人头顶经过。

③起升高度大于3米的高起升叉车应注意上方货物掉下。高起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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