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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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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吏制度篇一
《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

“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根据前刺史阶段的史实,刺史制度形成的原因可以分别从经济、政治两方面分析。

经济方面。第一,汉武帝时出现了大一统的局面,地方诸侯渐少,中央控制的区域渐大,同时武帝对匈奴用兵,建立强大的骑兵部队,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造成了国家财政困难。封建国家经济主要来源是田租、算赋、口钱、更赋等,这些收入都是建立在国家对编户齐民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之上,设立刺史监督地方,保证租税足额收缴,并用于国事,应是设立刺史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刺史六条中,多是监督二千石郡守高官认真执行中央方针政策,选贤任能,管束子弟,不得滥用刑法、欺凌百姓、收受贿赂等内容,这都有利于维护统治,为中央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政治方面。第一,也正是因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使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不定期出刺的派遣史与丞相史已不能满足监察需要,中央对以往地方监察制度不满,认为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监察制度。而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置刺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作为一个统一强大的封建王朝,“维稳”也是很重要的工作,刺史具有监督郡守高官不得一手遮天鱼肉百姓的功能,这有益于维持地方政治清明,民众情绪稳定。第三,范文澜先生曾考证刺史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这有助于削藩,加强中央集权。

我个人认为,汉代统治者还没有成体系的政治智慧,在处理权力的分化、制衡上还没有充足的经验,从后期在刺史监察、行政权力

的反复取舍上可以看出来。中央好像从没想过在州级权力上分裂行政和监察。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小想法,若有讹误还请斧正。 刺史制度对汉代造成的影响

刺史制度的演变几乎贯穿整个汉朝历史,对有汉一代的历史有深刻影响。

第一,前期它位卑权重、分部行刺,体现了统治者的匠心独运,对地方政治稳定、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西汉前期出现治世的原因之一。

第二,它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州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这一方面造成了层级上的混乱,权责上的不明,更是直接导致了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特殊时期刺史可以整合一州的人力物力,对于镇压起义、赈灾讨乱起到过积极作用。

第三,使郡县二级行政制度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实际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为后代统治者积累了经验。

刺史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一)保障机构的独立性

检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在文官体系中,每一个组织都会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因此监察机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会损害自身既得利益的做法,在有可能损害其既得利益的情况下,监察机构会选择沉默作为应对措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文官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两点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

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因此:

首先,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

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监察官员被地方政府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内,因此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手段实现这样的目标。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权力机关或者行政级别对监察官员的任命施加影响,从而将监察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因此监察官员,尤其是监察机构首长

的任命程序应该从地方人大改为国家元首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首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同时赋予监察机构独立录用人员的权力,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录用人员的管理,从而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因为个人喜好而干涉监察机构人员的任命,影响监察官员行使其职权时的公正性。

最后,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方式在现在也并不存在太多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其体现出来的原则也是值得当代监察制度改革借鉴,这个原则就是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天然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强化这种利益对立可以促进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利益对立因为利益相关联的存在而被削弱,因此一方面改变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拨出的制度,建立监察机构独立的财政拨款系统,自上而下的在各级监察机构系统中进行分配,免受行政部门通过财权来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监察机构的奖励和晋升制度,检察官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经济利益以及衔级评定、职务任命等身份利益的级别划分标准应当采取不同于行政级别划分的标准。

(二)强化法律保障

刺史之所以能够有效节制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刺史敢于如此,并且有资格如此,因此有必要强化对检察院行使职能的法律保障。

首先,保障检察官的身份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探索实行检察官终身制,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法其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检察官无须担心因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保障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认同感,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其次,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权威,赋予其权力的神圣性,对超越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任何阻挠行使检察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检察机构的检察权置于具体有效的法律保护之下。

刺吏制度篇二
《古代检查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的历史设计与演进中,形成了一些明显的制度特点与相应的制度局限性的二元对立,导致古代监察制度的辉煌与衰败的周期循环。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这种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的分离,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权。自秦代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汉承秦制,以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宪台”。汉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察举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监察区,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到了三国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之后,进入隋唐,随着皇权的再次强化,发展到了一个鼎盛时期。隋代中央监察机构沿用东汉以来的名称御史台,首长仍为御史大夫。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

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台院、殿院和监院。宋代在地方设置的监察机构较前代更趋复杂,总称为“监司”,主要由中央派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通判、走马承受等对地方执行多元交叉的监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级政府,以路线政府察州县长官,同时将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级设通判一职,专掌州县监察。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废除了唐宋以来的御史台三院制,设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为主。元代在地方设置了行御史台的监察机构,下辖内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更为强化。明太祖时废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设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来监察独立体系的一个转变,都察院长官称台长。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之后,六部直属皇帝,在六部各设一都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单线垂直的独立监察体系基本沿用明制。(二)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行与行权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 、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御史大夫名为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丞相和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御史大夫下发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司隶校慰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到了唐代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给谏系统,与御史台系统

相配合。给谏是指给事中与谏议大夫两项官制。给谏属于言官,责在规谏君主,其监察的对象实为皇帝,向皇帝进言劝谏,此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中是罕见的。唐太宗时名臣魏征就是一个言官,他对唐太宗的无数次进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帝的独断,此种制度以后历代仍有沿用。到了宋代,其地方路一级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宋代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和权力都在地方行政长官之上。宋代还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重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由皇帝身边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充任,直接听命于皇帝,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监察面之广超乎寻常,几乎不受什么限制。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中位高权重的特点大为增强,明太祖废丞相之后,在中央都察院之外再设六科给事中。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钳制中央六部,凡六部的所有行政之事,都有权进行审查?驳议、纠正。明代地方道一级所设的监察御史,品阶虽略低于地方长官,然其实际地位却与地方长官一样,知府以下官员谒见,还需行跪拜礼。明代还设有巡按御史,经常奉旨巡行天下,其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和宋代的走马承受,而且常临时外加总督、巡抚、提督等高级官衔,可以不经皇帝诏令而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明代的官吏系统中其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这个特点还反映在古代监察的弹劾制,弹劾是古代监察的一项重要权力,自秦代就已产生,到了魏晋之后,弹劾之权达到“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行”(注:《通典》卷24《职官·御史中丞》。)的地步。唐代时期,御史还可以根据风闻弹劾。所谓风闻,就是御史可以根据道听途说,片言汇报,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可提出弹劾。(三)监察活动与监察官员的选任首先是监察活动的法律。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如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吏不廉等。以后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则以六条监察诸郡官吏与地方豪强,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选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贤宠顽;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贷赂、割损政令等。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必须依照法定六条,监察所辖诸郡的官吏,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此外汉代监察法令还规定,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辖郡国,部刺史在巡行监察的时候,必须严守诏条的规定,如有违背,其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可见汉代依法监察之严格。隋代监察制度仿汉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巡察诏条六条,亦即隋代的察吏六条,包括了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察官人贪残害政;察豪强奸滑,侵割下人;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等,并设置刺吏十四人,从事四十人,定期依照察吏六条巡行全国州县。到了唐代,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大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唐代察吏六条之内容与汉代察吏六条相比已有很大变化,包括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之均;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察黜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等。此外,古代监察官在执法过程中,皆头戴名为“獬豸”之法冠,取意古代神话中的神羊,以其头顶上的锐利之角专刺不直之人。其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还有一个可资借鉴的特点,即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道理很简单,因为御史监官皆“纠正非违,台官职也,苟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注:《金史》卷96《李晏传》。)“以法治人,先当自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注:《明宣宗实录》卷81。)“科道无私方能弹劾人之有私者。”(注:《钦定台规》卷2《训典二》。)所以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强调官员素质,而非年老体弱或有不良政绩者另行安排之人。在此,中国历史上著名清官包拯所言极是:“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注:《包拯集》《请复御史里行》。)纵观历朝 对于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任主要奉行三条原则。其一,注重监察官员的基本素质。古代对监察官员基本素质的标准主要有下述几类:清廉、谨慎,介直敢言;刚直敢言、公正无私、通体博识;勤敏练达,立心正直,才守兼优。概括起来定为:清、正、勤、谨四个字。清者为官清廉者也,监察官员本人即为监察官场贪欲污浊之人,若本人为官不清廉,则必与贪官之流合污。正者直也,是为中国传统道德之出处,而身为监察御史者,重在强调其刚直、介直、公正、敢言。古代监察官员的特殊职责,决定了他们往往招人怨恨“多仇少分”;而且经常是不测之祸相伴其一生,“居官难,居宪司又难,讼罪夺职而人弗怨,此尤难”(注:《滋溪文稿》

卷10《王仁墓志铭》。)因此,监察御史必须用正直之士。勤者为勤敏练达,勤于职责,非谓木头呆子之流。须在复杂的事件中机智敏锐,器识远大,学问渊博,人情练达,世事洞明。谨者慎也,手握生杀予夺之重权,切不可虚骄傲慢,盛气凌人,滥用职权,而应该慎于言谨于行,做到不可错判一人!其二,注重在具有实际政治经验和有良好治绩的各级官吏中选拔监察官。古代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其重视监察官员选任的程度,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官吏选拔制度,如察举、辟举、荐举、科举等选官方式,主要注重从现任官吏中考察选拔一些优秀者,这些人具有丰富的任职经验和良好的政绩,能够胜任治官之官的重职。其三,晋升从优、出将入相。历代的御史、监官、科道官们在一生仕宦之中,都要冒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晋升上都给予较优的待遇。中国古代自秦汉始,凡官员的晋升一般均受资格之限制,特别是唐代资格制度趋于完善之后,官员升迁必审其资格。然而,历代监察御史的晋升常有例外,升迁多不讲论资排辈而可破格任用。例如,在明代一般官品为六、七品的御史,六年考满或九年考满之后,都能迅速超迁至三、四品的高级官员。此外,历朝宰相的人选亦多有从监察长官中选任的惯例。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局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性质的局限中国古代监察官员通称为“御史”,这个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史实也是如此。御史一职早在战国时期出现,其职事主要是掌管国王身边之事务,以后才逐渐演变为监察官员。《周礼·春官》载:战国时御史总计172人,其最初之职为掌管图书法令,随国王左右的书记和秘书之官。后来,国王经常通过御史了解各方面与全国各地方的情况,以后国王又依靠御史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这样,御史便渐次成为君主的耳目之官。古代监察御史的起源便决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性质,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此外,中国传统政治制度自秦代始,就确立了专制主义的官僚帝国。在这样的帝国中,皇帝主要依靠官僚对

刺吏制度篇三
《清代吏胥制度》

清代吏胥制度

吏胥是在中国古代的官僚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在国家机器的运作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个王朝的官僚政治系统中,虽然官员占据着主要,吏胥居于底层,但吏胥在人数上远远多于官员,而且往往是统治机制运转的实际操作者,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把持着事权。可以说,朝廷政策的制定者是皇帝和少数权臣,而日常事务的办理则操之于数量众多的吏胥。如果吏胥出缺,各级官署都将难以运转。并且,吏胥处于官民之间的结合部位,是各级官署行政信息的搜集、整理者,是官民之间信息沟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如果离开了吏胥,则官僚机器将难以运转。

清代是吏胥之制得到充分发展并抵达高潮的时段,也是其终结期。吏胥大量地存在于传统社会的各级官署中,形成了“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的现象。学术界对自先秦迄清代的吏胥问题,己有一些研究,并且宋元时期研究相对较多(许凡:《元代吏治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日)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研究》),而对明清尤其是清代吏胥的研究较为薄弱,研究论文少,有些著作中的部分章节涉及吏胥制度,如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等,对不同时代吏胥制度的不同侧面进行了考察。这与吏胥在清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称。

一、“吏胥”的界定

中国传统社会有“官吏”一词,或简称“吏”,这是广义的“吏”,为官员的通称,包括官僚机构中的各级行政人员,“吏治”、“大吏”、“长吏”、“百吏”、“循吏”、“能吏”等两字词中的“吏”,均指官员。中央六部之一的“吏部”也是选任职官的部门。

狭义的“吏”又与“官”有所区别。许慎《说文解字》言:“官,事君吏也”, “吏,治人吏也”。官、吏之别主要在于,官是职官,有品级,可以不断升迁,居于统治集团的上层和中层;吏指椽吏、吏员、吏典等,无正式官职,无流品,越到传统时代后期,吏的出路越狭窄,很难进入官员队伍,即便进入也限制在低

级的杂职官,他们处于统治集团的下层。

所谓“胥”,意为有才智之人,也指宰官之吏,庶人在官给徭役或捕盗贼者亦为胥。“胥”的本义包含后来意义上的官、役两层含义,不过后世常用之“胥”多指“役”,而少用其“官”之意。

后世常见的“吏胥”、“胥吏”、“吏役”、“胥役”等词汇,其含义除指吏员外,一般还包括“役”,即俗称之“差役”、“ 胥差”、“衙役”等。吏在编制上多有定额,当然也有经制外的吏,而且,吏经考选任职,在清代以前多有俸禄。役则是在朝廷役法之下征派或雇募民户服役,是无偿劳役,带有强制色彩,当然,后世之役也有工食银,役的人数更多,在编制上不如对吏的要求严格。吏主要以脑力劳动为职事,役则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正象历史上的官与吏有时难以区分一样,吏与役也常常混为一谈,故而历史文献中往往用吏胥、胥吏、胥役一类词来单指吏或役,或通指吏和役。(吏与役却越来越靠近,这就造成了在历史文献中,“吏胥”在概念上并不绝对清晰,而要视文献的上下文语境而定,或指吏,或指役,或是吏和役的合称。由于“吏胥”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历史资料中往往吏、役不分,吏、役之事有着密切联系。)

官、吏之分出现于先秦时期。中国最早的政书《周礼》中的“天官家宰”篇云:“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此论可见西周时,吏的身份低于官。

秦朝有“以吏为师”的规定,此处“吏”是指执行法制事宜的各类官吏,其中有官也有吏。

汉代,“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即县丞、县尉称作吏。颜师古《汉书注》曰:“吏,理也,主理其县内也。”一县之主官即为吏。可知汉代“吏”概念也可包含官,如县尉称长吏,郡守称主郡吏,郡尉称郡吏,九卿称大吏。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役的区别己很明确。到隋唐,因科举制的确立,官与吏便从体制上区别开来,此后,官吏之间截然两分。清代官、吏之别更为清晰。光绪朝《大清会典》对“吏”的界定是:“设在官之人,以治其房、科之事,曰吏。”表明吏既不同于主政之官,也不同于从事体力劳动的皂隶衙役。《大清会典》还对吏胥的不同职名一一叙述,将京吏和外吏加以区分,对吏胥的选用、升

转、离役等制度都有详细记载。将官制与吏制明显区分,并将吏制著之官修典制书,标志着长期以来官吏分途的制度以及吏制至清代己经完全成熟。

二、清代吏胥来源及从吏动机

(一)清代吏胥的来源大致有以下三类:

1、普通农民

在中国传统时代,各级衙门的吏胥人数众多,清代仅州县衙门的吏胥就在几十万以上,他们绝大部分都来自普通百姓。从官方对承充者的要求来看,也是在有身家的民人中挑选,清初纳银充吏,虽然要求有较好的家境,但是,他们仍然不过是普通人家。这些承充吏胥的民人,“吏胥多读书识字,粗知义理,习典故”,因此,多是读过书的人,由于是在衙门办理公务,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2、名家士绅子弟及有田产之人

吏胥中也不乏名家、士绅子弟。如清初上海县书吏姚廷遴,其先祖中功名将相,代不乏人,祖父姚永丰是明廷御医,叔祖姚永济任崇祯朝浙江左布政使。在经商之风颇为盛行的山西,有田产者也乐于习吏,“(榆次)县人操田作者十之六七,服贾者十之三四,其有田业者亦多喜为胥吏,给事公庭以为荣。”山西学政刘于义说:“山右积习,重利之念,甚于重名。子弟之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其次宁为胥吏。至中材以下,方使之读书应试。” “稍有恒产之家”,为了免除差徭而寄迹公门,为挂名书役。可见吏胥中也有少数人是名家子弟,或是有恒产之人。

3、“无赖之徒”

清代不少人认为吏胥多为无赖之徒,如侯方域说,吏胥是由“奸猾者为之,无赖者为之,犯罪之人为之,缙绅豪强之仆、逃叛之奴为之”。储方庆也说:“凡人出身为吏胥者,类皆乡里桀黯者流,不肯自安于耕凿,然后受役于官而为吏”。他们认为吏胥大都出自无赖、罪犯、豪绅之仆、逃亡之奴,是一群不安于耕作的奸猾之徒。在湖北汉口,“无赖之徒以四百廿钱挂名,充作差役,借以生事,俗呼其人为‘四百二”。主流舆论所反映的吏胥,均为奸猾无赖之人。吏胥确实多来自社会下层,其文化水平和教养要低于士人和官员。但对于“无赖”之说,不能全信。吏胥多有田产;吏役中多有名家子弟,因科举失利,才入衙门习吏,未

必都是无赖卑贱之流。

清代吏胥的来源还表现出地域性的特点。正如绍兴出师爷一样,清代的吏胥也是绍兴人居多。清代俗谚云“无绍不成衙”,就是指绍兴出师爷和吏胥,无“绍”也就不成其为衙门。清代绍兴府下辖八县,即山阴、会稽、萧山、诸暨、余姚、上虞、嵘县和新昌,它们都是绍兴籍师爷和吏胥的来源地。自明代以来,很多绍兴人到京城大小衙门做书吏,清代一仍其旧,在京衙门书吏中也有不少绍兴人,有一首竹枝词写道:“部办班分未入流,绍兴善为一身谋”,绍兴书吏善于为自身谋划,这是职业的需要,也是职业使然。既然中央各衙门用绍兴人作书吏,各地书吏也就少不得用绍兴人,以便上下沟通,联络感情。

绍兴人从事吏胥之职其来有自,己经成为一种特长和职业承袭,这与宋代以来浙东一带经济繁盛、人文荟萃、读书人众多大有关系,于是需要具备一定文化背景的吏胥及师爷多出自于此,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清人从吏的动机大致有以下三类(清人为何从吏?):

1、求仕不得而又别无出路。

在中国传统社会,读书是入仕的必要门径,而在人口压力越来越大的清朝,中举如同登天,科举取士的员额极少,以乡试录取人数占考生人数之比而言,其录取比例仅为1%强,会试的录取比例也只有3%。读书人口的过剩,读书人出路的狭窄,迫使一部分人在考场失利后,或是做幕友、塾师,或是流向吏胥一途。做幕友要求有较高的文化,也需要他人力荐,做教书先生则收入微薄,难于养家糊口。而进入吏胥的门槛低,又是在官府供职,掌握着部分公共资源,可以获取各项“陋规”,索取贿赂,所以,做吏胥尤其是书吏不失为普通读书人的一种选择。陈宏谋在《在官法戒录》中,就常说:“今世吏胥,多由读书未就,执事公门”,不少人都是因“科第未就”,而“托业公门”。入仕之途既狭窄,又难有更好的出路,遂使一部分读书人选择从吏之路。

2、迫于生计,或是为利益所驱动。

有些读书人既不能走上科举之路,又因家境贫寒,便不得不为稻粱谋,从事吏胥之职。“士之能书而贫难自给者,为人佣书,犹是以笔代耕,砚田糊口之事,如今之贴写、清书,皆是类也”。如松江府华亭县张公子(很多人),就是因家道衰落,无以谋生,而到县衙门做捕役。在某些经商风气盛行的地区,人们的观念

甚至己经有所改变,只要能迅速致富,人们都乐于为之,因此而习吏者也不少见,如山西榆次县,“其有田业者亦多喜为胥吏,给事公庭以为荣。”不少山西人反而看重吏胥一职,其子弟中之拔尖人才,多半经商,其次便选择做吏胥,第三条路才是读书应试。当然,更多的习吏者应属于迫于生计的类型,这是人们习吏的主导性动机。

3、支撑门户。

有些人虽家有田产,但眼见家道日衰,难以为继,为了支持门户,不受乡人欺凌,或是为了当差后可以减免差徭,于是进入官府习吏,甚至出钱在官府挂名。乾隆朝,“近年以来,稍有恒产之人,不能自承其业,思必托迹公门,而后可以免差徭,则出貲而为挂名之书役;自食其力之人,不能藉农自养,思欲置身公门,而后可以谋生理”。因此,挂名书役,“或家有田产,藉以支持门户,或居乡被人欺凌,藉以御抵外侮”。这类人之所以托迹公门,其共同之处是要维持现有的生活,而不致下滑。

人们从吏的动机是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有时是多种因素促成了人们对吏职的选择。

三、清代吏胥的任用和基本情况

(一)吏胥的职别、职掌及员额

1、职别

清代的吏员有京吏和外吏之分,京吏有三种,即供事、儒士和经承。 供事是指内阁、宗人府、翰林院、詹事府等衙门的吏员。

儒士则只见于礼部,礼部在儒士之外又有经承。

经承: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司、理藩院等行政系统的吏员称为经承,即经历承行某事之意,依据所办事务的不同,经承中又有堂吏、门吏、都吏、书吏、知印、火房、狱典等区别。

外吏有四种,即书吏、承差、典吏和攒典。据《大清会典》,“书吏”和“承差”见于督抚衙门中。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道、府、州、县等衙门之吏通称“典吏”。府州县首领官、佐杂官衙门之吏称“攒典”。

吏员又称“书办”、“房书”。或按房科名,称“某书”,如“刑书”。

清代吏员除正式吏职即经制吏之外,又有非经制吏即额外之吏,以解决正式

刺吏制度篇四
《职工锐器刺伤报告制度》

职工锐器刺伤报告制度

为了防止血源性传播疾病对医院职工的感染要求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如一旦发生锐器刺伤情况,立即按下列规定进行:

1.立即止血,清洗伤口,使用消毒药剂,无菌敷料包扎伤口。

2.尽可能了解锐器是否沾染了有传染性疾病的体液或血液。

3.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同时填写《职工锐器刺伤报告表》。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小时内免费注射乙肝高价免疫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10ug、5ug、5ug(按0月、1月、6月间隔)。

5.预防保健科除对刺伤职工进行血样监测外,并追踪随访三个月。

病房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衣、帽,注意服装整洁,进行检查,治疗前应戴好口罩,洗手。每检查一位病人或治疗操作如不能洗手时,都应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以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预防医院感染措施》的有关规定。

2.病室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日以0.5%过氧乙酸擦拭病员床头柜。每位病人出院后均在0.5%过氧乙酸擦拭床头柜、凳、床。每周用思康消毒液拖地面一次。每月大搞卫生一次,彻底打扫门窗、墙边,楼道及厕所卫生,并保持干净、干燥、无污渍。

3.无菌器械、敷料与污染物品应严格分开放置,并固定位置。传染病患者用过的器械,先在病室做初步消毒处理后,方可交回供应室处理。注射器,针头,及时浸泡在500mg/L含氯消毒液中,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先毁形然后放入500mg/L含氯消毒液中浸泡后送至后勤部门指定地点放置处理。

4.凡绿脓杆菌、破伤风菌、气性坏疸产气夹膜杆菌和肝炎病毒等污染的纱布、棉球均焚烧处理。治疗巾及布类可浸泡于500mg/L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后,再送洗衣房煮沸消毒备用。

5.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转院或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对传染病患者,应根据其传染途径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消毒隔离处理,要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严禁穿隔离衣到清洁区和半污染区活动。

消化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肝炎、艾滋病患者之粪便及痰液倒入便池之前应先消毒处理,用500mg/L有效氯浸泡1小时。

6.对传染病患者之陪护人员应严加管理,训练其按消毒隔离常规执行,接触患者后应

进行消毒处理。对传染病患者,要严格控制探视。凡传染病患者,床尾应有隔离标记。

7.病室常用物品的消毒:

(1)提倡使用一次性物品、脸盆、尿壶、药杯。

(2)体温表,使用后先浸泡于0.5%过氧乙酸中浸泡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口腔分泌液后拭净再浸入0.25%过氧乙酸容液中浸泡30分钟后用干消毒纱布拭干备用。每日更换消毒液。患者用过的体温表每周用肥皂水、清水清洗一次。

(3)便盆,每次用毕浸泡于500mg/L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后取出冲洗备用。

(4)胃管,氧气导管,吸痰管、肛管应分别放置,浸泡,清洗,晒干后放入熏箱内用甲醛熏蒸消毒。

(5)引流瓶、橡皮管,用后洗净,送高压蒸气灭菌。

8.每周检查无菌包,调换器械每周消毒一次每周调换两次器械消毒液不得超过或低于2/3处(镊子),并要有防尘设置。

(1)晨间护理要求一床一巾,用毕浸泡于0.5%过氧乙酸或500mg/L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9.不得在病室内吸烟。定时通风换气。

10.病房地面应湿式清扫,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感染性垃圾必须焚烧。

11.对出院病人做好终未处理、床、桌、椅均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必要时紫外线照射消毒。

12.传染病病人按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处理,病人排泄和使用过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出病房,用过的被服应先消毒处理后再交送洗衣房清洗。

病区卫生员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衣裤,戴好帽子,不得穿拖鞋上班,不得戴戒子。

2.每日做好病区各病室的清洁卫生工作,每日三小扫、每周一大扫,按规定擦拭包干区的玻璃,门窗、保持病房清洁,整齐。每月大搞卫生一次并擦拭油墙和踢脚线。

3.保持配餐间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尘、无蝇,干澡、干净,定期清洗开水器。

4.工作前后要勤洗手,清、污要分清。

5.拖把按室使用,治疗室拖把要专用,以免造成交叉污染。用后清洗晒干备用,不得在生活用水池或开水时间清洗拖把。

6.做好便器的消毒浸泡,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漂白粉沉清液中浸泡30分钟后取出洗净,晒干备用,便器做到随时洗刷,及时清理垃圾和污物,厕所卫生做到清洁,无臭味。

7.不随便进食病员给予的食物,以免交叉感染肠道传染病。

8.在处理锐器时要注意防止刺伤,一旦发生刺伤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9.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者不能工作。

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不戴戒指、耳环,注意个人卫生,不着工作服进食堂、会议室及离院外出。

2.做好病人的卫生宣教,利用黑板报、工休座谈会及结合病例积极宣传防和消毒隔离知识,做好基础护理工作减少陪客防止交叉感染。

3.进行各种诊疗前后医护人员必须使用消毒液和流动水认真洗手。

4.发饭时配餐员要戴帽子、口罩、围裙、袖套,病人用餐前洗手,不能起床的病人送水到床头洗手或用消毒毛巾擦手。

二、环境清洁消毒

l.病房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保持整洁,每日二扫(地面湿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

2.重点科室部门如ICU病房、各科重病室、普通保护性隔离病房及儿科病房等处,每日用紫外线照射消毒30—60分钟或用空气消毒机进行动态消毒,每月空气细菌培养1次。

3.治疗室,换药室环境应整洁无尘,每周大扫除1次,每日用紫外线照射消毒60分钟,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培养1次。

三、治疗室、换药室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在进行化药、注射、换药及穿刺等各项无菌操作前要戴口罩及帽子,操作前后要洗手或用消毒液浸泡。

2.注射实行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用一消毒,注射前后洗手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毛巾擦手,注射、抽血使用一次性针筒,用后毁形,浸泡消毒,再集中处理。

3.一律使用一次性密闭式输液器、输血器,用后毁形、浸泡消毒处理。

4.无菌持物钳(镊)、罐每周更换灭菌2次,消毒液的液面在浸泡无菌持物钳的关节轴上2-3cm处或浸至持物钳的三分之一以上。

5.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治疗时应带治疗盘,注射时要用无菌盘。

6.抽出的药液,开启的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用小包装。

7.溶解不同药物应使用不同注射器。

8.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灭菌2次,置于无菌储槽中的无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9.无菌物品必须放置在清洁专柜内,分类按日期顺序存放,标记清楚(科室名称、消毒日期及有效期)填写完整,有效期6天,霉季4天。有专人每天检查,过期物品重新灭菌。

10.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

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

四、病室消毒隔离制度

1.患者的安置原则: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2.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污衣物。

3.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4.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

5.对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要定期清洁和消毒。

6.氧气湿化液应用灭菌水,每天更换,用毕终末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7.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处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处理措施。

8.引流液、体液等标本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排入下水道。

9.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拖把、抹布专用,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10.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装运。

刺吏制度篇五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

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

1.真和守。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①。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①,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上至丞相,下至军侯丞,均有以假为称者,皆为摄事之官。

3.平。平是平决的意思,《后汉书·梁冀传》注云:“平,谓平议也。”汉代之平,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其用于尚书者,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如于定国“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③。梁冀为大将军,“十日一入平尚书事” ④。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权力可以随时放出,随时收回,比较方便。

① 《汉书·王尊传》。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曹参传》。

② 《后汉书·班超传》。

③ 《汉书·于定国传》。

4.领。领为兼领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职,又领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者,则谓之领。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⑤,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⑥;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⑦,盖勋领汉阳太守⑧等。从东汉情况看,领又有暂守之意。领或以领护、领校为称,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⑨,袁樊领校巴郡太守⑩,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在领的任用方式中,汉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领尚书事”。武帝以后,以大司马大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将军、前将军、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此种领尚书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如霍光以大

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

5.视。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但视在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视,与平、领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如《汉书·薛宣传》载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即为兼职之意。不过,视尚书事并不多见,与平、领均为不定的名称。

6.录。录的名称始于东汉,仅限于尚书事。录有参决、总领之意,《后汉书·殇帝纪》云:“参录尚书事,百官总已以听。”东汉的录尚书事,其权位较西汉为重。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领尚书事,东汉则渐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职,并逐渐单用录名。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以后则渐变为一种实职官。

7.兼。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早在秦武王时,即有兼官之制。两汉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将军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车骑将军;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多了一层职权。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坏行政系统,或造成权力过重,或顾此失彼,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

8.行。行是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之意。两汉时,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卫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级官吏互相摄行者,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①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10.待诏。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秦时已有待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

④ 《后汉书·梁冀传》。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何并传》。

⑦ 《后汉书·王丹传》。

⑧ 《后汉书·盖勋传》。

⑨ 《汉书·冯参传》。

⑩ 《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① 《后汉书·度尚传》。

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11.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

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

1.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①。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②。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种限制以后又发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① 《汉书·龚胜传》。

② 《汉书·彭宣传》。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

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①。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这是对宗室的限制。《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这是对外戚的限制。《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这是对宦官的限制。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

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每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为一算。据《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以前,

“算十以上乃得官”;后元二年以后,“算四得官”。每算计家财万钱,算四为四万钱,算十为十万钱。十万家资,便是中产之家,即中等地主;四万家资,也不失为小地主。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资)为郎,即是靠资算得官。直到东汉安帝时,王溥“家贫不得仕”②,做官仍有财产方面的限制。

职业方面,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汉初从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贾人不得为吏”①。又武帝时的“巫蛊之祸”以后,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不许任罪犯为佐、史等。汉代沿袭这类规定,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而且犯法者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又文帝时,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① 《汉书·刘歆传》。

② 王嘉:《拾遗记》。

① 《汉书·哀帝纪》。

学历和年龄方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学历方面,如汉初萧何草律曰:“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②武帝时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方可补吏。又两汉四科取士之一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都是对学历的要求。年龄方面,秦代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史,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③。又如西汉武帝时,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东汉质帝时,明经、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这些都是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

4.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

一般说来,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有的任职时间较长,有的任职时间很短。时间长者或达二三十年,时间短者仅数月而罢。没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终身制。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场中,政治人物出出进进,或起家而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变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当时的官吏都非常了解并比较适应这种入仕情况,所以大体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罢官为民,或隐居不仕,或重操旧业,并不以罢官为意,而当时的社会观念也习以为常,并不大惊小怪。官吏的任职既然没有时间保障和终身保障想继续任职就得称职,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绩,这就会促使官吏在其任职期间奋发努力。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但从两汉情况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处,因为熟悉情况,便于治理;但弊多于利,任职过久,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垄断政权,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关系。

② 《汉书·艺文志》。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

④ 《后汉书·质帝纪》。

刺吏制度篇六
《清朝官吏制度》

一、品级(级别)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光禄大夫、殿阁大学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督察院左右督御史

文职外官:总督(加尚书衔)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

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部院左右侍郎、内务府总管

文职外官:各省总督

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

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

文职京官: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

文职外官: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

武职京官:散秩大臣

武职外官:副将

正三品:

文职京官:督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司按察使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王府长史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

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司宣慰使、指挥同知 正四品:

文职京官: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督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

京职外官: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

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统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

武职外官:防守使、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管带官 从四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 文职外官:知府、土知府、盐运使司运同

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二等护卫

武职外官:宣抚使司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六科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太医院院使、钦天监监正

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知州

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

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

从五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员外郎

文职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

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三等护卫 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副千户

正六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堂主事、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正、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

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

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长官使、长官、百户

从六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 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 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

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 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 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 鸿胪寺满洲鸣赞

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按察司经历、教授

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

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

从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 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京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 土州判

武职京官:七品典仪

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 太常寺协律郎、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 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 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外委千总

从八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 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

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武职外官:无

正九品:

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 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

武职外官:外委把总

从九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 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 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

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武职外官:额外外委

未入流:

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 二、清朝补服图案 1、封爵位 亲王补服图案:身前身后五爪正龙各一团,两肩五爪行龙各一团 郡王补服图案:身前身后两肩五爪行龙各一团 贝勒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正蟒各一团 贝子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行蟒各一团 镇国公、辅国公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正蟒各一方 公爵、侯爵、伯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九蟒 子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麒麟 男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狮 2、文官 一品 绣鹤 二品 绣锦鸡 三品 绣孔雀 四品 绣雁 五品 绣鹇

六品 绣鹭鸶

七品 绣鸡敕 八品 绣鹌鹑 九品 绣练雀 3、武官 一品、镇国将军:绣麒麟 二品、辅国将军:绣狮 三品、奉国将军、一等侍卫:绣豹 四品、奉恩将军、二等侍卫:绣虎 五品、三等侍卫:绣熊 六品、蓝翎侍卫:绣彪

七品 绣犀

八品 绣犀

九品 绣海马

三、顶戴(顶珠和花翎)

文武官员的朝冠式样大致相同,品级的区别,一是在于冬朝冠上所用毛皮的质料不同,而更主要的区别是在冠顶镂花金座上的顶珠,以及顶珠下的翎枝不同。这就是清代官员显示身份地位的"顶戴花翎"。顶珠的质料、颜色依官员品级而不同。一品用红宝石,二品用珊瑚,三品用蓝宝石,四品用青金石,五品用水晶石,六品用砗磲〔chēqú车渠,一种南海产的大贝,古称七宝之一〕,七品用素金,八品镂花阴纹,金顶无饰,九品镂花阳纹,金顶。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更定官员冠顶制度,以颜色相同的玻璃代替了宝石。至乾隆以后,这些冠顶的顶珠,基本上都用透明或不透明的玻璃,称作亮顶、涅顶的来代替了。如,称一品为亮红顶,二品为涅红顶,三品为亮蓝顶,四品为涅蓝顶,五品为亮白顶,六品为涅白顶。至于七品的素金顶,也被黄铜所顶替。顶珠之下,有一枝两寸长短的翎管,用玉、翠或珐琅、花瓷制成,用以安插翎枝。翎有蓝翎、花翎之别。蓝翎是鹖羽制成,蓝色,羽长而无眼,较花翎等级为低。花翎是带有"目晕"的孔雀翎。"目晕"俗称为"眼",在翎的尾端,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以翎眼多者为贵。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曾对花翎作出规定,即亲王、郡王、贝勒以及宗室等一律不许戴花翎,贝子以下可以戴。以后制定:贝子戴三眼花翎;国公、和硕额驸戴双眼花翎;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等均戴一眼花翎。

六部:由于过去只有六部,所以其职能往往等于现今多个部门职能的综合。其长官尚书相当于部长,副长官侍郎相当于副部长;各司主管称郎中,相当于司局长,副主管称员外郎,相当于副司局级;至于主事权力、地位上比处长要高一些。

吏部:相当于组织部、人事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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