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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23    阅读:

凤阳中盛水晶花园住宅小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一)

凤阳中盛水晶花园住宅小区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

(送审稿)

建设单位名称: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评估单位名称:滁州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

凤阳中盛水晶花园住宅小区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朱泽松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评估项目负责人:朱永德

滁州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项目摘要表

目 录

前 言 ............................................................................................................. 1

1、建设单位概况 ................................................................................... 1 2、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1 1.1 评估范围和内容 ............................................................................ 5 1.2 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 6

1.2.1 相关法律、法规 ................................................................. 6 1.2.2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7 1.2.3 相关标准与规范 ................................................................. 8

第二章 项目概况 ....................................................................................... 10

2.1 项目的基本情况 .......................................................................... 10

2.1.1项目概况 .............................................................................. 10 2.1.2 场地稳定性评价 ............................................................... 10 2.13项目建设内容 ....................................................................... 11 2.1.5 进度安排 ............................................................................. 13

第三章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 20

3.1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及消费条件 ................................................ 20

3.1.1 水 ....................................................................................... 20 3.1.2 电 ....................................................................................... 20 3.1.3 气 ....................................................................................... 21 3.2自然条件 ................................................................................. 22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画册文案唐承良定稿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二)

(LOGO工艺处理)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GUANHUI SCI-TECH FINACE GUARANTEE.CO.,LTD.

中国·东莞

广汇LOGO

诚信为本 互利共赢

配“保驾护航”、“高瞻远瞩”、“呵护”类写意图片

公司使命:打造广汇科技担保品牌 促进科技企业升级成长【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配中国金融城市标志建筑图片为底纹,附公司前台文员站立微笑迎宾图片

公司简介: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担保”),是贯彻国家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于2004年2月,由东莞市科技局联合6家民营企业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目前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过近七年的探索与发展,广汇科技担保一直以“稳健、务实、创新”的经营理念精心培育着“广汇”品牌,以让合作伙伴安心,让股东放心,让客户满意为宗旨,坚守自己成立之初所确立的社会责任感。并始终坚持以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主要经营方向,努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已与13家银行金融机构及多家风险投资、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已累积为近500家企业和个人提供超过47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还为多家中小型科技企业促成了规模过亿元的投资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已成功走向资本市场,为东莞的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并成为东莞市中小型科技企业选择融资服务机构的首选对象之一。【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发展历程

2004年2月,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市财政提供3000万元引导资金,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六家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并于2005年12月,公司作为东莞市首家合作担保机构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合作协议。

2006年9月,为扩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再增资3000万元,其他股东也同步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

2007年2月,为深化担保与投资相结合的业务模式,公司牵头联合16家民营企业成立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加强对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的研发力量。

2008年1月,为实践科技金融创新理念,增强对转型升级科技企业担保融资的系统化服务能力,股东对公司再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3亿元。

2008年7月,为规范治理架构而改制、为承载无形资产增加“广汇”商号,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汇科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公司更名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文化

经营宗旨:

依托担保资本实力,凭借风险控制技术,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企业增信成长。 经营理念:

贴近政府经济政策,以诚取信金融机构,增值服务科技企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企业价值观: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资本,诚信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共赢是企业的经营之道,效率是企业发展的保证。

企业精神:【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务实 创新 规范 高效。

员工职业操守和信念

忠诚奉献广汇事业;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公司员工同步发展。

袁德宗先生工作近照

董事长简介:

袁德宗先生,广汇科技担保董事长。广东省优秀青年企业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信用担保行业硕士研究生。多年从事金融投资工作,具有丰富的项目投资决策经验,是中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股东之一,并担任其监事。

袁德宗先生1986年由政府委派组建广汇集团,创业以来一直恪守“诚信第一、互利共赢、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现投资经营的企业涉及工业、贸易、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证券、投资、担保等行业。

董事长致辞:

广阔四海,汇聚百川。广汇科技担保,广泛整合社会各方信用资源,汇成科技企业升级成长的金融产品;广结天下志同道合盟友,汇聚百家精华智慧灵气,升华为多方合作互利共赢的科技金融平台。

上善若水,厚德载物。广汇科技担保人,以水为德,水润万物;以德为宗,追求信誉是我们的永恒宗旨;以德为本,诚信经营是我们的立足根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值服务,是我们的目标;协助银行控制好信贷风险,是我们的天职;落实政府科技金融政策与担保体系政策,是我们的义务。

“诚信为本,互利共赢”是我们永恒的经营理念,广汇科技担保全体同仁将一如既往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而真诚的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共创事业辉煌!

管理层个人近照、团队会议争论照或拓展训练照

管理团队:

李锐权先生,董事、副总裁,生于1968年10月,中共党员,工学学士,经济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信用担保行业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东莞公司及多家投资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有多年的房地产、保险、创业投资工作经验,对于各种法律、政策有深刻理解;作风严谨、规范、公正;对企业评判及风险防范有独到见解

张晓辉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生于1976年4月,研究生学历,助理会计师,先后就读于南京理工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信用担保行业总裁EMBA,曾任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会计主管,东莞市联景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曾多次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外部各项审计及专项审查工作,对稽核、纪检、监察工作及企业管理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及专业知识。

刘晓秋先生,董事会首席研究员,生于1961年9月,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先后就读于中国农业大学、泰国法政大学、菲律宾大学。曾在中国农机研究院工作,是亚洲农业经济学家协会会员。历任《海南国际经贸时报》社长、盖洛普中国研究公司顾问,海南信通广告公司、海南乡间农业发展公司、海南广汇康体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有扎实的计量经济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项目投资经验,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有独特见解。

刘 进先生,副总经理,华南理工大学投资经济学学士,国民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就职与多家上市公司,对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有丰富经验,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担保业务实务操作以及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有深刻认识。

组织机构: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员工队伍:

饼状图表示人才结构

广汇科技担保现有员工近50人,8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占25%,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18人,经济师10名、会计师6名、律师2名;主要员工均在金融、财务、担保业务、证券投资等领域上积累有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团队,人才结构在东莞担保行业具有明显优势,是公司持续经营的资源保障。

刘某、贺某与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三)

【申请执行书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刘必荣、贺见芬等与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芬。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维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咏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云飞。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献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见麟(兼其他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川公司”)、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坐落于本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村XXX号底层北间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系私有房屋,房屋原产权人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李才英。李才英于2011年1月15日报死亡,其子女为贺见芬、贺咏平、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被拆房屋内在册户籍人口为7人,即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李才英,均为2009年10月16日迁入被拆房屋。被拆房屋内核定人口为0人。2009年7月20日,昊川公司依法领取了拆许字(2009)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被拆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进行建民村旧区改造(第四块)项目建设。2009年10月18日,昊川公司(甲方,拆迁人)、中盛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李才英(乙方,被拆迁人)的委托代理人贺见明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所有的房屋座落在光新路光新村XXX号底层北间,房屋类型旧,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16.90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三、根据普陀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四、被拆除房屋经富申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1,210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五、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壹拾玖万贰仟捌佰贰拾玖元整,其中价格补贴为3,380元„„六、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7日内,即2009年10月25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七、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迁移费1,080元。八、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五条的补偿款和

第七条约定的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安置人口为0人,按本基地面积托底政策,应补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补充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款为149,471元,计算公式如下:(11210+200)×13.1=149,471元。该户属私房共有产,有产无户,共有人:贺见芬、刘必荣、贺咏平、肖维龙、肖云飞、李才英、贺见明柒人已补偿安置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乙方(签章)处由贺见明签字。同日,昊川公司、中盛公司出具了由贺见明签名的建民村四期、五期动迁户补偿安置结算表,项目计房屋补偿费342,300元、配合奖励费75,000元、拆迁奖励费90,000元、拆除面积奖励费45,000元、按期搬离奖励费10,000元、购配套商品房补贴奖60,000元、过渡费6,000元、搬家费1,000元、电话移装费140元、空调移装费400元、有线移装费2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合计630380元,备注1“购祁安路二室一厅壹套。”2010年1月,中盛公司出具了普陀区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购房人为贺见明,购买的配套商品房地址为本市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2009年12月3日,昊川公司、中盛公司向贺见明支付了建民村四期、五期动迁户补偿安置结算表中扣除购

买配套商品房房款的拆迁补偿款余额192,369元。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原审另查明,《建民村旧区改造四、五期房屋拆迁计划和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货币补偿或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被拆迁人户,若在本基地设定的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的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可参照200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的规定执行。该方案

第七条第2点奖励及补贴标准还规定,奖期前和奖期内的配合奖及搬迁奖励费均按核定人口计奖。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本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村XXX号底层北间房屋系私有房屋。2009年7月20日,昊川公司依法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权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昊川公司作为拆迁人,中盛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见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合法,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已履行完毕。本案中,被拆房屋内户籍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迁入,贺见明等人主张应当按照应安置人口7人的标准计发配合奖励费及拆迁奖励费,于法无据。综上,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对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上诉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认定的安置人口为0人,但两被上诉人在动迁奖励一块中按照三个人的份额发放了拆迁、配合奖励等费用,以此奖励全部七位产权人,致使其余产权人在拆迁中蒙受了损失,被上诉人应以产权人的数量发放拆迁、配合奖励等费用。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昊川公司、中盛公司辩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货币化安置协议,合法有效,签约主体适格,补偿到位,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该户没有应安置人口,但被上诉人当时为了照顾该户,在实际执行中按照三人的份额给予相应的拆迁、配合奖励等

费用,并且当时上诉人也是予以认可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本院曾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昊川公司作为拆迁人,被上诉人中盛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房屋的所有产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签约主体适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按照拆迁基地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了上诉人户相关的货币化安置款、设备移装费、搬家费等拆迁补偿费用,已履行完毕。关于该基地相应的奖励与补贴标准,《建民村旧区改造四、五期房屋拆迁计划和动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均以核定人口计数,但被拆房屋内户籍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迁入,不存在应安置人口,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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