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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16    阅读: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一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制作依据】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样式供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发现原诉状所诉不全面,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开庭审理,特别是听了对方当事人的答辩以后,发现原提诉讼请求并不全面,不能全部概括自己的诉讼要求,而有增加、补充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 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写增加诉讼请求书,以便于人民法院附卷归档。

申请书应向原起诉状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在人民法院立案以后,作出裁判以前提出。否则,可以再行起诉,作另案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使人民法院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作出不同的矛盾判决;同时又可以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节省诉讼所需的时间,节约诉讼所需的费用,达到诉讼经济、效率。

【文书样式】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

附: 此 致 年月 日 申请人: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申请的目的。可直接写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对原诉状的补充。如果原诉讼请求不全面,则应表明原诉状是怎么要求的,现在补充哪些内容。如果原诉状有遗漏,则应将被遗漏的要求具体写明。

3.事实和理由。应围绕新补充的诉讼请求来写,注意不要与原诉状重复。应针对增加的请求写事实。记叙事实时,也应将纠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实之后,用括号注明有关证据。从几个层次分别展开:

首先,写明在已开庭审理的何案中,我方(原告)已提出了诉讼请求,但不全面,需要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如果不增加请求内容,势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合并审理。

写这一层次的目的,是为了与原诉状接续和照应。说明不是新的诉讼,只是原诉讼的补充。不是需要另案审理的案件,而是原起诉案件的遗漏请求。 其次,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针对新增诉讼请求,应写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阐明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这一部分应根据事实,对照法律规定,阐述我是你非的道理。但有时也可以就事论理,即根据上述事实,对方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以此来辨别孰是孰非。

最后应向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与原诉合并审理的理由。

三、尾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填明随文所附的证据材料。

起诉申请书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二篇

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范本)

1.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

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

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

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以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直接作为标题。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同。

(三)请求事项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封其

财产等。

(四)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要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地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写

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五)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的年月日。

(六)附项

写明要求查封、扣押的财产地点,要求冻结的资金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

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

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

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纠纷,申请人于鬃年鬃月鬃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

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现在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

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1.书证:名称、件数;

2.物证:名称、件数;【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3.证人:姓名、住址等。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例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安门大街鬃号; 法定代表人:赵鬃,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国路鬃号; 法定代表人:朱鬃,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7月12日向你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目的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冻结账户上的存款(被申请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鬃

分理处;账号:鬃鬃鬃鬃鬃)。

2.如果以上账户存款不足,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奔驰”轿车一部(1993年款560型,

黑色;车牌号:京a鬃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

申请人发包的住宅楼一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60万元,被申请人分三次将工程

款给付申请人。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依约按质按期完工,该住宅楼已于2005年4月投入使用。

然而,被申请人却以款项紧缺为由,曾分六次给付工程款482万元,至今仍欠申请人78万元

工程款没有付清。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拖欠

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欠款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款项往来票据等证据材

料为证。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同时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 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 2005年4月18日

2.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诉讼参与人对于犯罪、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证据,在可能灭失或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国家执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痕迹、物品的特征和

证人证言等,采取笔录、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绘图等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而提交的文书。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构成。

1.标题。写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情况,如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则写明单位全称、

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等情况。如委托代理人,则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

作单位等情况。

(二)正文

正文包括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事项。写明申请保全的案由和具体事项。交代清楚需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

称、数量。

2.申请理由。写明标的物长期放置将会发生的结果(或后果),原因应具体详细说明。

必要时写明申请措施,保全措施应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三)尾部

尾部包括呈送单位、落款。

二、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

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住所,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与鬃?(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案由)一案,已于鬃年鬃月鬃日向你院提起

诉讼。现因该案??(写明具体证据名称及危急情形,如:被申请人的书证账本即将灭失或以

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

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例文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光华路?号; 电话:8745鬃鬃;

法定代表人:张鬃,男,35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鬃,女,38岁,副经理。 被申请人:元凯股份公司; 地址:沈阳市光华路鬃号; 电话:7854鬃鬃;

法定代表人:何鬃,男,48岁,董事长。 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申请诉讼证据保全。 申请理由

因可以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证据的购销合同供货样品有可能被

藏匿,该证据现存放在被申请人处。为此,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实施保全。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此 致

沈阳市维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鬃

2006年7月19日

3.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一方发现法庭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包括书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处理而向法庭递交的要求回避的文书。其内容结构为:

一、回避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以“回避申请书”作为标题。

(二)正文

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因何案件现由法院何审判庭审理。审判庭的何工作人员与对方当事人

有何关系,可能影响审理的公证,要求回避。

(三)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鬃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的年、月、日。

二、回避申请书格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法人或其

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

所,并在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证据名称、件数。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回避申请书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陆鬃,女,35岁,汉族,大石桥县永昌镇第一小学教师,住永昌镇和平街鬃号。

请求事项

刘?杰诉我房产纠纷一案,现由贵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宋?辉独任审判。我请求另换审判

员承办此案。

事实与理由

审判员宋?辉与原告刘?杰是姑表兄弟关系,常有来往。两人虽非近亲属,但是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条件,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本案由其承办,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特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请贵院换员审理,以

确保判决公平。 此 致

大石桥县人民法院 附:1.证人王鬃证词原件一份;

2.王鬃住永昌镇和平街鬃号。 申请人:陆鬃

2006年5月28日

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一方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不享有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管辖权,请求受诉法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书面文书。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作为标题。

(二)申请人和对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篇二:参加诉

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

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

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

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

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

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

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

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

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

参加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判决其承担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

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主张实体请求权。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

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属于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

2016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三篇

范文一:

申请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XXXX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申请人特依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证据和证据来源:【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范文二:

原告:龙X清,女,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XX镇正X村X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724825670。

被告:禹X华,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XX镇XX村深山民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手机:131788XXX93,32981XX;

增加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内的款项;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内的款项;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内的款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近日发现被告在夫妻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隐瞒情况,开具个人私人帐号对外收取经营部的货款等经营收益,具体帐号如下: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三个帐号的存款余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范文三:

申请人:xxxxxx

被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请求事项: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49450元(24725乘以20年乘以10%)、误工费18000元(1800乘以10个月)、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

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协商不成于2016年7月1日诉至xxxx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申请人伤残鉴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且申请人为做伤残鉴定又支付了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2015管辖权异议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四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X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新沂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

多孔砖。新沂市世纪花园由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新沂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沂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新沂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沂市,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穆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XXXXXXX811,电话:023-XXXXXX。

异议人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梁X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穆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贵州习水既非穆XX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穆XX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穆XX长年生活居住在綦江县XX镇,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每年外出务工时间不过三五个月,然后返家从事农耕。

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原告梁XX在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购置住房一套,于2015年农历八月装修入住,穆XX在温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原告梁XX在诉状中称穆XX住鲁城九年制学校不属实(民事起诉状第一页第六行)。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均住鲁城九年制学校,又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民事起诉状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穆XX不可能既居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又与原告分居,前后自相矛盾。事实上穆XX未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近段时间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工作生活地点不同,原告在贵州温水,被告在重庆綦江,各自为搞好家庭而努力,属于正常的分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穆XX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贵州习水居住一年以上,也未在除重庆市綦江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梁XX起诉异议人穆XX,因穆XX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此案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申请人与XXX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5]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X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3日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五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5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5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

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5年5月13日以(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5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15年3月21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5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1日(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第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_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董事长。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罗____、俎____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15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15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____、俎____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1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15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

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日《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15]46号),早在2015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规划(201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 第六篇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使这些诉讼权利背离其本来的目的,超越了法定权利的范围,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设置人为的阻碍,拖延了诉讼的正常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增添了诉讼负担,增加相对方的诉讼成本,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成为一种公害。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总的来看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对策制裁滥用诉讼权利者和保护被侵权者的诉讼权益,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大量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制。 一、构建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需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必然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到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进行,增加司法成本。所以,只有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法院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 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必然侵害相对人合法或正当的民事权益,给相对人诉讼标的外的实体利益造成损害。不管相对人最后是否胜诉,其物质上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无法避免的。如果不建立起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制,相对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3、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缺乏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制裁的措施,当事人若无法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出现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可能转而寻求法律以外的方法找回公平,进行报复,这就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二、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的具体构造 1、建立滥用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构成要件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所以滥用诉讼权利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实体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责任。设立起滥用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对人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2、设立罚金制度。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是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促使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诉讼权利。 3、建立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制度。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分担制度,实行的是“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的,由作为受害方的败诉方来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明显缺乏公平。因此,从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制度,减免因滥用诉讼权利行为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4、确立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而设计的规制方法。比如针对当事人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滥用申请回避权等行为,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这些诉讼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以此规制在法庭上发生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防止诉讼过程的迟延,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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