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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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第一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
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2016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分公司,管辖权异议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市××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作出了(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裁定以“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行为地在××市××区境内”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尚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二、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非要按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那么,也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年 二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