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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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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1)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第一篇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

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定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第二篇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2008年8月11日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规范。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有利于明确不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宗旨,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增强改革的针对性;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其中,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

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职能整合或机构整合。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普通高等教

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符合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三、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具体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

(一)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

(二)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先预定其类别,经过相应调整完全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三)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类别属性和发展方向先预定其类别,经过相应调整完全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四)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

试点地区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

见,报机构编制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省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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