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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补助办理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6    阅读:

参战优抚补贴某某某申请书
参战补助办理 第一篇

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某某,男,某年某月出生,某年某月应征入伍,某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1981年1月退伍。退伍后安置在袁庄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工作任劳任怨,因家中有老母亲需照顾,下有四个子女需养育,生活困难,所以工作中即使生病也不肯耽误上班,现在身体由于常年的劳累出现很重的损伤,致使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属身体也不好。2011年2月光荣退休。现子女不在身边,儿子在边疆守卫边防,孙子还有我和家属抚养,生活实在困难,恳请民政部门和上级领导给予生活上的救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3年4月25日

参战军人生活补助认定指南
参战补助办理 第二篇

参战军人生活补助认定指南

服务名称 参战军人生活补助认定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1、参战证明材料;

2、身份证、户口薄;

3、其他佐证材料。

参战军人生活补助认定流程图:

说明:带“△”标志为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的表现形式:不认真审核和审批,优亲厚友,违规办理,拖延、刁难,索贿受贿。

防控措施:1、开展警示教育、风险提示;

2、严格把关、履职尽责,认真审查和审批;

3、向当事人讲明办理条件、办理时限;

4、“阳光使者”参与监督。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参战补助办理 第三篇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参战补助办理】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

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参战补助办理】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参战补助办理 第四篇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的讲话: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

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

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另外对参战老兵(三节实行慰问金)春节、国庆节、八一建军节。每人每节200元整。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现已达到220元。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现已达到220元。

辽宁

辽宁沈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

[2009]21号)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18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及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仍按沈民

[2008]28号和沈民[200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贵州省对参战老兵新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 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旅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优待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

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4、根据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参战参试人员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每年每人2.5万元的医疗费,由医院撑握住院报销,没有支付完的由民政部门收回。

对城镇参战人员,每月增加250元医疗费由自己撑握支付。【参战补助办理】【参战补助办理】

佛山市

优抚政策问答
参战补助办理 第五篇

优抚政策问答

咨询内容:什么是优抚对象?

答复内容: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咨询内容: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

答复内容: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咨询内容: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

答复内容: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咨询内容: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咨询内容: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

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咨询内容:什么是复员军人?【参战补助办理】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指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伍的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咨询内容: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咨询内容: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

【参战补助办理】

答复内容: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19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本人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达不到评残条件,能提供有关在部队期间的病情证明和现在病情证明,经民政局初审后报青岛民政局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咨询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享受经济补助?

答复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首先参加必须是中央军委认可的直接参战或后勤保障人员。其次在本人退伍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或直接参战人员组织已认可的二人以上证明和其他明确的组织依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乡参战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都可享受国家经济补助。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批。(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村(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复印件、原始档案参战材料)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住院怎样给予补助?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孤老优抚对象、“三老”优抚对象、其余优抚对象三个层次分别给予90%、70%、50%的医疗费补助,先由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扣除,再由市民政局和各定点医院结算,即医疗报销和民政补助都在医院一次性结清(即“一站式”结算服务)。

咨询内容:听说国家对60岁以上的退役人员发放补助了,具体什么政策?

国家自2011年8月1日对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人员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咨询内容:我父亲今年70多岁了,是烈士子女,家在农村,听

说国家对烈士子女有政策了?具体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怎么办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2、从原部队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和住院病历。”到青岛市优抚处指定医院鉴定后,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录入优抚信息平台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通过信息平台连同纸制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纸质材料: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城镇户口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个人申请等,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咨询内容:60岁以上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藉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后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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