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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修改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8    阅读:

章程修正案(样板。工商局标准模板)
企业章程修改 第一篇

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xxxxxxxxxxxxxxxxx”。 现改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企业章程修改 第二篇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公司第**章第**条****修改为:

****************************************************************************************************************。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 **日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X]届第[X]次股东会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

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XX先生(女士),同意XX先生(女士)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XX先生(女士)将XXXXX有限公司X%的股份转让给同意XX先生(女士)。

三、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先生(女士)变更为XX先生(女士)

四、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XXXX 经营范围变更后内容:XXXX

五、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

六、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 X 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企业章程修改 第三篇

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章程内容的确定

(一)章程应记载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七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少上述任何一项都将会影响章程的效力。

(二)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的事项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公司章程的任意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制定人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记载,但是缺少上述内容不会影响章程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1、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包括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股东会(定期和临时)会议的通知、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5、公司经理的职权。

6、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7、公司股权转让和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处理问题)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注册资本的缴纳、认缴出资和分取红利的方式。

另外,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下列事项:

公司出资事项、出资人未及时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设立费用的负担、公司的期限、公司法律顾问的聘请、分公司设立事项等,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

三、章程的产生、修改

(一)产生

一般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由投资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应反映所有发起人的意志,是全体发起人的共同意志。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修改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草拟章程需注意的问题

公司的章程一定要合法,章程条款如果违法,将直接导致该条款无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具有自身特色且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的章程,此时的章程条款具有优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

鉴于《公司法》已对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注意怎样将这些绝对必要事项规定的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还应当增加规定所需内容。

1、对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通过章程来约定的事项,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等关系到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通过章程约定的事项,公司章程中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关于出资份额的转让,《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3、关于股东会决议事项,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若干需经特别决议的事项外,公司可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就公司发行债券、董事和经理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作出规定。

4、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的协调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公司章程因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使其更加细化。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竞业禁止问题,鉴于实践中,董事的竞业禁止不应局限于董事以自己名义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因为有可能董事不出面,但是他人所经营的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业务收益却归属于董事。但是这种行为比较隐秘,不易被公司发现,即使公司发现,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为了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书面披露其重要社会关系,并将披露方法、范围和竞业禁止的认定方法及损害赔偿方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根据工商局有关规定,

一、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原则如下:

1、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一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要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要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2、总公司股权变更的,一定要提供的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是无权对公司的股权变更进行表决的。

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要提交总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这个一般需要董事会决议。

二、关于章程修正案的规定:

1、总公司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由于这两项在公司的章程中均有记载,因此变更时一定需要提供章程修正案的;

2、如果关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在章程修正案中有记载,则需提供章程修正案,反之则不用,看你们公司的具体情况了。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企业章程修改 第四篇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企业章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3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修改_工商范本
企业章程修改 第五篇

__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ABC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章程修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企业章程修改】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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