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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18    阅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度及工作流程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一篇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度及工作流程

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任为学生资助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协调教务、总务、政教等处室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员为学生资助直接负责人,负责系统信息,及时上传资助对象,整理归档信息资料;宣传、贯彻资助相关政策法规,督促检查学生资助审核、上报、发放工作;成员在办公室主任协调下积极开展相关纸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不瞒报、不漏报,及时足额发放资金。

三、所有工作人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实行分层负责,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宣传学生资助工作意义,让这一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工作流程:

一、申请程序

满足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农村、县镇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其能显示本人户别的复印件。 (2)家长所居住村委、居委开具的贫困证明。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无户口簿(身份证)的须由公安部门(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附下列材料中的任一项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城市居民低保储蓄卡;②《革命烈士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材料;③学生本人的《残疾证》;④民政部门出具的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审核程序:

1、班主任先对本班级学生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是核对户口簿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对触犯国家法律,不遵守学校纪律,不努力学习,生活不俭朴,在学校打架斗殴的学生,班级须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相应材料证明。

3、初步审核后,户口簿原件交本人带回,班主任在复印件上签字,将情况汇总后交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

4、材料审查通过后,相关负责人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申请表上签字后存档,并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发放程序:

1、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经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和资金到位后,学校将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对已申请了国家助学金,但中途开除、退学、休学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缓发其国家助学金。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二篇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一、 登录名:

学生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123456)

二、学生登陆系统填写流程图:

三、

1生才能登陆系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否则不能申请。

2、学生在填写基本信息时,“班级”栏目中,填写格式如“1201,1301等”,不得填写诸如“土木1201、电气1301等”字样。【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3、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的特困生填写“一等”,一般困难生填写“二等”。

4、部分学生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又获得国家助学金,需要两份都填写。

5、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申请奖励等级”填“无”,奖学金发放卡类,账号/卡号不填任何内容;同样助学金发放卡类、账号/卡号栏目不填任何内容。

5、填完信息后,再选择“提交”,提示成功后,再点“返回”,然后在返回的页面右上角,选择“注销”,才能退出。

6、请认真核查填写的困难等级与资助金额是否一致,如特困:3500元,一般困难生:2500元。

7、请在IE为06版(07版不行)的电脑上进行登录该系统,或者更高级别IE浏览器登录。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三篇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规定。

二、督促各级学校认真评议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生活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三、督促各级学校根据评议结果,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准确掌握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五、适时对有关受助学生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及时向财政及有关部门申请下拨资助款,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监督资助资金发放的清查、记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八、做好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习制度

(一)政治学习。主要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建设理论、国际国内时事,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精神,特别是学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业务学习。着眼于提高本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主要学习电脑操作基本知识,学习各类资助政策,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流程等。 集中学习时间定在每周五下午(两个小时);自学时间自行安排;其它学习时间临时确定。

(1)集中学习时,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要向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结合政治学习要整理好学习笔记,写出心得体会,要求年度学习笔记不少于5000宇。

(3)业务学习要做好笔记。派出学习要有考察报告,要求年度业务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一、明确资助政策,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各项资助申办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管理。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助的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享尽享,应贷尽贷”。

三、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前和贷后的管理工作;保持和资助学生及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协调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的管理、认定和贷款到期的催还贷款工作。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在审核上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在落实资助金发放上跟踪检查,认真落实资助金公示制度,加强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把国家各类资助款项落实到位。

五、建立健全各类各项家庭贫困学生的详细信息档案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归档、上报工作。

六、积极争取社会援助,规范运作社会资助资金,扩大家庭贫困学生资助面。【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度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诚信教育,防止弄虚作假、骗贷或恶意贷款。

二、建立高中贫困学生基本情况信息库,及时了解学生贷款情况需求信息,了解学生在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记录,为学生贷款打下基础。

三、严格执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标准,核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保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应贷尽贷。

四、熟悉生源地贷款基本政策,准确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必备材料、贷款程序,对借款学生提供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五、及时将评议审查结果通知借款学生,属材料不齐的,及时要求借款学生补齐所羞材料。

六、积极配合省开发银行发放信用地助学贷款、催还贷款,积极参与贷前、贷中、贷后的服务工作。

七、秉公办事,严把贷款质量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八、加强生源地贷款档案资料建设,确保贷款信息准确、完整。

公示制度

一,要求各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助学生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要求各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资助认定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上级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资助条件、操作程序、评选结果及举报受理方式。

三、要求各学校必须将认定出的资助对象在公示栏等醒目地方公示一周以上,一周内如师生、家长及其他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一周后无异议,方可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本中心对各校上报的的资助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后,在醒目地方公示,设公示举报电话,设立接待办公室。公示五日内无异议后,方可向上级部门报送需受助的学生信息。

五、对在操作过程中违规的责任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资助对象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资助工作总结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四篇

[篇一:学生资助工作总结]

我们天桃实验学校(中学部)地处南宁市中心地带,虽然近几年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大部分的家庭已经走向富裕,但仍有一部分家庭或因病或因意外等原因,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他们的子女在学习之余还要为上学的费用担忧,在学习、生活、心理上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关注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对他们进行经济上资助、心理上扶持、培养他们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应对生活、学习的困难并最终顺利完成学业,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一直以来,我校非常重视对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资助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机会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我校在学生资助工作方面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制度: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家庭经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对贫困生助学等进行认真的评选,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1、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政教处牵头,各班班主任提供困难学生名单,最终由政教处全面负责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检查学生资助经费、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配备的落实情况,监督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2、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体制、建立家庭经济困学生档案。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与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评审领导组审定,认真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同时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由副组长具体组织,负责传达学校有关资助工作的精神,以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把握资助工作的政策和精神,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初步的审核,并民主评议认定,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材料。

4、上榜公示,公开透明。贫困学生确定后,为了使该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对贫困学生名单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并公示举报电话及信箱,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同时,由班主任组织各班进行讨论,征求学生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二、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1、对所有学生进行家庭情况调查,要求每名学生都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当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且根据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制作了学生家庭情况汇总表,以供随时可以方便、快捷、准备的了解到学生家庭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认定,有资助款项时可以及时、公平的进行评选。

2、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平时坚持做到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的建议。

三、积极落实、帮助到位:

1、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安排,第一时间落实好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使有困难的学生得到帮助,并且及时领取到奖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特殊学生群体,在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前,很容易产生自卑、攀比心理,容易产生严重的思想压力,甚至诱发心理障碍。因此,我们在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时,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怀他们的心理健康,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经济帮困是目标,精神解困才是最终目的。要教育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意识,自觉克服自卑意识;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注重经济困难学生挫折调节能力的培养;教育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教育他们树立诚信意识,要诚实做事、诚信为人,做到诚信生活、诚信学习、诚信就业;加强关爱教育,感恩教育。个人能力有大有小,但都可以尽力而为,培养他们良好的情操,善良的人性,高尚的道德品质,滴水之恩,涌泉回报,从个人抓起,使他们养成关爱弱者,助人为乐的品质。提高学生勤俭节约意识。现代学生勤俭意识越来越淡薄,花钱大手大脚,班主任要注意教育学生提高勤俭节约意识,争取做到“两个一”,与家长通一次电话,和学生谈一次心。

回顾本年度的学生资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不足,比如说帮助的范围还不够广,还是有些需要帮助的学生没有得到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都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可以说贫困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是所有学生工作者必须沉下心来好好思考,不断总结的一项工作,也是衡量学生工作质量的一个尺度,需要所有的人共同努力,让我们的学生“一个都不能少”!

[篇六:学生资助工作总结]

近几年,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也不断增加。这些学生入学后在学习、生活、心理上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我校非常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别是20xx年秋季以来国家对普通高中实施了助学金发放政策,为学校教育的发展增添了动力。为保证每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加强了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完善了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相结合的资助体系。现将我校20xx年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目前我校高中在校学生3800余人,20xx春享受资助的学生616人;20xx秋享受资助的学生730人。

2、20xx秋季享受资助的学生730人中:按户口分:农业户口652人,非农业户口78人;按年级分:高一年级241人,高二年级253人,高三年级236人。目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730人的档案资料全部收缴齐全,助学金全部发放到位。

3、20xx年度我校事业收入(截至11月30日)730。45万元;校内各类资助363人,金额22。28万元;校内资助占事业收入的3。1%,符合上级规定。校内资助中,其中减免学费14人,0。81万元;特殊困难减免167人,17。87万元;奖学金72人,2。3万元。其他项目1xx人,1。3万元。

4、其他社会资助活动:

1)20xx暑期中央彩票基金大学生新生入学资助项目:31人,省内21人,每人500元;省外xx人,每人xx00元;共计发放资金20500元。2)20xx秋中央彩票基金助学项目——-滋蕙计划,73人,每人2000元,共计14。6万元。

二、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学生资助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始终把学生资助工作摆在管理的重要位置上,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邵建波校长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其它行政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了严谨的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机构健全,组织严密,确保学生助学金按政策按时、足额,准确发放,切实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

2、认真组织,求真务实,严格执行三级机构评议认定原则。由于普通高中只20%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所以在具体评审过程中,无论是校级领导,资助办公室人员还是班主任,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受助学生的评审工作。

我们多次召开了高中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会议,把宿州市教育局教民生20xx(15)号文件印发与每一位班主任,让班主任真正理解文件中每一句话的意义,每一步操作的程序。在会上我们明确要求,在会上我们明确要求,每一位班主任要按文件办事、按要求办事,除宣传方式外不允许创新、不允许变通。

班级操作由学生本人写助学金申请书,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材料,交班主任上报学校审核;学生材料上报学校资助办公室后,由资助办公室专人对上报学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落实;资助办公室审查完毕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专门开会研究。研究后上榜公示。为了使该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对贫困学生名单在班内和学校分别进行了为期5天和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并公示举报电话及信箱,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3、准确把握资助范围,规范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宿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首先印发“致家长一封信”,在学生和家长中中大力宣传,并把相应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印发给班主任,特别要求班主任老师积极宣传,让每一位学生都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资助,确保资助对象界定准确。其次,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户籍材料复印件(户籍原件班主任必须审核)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经班级评议小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学生信息进行汇总、审核、批准,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教育局民生办,同时上报纸质材料。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4、严格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使用和统计管理

为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准确无误的发放到每位学生手中,我校配合上级部门和银行为受资助学生每人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叮嘱学生及时更改密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要求学生把领取助学金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确保助学金用在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上。同时告知家长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班费,助学金≠贷款。是不需要任何“好处费”的阳光政策。

为确保受资助学生及时足额的领取助学金,学校选派了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受助学生资助数据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资助工作动态信息,使资助数据统计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重报情况出现。

5、切实落实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为了落实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学校每学期均从教育事业收费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在校学生的资助。校内资助范围广,资助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每学期腾飞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确保这部分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手中,我校从未出现过用物品抵偿助学金情况,使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适当的补贴。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惠及面广,信息量大。几年来,我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扎实做好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6、孤儿免学费工作:我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宿州学院附属实验中学孤儿免学费实施方案>,成立了以校长邵建波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级责任,其中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经审核,有李娜、张久莉、马传宗三位同学符合免学费条件。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共计3290元。

7、中央彩票基金大学新生入学交通资助工作:我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印发与张贴上级这一惠民政策。召开学校、资助办、年级组、班主任多层次的多次会议。共计资助31人,其中省内21人,每人500元;省外xx人,每人xx00元;共计发放资金20500元。

8、中央彩票基金滋蕙计划工作:我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国家助学金工作同步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召开多层次的多次会议。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校内公示,共计资助73人,每人2000元;共计发放资金14。6万元。

9、学生资助工作百千万走访活动:为进一步扩大学生资助惠民政策的影响力,广泛听取家长等群众意见,我们制定了<宿州学院附属实验中学20xx年学生资助工作“百千万”走访活动实施方案>。学校校级领导、中层领导、班主任均参与了走访活动,访问了xx多个家庭及学生。访后效果良好,提高群众对资助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

20xx年学生资助工作,项目多、政策性强、要求严,由于时间紧,还要确保质量,所以仍感到有不少力不从心的问题。

1、档案归类方面:要求的内容多,项目细,且政策性强,所以助学金的工作量很大。由于工作人员都是兼职,难免在时间上、材料的细节上不出现纰漏。

2、学生资助系统的录入较为繁琐,特别是贫困生和校内资助的录入。因校内资助是在不断的发生着,这就要求资助系统也要同步更新,而使得其他的数据都要不断的调整,这个录入工作带来了不便。

3、国家助学金的比例偏低,造成部分班级(特别是实验班)供给矛盾突出。下次我们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向部分班级倾斜,以保证助学金工作的稳定开展。

4、由于高中学生有了一定的思想,在操作过程中,有极个别班级和同学出现拉票现象,给助学金的严肃性、政治性带来了新的冲击。下一次我们加强班级评议小组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工作,确保助学金工作的公正进行。

四、下一步的打算

1、进一步完善校内资助工作。一是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尽快完善校内资助制度,是校内资助有制度可循,有原因可查,资助办公室有账目可记,会计室有专帐和分账统计。这样无论是学年度和自然年度都能够做到随要随查。

2、再一次细化20xx秋季助学金的纸质材料。逐一审核,做到不缺项,不错项。

3、加强资助宣传工作。把校内资助成才,爱心助学的行为发扬光大,旨以传递社会正能量,促进建设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五篇

[篇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银行和学校领导:

我是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xx级硕士xx班的学生xxx,家住湖南省xxx,地处偏远的西部山区,当地交通不便,经济极不发达。

xx年8月,当我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真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可以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学习;忧的是,每年3100元的学费从何而来?父母拿着我的录取通知书四处奔走,东借西凑,可是9月份我到大学报到时,仍然还欠600元学费没有交清,是伟大的母校以她宽容的胸膛接纳了我这个寒门学子。之后三年中,我获得学校一次性减免学费2400元、湖南省政府奖学金xx元及减免学费1550元、校奖学金500元、考研奖金1000元以及每年500元师范专业奖学金,并且通过自己平时做社会工作获取报酬,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信息使用审批制度 第六篇

[篇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篇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 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篇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篇四:校车安全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主管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总务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主管报总务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篇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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