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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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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民事判决书三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一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抗诉,„„(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格式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二篇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9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樊映萍与俞国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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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丽民申字第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国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映萍。

再审申请人俞国新因与被申请人樊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国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樊映萍于2007年02月06日汇给再审申请人俞国新的20万元,是被申请人樊映萍归还再审申请人俞国新的往来款,不是再审申请人俞国新向被申请人樊映萍的借款,原二审认定该往来款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6年09月02日,再审申请人之妻生前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5万元,再审申请人及其妻生前未归还。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如需要资金,只要求再审申请人归还原借款即可,无须向再审申请人借款,因此,被申请人樊映萍于2007年02月06日汇给再审申请人俞国新的20万元认定为另一笔借款更符合生活和交易习惯。现再审申请人主张该20万元是再审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的,是被申请人于2007年02月06日归还给再审申请人的借款。再审申请人的这一主张既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再审申请人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二审判决认定该20万元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的另一笔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俞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俞国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艾 杰

审 判 员 何志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张红蕾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13851.shtml

再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三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四篇

民事判决书

(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抗诉,„„(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喻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五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金民再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甲,经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蓝小林,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洵喜。

再审申请人喻某为与被申请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浙金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浙金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恒锋、陈丽娜,被申请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小林、陈洵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29日,一审原告喻某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称,1996年一审被告黄某甲与前妻离婚后,其与黄某甲共同经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经多次怀孕流产并在××××年××月××日生下一子(名叫黄某乙)后,其与黄某甲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由于黄某甲总怀疑其资助娘家人和有外遇,对其备加防范并实施家庭暴力。其为了家庭及儿子一再忍让,黄某甲却视其为好欺倍加折磨。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当着十多岁儿子和众人的面对其进行毒打,其伤势经法院初步鉴定构成轻微伤。惨不忍睹的伤痕激起了义乌市妇联和公安局领导的关注,义乌市公安局对黄某甲处予7日的行政拘留。释放后,黄某甲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马上着手转移财产。双方虽然存在名义上将近十多年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并无夫妻感情。起初黄某甲仅仅贪图其姿色,与结发妻子离婚后与其同居结婚,如今,见其人老珠黄,仗着两人近些年所创造的财富,欲重演故伎迫其离婚。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是痛苦的,为此,其曾于201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称与其有感情要求与其和好的黄某甲,不但不允许其回公司参与经营,相反,仍然对其打骂,甚至撕破其穿在身上的衣服。为此,诉请:一、判决喻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喻某共同生活,由黄某甲承担一半的抚育费每年10万元;三、依法分割价值约4087万元的共同财产(具体以审计评估为准)。财产:

(1)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座落在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3幢(价值2600万元);(2)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94-24797号商位4个(价值370万元);(3)以黄某甲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1个(价值160万元);(4)以喻某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1个(价值10万元);(5)座落在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254平方米住宅楼一套(价值350万元);(6)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浙

B×××××宝马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7)黄某甲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约138760股(价值70万元);(8)2011年仓库库存产品价值约159万元;(9)黄某甲现金存款约100万元。(10)2012年6月起由黄某甲收取的厂房租金170万元。债权:

(1)黄某甲之子所借的33万元;(2)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已付款约50万元。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首先,喻某第一次起诉提到其无故殴打她,对此,

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为因故殴打,因为喻某的笔录中承认当时车上有男人??女朋友的朋友,而喻某及其律师多次在法庭上说,公安机关已经审查过了,实际上并没有男人,还说儿子在车上的,儿子可以证明喻某车上没有男人。其次,喻某对于财产转移的指控不事实,其只是在喻某实质性转移了丹溪店和江东店给喻某哥哥后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而已,而法院在上次判决中已认定为黄某甲未实质性转移财产。相反,是喻某在转移财产,累计转移资金约1800多万元。第三,先有其婚前财产和其本人的无形财产,才有了今天喻某诉状中注明的财产和非法转移的资产。而喻某没有证据证明有婚前财产。第四,喻某唯一有证据的离婚理由是她被殴打,但其于2012年3月26日在国际商贸城也被喻某用计算器砸伤,经公安局鉴定也构成轻微伤,其为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儿子能更好地成长,故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拘留喻某。第五,喻某想去公司经营不事实,监控录像和录音可以证明喻某是为了阻止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第六,喻某主张厂房租金170万元没有根据,要求喻某提供有效证据。第七,其成立公司时,主要员工是黄某甲、黄某甲侄儿即股东黄正雨,还有黄正雨的小姨子。喻某并没有在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从筹备到成立至少要两三个月。当时喻某家庭负债累累才外出打工,没有证据证明有资金注入公司,至于为了计划生育的罚款而把股东登记给侄儿黄正雨的说法没有依据,且罚款无论罚女方和男方都是一样的,最终罚款是在喻某所在地交纳。后来其顾及喻某利益,才将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转给喻某,当时喻某没有资金投入,也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经营。相反,黄某甲从2007年6月14日起一直在经营茂盛安公司,7月27日又经营了茂盛安分公司。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在股权登记时已经约定了黄某甲占百分之九十的股份,喻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故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不是个人的财产,不能以分割方式进行处置,应由股东以清算的方式来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公司资产。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为××××年××月××日,因此,公司成立后双方才建立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以黄某甲名义登记的28632号商位一个,以喻某名义登记的369号商位一个,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其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138760股,仓库里没有喻某称的这么多货,其现在也无存款,夫妻共同财产按喻某主张的目前价值仅为590万元,另外的3314万元是公司财产。目前,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的循环贷款总计1500万元未还;2011年9月以喻某名义向农行的贷款100万元,是以其儿子和女儿的房产抵押贷款80万元出来归还的,今年9月还掉后又贷出来用于资金流转。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喻某到黄某甲经营的公司工作而后双方相识,1997年4月黄某甲与前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黄某乙,××××年××月××日双方在义乌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在义乌宾王中学门口因故殴打喻某,致其轻微伤,为此,义乌市公安局对黄某甲处予7日的行政拘留。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9月29日,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甲离婚,2012年4月10日该院作出(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生效。

1997年,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黄某甲与黄正雨。2002年6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股东变更为黄某甲与喻某。2005年11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黄某甲的投资比例占90%,喻某的投资比例占10%。现查明,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座落于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3幢,建筑面积共计13701.59平方米;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94-24797号商位4个;所有人登记为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浙G×××××号宝马轿车一辆;2011年12月30日黄某甲开庭时自认的仓库库存产品159万元。债务:黄某甲主张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的贷款现为1500万元未归还,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为1060万元未归还。经双方确认并对价值无异议的财产: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1个,价值160万元;喻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1个,价值10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喻某、黄某甲的座落于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共计250.23平方米,价值

350万元;黄某甲持有的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38760股,价值70万元。债权:黄某甲之子黄正茂所借的33万元;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甲自认受让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已付款28万元。经该院查询的存款: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中,至2011年12月12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43674214*********58账户存款余额为79.03元,62228014*********16账户存款余额为25178.46元;至2011年12月9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603*********11账户存款余额为249370.86元,62284803*********18账户存款余额为9974.69元,19-6454*********51账户存款余额为213.99元,19-6601*********82账户存款余额为3583.27元;至2011年12月9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2080200*********70账户存款余额为382.35元,62220212*********90卡号存款余额为523.04元,95588812*********92卡号存款余额为137836.37元;上述存款共计427142.06元。本案中经该院查询的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803*******6915账户的交易余额5522.83元;至2013年1月4日止,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95599003*******2712账户的交易余额177817.52元;2011年9月21日,喻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4636099*******3646账户支取款项1285000元。另,案件审理过程中,喻某申请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黄某甲申请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展恺文具商行、义乌市盛楠文具商行以及两个商行的前身义乌市茂盛安文体有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账进行审计清算,同时对凡涉及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和文具商行的双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审计。后因双方未能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收付款原始单据等相关资料,审计评估机构将该院委托的相关资料退回。为此,喻某要求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黄某甲系再婚,双方之间年龄差距也较大,双方经自由相识恋爱后结婚生子,并共同创业经营多年,由此可见婚姻基础与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管理家庭经济问题及产生对婚姻信任感的危机等因素,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殴打喻某致轻微伤后,喻某遂向该院起诉离婚。虽该院驳回了喻某的诉请,但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及从2012年数次在国际商贸城店面发生争吵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喻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双方生育之子黄某乙现年已逾12周岁,近年来跟随喻某一起生活较多,从双方的年龄差距来看,喻某较黄某甲有更多的精力照顾教育子女,且该院也征求过黄某乙本人的意见,故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方面考虑,黄某乙随喻某共同生活为宜。鉴于黄某乙目前需支出的学习生活费用,根据黄某甲的经济收入水平,由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黄某乙18周岁时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解决。根据现已查明的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状况,如下财产归喻某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喻某、黄某甲的座落于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50.23平方米)一套;喻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803*******6915账户的存款5522.83元;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95599003*******2712账户的存款177817.52元;喻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4636099*******3646账户支取的款项1285000元。如下财产归黄某甲所有: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黄某甲持有的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38760股;(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中查明的黄某甲在相应账户内的存款427142.06元。同时黄某甲之子黄正茂所借的33万元债权归黄某甲享有;受让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已付款28万元归黄某甲享有。喻某主张已付款5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另,喻某主张黄某甲处有现金存款约100万元,依据不足,亦不予采信。衡量双方所有的财产价值,在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前提下,由喻某找补

黄某甲50万元。关于喻某主张的其他财产均属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所属的财产,在公司净资产、债权、债务未经清算审计,也未对股权价值作出评估的情形下,喻某迳行要求分割公司净资产与公司法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对公司股权份额可相应予以调整。因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在出资时是平等的,原则上股份也应视为相同。然而鉴于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前身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双方结婚登记时间为2002年,故考虑黄某甲婚前对公司的注资情况,由喻某享有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45%的股权,由黄某甲享有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55%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喻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喻某共同生活,由黄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至黄某乙18周岁时止,一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三、下列财产归喻某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喻某、黄某甲的座落于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50.23平方米)一套;喻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803*******6915账户的存款5522.83元;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95599003*******2712账户的存款177817.52元;喻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4636099*******3646账户支取的款项1285000元。上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黄某甲应尽协助配合义务。下列财产归黄某甲所有: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黄某甲持有的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38760股;(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中查明的黄某甲在相应账户内的存款427142.06元。由喻某找补黄某甲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黄某甲之子黄正茂所借的33万元债权归黄某甲享有;受让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已付款28万元归黄某甲享有。五、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喻某享有45%,由黄某甲享有55%。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双方应互尽配合协助义务。六、驳回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50元,由喻某与黄某甲双方各半负担。 宣判后,喻某、黄某甲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喻某上诉称,一、根据黄某甲的收入情况,一审判决黄某甲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偏低;二、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是在其和黄某甲同居共同生活后开办,原审判决其对公司仅享有45%的股权有失公正。原审法院已查明公司资产却不进行分割,将损害其利益和导致当事人诉累。综上,请求改判:

一、由黄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8000元至黄某乙18周岁止;二、喻某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享有50%的股权,并分割公司资产。黄某甲针对喻某的上诉辩称:一、一审判决其承担抚养费每月3000元不但不低,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已显然过高,现喻某上诉要求按每月8000元支付抚养费,于法于理无据。二、喻某要求二审改判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享有50%的股权,并分割公司资产,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该上诉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判决对公司股权认定事实错误,迳行分割违反多个法律规定。3、其同意分割公司资产,但必须在审计后以婚后公司收益部分按持股比例分割。4、其它理由同上诉状中的意见。黄某甲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一、一审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双方相互了解,且生育了儿子黄某乙,感情一直较好。在共同生活中虽因故产生矛盾,但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和保持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二、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双方在一审时一致认为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必须经审计后再确认。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涉及的房屋、店面等财产均用公司经营所得购买,一审在未区分上述财产是公司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迳行判决分割,显然存在事实认定的错误。三、一审判决对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资产认定错误。1、一审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款项以及公司是否为黄某甲的婚前财产认定错误。一审中,黄某甲已经举证证明该公司属于其个人投资,喻某转让黄正雨的股份款项及增资的钱均由黄某甲用婚前个人财产投入,故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所有投资款均来源于黄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2、2002年6月28日双方达成的

财产分割协议对婚前公司财产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财产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处理,但一审判决未按公司出资的实际比例和婚前财产进行区分,对公司股权份额作出调整错误。四、一审判决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未予认定或认定错误。1、对诉争的义乌市盛楠文体用品商行、义乌市展恺文体用品商行及前身,一审对其未作审计,也未对所有权作出认定,遗漏重要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给予认定。2、从2005年公司财务交由喻某管理期间,多次挪用公司的大额资金达240余万元,该资金全部属于公司资产,一审判决未予认定。3、黄某甲与前妻所生的儿子黄正茂所借的33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权。包括喻某、黄某甲在内的家庭成员签订的分家协议约定,应当提供黄正茂力所能及的帮助,该借款正是履行分家协议承诺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4、一审未认定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债权或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喻某姐夫俞小民43万元、喻某的哥哥喻荣禄130余万元,喻某不经过银行取走的大额现金,黄某甲从1980年开始收藏的价值100多万元的古董和银元。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二、本案上诉费由喻某承担。喻某针对黄某甲的上诉辩称:一、关于婚姻问题。由于黄某甲多疑并公然侮辱和殴打喻某,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离婚已经两年多,一审法院经几年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喻某要求和黄某甲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黄某甲和喻某同居结婚之前,喻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五、六足以证明黄某甲婚前个人财产状况。三、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一审中喻某主张分割公司资产,但由于黄某甲没有提供公司财物、账目等资料,造成无法审计,所以喻某变更为分割公司股权。本案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公司是借钱设立,在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双方自有资产之外,其余也是借款,喻某二审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明确记载,工商登记股权比例当时为了手续方便,减少税金,并不是夫妻对婚后财产的归属约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黄某甲的上诉。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2年6月28日,黄某甲、喻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份,内容为“经股东黄某甲、喻某友好协商同意,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一、黄某甲投入到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450万元资产属本人所有;

二、喻某投入到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50万元资产属本人所有。”当天,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本院二审认为,一、关于双方的婚姻问题。2011年9月,喻某起诉要求与黄某甲离婚,被驳回诉请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结合双方分居生活时间以及年龄差距等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根据黄某甲的经济状况和义乌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由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无不当。三、关于在黄某甲、喻某名下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黄某甲给其与前妻所生之子黄正茂的33万元款项性质。黄某甲主张给黄正茂的33万元,系履行2001年9月20日分家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根据分家协议第二条约定“黄正茂、黄丽安大学毕业以后婚嫁所需费用由黄某甲、喻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黄某甲未举证证明该款系用于资助黄正茂结婚,结合黄正茂与黄某甲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借款时间等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该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并无不当。2、双方确认一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登记在双方个人名下的房屋、商位、股票、受让土地预付款、债权等财产,双方对财产的价值并无异议,结合法院经查询双方名下的存款情况,一审根据财产的登记状况等现状以及价值,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确定财产的归属并确定由喻某找补黄某甲50万元,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规定。3、义乌市展恺文具商行、义乌市盛楠文具商行的问题。该两商行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转让他人,黄某甲主张系喻某恶意转让转移资产依据不足,不予采信。4、黄某甲主张对“借给喻某姐夫俞小民43万元、喻某的哥哥喻荣禄130余万元,喻某不经过银行取走的大额现金,从黄某甲处拿走的价值100多万元的古董和银元”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成立,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四、关于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1、在一审中,因双方未能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在公司净资产、债权、债务未经清算审计,对公司股权价值也未作评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分割公司的股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六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工业园。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省x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镇xx大道。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15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15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15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15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15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15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5年2月8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1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02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02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制作了(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七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2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5年2月8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1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02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02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制作了(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第3篇: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纠正“(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15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15)11号抗诉书,2015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2015)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5日(2015)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2015)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5日(2015)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15][2015]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15]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15)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15)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

第5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15)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2015再审申请书范本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八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1日(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11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15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15)11号抗诉书,2015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15)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 fǔ 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15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第6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县)____区(乡)____街(镇)___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___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_县(市、区)人民法院,(2015)__民初字第__号;二审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_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__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款第_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_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______

(签名、捺印、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5二审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2015民事再审判决书 第九篇

7

二审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号x单元x室。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xx(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x号x大厦x层

代表人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据(2015)xx终字283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给付迟延履行金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x)x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年x月x日,xx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xx终字x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可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按一审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保险理赔款义务,但未按两级法院的上述判决,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一审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迟延履行金xx元(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的2倍计算)。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法定代理人(签名):

x年x月x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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