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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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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一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三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

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

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

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

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

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

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

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

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四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五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09年4月5日

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六篇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定代表人:xxx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5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0X年X月XX日

2015管辖权异议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七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15管辖权异议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八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X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新沂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

多孔砖。新沂市世纪花园由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新沂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沂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新沂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沂市,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穆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XXXXXXX811,电话:023-XXXXXX。

异议人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梁X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穆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贵州习水既非穆XX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穆XX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穆XX长年生活居住在綦江县XX镇,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每年外出务工时间不过三五个月,然后返家从事农耕。

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原告梁XX在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购置住房一套,于2015年农历八月装修入住,穆XX在温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原告梁XX在诉状中称穆XX住鲁城九年制学校不属实(民事起诉状第一页第六行)。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均住鲁城九年制学校,又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民事起诉状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穆XX不可能既居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又与原告分居,前后自相矛盾。事实上穆XX未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近段时间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工作生活地点不同,原告在贵州温水,被告在重庆綦江,各自为搞好家庭而努力,属于正常的分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穆XX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贵州习水居住一年以上,也未在除重庆市綦江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梁XX起诉异议人穆XX,因穆XX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此案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申请人与XXX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5]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X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3日

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九篇

6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2015年x月x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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