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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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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

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请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况;③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请求;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申请人签名;⑦附件。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

②申请书应制作副本。

③“复议请求”是指申请行政复议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④“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有关详细情况。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3.格式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二篇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2).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请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况;③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请求;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申请人签名;⑦附件。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

②申请书应制作副本。

③“复议请求”是指申请行政复议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④“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有关详细情况。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3).格式

【劳动复议申请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劳动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

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险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三篇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罗爱芳 女 汉族 1960年7月2日生 系工伤职工罗炳钦的妻子。 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上罗村石岗山巷28号

身份证号码:352627196007021923 电话:

申请人:罗小钧 男 汉族 1985年2月13日生 系工伤职工罗炳钦的儿子。 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上罗村石岗山巷28号

身份证号码:43010419850213121X

申请人:罗璐村 女 汉族 1983年9月16日生系工伤职工罗炳钦的女儿。 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上罗村石岗山巷28号

身份证号码:350104198309161628

被申请人: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蓝茂昌 职务:局长 电话:05972331308 地址:龙岩市溪南小溪桥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现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不应冲减民事赔偿部分。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表中冲减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2008年8月22日下午,申请人直系亲属罗炳钦在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安排送该总公司深圳工作人员回深圳罗湖,2008年8月23日上午驾车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送漳浦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9月24日经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罗炳钦死亡为工伤的认定。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岩分公司处得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中42500元的民事赔偿,,2009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对该工伤的待遇核算,申请人认为不应冲减民事赔偿部分。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高层级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伤亡的,可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未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碍,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无论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应当影响权利人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此外,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批复意见,该意见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该批复的精神看,申请人虽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但仍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已经得到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被申请人下属的工伤保险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待遇审批扣除申请人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应该足额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亡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工伤补偿是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亡后,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的经济补偿,其法律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赔偿权利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适用总额赔偿后的差额补足,从而要求申请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不存在显示公平。《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

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不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倘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剥夺、限制了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将有悖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依法予以执行,而被申请人却根据龙政综(2005)45号文件作出扣减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此被申请人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致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四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继平、贾继芝、张建伟、郭丰明、游拴英等 人。(以下简

称甲方)

被申请人: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尊敬的太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因甲方不服乙方2015年5月27日口头作出的:“不予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

三、六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一、请求事项如下:

1、撤销2015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口头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尽快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令的职工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太谷县化肥厂和主要负责人不给甲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甲方因没有参保带来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以予道歉和赔偿。

3、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职责,存在失职和行政不作为,给甲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以予道歉和赔偿。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1、甲方人员的基本情况:参阅附件1,共 页。

2、甲方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

甲方是太谷县化肥厂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陆续进厂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称轮换工)。1993年,太谷县将化肥厂的成套化肥设备出卖给了榆社县。至此,企业停了产,职工放了长假。为了生活,甲方各奔东西。直至现在仍没有与化肥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的多种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了对于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具有强制性。然而当时的化肥厂已经成为一片狼藉,既无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更没有原辅材料和产品。已经成为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化肥厂一直没有给甲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期间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履行其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报告和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对化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办理社保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致使甲方未能参保。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曾于2009年9月29日下达了《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文件中专门为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中还规定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底,仅三个月的时间。遗憾的是如此极好的机会甲方根本不知情,单位也没通知,错过了办理机会,导致直至现在甲方未能参保。

3、2015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当时乙方的理由其一是:到现在为止没有法律法规文件的依据为甲方补办参保手续。其二是:《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下达后,县

经办机构曾补办过与甲方情况相类似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甲方当时根本不知情,直到2014年4月才知道了此事,因而错过了办理机会,甲方没有任何过错。

甲方和代理人认为:乙方以上述理由不为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三条,晋政发,(1998)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等多种法律法规文件,都规定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应该参保,特别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关于参保范围和缴费都作了规定。代理人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关于农民工也就是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更加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应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也就是所称的农民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这部分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他们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农民合同工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上的区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还规定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应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利益。

代理人还认为: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能否参保和参保待遇的多种问题上矛盾比较突出。因而《社保法》在附则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明确了进城务工的农村与用人单位凡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同时,符合我国的国情。

代理人还认为:应该分清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即《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2009年9月29日下发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文件特别明确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甲方和代理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说明给甲方办理补交职工养老保险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因此,乙方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以予撤销。

从以上事实和理由说明:

1、甲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参保而未能参保的受害人,在此案全过程中没有过错。乙方应尽快为甲方办理参保事宜和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甲方所以之前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有违法行为,是甲方未参保的主要责任人。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是造成甲方未能参保的主要原因,在整个过程中,甲方不知情,没有过错。

【劳动复议申请书】

4、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给甲方造成

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予道歉和赔偿。

尊敬的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由于我们不是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政策认识和应用法律的水平很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申请人会虚心改进,共同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我们微簿之力,以报效党和政府对我们的无限关怀。

三、申请日:2015年 月 日

四、申请人签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五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 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工作单位:

住 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劳动复议申请书】

住 所:

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据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依法作出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至与xx(与申请人在同一张调令上的另一被调动人员)同等的管理方法,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

事实和理由:【劳动复议申请书】

1982年8月申请人卫生院校毕业后直接由人事局分配至xx省xx市卫生系统工作,由xx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先后被安排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院工作。十七年后于xx年x月,申请人经过xx省xx市和xx省宁波市xx区两地人民政府的人事局、卫生局批准同意,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丈夫同时作为人才引进,分别从xx省xx市中医院和xx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正常调入xx医院工作,并由两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调动与派遣。调动之前,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调到xx医院后,申请人仍应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但申请人正式调入xx医院后,xx医院不仅重新强加给申请人试用期,而且一直只与申请人一年一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托管。而申请人xx的丈夫xx与申请人xx是凭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同时调入的,干部人事管理与人事档案存放却存在差异(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卫生局)。xx年x月经申请人查询才知道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属于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并且告知适用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依据的是镇卫行【xx】xx号文件。而且口头告知申请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和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只是管理方法的不同,都属于事业编制。但是,申请人认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使得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受聘人员,用人单位从而控制着受聘人员的工作和事业的前途与命运,并使受聘人员经常遭受不规范用人单位的胁迫、工作中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

由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致使申请人在xx医院工作期间,遭遇xx医院重新约定试用期和多次拒绝续签聘用合同的损害与胁迫,并在工作中长期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特别是xx年又遇聘用合同到期,xx医院以拖延不续签聘用合同、以无合同方式对申请人实施了单方面终止聘用关系,而剥夺了申请人劳动权利,导致二三年时间内申请人奔波于仲裁机构以及一二审法院,一直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三年的仲裁、诉讼,致使申请人精神上长期处于紧张、崩溃状态,给申请人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与业务技术和事业发展上的损害。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并造成了侵权损害。因为,镇卫行【xx】xx号文件不仅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未经过xx区委、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章(该文件没有备注抄报xx区委、区政府的字样),并且该文件也违反了《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市委办[xx]xx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引进人才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了国家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既未向国有事业单位辞职、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这种以行政权力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的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等于是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将申请人从国有事业单和国家干部队伍与人事管理系统中进行“开除”、“除名”与“辞退”、迫使申请人到社会上通过人才市场重新就业自谋生路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属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纪乱作为行为。

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而对申请人使用了人事代理事业编制,给申请人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与事业上,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xx年x月申请被申请人纠正错误、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但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答复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编制身份而不予恢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的遮掩与庇护。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应该与1999年7月20日报到时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上介绍的、与申请人同时调入xx医院的xx所适用的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是一样的。申请人与xx都是作为人才引进被调入xx医院的,并属于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办理的在本专业本行业内的干部与人才的调配,申请人的干部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的存放,应该和xx一起与调动之前一样,仍然由政府的人事和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综上,申请人的身份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与当时同一张调令上同时调入xx医院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工作与事业发展上的政策待遇,只是在生活待遇上按照职称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政府引进人才

政策规定标准的安家生活补贴,其它方面并不应有改变与区别,所以,在申请人正式调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人事代理事业编制,是错误的。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予以恢复而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该编制身份而不予以恢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所采取的遮掩与庇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0年10月 1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1839字)

申请人: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王超兴等被占地农户,地址: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

申请代表人:王超兴、王运细、邓家强、邓家维,电话:13035504029。

被申请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申请事项: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行政申请;

3、对被申请人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建议。免费范文网真诚陪伴你每一天,

事实和理由:

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有申请人9.2333公顷农业承包地自20XX年以来一直被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并改作它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由于该公司此前未拿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也未看到该幅土地的征收审批公告及相关手续,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看到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及征地审批公告。

20XX年5月,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次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述申请,总算于6月4日得到该局在5月26日作出的书面信访答复及其复印的习水县人民政府20XX年8月10日习府发(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资源部20XX年7月26日国土资函(20XX)595号《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至此,申请人才知道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和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应的征地审批公告。

【劳动复议申请书】

根据习府发(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被占土地现场已无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且被占地农户无从知道该办来自公室迁往何处或者是否还在,只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又因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最近才将(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予以公开,被占地农户迟至近日才得知公告内容,所以只有近日才能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XX年6月,申请人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可申请人递交申请后,

2015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六篇

1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袁xx,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0x13,系xx市xx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县城关xx路财政大楼1105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5日11时43分,申请人袁xx去xx小学接小孩,由于xx路xx小学路段及附近xx东路、xx路均无停车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选择路边临时等候,期间车未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上,11时45分,申请出车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警以“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拍照贴单,11时46分申请人返回车上时,该协警正准备离开,申请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协警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开后无法收回作废,其只管拍照贴单,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辩,要求申请人到市区中队接受处理。2015年9月13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罚,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窗口经办人表示只负责打罚单,不接受申辩、不负责说明,要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到市区中队几经周折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离开现场且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短暂停靠车辆,不应该处以150元罚款,该指导员表示只要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司机不在车上就要处以150无罚款,不接受陈述申辩。申请人又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该领导随即打了多个电话询问,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教育本人,减少再次违法,该领导恼羞成怒,放话说:“才9点多钟就来办公室要求民警说明理由,难道都由你啊?又不是没见过你这样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请人无奈,只好到窗口接受处罚,窗口女性经办人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提出应由交通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并先签字,被告知经办人无执法证件,要求申请人先签字,交通警察签字先空着。因为车辆9月底要年审和办理保险,且已有五次违法停车,长假临近,外出可能被扣车影响行程,申请人无奈,只好先签字取得《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到银行交纳了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102x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该中队队长朱骏(男性)的章,但事实上从贴单到作出处罚决定均由协警实施,朱队长均未在场,在申请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2015年7月25日11时46分,在xx路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法时间不清,停放是一种持续状态,应表述为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路路段很长,横穿整个xx城区,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许停车路段。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人未离开现场、随时可以驶离且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非“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停放和临时停车的涵义作出规定,根据通常理解,应以时间长短以及驾驶人对车的掌控状态来区分,人在现场可以随时驶离的短时间停车应为临时停车。

四、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只有2015年7月25日11时46分申请人车辆停在xx小学路段的证据,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相机快门打开不到一秒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事实,车辆违法停放是一持续状态,应当用某一时间段的视频来证明,至少应当拍照二次以说明某一时间段的停放状态,第一次拍照时通知立即驶离,第二次拍照实施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错误,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处罚,根据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停车或违法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需要二个前提,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场”包括在车上但不仅限于在车上,而“影响”的涵义也明显大于“妨碍”,本案中申请人在现场且未拒绝立即驶离,也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处罚;二是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本案能够确定驾驶人,且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25日,违法地点是xx小学路段,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9月13日,地点在城区中队窗口,明显不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既未立案,也未由二名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审查,未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七、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就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xx路xx小学路段地处xx商业中心,县政府、xx小学、玉城中学、城关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场均在附近,而附近的xx路、珠城东路、玉兴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相配套的停车位(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大部分警力用于抄罚单,未着力维护重要路段现场秩序,处罚未与教育相结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明显从重情节,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不应处以150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性大、处罚显失公正,从横向和纵向来比较,都未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从横向来看,11时46分是xx小学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接送孩子的人很多,大多未受处罚,据小道消息,特定路段在特定时间可以不处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显失公正,从纵向来看,近五年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路段几乎每天开车接送小孩四次,总次数几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处罚,说明执法随意性很大。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x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5年10月16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1

2015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七篇

第1篇: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第2篇: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

住: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5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

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此致

XX市XX小学

申请人(签字):

二0一0年X月XX日

第3篇: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A4纸打印、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2014工伤索赔申请书
劳动复议申请书 第八篇

第1篇: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某某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住址:某某某市某某某社区某组某某号电话:123456789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等级鉴定。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中部离断、功能完全丧失,右手中指开放伤、功能部分丧失。鉴定为玖级。遂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费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2篇:

申请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住电址:&&&&&&&&话:&&&&&&&&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64);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年7月22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人工认字〔〕第40731号)。年10月2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曲人鉴委字〔〕第1046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3篇: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申请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请求事项: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在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3、右侧胸腔积液。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年12月25日

第4篇: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1、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30440号)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二0一二年月

第5篇: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结字第LDK号

结案报告单位:人事行政部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工号姓名性别入职时间

工伤经办人:

岗位名称

身份证号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XX。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该员工住院治疗费用XXXX元,员工本人垫付治疗费用XXX元。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XXX元,以及XX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X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XXXXXXX)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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