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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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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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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1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 5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所在区域公有住房届时标准租金的50%执行。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租金每年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1999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9.70元和3.50元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

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

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所在区域公有住房届时标准租金的50%执行。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租金每年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1999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9.70元和3.50元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08-8-4

执行日期:2008-9-1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如何操作?

一、离、退休

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提供)

2、填写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离、退休批文复印件一份(由财务处提供);提前退休、病退(医院证明)、内 退的,还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下岗等(满两年)【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批文、下岗证、开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5、单位撤销、破产的,附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出国定居

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签证和护照复印件各一份

5、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死亡

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死亡通知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一份

五、调离区直单位

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职通知等文件复印件一份

5、调往广西区内各地,需附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

六、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1、《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单位证明一份(由房改办开)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预(己)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房改办需附《区直房改办公有住房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历年集资建房 (5 年以前)的需附《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近期(5年内)建房需附区直房改办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一份;市场运作集资建房,需附区房改办市场运作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一份。

7、所附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的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七、扩建

1、《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预(己)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所附预(已)交款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的姓名与申请人的姓名不符的,需附关系证明 一 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银行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个人欠贷款余额的银行对账单(盖银行业务章)原件一份

6、所附贷款合同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7、若是在区直房改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

九、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取得房产证)、及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等(交完房款一年 内)【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预(己)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所附购房合同、买卖契约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十、购置土地自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根据国家城住字(1984)第677号规定,凡需牵动或拆换部份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造价的25%以上。大修工程主要使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装修不属于大修工程。)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购置土地自建住房的,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附与工程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

7、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十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位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财务处填写)

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

5、未再就业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

6、部位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遇到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你了解多少细节

晓燕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市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一晃四年时间过去了,现在工作稳定、感情稳定的她打算和男朋友买房结婚,但是首付的钱却还不够。

“对了,不是有住房公积金吗?账户里的钱再加上手上的积蓄也差不多可以付首付了。”可是,等晓燕看好了房子,拿着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卡和身份证去交首付时,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积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买房时要使用公积金,还有哪些规定?晓燕对此一无所知。

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因为贷款利率上的绝对优势,目前公积金贷款仍是很多市民贷款买房的首选。但是,公积金在贷款、支付、提取等方面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市民最好先了解清楚,以免影响买房计划。

支付首付款,不能直接用公积金

在很多市民的观念中,认为只要自己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用这个“卡”里边的钱来买房,其中,自然包括直接支付贷款买房的首付款。其实不然。

“这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理解存有偏差。”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相关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同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帐户内余额,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后的12个月内。”

因此,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不能够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款。如果市民想要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五篇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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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经济房申请条件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六篇

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适用性。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分为分三种: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一手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第二种: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第三种:一手经济适用房 这种情况尽量不要购买,存在很大风险。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2015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七篇

第1篇: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

申请事项: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15年*月*日

第2篇: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

xxx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临时工,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

看到最近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xxxxxxxxxxx,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了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3篇: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XXX,男,1969年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嘉兴市区户口。1989年3月入伍,2000年8月转业,中尉副连职。转业后分配至嘉兴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任科员。2001年5月辞职。

婚姻于2001年离异,有一小孩,姓名杨俊彦,现上小学,随母。

现领廉租住房补助,租住在本市南湖区砖桥街12号2单元105室,与他人合租,本人实际居住面积不足12平方米。

我上班期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帐号206237,个人公积金帐号2144271。

现特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

本人辞职后,一直无正式工作,没有相应的经济收入,所以住房公积金自交部分无钱交。能否参考经济适用房的做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辞职到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补发给我,从现在起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逐月发放给我?

本人期望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为1900元/月。

望批准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二零XX年X月XX日

第4篇:领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5篇: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我是川交驾校的职工刘XX,于1975年出生,1996年分配到昭觉公路分局从事成本核算工作。在这里,我由衷地感谢州公路局的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为能让我就近照顾

年迈多病的母亲,2015年4月将我借调到川交驾校,2015年10月又正式调入驾校工作,成全了我一份孝女之心。

我原在昭觉有一套建筑面积为86。81平方米,实际居住面积为65。11平方米的集资住房,到西昌工作后,没有住房,只有租房住,本来我每月的收入就比较低,每月除去500元的房租后已所剩无几,生活十分困难。由于西昌到处都在搞房屋建设,我又不得不三番五次地搬家,再看着日益上涨的房价,摸摸口袋里微薄的收入,也只有无奈地按捺住心中那份强烈地购房欲望了。

是州公路局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让我又看到了购房的希望之光,这让我们这些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单位的福利房、关心房。看到州公路局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也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和我丈夫邓XX,女儿陈XX。目前我在州公路局川交驾校工作,丈夫在昭觉县解放乡工作,女儿今年8岁在西昌市九小上学,我们一家现居住在三岔口攀西地质大队的职工住宿区,住房是临时出租屋。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5年12月25日

2016经济适用房申请承诺书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八篇

经济适用房申请承诺书

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 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售和等级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预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格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套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那个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定金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规定,及上海市交易中心网上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

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力状况、权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授权其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示信息。

四、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用户入网认证前,不予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到“放心房”。

五、接受上海市交易中心对上平台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上海市交易中心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预售期间,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上海市交易中心可通过相关网站予以解释并载入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申请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在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一、承诺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诺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

三、根据申报审核要求,同意将所填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2016酒店圣诞狂欢夜活动方案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九篇

活动主题:相约圣诞之夜(圣诞狂欢夜、欢乐优惠在圣诞)

活动说明:每年的12月25日,是基督教徒纪念耶稣诞生的日子,称为圣诞节,是西方国家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可以和新年相提并论,类似我国过春节。

活动内容:

一.场境布置:

A.门口:一服务员妆扮成圣诞老人站在门口迎侯宾客,迎候语必须是‘merrychristmas!’遇上大约10岁以下的小客人则发一粒水果糖。

B.大堂:中央摆上圣诞树,圣诞树要大,要与大堂的空间协调一致,树上必须有闪烁的彩灯吸引客人的注意。

C.玻璃门窗:贴上圣诞画如:雪景,圣诞老人等(精品批发市场有现成的出售)

D.餐厅:服务小姐头戴圣诞红帽,给每桌客人先上一盘别致的圣诞点心,点心主要有蛋糕,饼干,也可以是平时很受欢迎的宾馆特色点心,周围摆上各式各样的糖果。还可以在盘中藏匿一有奖吉祥物,不同的吉祥物到服务台领取不同的圣诞节小礼物

E.过道:用红纸扎成小巧的灯罩,每隔一米五挂一只,顺着过道挂两列。

二、卖场圣诞氛围营造

门前广场可设置这样一个场景造型:在雪地上矗立着一座别墅市的房子,房子周围是浓郁的圣诞树,并有着一个美丽的花园,整个房屋透着黄色的温暖的灯光,透过窗户可看到一家人的身影,正在欢快忙碌着准备圣诞晚会,精心布置圣诞树,圣诞老人正悄悄爬上烟囱,悠扬的音乐从圣诞屋飘出来。整个场景静谧而欢快,有动有静,栩栩如生、充满情趣。注:音乐必不可缺少的,给整个场景增加动感,可以播放一些经典的曲子。

服务员和收银员全部戴一顶红色圣诞小帽子,衬托节日气氛,刺激顾客消费。

划出圣诞商品区域,陈列各种圣诞礼品,圣诞树排成一排,配以各种彩灯、装饰品等,加上海报、音乐等来渲染圣诞氛围,将酒店变成圣诞晚会的天堂

三、促销活动

(A)狂欢帽子节!展出款式新颖、色彩鲜丽的各款男女老少帽子!让您在享受暖冬的同时,增添一抹靓丽的风采!操作说明:在寒冷的冬天,帽子是不可少的御寒用品,也越来越成为时尚年轻人着装的一大点缀。在帽子展出陈列上,可以突出红色的圣诞帽,一方面渲染节日氛围,另一方面也通过圣诞帽带动其他帽子的销售。

(B)定餐送手套,定餐满1200元,凭购物小票,赠送一双手套(手套价值5-10元左右),在手套里还藏有小礼物操作说明:手套也是人们不可少的防寒用品,购物送手套,对顾客来说比较实在,将奖券藏在手套里又是一个新颖的促销方式,跟西方的小孩在过圣诞节时在长袜子里得到礼物有异曲同工之妙。

注:购物赠品还可为一些时尚台历、圣诞礼品、平安符(平安夜赠送平安符)等。

四、联系外国留学生。

A.组织节目。我们到XX大、XX大等高校联系欧美国家留学生10多人,邀请他们参加我们的活动,到酒店大厅与大家一起表演节目,共度平安夜。我们的邀请得到他们热烈的欢迎,有啤酒,还能够与英俊的中国小伙和美丽的中国姑娘一起共度良宵,还不用花钱,这美事还从来没有过,他们简直是喜出望外。我们对他们的要求仅是会表演节目或会跳的士高就行,节目水平要求不高,只要能够突出气氛就行,这一点都难不住他们,有的会吹萨克斯、有的会弹吉它、有的会唱欧美流行歌曲,的士高则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没有一个不会跳的,这就够了。

B、赠酒和鲜花祝福,消费者获得意外惊喜。凡当晚到XX商务酒店的消费者我们对每桌客人都免费赠送葡萄酒1瓶,并由礼仪小姐向情侣们中的女士送一支红玫瑰,并真诚地对他们说:“感谢你们光临,我代表XX商务酒店祝你们圣诞快乐,情深似海!”这种意外的礼物和暖融融的话语使每一位消费者都倍感亲切和激动,和XX商务酒店的距离一下就拉近了。消费的激情也就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了。因为给自己带XX商务酒店来的不仅是本身的享受,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超值享受,这是无法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C、与留学生同歌共舞,燃烧品牌激情。除了店内的节目之外,我们穿插着让留学生表演节目。他们全部一身牛仔服,流着前卫的发型,个个酷呆了,具有浓厚欧美风格,充满动感和激情的表演引起阵阵掌声和喝彩,许多消费者忘情地与留学生们一起狂歌劲舞,把活动一次次地推向高潮,更让人们乐开怀。留学生们在表演中不停地有中文或英文喊“XX商务酒店,我爱你!”加上你们的精彩表演把整个活动推向了最高潮,XX的品牌与消费者的激情产生了高度的共鸣。

D、赠送精美照片,留住精彩瞬间。为了让消费者永远留住这一精彩瞬间,永远记住XX商务酒店,可以免费获得我们为其拍摄的精美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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