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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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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2016)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一篇

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是以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为目的卫生检测,其实施职业卫生标准是控制职业危害,防止过度接触,保证和促进职业人群健康的重要“前期预防”措施,本文结合《5GBZ1-2002职业卫生标准》和《5GBZ2-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颁布,回顾国际职业接触限值的历史及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思考《标法衔接》的某些改革的动向,就检测方面,特别是尘、毒的监测。

国际职业接触限值的历史: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如职业性有害因素,则规定其职业接触限值。在1883年,德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1916年,南非提出了第一个关于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进入20世纪30年代,德国、前苏联、美国更成为职业卫生标准的“领衔国家”,其中备受关注并广泛认同的是美国工业卫生学会每年颁布的职业接触限值[1]。在美国等先进国家已实施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数十年,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检测策略和检测方法。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始于建国初期,1956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附录了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53项,196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92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979年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劳动总局联合颁布了新的版本,这就是沿用至今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含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120项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有毒物质111项,粉尘9项[1]。1992年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劳动卫生分委会,于1992年第三届第一次劳动卫生标准审议会提示:我国在“八五”期间研制的劳动卫生标准要提出最高和/或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两个建议值,2002年6月正式推出《5GBZ1-2002职业卫生标准》和《5GBZ2-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其中提出了(TWA)测定,2003年5月出版了由中国预防医学院徐伯洪主编的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方法》为日常监测工作提供规范性准则。

1、毒物的监测

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中,毒物的测定占有很大的比重。

在空气检测中,空气样品的采集是首要和十分必要的,它决定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精密度(重复性)依赖于采样和测定两方面,而在实际监测中,相对样品的采集来说,测定过程的质量保证已得到足够的重视,已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 而且比较容易得到实施,能够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而空气样品的采集过程受影响的因素较

多,尤其是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 采样现场情况复杂,控制起来比较困难。采样过程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可循,但质量保证措施还不够完善,同时,样品采集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采样人员应有的重视,采样过程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所以,空气样品的采集容易使检测结果产生很大的误差,甚至错误。因此,必须严格遵循卫生部颁布的WSI-1996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的采样和监测规范。

1.1检测对象 在职业活动中使用品种繁多,不论是固体、液体和气体,还是原料、材料、中间产物、成品和副产品等,都有可能逸散到空气中来,有的以分子状态存在,有的以雾、烟、尘状态存在;有的是已知物质,有的是未知物质;有的毒性大,有的毒性小;有的挥发性大、浓度高,有的挥发性小、浓度低;这些都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都是需要检测的对象。

1.2空气的采集方法空气样品的采集是进行职业卫生毒物

1.2.1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选择十分重要, 是能否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进行真实的职业卫生评价的首要步骤。只有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真实浓度的采样点,采得的样品才能用于正确的职业卫生评价。在同一个工作场所,选择不同的采样点, 可能会测得不同结果,得出不同的卫生评价。因此,必须十分重视采样点的选择。

所谓采样点的“代表性”,首先是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即选择的采样点必须包括待测物浓度最高、而且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点;其次是要选择能够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真实浓度的采样点。工作场所以及每个采样点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不是一成不变,有些变化较少,有些变化较大。 在有变化的工作场所采样检测, 就必须在最高的采样点及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检测,这样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所谓“真实浓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生产条件和气象条件下, 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是劳动者日常接触的浓度。而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待测物浓度, 例如, 意外事故下的浓度、人为因素造成的浓度、防护设施暂时失效时的浓度等。

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监测的目的,结合生产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毒物的理化性质和排放情况、当时的气象条件等因素进行。为此,在选择采样点前,必须深入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内毒物浓度最高的、而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为采样点[2]。

1.2.2采样的时机及采样的时间详见WBI-1996WSI-1996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的采样和监测规范。

1.3(TWA)的检测方法(含定点检测和个体检测)

1.3.1定点检测 是根据工人操作情况设点。工人在1个作业点上操作,则该作业点选作检测点,整个工班只测该点的空气浓度。若1个工人在1个工班中要在2个或2个以上作业点操作,且每个作业点空气浓度不同,则分别测定同时记录工人停留时间。缺点是因检测点与工人呼吸带总有一定距离,不可能得到代表工人呼吸带的真实浓度,优点是可以利用与最高浓度配套的检测仪器和方法。

1.3.2个体检测 是将检测器佩戴在工人胸前,尽量接近工人的鼻子,可以随着工人操作连续进行检测较好反映工人呼吸带的真实浓度。

1.3.3 MCA(最高容许浓度)与TWA(时间加权浓度)比较MAC适宜于评价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状况和防护设施的效果,能较快获得作业环境中毒物的危害评价,如果进行短时间连续监测,则可观察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变化。缺点是不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水平。

TWA可以正确评价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状况和工人接触情况,缺点是不能观察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变化。有可能掩盖时间的高峰浓度对工人健康的影响[3]

1.3.4结果评价GBZ2-2002卫生标准有毒物质接触限值。

1.3.4.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1.3.4.2最高容许浓度 是指工作地点、在1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3.4.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1个工作日内、任何1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该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点,进行监测评价。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与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2、粉尘的监测

监测意义和毒物一样,但不设最高容许接触限值。GBZ2-2002卫生标准粉尘物质接触限值:

(1)设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 可测定总粉尘进行评价。

(2)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接触上限值。

TWA实施存在问题:为与国际接轨,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

触限值,2003年5月发行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中与TWA相配套的检测方法仍不多或未完善,固体吸附剂管的吸附容量、吸收液能否满足长时间采样,大部分的个体监测仪仍在研制中,目前国内生产的小型空气采样泵,流量稳定性差,带有的流量计不适用于TWA的检测等,同时监测时间过长,监测费用过高,给开展TWA的监测造成很大的困扰,因此,必须加快研制 TWA的检测方法,同时,应积极推广和宣传已经研制成功的个体采样器, 研究和制定有关规范。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TWA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3、噪声的监测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切声音都可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生产性噪声就其产生的来源可分为:

3.1机械性噪声 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如织机、球磨机、电锯、机床等发出的声音。

3.2流体动力性噪声 由于气体压力的突变或液体流动而产生,如通风机、喷射器、汽笛、放水、冲刷等发出的声音。【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3.3电磁性噪声 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如发电机、变压器等发出嗡嗡声。生产性噪声根据持续时间和出现的形态,可分为连续声和间断声,稳态声和非稳态声(包括波动声和脉冲声)。声音持续小于0.15s,间隔时间大于1s,声压有效值在0.15s以内变化大于40分贝者称脉冲噪声;声压波动小于5分贝称稳态声。

根据GBZI-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无数限值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超过115dB(A)。

(2)工作地点生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3)GBZI-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增加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4、高温作业的监测

高温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GBZ2-2002高温有害因素接触限值采用了国际通用的WBGT指数方法代替我国GB4200-83标准中使用温差评价热环境的方法提高了高温作业岗位监测及分级的可操作性,避免了GB4200-83标准中测量高温时受室外气温限制的缺点。

WBGT指数方法的测定与GB4200-83标准中不同之处:

(1)需测辐射热规定定向辐射热强度等于或大于2kw/m2,提高一个高温等级,但最高不应超过4级。

(2)在生产环境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 可因工人不同的工作地点操作, 且接触热强度大小不一致时, 应采用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WBGT 指数。

5、光照度测定

GBZ1-2002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引用GB50034-1992为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6、微波辐射的测定

仍采用原来GB10436-89的国家卫生标准。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Az(兆赫)~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分以脉冲调制的微波为脉冲波和不用脉冲调制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的两个卫生标准限值。

7、超高频辐射的测定

仍采用原来GB10437-89的国家卫生标准。

超高频辐射(即超短波)是指频率为30~300MHz,或波长为10~1m的电磁辐射,分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超短波称脉冲波和连续振荡所产生超短波称连续波的两个卫生标准限值。以上是日常监测中比较常见项目,其他项目如激光,振动等就不作阐述。

8、参考文献

[1]梁友信,吴维皑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发展动态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

志,2002,20(1):681

[2]徐伯洪,闫慧芳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3.1-151

[3]徐伯洪,梁禄对研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检测方法的浅见工业卫生与职业

病,1994,20(40):246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二篇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加大,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基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基本实现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传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动派遣人员等工人流动性强,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当前,我国职业病

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基层职业病综合防治和监管能力依然薄弱;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新的职业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覆盖面有待扩大;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救助水平低。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科技创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企业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了解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落实责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4.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加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在5年内的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到2020年,各地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

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5%以上。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到2020年,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承担当地主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能够承担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建立适合我国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体系,科学、及时地反映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趋势和职业病发病特点。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率达到90%。

——到2020年,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专业高效的职业卫生专业队伍,每10万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0-30人;每10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病医师2-3人(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职业健康检查人员4-6人(以县区为单位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 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和

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和控制。建立定期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的落实并定期评估。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

职业危害告知书 2016改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三篇

职业危害告知书

劳动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知晓甲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并愿意自觉遵守。乙方对本协议内容已经完全了解,并愿意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已完全知晓违反本协议的责任。

乙方所在的 车间 岗位,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会造成 。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特商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在甲方指定工作地点工作。鉴于场所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乙方健康造成危害,甲方为此将为乙方配发必要防护措施(含配发防护用品、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检测和评价等)预防相应职业病,以及为乙方发放适当劳动补贴。

第二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如违反的,甲方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拒绝或不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视为自愿放弃该权利,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签章) (签名)

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四篇

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

1.现状分析

1.1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1.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1.1.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2002年,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139177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1.1.3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1.1.4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1.1.5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1.1.6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1.1.7自《职业病防治法》分布以来,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1.1.8我国以及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12项配套规章和15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

1.1.9根据统计分析,可以推测,如果不加以干预,到2005年我国尘肺病患者将累计达到60万人,2015年将达到72万人;随着我国入世,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职业卫生必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职业病防治工作必然得到进一步加强。

1.2国外职业卫生现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WHO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职业卫生策略和ILO全球消除矽肺计划的实施,我国职业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在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不仅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低于我国,而且政府关注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

1.3.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2000

年起回升,职业病检出率在0.4%以上,但仍未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1.3.3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1.3.4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1.3.5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1.3.6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1.3.7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1.3.8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1.3.9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1.3.10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1.3.11职业卫生标

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1.3.12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需求分析

提出我国职业卫生战略目标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安全稳定小康社会、促进劳动力资源和经济持续发展、参与世界贸易竞争、建立长效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需要。

3.战略目标

总体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让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是在2005年基本控制特大职业中毒事故;在2010年煤炭、冶金、汽车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全面控制传统的慢性职业中毒(如慢性职业性铅、汞、锰、苯中毒)。2015年基本消除矽肺。

要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察、中介服务、社会监督的方针,强化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实现全社会的职业卫生监督,用市场经济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资源。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3.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

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3.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

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3.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3.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3.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和÷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4.政策保证

4.1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4.2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4.4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4.5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常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

(安全文化网)

2015年职业病科工作总结及2016工作计划最新版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五篇

2015年职业病科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在中心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科里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2016年的重点工作计划总结如下:

一、2015年工作总结

1、 职业健康体检。一年来(截止到x月x日)共进行职业健康体检x人。由于国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放开,很多私营机构也加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队伍行列,竞争激烈,但市场职业体检人群覆盖面却没有扩大,因此造成今年业务量下滑。今年查出职业禁忌症x人,可疑病例X例。

2、 职业病诊断工作。我们中心承担X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同时接收X地区其他体检机构转来的疑似职业病及疑难病例。今年疑似职业病观察X余例,新诊断职业性眼病1例,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X例。

3、门诊工作。我科门诊依然承担职业病患者的复查和随访工作,并接待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可疑病例的咨询和答疑。截止X月X日共接待职业病患者的复查及门诊咨询X余人次。

3、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按照国家及省部属工作方案,与职业卫生科一起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录入

工作。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4、十二五职业病防治规划。根据《关于报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自查总结报告的函》,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了数据及相关材料收集的中期评估工作,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为十三五规划的拟定提供数据支持。

5、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资质评估。并协助卫计委完成X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基础信息调查情况,已基本完成。

6、协助省卫计委及省卫生监督局,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摸底调研工作,为全面了解地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提供基线数据。

5、业务培训。科里每月组织一次集中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省内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其中包括X医院举办的《关于职业性肺病师资培训班》及省职防院举办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培训班及《X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师资培训班,X人取得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质。另外,我中心还承担了X医学院临床专业的课间实习任务,分组授课X余次,X余人。

5、技术评估工作。我中心负责X地区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审批技术评估工作。今年协助市卫计委,完成了对X单位

资质审批评估工作。另外,对申报单位XXX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2016年工作计划

1、X年X末,我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即将到期,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续展的前期准备,尽早完成资质续展工作。

2、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日常管理工作,并继续接收其他体检机构转来的疑难病例或疑似职业病。做好技术指导,积极参加相关知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做到无误诊、漏诊,并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另外,依仗中心领导和卫计委的帮助,多方沟通和协调,积极推进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临床基地对接工作,使职业病诊断工作更加顺畅规范的开展。

3、认真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4、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审批评估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以上,是我科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年的重点工作安排,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下半年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质量,使我们医务人员在业务上愈加成熟起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努力,使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2016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六篇

文章标题: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

1.现状分析

1.1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1.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1.1.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2002年,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139177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1.1.3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1.1.4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1.1.5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1.1.6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1.1.7自《职业病防治法》分布以来,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1.1.8我国以及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12项配套规章和15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

1.1.9根据统计分析,可以推测,如果不加以干预,到2016年我国尘肺病患者将累计达到60万人,2016年将达到72万人;随着我国入世,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职业卫生必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职业病防治必然得到进一步加强。

1.2国外职业卫生现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WHO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职业卫生策略和ILO全球消除矽肺计划的实施,我国职业卫生面临新的挑战。

在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不仅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低于我国,而且政府关注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近十年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

1.3.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2000年起回升,职业病检出率在0.4%以上,但仍未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1.3.3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1.3.4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1.3.5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1.3.6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1.3.7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1.3.8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

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1.3.9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1.3.10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1.3.11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1.3.12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需求分析

提出我国职业卫生战略目标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安全稳定小康社会、促进劳动力资源和经济持续发展、参与世界贸易竞争、建立长效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需要。

3.战略目标

总体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让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是在2016年基本控制特大职业中毒事故;在2016年煤炭、冶金、汽车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全面控制传统的慢性职业中毒(如慢性职业性铅、汞、锰、苯中毒)。2016年基本消除矽肺。

要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察、中介服务、社会监督的方针,强化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实现全社会的职业卫生监督,用市场经济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资源。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3.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

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3.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3.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3.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

3.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和÷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4.政策保证

4.1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4.2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机制。

4.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的协调发展。

4.4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4.5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常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

《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来源于网,欢迎阅读我国职业病防治调研报告。Ra8

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1.3.9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1.3.10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1.3.11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1.3.12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需求分析

提出我国职业卫生战略目标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安全稳定小康社会、促进劳动力资源和经济持续发展、参与世界贸易竞争、建立长效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需要。

3.战略目标

总体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让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是在2016年基本控制特大职业中毒事故;在2016年煤炭、冶金、汽车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全面控制传统的慢性职业中毒(如慢性职业性铅、汞、锰、苯中毒)。2016年基本消除矽肺。

要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察、中介服务、社会监督的方针,强化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实现全社会的职业卫生监督,用市场经济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资源。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3.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

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3.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3.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3.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

3.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和÷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4.政策保证

4.1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4.2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机制。

4.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的协调发展。

4.4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4.5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常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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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职业病医疗费管理调查报告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七篇

2016年,随着我市老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纳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迅速增加,尤其是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的人数更为明显。据统计,仅2016年4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就有2017人次,其中职业病1027人次,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总人次的50.9%。工作量的不断攀升,给待遇审核支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改进职业病医疗费管理模式,提升工伤保险经办水平和工作效能,是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1、职业病医疗费管理模式

目前,我市职业病医疗费结算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二是由用人单位申报医疗费。中心通过入院审批、治疗期间监督和费用审核等形式对职业病人员就医进行管理。对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实报实销。

2、职业病人员就医分布和就诊情况

(1)发生职业病医疗费人数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比重较大。2016年4月,享受职业病医疗费人数已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定期待遇除外)总人数的51%。

(2)职业病人员就医分布情况:目前,我市职业病人员就医主要集中在金山医院。

(3)职业病就医人数大幅增加。2016年1至4月份职业病就医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已达51.6%。

1、职业病医疗费

(1)职业病医疗费增长较快。2016年4月,职业病医疗费已达73.9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5.1%。

(3)职业病住院人均费用上涨明显。2016年4月职业病住院人均费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4.7%。上涨的原因主要为:(a)医院病区改造,床位费提高;(b)物价上涨等因素。

二、存在问题

现有职业病医疗费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1、职业病住院治疗审批难度大、矛盾多。

职业病人员住院不仅可以享受职业病医疗待遇,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因此职业病人员想方设法要求住院治疗。由于协议医疗机构推卸责任,回避矛盾,降低入、出院标准,对职业病人员住院要求往往开绿灯,轻易满足,造成住院审批时矛盾尖锐。

2、费用审核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

随着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业病人数迅速增加。2016年4月,享受职业病医疗费人次为1027人,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总人次的50.9%,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3.0%。目前,职业病医疗费审核模式是根据用人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申报的治疗资料逐条进行审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随着工伤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的纳入,职业病治疗人数也逐步增加,现有的费用审核模式已不能适应职业病治疗人数大量增加的新形势,急需寻找一种高效、便捷的费用审核新模式。

3、缺乏费用上涨约束机制。

目前,职业病医疗费采取的是先治疗后按实给付的方式,对协议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病人员都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以2016年4月为例,职业病费用为73.99万元,门诊人均费用262.79元,住院人均费用4351.77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职业病费用上涨75.1%,门诊人均费用基本持平,住院人均费用上涨24.7%。

三、调整建议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分别向北京市和无锡市就他们的职业病医疗费情况进行了了解。据介绍,他们以前也存在过度治疗和违规现象(如:大剂量开药、降低入院标准和出院标准,甚至空挂床等)。后来,通过采取费用包干定额结算的方式,即按照职业病人员构成情况,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年签订费用包干协议,通过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和费用抽审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使不合理的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也提高了经办机构的满意度。

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对我市职业病医疗费的管理模式做以下改进:

1、简化流程,提高约束力。职业病人员凭“劳动保障卡”直接在协议医疗机构刷卡就医。是否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由协议医疗机构把关。同时,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人员和协议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力,尤其是协议医疗机构对医疗费使用的自我约束力。

2、改变结算方式,实行总额包干。对职业病医疗费实行总量包干,定额结算,将医疗机构的责任与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定额范围内医疗机构可自行调节。定额标准由我中心和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历年职业病医疗费情况和我市职业病构成情况,确定各类职业病医疗费的定额标准,制定规范的结算方法。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在实行定额结算的同时,加大对协议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力度,适时对治疗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职业病治疗过程。同时,通过向用人单位和职业病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直接挂钩,以促进协议医疗机构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八篇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6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2016年我国职业病调研报告 第九篇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件令人震惊,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县是一个13万人的小县,全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9045人,其中乡镇中小企业的参保人数为861人。县城工业园企业工伤保险企业参保情况比较好,基本上可达到95%以上。乡镇小企工伤事故率高,且员工绝大数人都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是许多企业技术要求较低,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在简陋的厂房里采用了安全性能差、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的旧机器。在这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员工又缺乏必要的劳保设备,加上加班加点的工作,身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就造成了工厂工伤事故的多发。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知道的很少,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职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不沾边。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农民工工伤权益享受不到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容易管理,加上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只算眼前账,认为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竟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大部分农民工发生工伤都是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许多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

工伤预防机制缺失。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个重要方面。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目前,县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条款还多限于工伤发生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各项待遇标准的给付上,而对工伤预防的内容则涉及的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事故前的工伤预防可以大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前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缴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企业的工作,帮企业算笔账,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来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

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例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行政干预,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伤保险除了要进行工伤补偿外,工伤预防工作必不可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做法,实践证明,采取积极的工伤预防措施,可以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而我们的工伤预防工作还十分薄弱,所以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这是目前减少工伤事故频发的根本措施。工伤预防可以在以下方面做一些工作:一是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二是利用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三是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得员工能够加强自身保护意识,积极的争取应有的权利。乡镇企业的员工承担了经济建设中最繁重、最危险的工作,他们是当前最需要工伤保障的劳动者,同时也最需要社会的保护和关爱。乡镇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不仅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地推进,更需要安监、卫生执法等多部门的配合;不仅需要政府,而且需要全社会真正关注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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