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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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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一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 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

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

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

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

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

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三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

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

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四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

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五
《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我的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对安全知识系统的学习,以及公司的企业文

化、企业现状、战略规划和系统的整合,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深有体会。这次,让我们对自己的工作岗位以及公司的优势资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从而能更快的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好公司的优势资源,最大效果的为公司创造效益,公司的快速发展也是我们个人的发展。通过学习各式各样的有关安全知识,我们了解了什么是职业化、什么是价值观、什么是整合传播、以及很多为人做事的原则与方法,从而和之前的自己进行对照,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及时改进,对以后的工作开展以及个人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好处的。

三本书刊的起发

公司发到监理项目部的各式各样书刊,我认真学习安全知

识,最深刻的是安全,第一本;书刊河北省安全生产十佳班组、十佳职工事迹汇编,第二本;河北省100项企业职工保安全工作法成果汇编,第三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对安全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提高了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职业化的态度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一颗创业的心,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我们不是为公司打工、不是为老板打工,我们是为自己

打工,要相信自己能做好,要有一颗很热的心,一双很勤劳的手、两条很忙的腿和一种很自由的心情。作为在创意员工更是如此,一方面我们要不拘泥于一些东西,要善于突破、有创意的想法,同时又要以大局、团队为重,不能太过于个性。然后就是以后在做事的过程中要注意方法,这样才能让工作效率更高、 ,事情也会做的更好。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十佳班组主要是落实基层责任到位

对安全加强建设,打造本质安全班组,规范操作,认真检查,精细管理,创新理念,保证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恪尽职守保安全,安全落实到人到位,安全责任大于天,立足岗位作奉献,人人技术创新保安全,班组人员穿梭近咫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营理念。

二、工作法100项主要是管理体制

推动劳动保护源点网络化管理。安全确认十种人排查工作法。岗位纠偏保证安全工作法。创新一法五卡制,加强五大机制建设,员工规范化操作标准化工作法,提高员工的技术革新水平和业务能力。实施安全工作法全面提高班组管理水平。采用QC攻关各式各样的难题。消除隐患、实行安全工作法制度。行成安全工作法管理机制。为今后确保安全有章可检。

三、主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制实施

建设过程中安全标准化是关键,书刊内各式各样的图片

安全图解

架体标准化,模板标准化,吊装起重,基槽开挖等,各种各项操作标准化机制建全。有了标准化对今后的各式各样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确保各项工程安全零事故。

四、我的体会、

安全工作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我们的检查工作中,应该以安全规章制度为保障,严格贯彻执行,杜绝工作中习惯性违章行为。

五、加强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不论是一线员工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因

素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工作“三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对重大检查作业和风险较高的作业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监督,保证措施的落实。加强过程控制,除在工作前进行安全交底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是要“抓薄弱”。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特别对一些简单、工作量较小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克服马虎思想,认为简单工作不好出安全问题。强化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他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相对较差,保证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不合格的工期具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

总之,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安全生产,所追求的效益都将成为泡影。只有时刻想着安全,工作事事处处注意安全,牢记安全观念,才能营造安定和谐的氛围。时间之内充分感受了公司对员工的负责任的态度和良苦用心,也让我们在未来

的工作中端正心态、更加努力!公司员工的知识层面也会更加全面。更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

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隧道监理项目部

吴洪水

2013.8.16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六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

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

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单行刑法是指以通令、办法、调理、决定或者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5、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狭义刑法则仅指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一般而言,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者特别事(犯罪)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通常被认为是特别刑法。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规定时,通常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使用特别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均属形式刑法。实质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看不是刑法,但其内容里却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例如附属刑法。

伦理刑法,又称固有刑法(司法刑法),是指规定以违反基本的伦理道德为前提的犯罪的刑法。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放火、杀人、强奸、抢劫、诈骗等犯罪的条文,都属于伦理刑法的类型。行政刑法则是指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即给与刑事制裁的法律条款。

广义的行政刑法指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加以控制的法律。狭义的行政刑法指规定某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人负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行政刑法应被视为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6、刑法的法律性质:内容上的特定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法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7、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基本法依据:制定我国刑法的基本法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刑法必须具体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刑法的规定和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刑法的制定与修订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践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应当成为我们制定刑法的根据。

8、刑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9、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刑法的解释有助于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和精神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10、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从效力上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前两种解释又被称作正式的刑法解释。

11、常见的刑法解释有两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最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

12、剥削阶级国家刑法是指地主阶级刑法。

13、我国现行刑法是由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其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1997年3月14日,1997年10月1日。

14、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5、刑法是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根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分则(广义)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与刑法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指犯罪要有法律规定,刑罚也要由法律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立法人人平等,刑事司法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4、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刑罚应与实际犯罪行为相适应,刑罚应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当。)

二、重点知识

1、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串刑法始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即必须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及相关活动的普遍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体现一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即体现宪法对刑法提出的要求,而不能与这种精神相背离。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更加完善、科学,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文明,从而使我国刑法能更好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真正实现。

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法的法定化,并尽可能作到详细、完备,从而排除了使用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⑵《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单行刑法中所出现的对这一规则的偏离倾向,杜绝了根据事后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的现象。⑶《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关于刑事类推的规定,废止了这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冲突的具体制度。⑷《刑法》在法定性的设置上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以降低刑罚的不确定性,这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无疑是具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的有力举措。⑸《刑法》在罪行规范的表述方面力求尽可能的清楚、确切,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⑹《刑法》进一步强调刑法规定的适当性,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一实质要求。

5、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准确裁量、执行刑罚;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6、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认定犯罪上应一律平等;在刑罚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确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规定了宽严有度的刑罚制度;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意识;改变片面注重惩罚的思路,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由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部分内容所组成。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生效即刑法开始发生效力,刑法失效即刑法对新发生的犯罪不再具有效力。

4、刑法溯及力:也称为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般应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刑法。

二、重点知识

1、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主义),或称领土原则;属人原则(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保护原则(主义),也称自卫原则;世界原则(主义),也称普遍管辖原则。现代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折中(综合)原则,即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兼采其他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也是采用这种折中的原则。

2、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立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其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以其发布或者规定的日期为准。

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第四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势在法律上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的一般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也称刑事犯,是指行为本身由于明显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而自然蕴含着罪恶性,因此直接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如放火罪、强奸罪、抢劫罪等。法定犯又称行政烦,是指行为本身并无罪恶性,而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即附属刑法予以规定的现代型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4、隔离犯与非隔离犯:隔离犯是指在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上或者地域上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存在时间上间隔的为隔时犯,存在地域上间隔的称隔地犯。非隔离犯则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地域间隔的犯罪。

5、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又称政治犯,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属于国事犯。普通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6、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非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等。

7、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即刑法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为亲告罪的为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8、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烦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减轻犯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9、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10、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重点知识

1、犯罪概念的类型:⑴形式的犯罪概念。其特点是仅仅依据犯罪的法律特征来定义犯罪。

⑵实质的犯罪概念,即仅仅着眼于解释犯罪的反社会性实质。⑶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和实质特征结合起来作为犯罪的定义。

2、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⑴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⑵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⑶犯罪是应收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3、犯罪的理论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分类标准:犯罪行为是否违反普通伦理道德观念);隔离犯与非隔离犯(分类标准:行为实际的地点或时间与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

4、犯罪的法定分类:国事犯与普通犯(分类标准:犯罪性质的差异);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分类标准:犯罪主体是否限于特定身份);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分类标准: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分类标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

5、一般认为,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6、犯罪分为犯罪事实(行为事实、心理事实)和辩护事由(正当事由、宽恕事由)。

7、德日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的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犯罪构成模式:犯罪的行为事实;犯罪的心理事实;辩护事由。

8、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将犯罪构成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完成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者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加以修正变更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条文是否完结将犯罪构成分类:叙述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完结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完整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的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将犯罪构成分类: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者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

(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9、犯罪构成的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确立犯罪构成的体系,首先,必须设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其次,要决定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再次,还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结构。

发现论体系——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发生论体系——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

10、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由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成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1、犯罪构成的意义: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对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的意义。(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称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区分具体个罪的尺度;为划清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提供了合法依据,称为量刑轻重的标准;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的基础,称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12、犯罪构成的要素:是指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相当于德日的构成要件要素。

分类:构成要件是主观还是客观(标准),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要件是否需要经过价值判断(标准),分为记述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

要件是否为每个犯罪所必须(标准),分为共同要素和选择要素。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七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毛鹏举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省分中心培训点)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 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

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八
《学习党的知识心得体会》

姓名:黄顺喜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020750129

党理论知识心得体会

通过对党知识理论的学习,使我更加深入地认识了中国共产党,同时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中国共产党是多么优秀的一个政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表述了“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和“三个代表”,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前瞩未来所做出的精辟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最新发展,是我党在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指南。

“三个代表”是党在新世纪的宣言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第三次思想飞跃。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三个代表”要求,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党。坚定不移地跟党走,我们要在具有自身特点的各项活动中,校正人生坐标,努力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努力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

作为祖国的未来,面临如何立身做人的关键问题,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才能立起走好人生之路的航标。大学生是成绩优异的学习尖子,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同学们深感条件优越并不标志政治立场自然坚定,学业优异并不说明就自然懂得怎样立身做人,要真正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就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领人生航向、培养精神支柱。有的同学学习上偏科,对理科兴趣浓厚,而一度对政治理论学习感到厌烦,认为只要成绩好、专业精,就可以干大事、成大器。这样的意识是错误的,必须要用“三个代表”的精辟理论“洗脑”,并在头脑中搭成坚固的理论堡垒,使自己在正确的轨道上成长和前进。 作为有知识高学历的青年学生,同样面临复杂社会环境的考验,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才能掌握洞悉社会辨别是非的科学方法。大学生书本知识丰富但生活阅历浅,社会责任感强但看问题容易偏激。通过学习我们认识

到,有些后进学生之所以一度在对党的认识问题上陷入误区,问题就出在思想方法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观察社会、思考人生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用这一科学理论破解浅稚的思想观点和片面认识,才能正确看待党内腐败、贫富差距等社会现象。可以说,认识方法上的转变,是我们青年学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最大收获。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原因在于他有很好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不但有严密的组织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纪律性。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党的纪律的内容有四项,包括: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群众纪律和党的保密纪律。同时党的纪律也有其基本特征,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是二者的辨证统一,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指导思想,有了严密的组织原则,有了铁一般的纪律,才能使我党走向他的最高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作为一个积极要求入党的青年,我不但要了解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目标、新时期的总任务,党员的义务、权利、纪律,还要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入党动机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反映。入党动机的纯正代表共产党的党性,共产党员内在品格的集中体现。重要的是,我要追求思想上的入党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入党,要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不断正确自身的入党动机,实践—认识—实践,在实践中形成信念,积极为党工作,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入党,这一最慎重、最严肃的选择,需要多方面的不断努力,才能实现。 首先,要不断深入学习党的理论,体会其实质精神,结合当今动态主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在思想上,要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武装自己,实事求是,不断吸收新血液,指导自我修养。 其次,在实践中,要按照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为社会出一份力,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在基层中,从自身出发,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学习工作中,时刻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的先进作用。最后,要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考察,严于自己,提高修养。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的价值观、世界观,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我们党员的责任和使命。科学发展观是伟大的理论,体现了马列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辩证论,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思想,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关于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但绝不是空乏的口号,是实实在在的,是跟我们每个人切身相关的。科学发展观教会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我们做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试看回想百年前,国人梁启超写下激情飞扬的《少年中国说》,大声疾呼“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慷慨激昂,振奋人心,言辞中表达了对青年的殷切期望。而今天的我们这一代青年,如何使自己“智”,如何使自己“富”, 如何使自己“强”,如何使自己“独立”, 如何使自己“自由”,如何使自己“进步”,进而使祖国“智”、“富”、“强”、“独立”、“自由”、“进步”。我认为,在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的时代,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意义重大。只有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要义,才能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在正确的价值取向中全面成长成才。学习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执政者的任务,也不仅仅是我们党员的任务,而是我们每个职工的必修课。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做到言行一致,意志坚定,认真负责,积极向上,团结合作,敢于超越自我,才能继承和发展党的事业。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 ,要把我们单位自身的发展与理论的学习结合起来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运用到我们单位的发展上,就要求我们在奋发有为服务人民的要求上全面协调发展。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有求必应、有危必救、以人为本、全力以赴的服务宗旨。就要求我们树立优质、敏捷、团结、敬业的单位精神。就要求我们唱响生命相托、分秒把握的单位品牌口号。就要求我们倡导尊重病人、善待生命、救死扶伤、奉献爱心的道德文化。就要求我们向管理现代化、信息现代化、人才队伍现代化、医疗技术现代化、装备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的单位目标而不断的努力。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重在实践,要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科学发展观是伟大的理论,但我们不能空谈它,而是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作为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在单位中更应该身体力行,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我们单位的实际和局党委的安排,我觉得我首先就是应该完善自我,发展自我。同时,认真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理念宣传到,实践到。学习科学发展观绝非一朝一夕可促成的,我要积极地响应党的号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而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让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单位班子成员的党员,所要担负的使命和责任。面对卫

生体制改革发展等现状,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就是必须要搞好自身的学习,尤其在理论实践方面有新的突破,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习实践,从而实现自我的发展;同时,要深刻牢记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要始终做好带头作用、表率作用,实现自我发展与单位共同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和谐发展。

以上就是我对于本次党的理论学习的体会和努力方向。单凭这几天学到知识是不足的,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我更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政治热情加强马列主义理论的学习,只有在理论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定追求,才能在思想上真正做到入党,才能不断地向党组织靠拢。 无论在入党的道路上有多少考验与艰辛,我都将以入党作为毕生的志向,不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联系刑法总论知识,谈学习体会篇九
《保密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在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中组织开展了《保密知识简明读本》学刊用刊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丰富了保密知识,增强了防范意识和技能. 通过此次学习,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保密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它是指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为达到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约束、规范人和组织的行为,使国家秘密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控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内,防止被非法泄密和使用。涉密人员只有把保密管理当作保饭碗、保前途、保家庭幸福的事情来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一是强化保密意识。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养成保密习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二是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领导需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保密纪律,带头做好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一个部门保密工作好坏,主要取决于此。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有具体的保密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谁出问题谁负责任。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当今时代,信息网络化使信息和安全的关系显得越发密切,特别是因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频繁。在日常工作中,计算机被广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要求我们加强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来弥补硬件上的不足,尤其是政府办公专用的金宏网,安排专用电脑,并由专人负责,严禁外部人员使用,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不进行影响和危害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行为,坚决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新的形势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清醒和冷静,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为我处的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宜居新区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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