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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庭审的体会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23    阅读: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一
《观看庭审的感想》

观看庭审的感想

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有过旁听庭审的经历,但是这次作为代理人一方,站在不同的心里立场上去旁听庭审还是有不一样的感受。虽然对于案件不甚了解,但听完了整个庭审,对案情的具体却有了更为具象的理解,更为直观和全面。这是司法公开审理理念带给我们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相关亲属和群众的极大利处,但有时候也会给庭审带来不便之处,就如本案的法庭调查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旁听人员喧哗窃窃私语的情况一样,不是每个人都能对于枯燥的几个小时的法庭审理过程如沐春风,能听得津津有味的。

纵观整个庭审,对于程序方面我有几个方面的想法:首先,本案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独任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法官的庭审掌控力和庭外工作要求甚高,如何平衡调查的细致完整与庭审的效率性以及如何真实的反映当事人诉求和协调双方意见,加之庭审外的大量工作。虽然本案的案情并无及其复杂之处,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却实际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的确让旁听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焦躁情绪。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我的认知中应该是兼顾效率性和公平性的一种方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等等。在我旁听的这起案件中,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不断的提醒双方代理人要简化阐述观点、尽量将有书面提交文件的问题观点省略,但是我并没有很深刻的感受到简易程序带给审判过程中的效率性的提升。

关于具体的案件审理,我以我旁听的情况产生了一点想法,本案

中的原告受害人,由于生命权丧失,自然处于人情以及社会的弱势者一方,这使我不禁联想到在我们所接触的法律中被告通常是庭审过程中弱势者一方的说法,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能掺杂个人情绪,不能因为这些的原因而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事实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真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的针锋相对是我们处于不同利益方对于事实的不同看法和认定。当然作为被告代理人利益一方的,我比较多的关注还是在被告以及代理人的角度,从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很明显的看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专业的利用发挥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甚至处理能产生多大的影响,由于被告一并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能是认为只有本人能对自身的言行看法发表最准确的意见,仅仅是咨询了律师,但是庭审过程中的律师对于案件的解读和审理程序的了解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很明显的显现了出来。在对于证据的质证、证人的询问、疑点的捕捉,对方的提问,甚至跟法官的沟通等等方面,律师具有专业性和对案件的敏锐性更能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我从具体的庭审过程中被揭示的种种事实中,都能很清晰切身的感受到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不易,背后的调查需要事无巨细、需要无孔不入、需要高度的细心和耐心,因为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一次审判的结束仅仅是审判阶段的一个开始,案件远远没有终结,法院有很多事情要做,代理人也有很多事情要继续跟进处理和再一次的进行判断和抉择。

随便写的一点小小的感想。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二
《庭审心得》

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校政法学院开设了模拟法庭这个活动,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这次我们模拟的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关于原告诉其丈夫梁晓峰家庭暴力、包养“二奶”而引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分组角色扮演,完全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进行。我们为这次活动作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

下面是我的一些庭审心得:

1.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

2. 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模拟法庭课程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3. 对婚姻家庭法的一些感想

就该次模拟法庭的案件,它现在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案件,现今社会中越累越多的人为了婚姻而烦恼。人民富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房子越来越大了,楼越来越高了,世界越来越近了,但是人和人的心之间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了。像本次模拟法庭中梁晓峰虐妻、“包二奶”这样的案子已屡见不鲜,这给社会、给家庭以及家庭的各个成员带来了很大的创伤。我想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法庭审判的结果无疑是让一个一个的家庭破碎。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生活压力与日俱增,人们开始人浮于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客观现实,人们信仰和信任的缺失,感情的缺失,文化的缺失,是这个社会越来越浮躁,离婚率逐年升高的根本原因。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人们的心灵家园却非常空虚。家暴、包二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它不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道德的约束,让道德成为人们生活行为准则,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底线,让社会更温暖,家庭更和谐。婚姻不应该是两个人的契约,而是两个人的共同的幸福纽带。在此衷心祝愿天下所有家庭幸福美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拉近了法律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使我的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我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既然选择了前方,就要风雨无阻地昼夜兼程… …

(老婆,我爱你!辛苦你了,木啊木啊,爱你的呆瓜)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三
《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0710902 LD

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她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她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多次远离了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点可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四
《法院庭审心得》

庭 审 心 得

2010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08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07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10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06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 交款收据;3.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 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

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五
《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杨博帆

学 号:36

专业班级:法学12102班

庭审旁听感想

1、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件简介

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

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13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13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二)庭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张利、谭洪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法庭 记录

1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文家乡张家村五斗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上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 陵镇善卷社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护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三)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依法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调解意见

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一)代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本次庭审

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

2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债权问题

(1)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 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2)借贷之债

双方主要分歧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借贷

关系的认定不同。

上诉人天好公司上诉请求为:需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

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1、

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

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3

(3)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被上诉人杨飞跃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3、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1)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利、代理审判员谭洪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涂江波主审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

(2)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

权进行辨论,有权和解,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查阅法庭笔录。

(3)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

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章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4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六
《民事案件模拟庭审心得体会》

民事案件模拟庭审心得体会

7月13日上午,根据安排,我们分成两小组模拟进行了原告徐子新诉被告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我作为第一组原告代理人参与庭审,下午在报告厅参观了第三场该案模拟庭审。现将参与庭审及庭审观摩过程中的认识作一浅述。

本次培训开设模拟庭审课程的目的,是要让每位学员尝试并学会从审判员的角度去看待庭审过程,这也是每位预备法官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本次模拟庭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学员们对庭审的程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第一小组在收到模拟庭审素材之后,即时进行了角色分配,并进行了第一次模拟,以提前适应角色需要,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分组模拟之前,旁听了一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闫庭长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标准、规范的庭审过程,同时讲解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无争议事实的固定及焦点认定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的其他方面。结合第一次模拟和观摩庭的具体情况,第一小组在模拟庭审时作了较大改善,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主

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有序可循,整个庭审过程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出售电视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机款1万元;(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互相质证。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被告则抓住原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辞疏漏,认定原告构成自认,依法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询问证人时,原、被告也能根据争议焦点,针对证人证明的事实有条理地发问,不冗余,整个庭审过程简洁、明晰。

当然,这毕竟是一次表演式的模拟庭审,同其他两组模拟庭审一样,对于第一次坐在法台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其中不尽完美之处很多,共性之处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请求权基础没有固定。三组模拟开庭,法官在审理

过程中,都没有要求原告固定请求权基础。案件焦点归纳均按照提供素材里面所涉及的内容,没有充分发挥主动性予以修改或增加,不具有灵活性。

二是举证、质证存有关键问题。模拟中,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法官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要求提交证据目录、内容及待证事实,但忽略了证据形式。涉及到视频资料时,也未进一步要求说明视频资料的载体及传来方式,不够严谨。三组成员对证据的举证、质证顺序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次性举证,有的要求一件件举证,这些可以根据案情实际调整,闫老师建议针对一个争议焦点的证据可以一次性举证,个人觉得很有参照性。

三是其他瑕疵问题。所有的庭审过程,都严格、规范进行,但难免在细节上存有一些问题,如向被告方说明了回避权而忘了向原告方说明,合议庭成员当庭沟通交流过多忽略了当事人回答,法庭提问与举证质证的衔接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注重提高。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七
《法院庭审记录心得》

暑期法学社会实践心得

小组成员:王全文、赵佩玉、罗江滨

学号:王全文:

赵佩玉:1101096

罗江滨:

根据学院要求,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法律实习。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天气晴。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三人驱车来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检,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大厅。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不过我们之前也有所准备,查阅了这个法院的相关资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75年,管辖一个市、四个农牧团场、二个厂矿,人口35万余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4个职能部门和督察室、综治办2个内设机构,年审理执结各类审判执行案件8000余件。办公用房除院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外,还建有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党组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档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法官学习室、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接待室及网络机房等。于是我们向一楼的安检员询问了刑事审判庭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两个案件,一是关于一名维族姑娘的盗窃证据确认案,二是关于一名男子抢劫并故意伤人案的审判。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公诉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质证,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参与下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案件逐渐变的清晰:一、一名年轻的维族姑娘在石河子大学的教室中进行盗窃,但在盗窃之后出于悔意想自首,但是却在自首时没有向保安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不属于自首,因此还是以盗窃罪定;二、一名维族男子在某日早上对正赶去上班的一名女子实施抢劫,并且在抢劫的过程中将女子打伤。经过调查,这名男子还有前科,这次属再次犯案,因此需要严惩,但是司法鉴定其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判定其抢劫罪和故意伤人罪名成立,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判有期徒刑三年。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例如,对于该维族姑娘的行为要有监控录像和她本人和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才能确定她的行为是否犯罪;对于维族男子的行为也应提供他本人和被抢劫者的证言才能确定,包括他的精神鉴定报告都要经过专门的部门来鉴定才能举证。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案件一中,维族姑娘向保安自首,但是却说其是在找人,没有说明其真正目的,因此不算作自首。自首必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在案件二中,虽然维族男子在之前犯了强奸案,被判出狱后再次犯了抢劫和故意伤人罪,但是念其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在量刑上可减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20%到40%的范围内从轻判处。根据以上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他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他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他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多次远离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的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些可笑,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有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这是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四、审判的程序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建议: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在量刑上体现出来,同时还应在对其的劳动改造中教育其学会独立生活,让他知道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去争取来的,而不是靠触犯法律,强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的,不能伤害他人。这方面应该交给专业人士进行诱导。其次,对于年轻人的犯罪应当征询其真实想法,考虑其犯罪动机,若是真正悔改就尽量从轻惩处,让他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用有限的时光去奉献社会。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一个半小时多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从法官的身上,我们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因此,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还需我们深刻地学好法律知识,并付诸于实践!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们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八
《听庭审心得》

听庭审心得

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为什么呢?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

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

(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

2003201187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

《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九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111590805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也确实是运气好,听说其他组的同学还有开庭没多会双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没进行完,都没法写感想。

看完庭审的体会篇十
《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体会》

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体会

民事诉讼方面今天我打算讲两个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一定要扣题的话,就叫庭审各环节的基本技巧;二是,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即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

在讲这两个问题之前,我想首先谈谈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实事求是地说,我是一个不太懂得律师营销的律师,更不是善于做关系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我现在客户群体大部分是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参加过或听说过我庭审之后形成,也是我至今为止最主要的营销手段。这就是我对庭审重要性的认识。

下面言归正传,讲第一个问题,即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的庭审都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大阶段。下面先讲法庭调查阶段要注意的问题。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质证、相互发问等几个环节。

一、 原告陈述

首先讲原告陈述,是指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一般情况下,就是宣读起诉状。通常审判长有两种做法,一是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请求一定要完整地陈述,事实与理由要简要地陈述。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通常容易犯的两个毛病一是照本宣科,甚至还要展开来讲,唯恐合议庭听得不完整、印象不深刻,这样审判长十有八九要打断你的发言。我最近见过一个资深律师出庭代理原告方的上诉案件中,这位律师庭前都跟审判长、主办法官有过很好的沟通,关系也不错。但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还是被制止了,被制止后嘴上答应简要地讲完,但还是照着上诉状念完了。当时虽然没有被再次制止,也没有人说什么,但谁的心里都明白,打断不起作用,这个律师确实有点罗嗦了。此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第一印象肯定好不到哪里去。所以,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千万不要照本宣科,更不要展开来讲。这样一来没有必要,法官早就看过诉状了;二来效果不好,法官已经看过诉状了,不太可能认真地听你念完,书记员更是一句话“详见起(上)诉状”;三来会被打断,给当事人、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给整个庭审打折扣。另一个极端是,按起诉状的标题读完就完事了,认为这样最简练。试想一下,对于一个上诉案,通常的标题都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如果你只读标题,就是这三句,等于没讲,对庭审效果来说,不但不会有帮助,相反会大打折扣,给人一种“言之无物”的感觉。 审判长的第二种做法是,直接问你“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言下之意,如果没有变更或补充,你就不用再重复诉状了。这个时候,一个律师通常会有这么两个顾虑:一是如果我只回答“没有”两个字,合议庭是否明白了起诉状的内容了?另一个顾虑是,如果我只讲“没有”两个字,等一下被告答辩时洋洋洒洒地读完答辩状,发言时间严重不对等,自己的当事人会不会不满意呢?基于这两个顾虑,下面的几种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是不顾审判长的庭审风格,按诉状读,这样肯定要被制止。二是,只简单地回答没有完事。三是,为了找个长时间陈述的理由,说有变更或补充,然后就自顾地陈述或读诉状,这样的结果肯定也是要被制止或被打断。此时审判长会让你明确指出,哪个地方有变更,还会告诉你,如果是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来了。原告律师本来只是想找个理由来详细陈述,当法官制止后按法官的要求明确变更或补充的地方吗,明明没有变更也没有补充的。不变更吗,回答说没有变更,这样不仅发言的机会没有了,法官和当事人给你的印象肯定是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开庭了还是举棋不定,对

自己的诉讼主张信心不足。整个庭审效果在起步时就输掉了。

那么如何做才是比较妥当的呢?我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审判长要求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律师在高度概括,用向几分种时间把事实与理由讲清楚,给人一种精明干练,胸有成竹的良好感觉。以一份上诉状为例来说明,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行为,违反了„„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这样的语言简明扼要,庭审效果错不了。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审判长只问你“原诉状有无变更或补充”,如果有,就要明确地指出,如果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慎之又慎,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个时候就不要讲,讲了不但得不到采纳,还会给当事人“这个律师犯了个错误”的感觉,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不理想,退费等纠纷有可能就由此而产生。如果确实没有变更或补充,就铿锵有力地回答“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按X年X月X日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不变”,这样既不会被打断,也起到了强调的作用,给人一种坚决果断的印象。

二、 被告答辩

上面讲的是原告陈述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下面讲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被告答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庭前或开庭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通常也会有两种做法,或让你陈述答辩意见,这个时候同样也不要照读答辩状,更不要展开来讲,否则也会面临被制止或被打断的境遇。正确的做法也是需要对答辩状简明扼要地进行陈述,把主要的抗辩事实、理由讲清楚就行。当然这个时候处理繁简的方式与原告陈述稍有区别,因为诉状是立案时提前就交上去的,而答辩状往往是后面,更多的情况是开庭时才交的,合议庭成员没有更多地看,或者根本没有看到过,审判长在接下来归纳争议焦点时是不可能离开答辩意见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合议庭会耐心地听,此时,只要不是过度地罗嗦,一般都会有较长的时间去陈述,也不太容易被打断。但简明扼要还是其基本的要求。照本宣科会让人感觉律师对案情不太熟,或留下不够自信的印象。第二种情形,同样是审判长直接问“对书面答辩状的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与诉状同,但相比之下,这种方式出现的机率会远远少于诉状的,原因与刚才讲的递交给合议庭成员的时间先后不一样。对于没有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形,当然就要组织好答辩内容,让法庭听得明白你的答辩意见。

三、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阶段要注意的问题

以上所讲的是法庭辩论的第一个环节,即原告陈述与被告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下面讲第二个环节,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在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后,接下来就是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当法庭归纳完争议焦点后,会分别征求双方对争议焦点有何意见或补充。这个时候千万要注意,不是万不得已,切不可轻易地对争议焦点提出异议,我早年也提出过不少,更看到对方提出过不少,但很难得到法庭的当庭纠正。尽管你的异议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基本上没用。因为,你当庭提出的异议如果当庭采纳,至少说明法官对案件把握不准或不全面。在纠问式主义之下,在法官自以为以其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很难。同时,更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提出异议或补充得不到法庭采纳时,去跟法官争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个庭审你是失败的,更不用去谈庭审效果了。所以,我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去为争议焦点不被采纳而与法官极力争辩。出现一定要提异议的或补充但又得不到采纳的情况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举证或质证,甚至法庭辩时着重强调,让法官觉得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查清,或确实需要就法律适用搞清楚。我在最近与吕桂冬律师合办的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就是采取这办法解决(商品经验收合格以备案为准还是以五方验收意见书为准)。

法庭调查的第三个环节,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根据我的观察,在这个环节上,南宁市基层法院的做法与中院、高院的做法又不太一样,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区别就是基层法院基本上(当然也不完全是)是单纯的举证、质证,就是以证据为中心。而中院、高院的做法是除了举证、质证之外还会让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关于这一争议焦点的看法或意见,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举证、质证及发表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手段。这样就产生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如何做好单纯的举证、质证工作;二是,如何发表意见,及如何处理在这里发表意见与后面法庭辩论时发表代理意见的关系问题。因为弄不好两者很容易重复,导致后面发表辩论意见时产生重复而被制止或打断。

首先讲如何举证、质证。就举证来说,其实相当大的程度上在庭前证据的组织及证据目录的制定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对本方的证据有一个宏观的概念,即我的整个证据体系分为哪几个部分,各部分之间有什么样的关联性,这部分的问题需要借助前面部分的哪些证据配合才能说明问题,整个证据体系与本方待证的问题之间是否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开庭举证时才能做到成竹在胸、从容不迫,也能让法官、旁听者一目了然。可以说,举证是庭审很关键的一步,但在举证的环节上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不太容易体现得出庭审效果。一是它涉及的专业性强,当事人、旁听人员不太听得懂,二是法官不太容易打断或制止你,三是,举证时不能讲得太快,否则书记员记不下来,有时也会要求你讲慢点以便记录,因为这一部分不象法庭辩论,可以用书面代理词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语言又不能太丰富,更不能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所以,举证环节一方面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它除了要求律师庭前做足准备工作,在庭审中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正常地完成了工作的情况下对庭审的感观效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在这里我只提醒两个问题,尤其是新律师要引起重视。一是主体证据,在装订证据时我们会发现,工商电脑咨询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被当作第一份证据,用以证明主体的真实性。因为一开庭时合议庭就会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审查,之后会宣布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到了举证时可以跳过这一组证据,我在开庭时就遇到过对方代理人就这份证据举证时,从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展开来讲,不但容易被打断,还给人拖泥带水的感觉,严重影响到庭审效果。二是要注意详略得当的问题,该详细的地方,主要是指因果关系的地方要着重讲,该粗略的地方要粗略讲,比如,在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差旅费的开支讲个总数就行了,不要一张一张地讲,不用讲每一张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额、人数、天数等。

下面讲质证,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对对方证据发表意见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来展开的。在质证时,从庭审效果的角度上看,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简明扼要,对于“三性”是否认可要直截了当,不可模棱两可,否则法官或书记员会要求你表明态度,直接影响庭审效果。二是,不可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上,对于每一份证据,都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核对(当然与我方相同的证据就不必了,这样会给人连自己的证据都怀疑的印象),这样既体现一个律师的严谨态度,又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做法。[2005年南方黑五类集团案例,对方当事人没核对我方证据原件,有几份本来存在但确实找不到的费用开支类证据得到对方的认可];对于他方之间形成证据的问题上,如果对已方不利,应提出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意见,切不可轻易地就认可其真实性,这样会显得不负责任,一旦真实性有问题会因为诉讼制度中的自认而陷入不利境地。三是,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要慎之又慎,切不可轻易认可。第四,也就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出现战机切不可得意忘形,轻易浪费掉机会[借条信纸上日期案例]

以上是质证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下面讲举证、质证的第二种情形,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在举证、质证的同时发表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意见。这时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着重点应该放在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质证时发表意见是提出观点及论证方向,辩论时发表意见就是沿着这个方向进行详细论证。 法庭调查的第四个环节就是相互发问。在这个环节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不要乱问,没有把握能问得出本方想要的结果就不要轻易问,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只有律师

出庭时,对方一旦识破了你发问的目的后得到的回答十有八九对已方不利,一旦对方回答对已方不利反而被动。二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最好强调是问事实,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而不是向代理人发问,对方律师回答时要及时提请法庭制止。三是,发问的只能是事实,切不可离开案件事实去发问,因为此时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就是要查事实[上海衫欣案例];四是发问要在目的十分明确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方式,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发问目的[前面的借条案例]。

以上四个环节构成了法庭调查全部内容。下面讲法庭辩论的庭审技巧。应该说,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乃至律师整个诉讼业务中最重要、最富于表演性、最精彩、最能体现律师价值、最能取得当事人认同的环节。从庭审技巧的角度,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让法庭辩论既精彩又实用;二是辩论阶段容易犯的错误。

首先讲法庭辩论的技巧,如何做到既实用又精彩。一是从形式上说,用口头语言表达,千万不能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照本宣科,因为开庭就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法律语言的交流。这是让法庭辩论实用、精彩的前提,照本宣科不仅仅在表达效果上无法与口头表达相比,相反还会让人觉得律师嫩、不自信、对案件不熟、经验不足等等负面影响,庭审效果根本无从谈起。二是从逻辑结构上说,通常有先立后破及先破后立两种,切不可破破立立、立立破破,破立不分。下面以先立后破为例讲讲要领。所谓“立”,就是要针对己方观点正面阐述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要紧扣证据,法律适用要准确无误。通常来说,已方的观点及事实认定在法庭调查时基本上已完成,法庭辩论的任务就是将前面(即法庭调查阶段)的理由按照一定的逻辑有机地串起来,同时更深入、更严谨、更全面。所谓“破”就是对对方诉状(或答辩状)、庭审中提出的观点、理由、适用的法律等意见迅速地进行归纳总结[津头信用社连带责任案],找出对方的主要漏洞或错误的地方进行反驳,让其立不住脚。三是,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否则与法官的思维容易产生脱节,难以取得法官的认同。四是,用法言法语,然后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五是善用判例、权威部门的司法观点加以说明。。。。。。

这样讲好象有点抽象,也不太好结合案例来展开说明。下面我再讲第二方面,即法庭辩论中容易出现的毛病。除了前面讲的以外,还有:

一是混淆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法庭调查是查清事实,法庭辩论是讲清楚哪些事实应认定,哪些事实不应认定,认定的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切不可混为一谈。年轻的律师容易犯这种错误,资深的律师也不见得不会犯这种错误。[陆国杰豪华阵容案]

二是顾此失彼,为了说明A问题,却丢了对自己不利的B问题。[顾红案]

三是主次不分、浪费口舌。[侵权腾房案例]

四是不能审时度势,自顾自盼,完全不顾别人的观点理由,也不去反驳,而是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一讲到底。[顾红案]

五是热衷于人身攻击,通篇指责对方“错漏百出”、“胡言乱语”、“十分谎唐”、“可笑致极”等等,这些词汇在适当的场合、适当的时间偶尔用一下本无可非议,但滥用的效果会适得其反,显得一个律师很没有修养。

六是口头阐、辅助用语太多。玉林人喜欢“呀”,其他人“这个的话呢”“啊”等等。 七是适用法律不得要领,引用法律名称时全称照用,不会运用行内简称;适用具体条文时整条整条地读,也不管它是不是解决本案所需的内容,这样显得稚嫩、迂腐。

八是故作高深或妄摆资历,让人反感。

九是感情色彩太浓,尤如演讲一般,脱离事实与法律。把解决纠纷的法庭当作文艺表演的舞台。

十是不顾场合,满场站在法官的角度发言,意在取得法官的同情。

以上是庭审中要注意的问题。下面讲第二个大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也就是说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前面的一个问题是讲正常情况下,庭审的一些技巧,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庭审中任何意想不到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前不久云南省甚至出现了极为雷人的法官命令法警将律师用手铐铐起来,铐在室外蓝球架上四十多分钟的事件。一个律师不但要掌握正常情况下庭审技巧的运用,还要掌握庭审过程中意外情况出现时的处理技巧,而这种情况又往往是考验律师临场应变能力的试金石。庭审中意外情况的出现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官,二是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三是场内旁听人员。

来自法官的意外情况,一是对律师发言的无理制止或打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跟法官对着干,前面已经说过,那么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呢?我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既要尊重法官在庭审中主持庭审秩序的权力,又不能因受到干扰就嘎然而止,或匆匆结束发言,让当事人觉得这个律师很怕法官,有话不敢说,有言不敢发,完全没有正义感。这时首先要表示出对法官的尊重,在遇到制止或打断时,可以说“好的,我尽量简练地发言,我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大概还需要XX分钟”,然后尽量调整发表意见的方式,让自己的发言能按自己的意愿陈述完毕。当然,遇到法官非法扣押等极其端情形就当以别论了。 二是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一种是在你发言时,对方代理人或当事人打断你的发言,这时你应稍作几秒钟的停顿,让对方的打断成为大家认可的事实后,高声而有力地表明,“按照庭审的安排,现在是我方发表质证意见(或辩论意见)的时间,请对方律师尊重法庭、尊重同行,不要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而影响庭审秩序”,这种情况下,对方一般会停止打断,法官一般情况下也会制止对方,这样你可以再停几秒钟,等法官示意你继续发言后再发言,这时对方如果是律师的话就会觉得确实不妥,停的几秒钟时间对方会觉得很难受。第二种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是人身攻击,比如“对方代理人根本不懂法律”、“对方代理人纯属无理取闹”、“对方观点的谬误让我震惊”等等,甚至更严重。这时就要大声地向法庭提出抗议,让法庭制止对方并警告对方。 三是来自法庭内旁听人员的意外事件,如果是己方当事人引起的,在法庭制止后要适当地进行教育;如果是由对方支持者的旁听人员引起的,则可以不管,这是法官管的事,无须我们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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