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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6    阅读: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一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个人。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二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思考

一个多月的刑事诉讼法课程,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因为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尽管工作性质并不要求我们对它的所有精髓都了如指掌,如醍醐灌顶,但是出于一名求知路上的年轻人的本能,我想我应该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去学习这部法律以及相关的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提前打下扎实的基础,所以,有些遗憾,没能用更多的时间和老师一起继续学习这门课程。

回想一下之前的课程,似乎老师的教学都是围绕着“看电影”和“学法条”这两个主题,我想这绝对是一个有个性的老师所选择的一种教学方式,而这种教学方式的对象,是一群看上去知识水平并不怎么高的“当兵的”,显得有些寓教于乐而且简单易学,对于我们这些刚接触法律业务的“门外汉”来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不过,仍然有许多学生开小差,学的云里雾里。我想,也许他们确实对法律不感兴趣,而是关心自己将来可以掌握多少金钱和权力,这无可厚非,因为绝大多数人之所以考取试点班,本就为了岗位编制和待遇,哪怕是还要忍受2年的“漫长”学习以及“非人”生活,也不得不又坐到课堂里,“辛苦”的打盹。不论对于已经在社会上工作多年的老兵,还是我这个上了18年学的新兵蛋子,都或多或少是一种“纠结的”选择。但是,我不会去打盹,我急切得想抓住自己仅存的青葱岁月,能够多积累一些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路有帮助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这个有太多未知数的社会,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方寸天地,这个愿望对于我们这些“80后”来说似乎还有些奢侈。

说了这么多废话,下面回归正题,有关这学期学习刑事诉讼法一些体会,掇取其中一些和黄老师交流,也希望黄老师不会嫌弃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两次课程中,我们观看了两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这个杀手不太冷》。我想,联系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都能给我一些心灵的启示和思考。 引用书上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存在着一些与法律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无论是《肖》一片中银行家安迪蒙冤入狱后,在监狱和“体制化”对自由的残酷践踏中的那种对自由感觉的执着追求,还是《这》一片中遭受知法犯法的缉毒警察史丹报复,痛失心爱弟弟,并最终走上了与莱昂一起“工作”的杀手里程的小女孩马蒂,让我们觉得,影片固然有它演绎性的一面,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有时候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起码目前还不能。

《这》中,贩毒头子史丹同样又是一个缉毒署的头目,他以正义之身行恶魔勾当,在体现他恶毒、残忍、无情之后,本是代表冷血和邪恶的杀手里昂在最后一刻的对抗中彰示了一种残酷的正义,也给这些逍遥在法律之上的恶人进行了一次道德的审判,同时也对政府中的一些不法作为进行了一次严厉的批判——难道非法的犯罪只能用非法的手段解决吗?

《肖》中,从两个对自由的限制因素:一个是监狱;另一个便是体制化;监狱是从肉体,身体方面来限制自由;而体制化则是从灵魂,精神上对自由的限制。影片强调的便是从精神上限制自由的体制化。安迪所做的这一切:冒着生命的危险只为同伴争取一段自由自在地喝酒的机会;宁可得罪典狱长和那个极其恐怖的狱警,只是为了囚犯感受到音乐里的那种自由的感觉;十几年如一日地写信,最

终建成了一个像样的图书馆。在安迪看来,这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两个词,那便是“自由”和“希望”。人活着不能失去自由和希望,即便是在监狱里终身监禁,也应该尽力为自己争取自由和保留希望。而我们的法律,也应该为这些人类的基本追求提供一个保障,哪怕他是一个囚徒。只有这样,人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才会不会觉得空虚和焦虑,才不会去以伤害别人、触犯法律的方式获得自我的苟且。

而刑事诉讼中的对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立法精神的体现,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也是我们应该保留的“希望”,更是我们追求法制社会下自由的一种权利。

至于说《刑事诉讼法》中更具体的一些研究,比如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逮捕羁押的运用、证据开示制度等等,我想都值得我们去学习,我们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法条的理解,而是一个庞大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日常工作实践的认知,这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只要我们保留一颗渴望求索的真心和一个积极进取的思想,就一定能无限接近法治的真谛。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三
《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政治处 于海燕

5月8日听了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专题辅导后,使我又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使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以消解,化解了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次的修改条数之多、修改比例之大,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修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透过修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也可以切实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

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总基调原则,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等等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次刑事诉讼法的

大修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它为我国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依法治国带来了新动力。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学习新刑诉法规定,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到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四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 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 王大利 编著)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

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

虐待(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

侵占(绝对的自诉)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若没有证据就告诉的,说服其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若证据不足,可

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介绍贿赂案;对单位行贿案;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七宗罪”(非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五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一规定对和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掌握,这一规定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及时处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新刑诉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技术侦察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随意扩大技侦手段的使用而设定的。

五、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规定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卷宗材料,从而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接触全部案件材料,有利于其行使辩护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取保案件的质量。 六、规定了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新刑诉法中既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还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上这些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

综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点很多,只有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其内涵,了解其实质,从而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更好的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六
《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22》

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六天来,我认真聆听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周欣、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省厅法制处副处长李朝晖等人就刑法修正案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加强法制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控制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进一步修改刑诉法,对加强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实现刑事程序法律化,强

化对人权的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通过此次培训使我能够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好法制科的

监督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七
《学习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在百科百度词条中,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法诉讼,因此没有规范违宪案件审理的程序法)

“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所以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直到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诉讼法了,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另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诉讼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但由于是选修课,所以相对比较轻松。

通过这13周左右的学习,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老师分析先下最热的李天一案、薄熙来案等等,以前我是用非专业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案件的,现在经过老师在诉讼法方面的分析,我渐渐能明白一些诉讼法方面的知识了。通过这段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诉讼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比如诉讼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但是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希望老师能再多给我们讲一些时事热点中的案件,深入分析其中包含的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篇八
《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1》

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

2012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由于学院的安排,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此次培训我有如下心得:

1、刑诉法再修改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虽然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程序设计上存在许多疏漏之处,突出表现在强制措施、审前程序、证据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其次,诉讼模式上未能统一,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与“纠问式”侦查程序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规定上仍有冲突。再次,对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家机关都制定了本系统执行刑诉法的“解释”或“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诉法,才能解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最终完善司法体制。

2、刑诉法再修改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控制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虽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仍远远不够。如诉讼法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有发生,尤其在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证据存疑案件的处理、律师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等等重要程序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良好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程序内的手段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格格不入,也不符合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进一步修改刑诉法,对加强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实现刑事程序法律化,强化对人权的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刑诉法再修改是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化的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构建,对外交往更为密切,尤其是2002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领域空前扩展,这就要求司法体制必须与世界接轨。我国政府1997年来先后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约。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因此,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看,再次修改刑诉法也是一种必然。

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较大的莫过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的崭新规定。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很习惯于采用收容审查手段来办理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以审代侦、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机关已

明确宣布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对此,公安机关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然觉得难以适应。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这标志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又向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由此可见,律师的介入,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在律师介入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掌握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掌握进一步侦查的主动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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