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形容自由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06    阅读:

形容自由篇一
《关于自由的经典语录关于自由的名人名言》

一切最文明的东西所具有的价值,自由都具备———— 贾尔斯只有由受过教育的人民组成的国家才能保持自由。———— 杰斐逊自由的土地必须一寸寸夺取———— 杰弗逊自由之树必须时时用暴君的血作养料———— 杰弗逊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没有堤岸,哪来江河?———— 金斯伯格在任何地方,人的灵魂都站在光明与黑暗两个半球之间,处在必要与自由意志两处永远敌对的帝国的边界上———— 卡莱尔一个研究人员可以居陋巷,吃粗饭,穿破衣,可以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但是只要他有时间,他就可以坚持致力于科学研究。一旦剥夺了他的自由时间,他就完全毁了,再不能为知识作贡献。———— 坎农教育最复杂的任务之一,就是把服从法律的强制性向教育孩子善于动用自己的自由权力结合起来。孩子只要不做有害于自己和他人的事,就应当让他们有行动的自由,不要硬去改变孩子的意愿。要让孩子懂得,他们只有为别人提供达到目的的可能性,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康德不要过分的醉心于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克雷洛尔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克雷洛夫如果能追随理想而生活,本着自由的精神、勇往直前的毅力、诚实不自欺的思想而行,则定能臻于至美至善的境地。———— (法国)居里夫人不惜牺牲自己以图苟安的人,既不配享受自由,也不配获得安全。———— (美国)富兰克林那些为了得到一时的安全的而放弃永久自由的人,既不能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安全———— (美国)富兰克林不惜牺牲自由以图苟安的人,既不配享受自由,也不配获得安全。———— (美国)富兰克林人们喜欢带着极端的偏见在不着边际自由中使自己得到满足,这就是他们的思想本质———— (英国)培根为谋权力而失去自由,或为谋求控制他人的权力而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这是一种奇怪的欲望———— (英国)培根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一个人有一个人的自由,两个人有两个人的甜蜜!———— cherry有困难的地方就力量,有自由的地———— 阿尔巴亚自由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担负自己的责任。———— 阿来友谊是对于自己的一种自由的幸福的许愿,把天然的同情行为永远不变的和洽,超出

情欲、利害、竞争和偶然之上。———— 阿仑秩序意味着光明和安宁,意味着内在的自由和自我控制;秩序就是力量,……秩序是人类最大的需要,是真正的幸福所在———— 阿米尔不给他人以自由的人,地球上没他的自由,其他星球上也不会有———— 埃森·哈伯德连自己的命运都不能主宰的人是没有自由可以享受的———— 爱比克泰德否定意志的自由,就无道德可言———— 爱比克泰德只有受过教育的人才是自由的。———— 爱比克泰德不管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风尚怎样,人总可以凭着自己高贵的品质,超脱时代和社会,走自己正确的道路。现在,大家都为了电冰箱、汽车、房子而奔波、追逐、竞争。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了。但是也有不少人,他们不追求这些物质的东西,他们追求理想和真理,得到了内心的自由和安宁。———— 爱因斯坦现在,大家都为了电冰箱、汽车、房子而奔波,追逐,竞争。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但是也还有不少人,他们不追求这些物质的东西,他们追求理想和真理,得到了内心的自由和安宁。———— 爱因斯坦互联网是历史上最公开透明的网络。我们需要让它一直公开透明下去。我会阻止网络供应商实行区别待遇,以避免限制网络上的表达自由。———— 奥巴马沉默容易使人跟朋友疏远。热烈的诉说和自由则使人们互相接近。———— 巴金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 巴黎公社谁为自己的感情所支配,并成为它的奴隶,谁就不可能有自由———— 毕达多拉斯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 毕达哥拉斯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我认为,与制度相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 伯克我认为,与制度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 伯克在普遍堕落的人群当中,自由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 伯克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 博莱索自由是一种教义,一种公理———— 布宁囊括大典,网罗众家;思想自由,兼容并包。———— 蔡元培殊不知有健全之身体,始有健全之精神;若身体柔弱,则思想精神何由发达或曰,非困苦其身体,则精神不能自由。然所谓困苦者,乃锻炼之谓,非使之柔弱以自苦也。———— 蔡元培要有良

好的社会,必先有良好的个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就要先有良好的教育。把美育特别提出来,与体智德并为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人的健全,不但靠饮食,尤靠运动。囊括大典,网罗众家;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体育可以帮助人们经受对体力和脑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知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 蔡元培谁能自由如风,谁就能风行天下。———— 曹盛蒂法官手中的司法自由权就好比暴君的法律。它的标准无人知道———— 查·普雷德谁一旦成了哪一个的奴隶,谁便会在所有的人面前失去自由———— 查普曼环境影响人的成长,但它并不排斥意志的自由表现。———— 车尔尼雪夫斯基优美,完全是精神的自由。孤独,是需要我们有独处的时间,做到“如我所是”,完全不需要装扮———— 陈果自由的姿態:做自己喜歡的事,讓喜歡的事有價值。———— 陈绮贞青春的意義一是勇於尖叫也勇於沉默的自由,———— 陈绮贞就是對所有一切都可以說要或不要的自由。———— 陈绮贞雨過天青即是自由處。———— 陈绮贞只要心自由,到哪裡都是自由的。———— 陈绮贞把現在的快樂保留起來給未來我也曾這麼做過,但那快樂的滋味卻走樣了。我有太多的方向,以致於總是習慣回頭看,看我只有一個出發的地方,這就是我去哪裡都不怕錯的理由了。青春的意義一是勇於尖叫也勇於沉默的自由,就是對所有一切都可以說要或不要的自由。———— 陈绮贞另一種是漠視一切的意義,包括青春的意義,因為那就是青春的本質。在人生中最悲哀的事情是,給了你翅膀,卻不讓你飛。雨過天青即是自由處。只要心自由,到哪裡都是自由的。一年之中能有十個月相互擁有,我已經感到非常的滿足,———— 陈绮贞取义成仁今日事,人间遍种自由花。———— 陈毅爱情的天平加上金钱的砝码,就会失去幸福的平衡; 出自:买卖婚姻成交的时候,往往就是爱情悲剧的开始。 如果把金钱当作爱情的化身,无疑是把爱情推向绞架。 不要在别人的痛苦泪水中去驾驶自己的快乐之舟吧。当你在行使“恋爱自由”权利的时候,请不要忘记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 陈玉蜀在任何情况下,首先要让孩子自由自在的生长,这才是父母情深的表现,而且必须将这样的深情作为治家的宗旨。父母必胸狭窄,感情用事,或光依靠长辈的权威等等,对家庭教育都

是有害无益的。———— 池田大作自由和必要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别人的限制多了,我们受的就少了,因此也就更自由了———— 丹·韦伯斯特上帝只将自由赐给热爱自由的人并随时准备保卫它的人———— 丹·韦伯斯特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 丹·韦伯斯特人如果要得自由,便不可以有上帝———— 德国要么做一个十足的奴隶,要么享有充分的自由———— 德莱顿大学应当是充满光明、自由和知识的地言———— 迪斯累利我觉得我的一生太短,你觉得你的自由太漫长,我是你的柯南一梦,你是我的必然到达的重点。———— 笛安爱情是自由自在的,而自由自在的爱情是最真切的———— 丁尼生爱情是自由自在的,而且自由自在的爱情是最真切的。———— 丁尼生给你一个舞台,让你自由地扑腾。———— 窦文涛自由是人类得以自豪的唯一珍贵物品———— 杜伽尔自由是人先稍微试用,然后无限制地使用,才能真正懂得用法的财产———— 杜伽尔其实所谓一个人的自由,应该叫做孤僻.———— 杜拉拉升职记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恩格斯秩序,只有秩序才能产生自由———— 法国《国公会宣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法国思想的自由就是最高的独立。———— 费斯克一切理论都反对自由意志;一切经———— 弗劳德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热爱劳动吧。没有一种力量能象劳动,既集体、友爱、自由的劳动的力量那样使人成为伟大和聪明的人。———— 高尔基智慧最后的结论是:生活也好,自由也好,都要天天去赢取,这才有资格去享有它。———— 歌德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 歌德只有这样的人才配生活和自由,假如它每天为之而奋斗。———— 歌德只有这亲的人才配生活和自由,假如他每天为之而奋斗。———— 歌德只有这样的人才配生活和自由,假如他每天为之奋斗。———— 歌德再没有比失去自由而自以为有自由的人更会当奴隶的了———— 歌德明确地告诉人们自己所希望的事项,然后放手让其自由发挥———— 葛瑞德·杜雷尔哥,请你自由地--———— 郭敬明歌声形成的空间,任凭年华来去自由,所以依然保护着的人的容颜不曾改和一场庞大而没有落幕的恨———— 郭

敬明人民为自由而斗争,可胜利却只为他们带来新的主宰———— 哈利法克斯每晋升一级,不是你有更多的自由,而是限制更多———— 海塞只有人人都有自由,个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 赫·斯宾塞在人类自由最不受重视的地方,英雄崇拜总是盛行的———— 赫·斯宾塞使意志获得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让意志摆脱任性———— 黑尔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人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黑格尔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黑格尔一个人为自由和真理出征时,决不应穿上自己最好的衣裤———— 亨·易卜生谁将自由卖掉以换取黄金和荣耀,谁就等于出卖了自己生来就有的权利———— 惠普尔?男人的付出就是按月交钱,女人的牺牲可是整个身心,是自由快乐、事业前程!———— 《婚姻保卫战》不在宪法规定的自由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腐败现象———— 吉本以为有了翅膀,就会变成一只鸟;以为变成鸟之后,就可以拥有自由。而今,拥有了期盼的翅膀,却只能在小小的空间里,飞翔,遗失了自由。———— 几米人不是鱼,怎会了解鱼的忧愁;鱼不是鸟,怎会了解鸟的快乐;鸟不是人,怎会了解人的荒唐;人不是鸟,怎会了解鸟的自由;鸟不是鱼,怎会了解鱼的深沉;鱼不是人,怎会了解人的幼稚;你不是我,怎会了解我忧愁~~———— 几米以为有了翅膀,就会变成一只鸟,以为变成鸟之后,就可以拥有自由。而今,拥有了期盼的翅膀,却只能在小小的空间里,飞翔,遗失了自由,原来自己还是搞不懂,是想要翅膀,飞翔,或是自由,还是只要一种追求飞翔的感觉。———— 几米人不是鱼,怎会了解鱼的忧愁;鱼不是鸟,怎会了解鸟的快乐;鸟不是人,怎会了解人的荒唐;人不是鸟,怎会了解鸟的自由;鸟不是鱼,怎会了解鱼的深沉;鱼不是人,怎会了解人的幼稚;你不是我,怎会了解我———— 几米我决不选择任何其它国家做我的祖国,即使我有这种选择的极大的自由———— 克洛普斯洛克谁也不能剥夺我们自由的意志———— 拉丁语既然在爱或停止爱方面决不是自由的,情人们就没有权利相互抱怨对方的变心和轻浮。———— 拉罗什福科真正的诗人哪怕在做梦的时候也是清醒的。他并没有像着了魔似地被他的诗才所支配,而是牢牢地控制着它。他漫游在伊甸园的圣林里,就像在自己家乡的小路上散步一样自由自在。他高蹈于

形容自由篇二
《关于自由的理解》

关于自由的理解

自由对于我们这一代来讲好像很重要,叛逆的我们不希望被人管制,总是希望什么都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而这我们管这叫自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很多人对自由的理解。但我觉得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我觉得自由是一种权利,就像每个公民拥有的其他权利一样,但是,我们也知道,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而对于自由来讲,应该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人们在强调自由的时候,讲的是他人的自由,在确定了他人应该有何种自由时,再确定个人可能的行动空间,这才是自由的基本含义

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一定能迅速带来文治武功,但自由国家的人民自信、充满朝气、奋发进取,勇于进行各种新的尝试,其发展前途无可限量。那些并不自由的国家也从自由国家的自由中获益。自由国家通过各种试验付出代价后获得的知识,也为那些不敢进行任何新尝试的国家所获得,但后者的进步是寄生性的! 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而这种自由自由也是建立在不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基础之上

要享有自由就必须学会宽容和忍受一定程度的混乱。要享受个人自由就必须成为一个理性的、愿意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的人。不管自己的选择会有什么结果,都要去接受承担,这也是追求自由所要付出的代价。自由是相对的,要享有就必须做好承受的准备。我们这些年轻的人总是叫喊着说要自由,而当我们拥有了所谓的自由却总会面对着最后的结果不知所措,选择逃避。

从管理的范畴看,我觉得每个员工都应该是自由的,包括言论自由、行为自由。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不恶意诋毁他人为前提。如果拥有了这种自由,肆意去做一些违反规定的事,只会自食其果,事与愿违

康德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就是不受捆绑的自由,不受那些因错误的自由所产生的结果所捆绑,才是真自由。真正的自由就是不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自由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

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我们要保证这种权利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自由是有约束条件的,是在法律与社会公德下的自由,这个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因为我们无限自由,无拘无束的人随心所欲会妨碍别人的自由。个人在不影响(对他人不利或他人不愿意)他人的前提下,拥有个人的“为所欲为”的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

形容自由篇三
《关于自由的思考》

形容自由篇四
《论表达自由》

论表达自由

——以舆论的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为视角

【摘要】: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具有探索真理、弘扬民主、捍卫自由的功能;人民只有拥有充分的表达自由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表达自由对司法公正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我们必须看清他们的关系,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界限,以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表达自由 舆论监督 民意 正义 司法独立

一、 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表达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基础,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探索真理、弘扬民主的作用。1

二、 表达自由的功能

(一) 探索真理的功能

真理具有客观性,它是客观存在的,但他们往往又被许多假象所掩盖;因此,探索真理需要一番艰苦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过程。表达自由在此方面能够发挥巨大的功能,人们拥有表达自由就可以将事物的各种表现揭露、描述出来,为真理的发现奠定基础。真理的公开、传播也需要表达自由,有了表达自由,人们就可以利用言语、书籍、等传播媒介将真理公布于众。真理的捍卫也需要表达自由,同时,真理得不到挑战、争议、讨论,就不能为人们所掌握。

(二) 弘扬民主的功能

1、反映民意

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就是舆论政治,如果没有表达自由,人民不能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吐露心声,述说抱怨,人民的意志就无从产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就无法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就无所谓民主政治。

2、监督权力

监督权力就是监督掌权者,在现当代世界各国,人民除了直接行使部分权利外,一般均将多数权利授予政府来行使,但人民仍然保留了对其授予的权利加以监督和随时予以收回的权利。表达自由使得人民耳聪目明、嗅觉灵敏,时刻保持警惕,在监督、制约权利方面,它的功能是无与伦比的。

三、表达自由与司法审判

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各有其独特价值。总体上表现为和谐一面。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二者不存在内在的矛盾,但从实践的动态上来考虑,二者仍然存在内在紧张。

(一)表达自由与司法审判相协调的一面

1、表达自由能够减少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1 杜承铭:《论表达自由》,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给予公民充分的表达自由权能促进审判的公正性,因为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他们享有司法独立权,从案件的审判过程到结果都有他们决定,当然他们必须依据法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但是,由于权力的无限膨胀性,任何权力都必须受约束,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督,很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当人们有了充分的表达自由之后,就能够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在人们的注视之下,司法人员的贪污腐败、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就会减小,从而有利于公正审判。

2、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流,能够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

当人们拥有充分的表达权之后,人民的声音也能够通过各种形式流入审判人员的耳朵,这里包含着人们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疑问。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跟人们解释交流的过程中,解决人们的疑问,促进人们对法律适用的了解;这种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够传递一种信息:恶有恶报,违法是要负责任的,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是受人民唾弃的。党对法律的威严有了充分的认识后,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就会减小其犯罪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1、两者在权利要求上的冲突

从案件进入公众的视线时开始,人们就会对案件进行各种猜测及推理,他们的依据一般是媒体的报道,但对案件了解最深的当然是司法人员。这时人们一般会向司法人员要求知道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细节,这样有利于他们自己对案件的事情有个正确的把握,以及形成自己对结果的认识。但是司法独立权要求司法人员专心办案,尽量减少外界的干扰。由此就形成了权利要求上的冲突。

2、媒体的非专业性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人们在关注案件的进程时,大众或媒体会对审判结果进行推定,这种推定尤其是媒体的推定会对一般大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可能性,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公正却不能服众。尤其是失实的报道和不当的结果推定,都不利于人们对法院审判结果的认同。当司法人员面对这些质疑时,会影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及推理,这不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

3、外界的过激表达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当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表现强烈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界常会出现一些过激言论,这里有存在冲突:如果听任外界对司法机关或其案件当事人进行诽谤和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名誉,司法的独立性必将受到损害。但反过来司法部门又常将诽谤罪与名誉损害赔偿作为反击表达自由的常规武器,迫使媒体站到离司法权较远的地方。其有可能使表达自由对司法权的监督力量减弱。

七、关于我国正确处理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的界限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1、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以往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有关公民与新闻媒介旁听、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权利,以及人民法院维持必要的法庭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职责做出规范与调整。之所以要求这样,是因为上述内容,涉及公民的受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的实现以及宪法授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问题,这种关系重大又直接涉及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问题,由其他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基础性调整,是不适宜的,而由法律(指我国的狭义的法律) 来做出这种调

整,最为恰当。

建议制定的法律对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评论诉讼案件的行为规范,宜采取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总原则。

(二)合理分工

兼顾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介三者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负有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维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拥有接受公正、合法审判、维护自身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的法定权利,而新闻媒介则享有宪法赋予的新闻采访、报道、评论自由。三者之间是一种总体平等、平衡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超越于另两方或另一方的利益之上。

根据上述总的原则:

第一,法院拥有维护法庭秩序、限制新闻媒介在法庭采访、报道、评论的权力。这就要求新闻媒介在法庭的采访、报道活动不得干扰法庭的严肃、安静气氛,不得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由此,法庭可合理地限制新闻媒介进入或接近法庭的人数、时间、地点、器材数量及使用方式。

第二,凡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介不得进行采访,不得报道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凡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介有权采访、报道和评论,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其权利。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新闻媒介有权予以报道、评论。在法庭采取必要、合理的约束的前提下,新闻媒介可采用任何采访手段进行采访、报道,这包括使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摄影机等现代化器材。新闻媒介不得对未决案件进行有实质性危险的报道和评论,以防止干扰、妨碍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活动及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介对于公开审理案件中涉及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细节内容,不得予以报道,对血腥场面与证据不得以醒目、刺激的图像进行刊登、播放,以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针对新闻媒介妨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控告,如果其运用公正、客观报道和评论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理由为自己辩护,并经证实,应免去其法律责任。

第三,诉讼参与人有权拒绝新闻媒介的采访,证人作证时,有权请求审判长命令旁听、采访者暂时回避。这样规定,是为了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接受采访的自由选择权,保护证人的隐私权及避免其遭到可能的报复。

结语

表达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法律必须予以保障;在司法审判中,表达自由能使审判更加公正、透明。如果说舆论的事先介入会影响司法判断,那是司法易受外力影响的缘故而非表达自由之过。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形容自由篇五
《关于自由》

2014年上海高考零分作文-关于自由

来源:考试在线2014-06-19 有关这片沙漠,我全无了解,大热天的,风里尽是些石子火焰,粗糙拍脸,活生生的疼,我问师傅,这是哪儿,师傅说,这是火焰山啊,泼猴。

火焰山前一片沙地,听闻有个罗刹女,手持宝扇,能灭火降风,可她婚姻不幸,嫁给一头牛。

我说嫁给牛有什么不好,牛有四个肾,牛鞭特壮,我觉得师傅你是嫉妒。

师傅嗔了,说我他妈当年和金蝉子玩的时候,这罗刹女还在东莞,我羡慕她,笑话。 师傅你别气,咱穿沙漠吧。

师傅说,按吴承恩的写法,你现在可以翻一个筋斗,去跟罗刹女借扇子,只需捻手一挥,顷刻间凉风送爽,我等自可安然过去。

我说师傅你他妈傻吧,老师说了,这句话出自卡夫卡,咱们现在不是西游记了。

为表真心,我翻了个筋斗,头顶地,翻了三个,滚出去两米多,师傅气的抓起一把沙子丢我。

“要你何用!”

我说师傅您息怒,你光头都冒汗了,汗多了容易招苍蝇,太阳光又强又烈,师傅的头像个白煮蛋,热腾腾的滋滋冒气儿。

快熟了。

师傅说,这作文题怎么说的,我说,上面写了,咱可以选择穿越沙……的方式,所以你是自……的,但是你又……须穿过沙……所以你又是不自……的。

“师傅有几个字我不认识。”

师傅抓起一把沙子丢我。

“要你何用!”

我捂脑,猴毛在风中烈烈抖擞,眼前一片荒沙地,天是沙,地也是沙,这沙子踩上去,割肉,烫脚,像是一块儿铁板烧。

师傅叹了口气,说什么狗屁自由,我师徒二人,穿这沙漠,就是不自由。

“但咱可以选择方法啊,可以晚上穿,早晨穿,吃饱了穿,横着穿,滚着穿,匍匐穿,还可以闭着眼穿,跳着舞穿,打着节拍穿,咱可以唱歌啊。”

我的热情好像一把火

燃烧了整个沙漠

太阳见了我也会躲着我

它也会怕我这把爱情的火

沙漠有了我永远不寂寞

开满了青春的花朵

师傅脱了鞋砸我,两只一块儿,又把禅杖拿来,当标枪丢我,当然,没忘抓沙子。 “要你何用!”

我和师傅重归于好,相对而坐,谁也不提穿沙漠的事儿,我吐了口口水,猴掌搓一搓,抹在毛上,不一会儿,风干了,发型永固。

师傅说,悟空你看,佛祖让我们西天取经,你说是自由还是不自由。

我说是自由,沿途能打怪练级,想买虎皮裙,就买虎皮裙,挑一双尖角靴,倍儿恣意,观音娘娘也不管我,打打白骨精,发发朋友圈,也蛮美。

师傅说呸,我为什么不能在长安等佛主把经送来。

我说师傅您打不过佛主,我都打不过,他的手掌大,还有普贤文殊那帮骚气精,咱斗不过。

师傅说这就是不自由,我活着,得看人脸色,佛主说我在印度,你要经,自来取,我就得点头,作揖,乖乖上路,我皇兄李世民,弑父杀兄,我也弄不过,他说好呀,亲爱的,你就去取吧,我又得点头,作揖,乖乖上路。

师傅说,这些人都有病,这是唐朝,自行车都没有发明,让我走着去印度,你觉得是不是有病,我没病,但是我也没种。

所以我一开始出门儿,就不自由。

我不语。

师傅又说了,你看,我们到这沙漠,这路线是早早定好的,我想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等会儿我们去送死,也得去,你看我像是自由么。

我说不像,拔出两根毫毛,鼓劲儿一吹,一根化作桂冠,一根化作火炬,我说师傅您戴上,举着,你就像自由了。

师傅:“这沙漠是块儿险地,我要真是自由,就根本不会来,可我来了,他们怕我没恒心,怂了胆,就骗我,说我想怎么过,就怎么过,我还是挺自由的。”

师傅摔了袈裟,说呸,骗老子,我一个和尚,又不是贝尔,过他妈X。

我说师傅,咱可以跑啊,跑去吐蕃,那里玩欢喜双修的,我俩调头南下,吃点儿苦,也比这好,我听说印度男人都手拉手的,怕你吃不消。

师傅沉思,摇头。

“可我逃了,我的名声就毁了,我从长安出来,皇帝亲送,百官恭祝,我逃了,天下所耻,而我若是成了,就是万古功名。”

我挠挠头,说师傅,你什么意思。

师傅说,我不自由,因为我有贪念,我想成事。

我动了心思,心思就是铁链,我有了欲望,欲望就是蒸笼,我就不可能自由。 “猴头,当年在花果山,你自由么。”

我点头。

“后来你上了天庭,这以后,你自由么。”

我摇头,我想起佛主把我拿下,大巴掌闷我,想起杨戬和他的那条哈士奇,想起雷公电母,巨灵神将,广目天王,我觉得,真的很烦心。

“你是灵猴,你自由,你非要是齐天大圣,你就不再自由了。”

“不论你的金箍棒有多长,你会万般变化,你能打能逃,你也不自由,你只是自以为你神通广大,顶天蹈海,自以为自由。”

我说,师傅,什么叫顶天蹈海。

师傅抓一把沙子,想丢我,握在手里,笑了。

前方一片黄沙地,热的让人干瘪,我问师傅,沙漠还过不过。

师傅迈开步子,过,非过不可,老子还要威震西天呢。

我的热情好像一把火

燃烧了整个沙漠

太阳见了我也会躲着我

“师傅,你唱的真他妈难听。”

“要你何用!”

形容自由篇六
《关于自由》

形容自由篇七
《论表达自由》

论表达自由

杜承铭

内容提要作为宪法自由权的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

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

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艺术表现自由和集会自由。

表达自由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是属于外在的精神自

由,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属性;表达自由不属于思想自由,而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它确证

着人们思想自由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权利宪法自由权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舶出nof。q矾商∞)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①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②因此,表达自由从一开始并且始终是受到宪法学家、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与种类

在宪法学家们的著作中论及表达自由时所持的观点各不相同,对表达自由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王世杰、钱端升在其名著《比较宪法》中说,“所谓意见自由,只是表示意见的自由。”③“在英美法中,表现自由(舶出nofⅨ啡商0n)是指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④严格地说,这种解释并不是一个对表达(意见)自由的定义。也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⑤这些定义注重表达自由的各种手段,并没有注意表达自由所具有的消极的、否定性自由性质即不受干扰的和不受侵犯的性质。相反,港台学者往往注意从这点上揭示表达自由的含义,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表现自由指人民有表现其意思之自由,不受非法干扰而言。”⑥另一台湾学者也指出“意见自由(舶出nofE);跚商∞)即人民得自由地发表意见,国家不得非法侵犯之意。”⑦香港宪法学者朱国斌指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有表达其意思的自由,而不应受其他外来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3页。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李怀德:《论表达自由》,载《当代法学》1988年第6期,第17页。

林纪东:《比较宪法》(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19r7页。

张治安:《中国宪法及政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93年版,第159页。56

论表达自由因素之干扰。”④笔者认为对表达自由权利范畴内涵的分析,应当关注这样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表达”。弄清表达的含义是建立起表达自由权利内容的基础与前提。“表达”简单地说就是“表示(思想、感情)”。它既包括表达的内容又包括表达的手段,是表达内容与手段的统一。从表达的内容来说是人们将自己的隐藏于内心的感觉、心理与意识(包括感性的和理性的形式)公开地展示出来,使人知晓。这种感觉、心理与意识表现为思想、情感、意见、主张、观点等形式。从表达手段来说,任何内容的表达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手段的不同表达方式也就不同。这些表达的媒介与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丰富,从言论、出版到电影、电视乃至多媒体电子技术等。因此,表达自由权利的内含既要体现出表达的内容,又要体现出表达的手段与媒介。

第二是“自由”。自由就其存在形态来说有肯定性自由和否定性自由。前者表明主体的自我决定的自主状态;后者表明的是主体排除、不受干扰的状态,表达自由无疑是一种否定性自由,关于这一点在讨论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时还将涉及。作为否定性自由的权利主要表明的是这种自由权利的实现不在于主体自主地做,而在于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它“是免于干预、限制、侵犯或剥夺的自由。”因此在表达自由的定义中必须要突出它所拥有的“不受干预、限制、侵犯和剥夺”之特质。

第三是“权利”。表达自由是一种法律自由权,它必然具有法律权利的一般特征,即任何法律权利都是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权利。表达自由亦不例外,它也是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自由权。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初步界定表达自由的含义,即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表达自由出现在国际人权约法和世界各国宪法中有许多不同的、五花八门的表述。最常见的有言论自由、表达思想(意见)的自由、发表自由、表现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等。“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②

表达自由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种类,这是一个令人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的学者使用表达自由范畴时所包含的对象是不同的。综合起来看,我们发现总体上讲有三种意义上的表达自由。

1.微观层次的表达自由。它仅是言论、讲学、著作、出版、艺术、绘画等自由的合称。这种表达自由不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更不包括投票、选举自由在内。当人们以言论自由来论表达自由时,实际上言论自由已超越了仅以口语等表达意见之自由,还必然包括诸如出版、新闻、讲学、演讲等自由在内。正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应当是内涵完全相同的概念。”③持微观层次的表达自由观点的多为台湾学者。①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r7年版,第254页。

②王家福、刘海年:《世界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③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持此种理解来使用言论自由概念的文章较多,如欧文・

M・费斯:《言论自由与社会结构》和《国家与言论自由》两文分别载于《法学评论》1988年第4、5期。

57

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台湾学者吕光认为表达自由分为两种:一为言论自由,一为出版自由,然后产生言论与出版自由,进而延伸而有了今天的新闻自由等。①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表现自由,为言论、讲学、著作、出版等自由之合称。现代之表现自由,除上述各种自由外,尚应增加报道自由一种。②

2.中观层次的表达自由。它不仅包括微观层次的以言论为主要内容的表达自由,而且还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等这样一些激烈的表达自己意见的形式。这种观点一般认为大陆学者和国外学者所持有。如,我国宪法学家何华辉先生即把表达自由分为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③美国法学家巴伦和迪恩斯也认为表达自由包含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等。④

3.宏观层次的表达自由。此种表达自由除了以上二个层次的表达自由之外,还把政党和政党活动的自由、投票选举的自由也包括进来。如,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在其主编的《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页)中根据韩国宪法的内容,总结出韩国宪法中的表现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加入政党和政党活动的自由;投票与选举运动自由。”

就以上三个层次的表达自由而言,笔者基本倾向于中观层次的表达自由。如果把表达自由作微观层次的理解(这的确是表达自由的最基本、最原始的含义),排除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这种激烈的表达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是不合理的。表达自由并不一定限于表达的方式。更何况演讲自由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是难于分开的。但是如果把政党和政党活动的自由、选举自由纳入表达自由,未免又过于宽泛。此种自由应属于狭义的政治自由权利的范畴。

就中观层次的表达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来说,也有二个层次,一是微观层次的表达自由即言论、出版、艺术表现自由等;另一层次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正如韩国学者权宁星所指出的:“言论出版自由与集会结社自由是一种表现自由,但前者是个人表现自由,后者是团体表现自由。”就表达的形式说来,前者一般采取的是非激烈的、缓和的方式,后者则是较为激烈的方式,其社会后果往往较大,因此,许多宪法学家主张这部分表达自由应受较多的限制。⑤事实上各国宪法对这部分表达自由是认真加以对待的。

(包括说话自由、演讲自由、讲学自由等)、新闻出版自由(包括刊行自由、广播自由、著作自由等)、艺术表现自由(包括艺术自由、绘画自由、表演自由等)和集会自由(包括狭义的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四大类。值得说明的人们常把集会自由与游行、示威自由并列,实际上广义的集会也可“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故一些国家宪法规定的游行、示威、请愿等等自由应包含在集会自由内。”⑥

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页。

林纪东:《比较宪法》(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19r7一198页。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4页以下。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七章。

[日]芦部信喜:《宪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78页。

王世勋、江必新:《宪法小百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09页。

58

论表达自由

二、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

关于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即表达自由的性质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宪法学者的著作和教材中最流行的观点是把它作为政治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来对待的。实际上,如果我们综合中外思想家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会发现,这一问题远不是如此的简单。

表达自由权利的性质的观点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①一是所谓的政治自由说。这是我国学者多持有的观点。国内有影响的几本宪法学教材、著作均持此种观点。二是所谓的精神自由说,认为表达自由属于精神自由。此种观点在国内外也有不少代表。如王世杰、钱端升先生在《比较宪法》中把“关系个人精神的利益的自由列为信教自由、意见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②。韩大元教授在《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中依韩国宪法对表达自由之规定,认为“表达自由是一种精神活动的自由”。罗豪才、吴撷英教授也认为,在西方国家,精神自由包括表达自由。③台湾学者谢瑞智也认为,表达自由(他称为意见自由)是人类精神活动的自由。④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把精神自由分为包含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在内的内面的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包括宗教活动的自由、研究发表自由、意见自由在内的外面的精神活动的自由。⑤三是思想自由说,这是一种与精神自由说十分接近而又不同的观点。此说认为表达自由属精神自由范畴。台湾学者张知本亦把言论、著作、刊行自由总称这为思想自由。⑥除了以上三种较为流行的、有影响的关于表达自由性质的学说以外,还有诸如人身权利说、公共自由说、社会行为自由说、制度权利说等。

笔者认为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表达自由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

对于什么是政治自由,列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⑦也就是全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自由。这里的“参与”或“处理”有二个层次,一个是直接的方式参与,一个是间接方式参与,前者属狭义的政治自由权利,表达自由属于间接参与层次。就政治自由的实质来说是直接参与即表现为选举自由等方式。因为,真正的政治自由不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自由,而是一种积极的、肯定性自由。在西方学术界,认为表达自由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政治防御权,因而是一种否定性的、消极的自由权利,是与直接决定国家为内容的如选举自由权利这种积极的、肯定性的自由不同的。这种积极的、肯定性自由是现代政治国家得以建立的现实基础。公民的表达自由仅仅是公民参与、决定国家政治的必要条件,即使是其中的政治|生表达自由,如果不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选举等主动、积极的参与政治活动即积极的、肯定性的政治自由活动,也无法起到参与政治、决定国家政治权力的作用,享有并实现了言论自由并非一定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因此,以表达自由

参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8l页,以下归纳是依此而行。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67页。

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3页。

谢瑞智:《宪法辞典》,台湾文笙书局出版,第251页。

[日]芦部信喜:《宪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0l页。

张知本:《宪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31页。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l页。

59

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的政治自由权利虽然是广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但却不是其实质的、核心部分,而只是实现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有人把表达自由视作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我们认为“核心”不科学、核心应是狭义的政治自由权利,说“基石”尚可,因为,没有表达自由,政治自由的核心内容不能也是无法实现,即使形式上有也是虚假的,但这不应是我们把二者混淆起来的理由。

但是,政治性表达自由在表达自由中的地位又决定了表达自由具有的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政治自由并不是表达自由的唯一属性。政治l生表达自由对公民行使决定、管理国家的权利至关重要,也正因此,有些学者把政治性表达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核心。①进而主张对此种自由加以绝对保护,如美国政治学家米克尔・约翰认为有关政治性意见受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条文的绝对保护。而非政治性的意见则“不必受到绝对保护,只给予正当程序条款规定(即第五条修正案)的一般保护。”②在现代,表达自由首先是代表不同政治见解的自由,其次才是发现一般异议或意见的自由。从近代到现代,表达自由问题的提出,从来都是针对政府钳制、压迫言论的行为的。但是,非政治性表达自由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表达自由的内容从性质上看既有政治性表达、也有非政治性的表达。因此任何国家宪法在给予政治表达自由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包括对公民非政治表达自由的规定与保障。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应仅理解为对政治性表达自由的保护,它与刑罚中剥夺政治自由所列举的表达自由具有不同含义,后者应该仅指剥夺其政治性表达自由,不能以后者(普通法)来证明前者(根本法),认为表达自由仅属于政治自由。由此可见,当我们承认表达自由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的属性时,又不能把政治自由归结为它的唯一的属性即只把它作为政治自由来对待。

其次,表达自由是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属性。

精神自由在宪法基本权中占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如日本、韩国都有专门的规定。但对精神自由权的含义宪法学家们理解不尽相同。就一般而言,精神自由是指人的内心不受束缚、压抑而心情愉悦、舒畅的一种状态,它强调的是个人精神生活的自主性。作为宪法自由权的精神自由要求宪法保障这种个人精神生活不受任何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干涉。精神自由是基于从属的内在需要,是“维持‘人类尊严’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建立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前提。”③

青年学者宋长军依据对日本宪法的分析,对表达自由与精神自由的关系作过以下精辟的分析,这些分析也是笔者所完全赞同的,他说:“精神自由大致可分为精神自由和表现自由。精神自由是个人精神活动的自由,如良心的自由、信教自由、学问自由。表现自由是表露在外部的自由,……。精神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它是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人格形成所必须的内心精神作用,起码在内心活动这个领域内,它保持着自由的权利。体现精神自由的表现自由则因具有被传播发挥社会效应的性质,即人们通过自己的言论行动参与社会活动,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内心精神自由决定其表现自由,而表现自由又是内心精神自由①董和平:<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功能》,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第16页。

②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③[日]小林植树:《宪法讲义》(上),1980年日文版,第314页。

60

形容自由篇八
《表达自由内涵外延》

表达自由的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

(内容提要)表达自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穿着等传播载体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自由,包括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游行与示威自由和接近使用媒体自由等;表达自由的价值和功能在于:表现自我,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等;表达自由的限制有:事前限制(许可制)和事后限制(追惩制),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合宪性原则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规则,现存且即刻危险规则,禁止基于内容的限制,法律限制的明确性原则,法益衡量原则,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规则,

一、表达自由的含义、价值和功能

(一)表达自由的基本含义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个体或者群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穿着等传播载体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自由。它可以是陈述事实、传递信息、交流情感或者表述立场、观点和见解等等。表达自由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寄希一个简短的定义,涵涉表达自由的全部内涵和外延,几无可能。所以,准确理解表达自由,还得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传播载体和工具上看,它可以表现为表达者通过自己的言语、行为、穿着以及自制的纸质物品、电子物品和其他表意物品等进行表达;也可以借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以及报纸、杂志及各类出版物等进行表达。

其次,从表达主体和方式上看,它可以表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独立表达,例如讲学、报告、独著等;与他人合作表达,例如对话、辩论、合著等;参与某个组织或群体共同表达,例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而且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是一种团体性权利,必须有多人参加,才能构成。

再次,从表达内容和属性上看,有政治性表达,如与民主参政有关的各种表意行为;商业性表达,如各种商业广告、经营性会谈、劳工结社自由等;煽动性表达,如鼓动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对抗政府甚至分裂国家的行为;还有淫秽性、侮辱性、诽谤性、歧视性表达等等。

又次,从表达自由的外显特点上看,表达是思想和情感的外泄,是一种展现、传播、影响甚至寄望回应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自己的房舍和其它私密的地方表现自我,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如果行为人自制的纸质品和电子品和艺术品等没有传播于他人和社会,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有言称:“国家权力所不及之处,唯个人脑袋与闺房之间。”这些都反向说明了表达自由的外显性。。

最后,表达自由还涉及到积极的表达和消极的表达,前者是一种积极的表现行为;后者是一种消极的无所作为,通常所说的沉默权是不作为表达的典型表征,除外,匿名表达、不向国旗献礼、不向政治人物致敬、不佩戴有特殊意义的徽章

和装饰等,也是不作为的表达自由。

(二)表达自由的价值和功能

表达自由的目的不在表达本身,而在于通过展现、传播思想和情感,以影响和作用他人、社会和国家,并希望得到回应和共鸣。如果一个人在孤岛或者荒漠的沙滩上表现自我,除了能引起空气振动之外,不具有任何社会效果,这种自我表现与其说是表达自由,不如说就是思想自由。所以,表达自由的价值和功能,重点在于它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它的影响力、作用力和回应力等。早在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朗戴斯在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一案的协同意见书中就指出: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制宪时秉持的一个信念是,国家的最终目的在于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而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国家的任务就是给予人民参与公众讨论和诉说苦情的机会,以寻求治国和救济之道,因为这是表达自由的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①。四十年后,托马斯·爱默生教授具体提出了表达自由的四种价值:即表现自我、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和维持社会安全等。爱默生教授关于表达自由的价值四说一经提出,就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有论者认为,表达自由的价值只在表现自我,至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和维持社会安全等,仅仅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结果而已。②中国台湾学者林子儀教授认为:增长知识、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等是表达自由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其更基本的目的是通过自主表现,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即自我表现才是表达自由的重心。③本文认为:表达自由的价值和功能,因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不一样而有区别。美国宪法理论和实务界,将言论分为政治性言论(political speech)、商业性言论(commercial speech)、性调节言论(sexual speech for adults)、粗俗性言论(profane and indecent languages)、煽动性言论(incitement of illegal activity)、挑衅性言论(fighting words)、猥亵性言论(obscenity)和歧视性言论(racist speech)等。这些言论对社会有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墨菲大法官在Chaplinsky一案中也提出了低价言论(low-value-speech)和高价言论(high-value speech)的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上述言论也采用了了三种等级不同的保护措施,即绝对受保护的言论,如政治性言论;相对受保护的言论,如商业性言论、性调节言论和粗俗性言论;以及不受保护的言论,如煽动性言论、挑衅性言论、猥亵性言论和歧视性言论。④由此看来,不同类型和位阶的言论,对社会的作用和效果是不一样的,不区别言论的类型和形式,笼统地说表达自由有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和维护社会安全等价值,不具有说服力,也没有意义。本文赞同多数学者的观点,即表①

② 参考林子儀著:《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3—14页。 前引书,第14—16页。

③ 前引书,第47页。

④ Ervin Chemerinsky : Constitutional Law------Principles and Policies, third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p.986-1122..

达自由的基本价值就是表现自我;同时,也认为:表达自由因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也不一样,政治性言论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探索性言论具有追求真理的效果,商业性言论可能带来更多地社会财富,如此等等。

二、表达自由的形式和构成

(一)表达自由的法例之比较

在人类制宪史上,最早规定表达自由的宪法性文件当属北美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该法案第12条规定: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证之一,决不能加以限制。1789年法国革命胜利之后颁布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1条也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则将表达自由规定为一种绝对自由,即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之后,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的表达自由。比较而言,各国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和特点。首先,德国、俄罗斯和西班牙等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而率先采用这一模式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在基本权利篇中分五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一章“个人”、第二章“共同生活”,言论和出版自由规定在第一章,而集会和结社自由规定在第二章。1949年德国基本法虽然没有设章分别规定,但采用了分条规定的方式。其次,美国、日本和中国等采用的是统一立法模式,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统一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凸显了表达自由的统一性。再次,除中国和俄罗斯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六大自由之外,其他国家宪法只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四大自由。又次,美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宪法强调公民和平集会自由,意味着对露天集会和携带武器的集会,尤其是在公共交通要道等场合的集会,应该受到较多的限制。

(二)言论与出版自由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共同点在于都是用语言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自由。从传统意义上讲,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口头语言表达,后者是通过纸质出版物表达。不过,在现代社会,言论的传播载体和工具以及出版的方式呈多样化趋势,传统的口头表达和纸质出版已经不符合表达自由的社会现实,所以,把握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还得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讨论。

第一,就传播载体来看,言论的传播,除了纯粹的口头语言之外;可以是未经出版的书面语言,例如文字、图片、动画、漫画等;也可以是肢体语言,例如手示、眼示、举肩、抬头、跺脚等;还可以是象征性言论,例如焚烧国旗、撕毁政治人物照片等等;就出版而言,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纸质

出版物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就传播工具而言,有报纸、杂志、书刊等纸质媒体,也有广播、电视、电话、电传、互联网和多媒体等电子媒体。而且,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媒体成为人们传播信息的主要工具。目前流行的远程教育、电子民主和网络言论等等,是表达自由现代化的标志。

第三、就语种选择而言,言论和出版自由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有选择何种语言进行表达的自由。尽管现代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种或几种官方语言,但官方语言并不否认地方语言和民族语言的存在和使用。选择母语或者自己熟悉的语言传递信息、抒发情感和发表意见等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涉及到民族平等问题,所以,中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3条也规定:西班牙语是国家的官方语言,西班牙的其他语言可由自治地方的法律规定为本地方的官方语言,各种语言形态和文化财富都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三)集会与结社自由

1、集会与结社自由的含义和区别。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由三人以上基于特定的目的聚集在一起进行有组织的活动之自由。二者的区别表现为:集会是临时集结在一起,特定目的达成后,即行解散,结社则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体;集会也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但组织者只是其中的核心层,发挥临时召集作用,结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领导成员,有的还有组织章程和行动纲领等;集会的成员具有不特定性,除了发起者和少数核心人物之外,其他的人可以随时参加也可以随时退出,结社的成员相对固定,成员加入和退出还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有的还要求交纳会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集会和结社自由是一种团体权或者集体表达自由,本文基本赞同这一观点;同时也认为:集体表达自由和个体表达自由主要是表达方式上的区别,或者说集体表达自由是个体表达自由的集体行使,不能因此认为个人参与了集会和结社之后,个体表达自由就完全不存在了,因为个人参与集会和结社行为本身就是表达自由的表现。另外,集体表达自由在集会与结社之间也有区别,基于结社自由形成的团体自身也有独立表达的自由,而集会自由仅仅是个体表达自由在表达方式上的聚集,没有严密的组织机构,也不可能有独立的团体表达权。所以,笼统地说,集会和结社自由是集体或团体表达自由,不够准确,也可能产生误解,更有可能忽视甚至侵害社团成员的个体表达自由。

2、集会与结社自由的保护范围。

就集会自由而言,首先表现为有积极组织或参加集会的自由,也有消极的不参加或退出集会的自由;其次表现为个人积极或消极的集会自由基于共同的目标连接在一起,形成了共同表达的合力,即通过集体表达,发挥个体表达不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是集会自由的独立价值所在,因此,集会成员可以积极地组织和参加集会,也可以消极的有组织的退出集会,形成反集会自由;再次,集会自由的主题内容、行动目标、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在法律范围内应该受到保护;最后,集会自由包括室内集会自由与室外集会自由、和平集会自由与携带武器集会自由等,

就结社自由而言,首先是结社团体的类型,即政治团体、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等。政治团体是指具有相同的政治理念、信仰和目标的人结合在一起的团体组织,政党是其中最严密、最高级的一种形式;职业团体是指以同一行业或职业为连接点,以保障和协调同业成员利益为目的的团体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和劳工组织等;社会团体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涉及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宗教、慈善以及其它社会服务等方面,如各种学术团体、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等。基于结社形成的团体,有的是依法设立,有的是自愿组合,都属于结社自由的保护范围。其次是结社团体享有团体自治权,包括团体的名称和住所的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立、组织章程的制定、成员的吸纳与除名等,以及团体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等等。再次是团体自身的表达自由和团体成员的表达自由形成了二级重叠现象,一般情况之下,个体表达自由被团体表达自由吸收,即通过团体表达自由表现出来,同时,团体享有对其成员除名的权利,其成员也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

(四)游行与示威自由

如前所述,,迄今为止,只有中国和俄罗斯宪法规定了游行和示威自由,其他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从部门法和单行法的角度看,除了中国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虽有《集会游行法》,但没有明确规定示威自由。这并不意味着示威自由在其他国家不受保护,而仅仅是指在他们看来示威自由是集会自由的延伸,或者说是集会自由当然的表现形式,没有单独规定的必要。对此,中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专门撰文《示威的基本法律问题》⑤具体讨论了示威自由不同于集会和游行自由的特点,以及示威自由的限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参考陈教授的文章作进一步讨论。

首先,集会与游行、示威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三者的表现形式为: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集在道路、广场、公园和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要道集体行使表达自由,但是三者的区别也很明显。第一,集会是定点行使,有固定的场⑤ 载入陈新民著:《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258页。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上一篇: 梅花的精神

最新成考报名

  • 立春过后什么时候鱼开口
  • 2021年立春 2021年立春是几点几分
  • 冬至吃啥 南方冬至吃什么
  • 冬至几月几日 今年冬至是几号
  • 烧碱安全救护常识
  • 国庆节高速免费几天
  • 白露与秋分
  • 请示与批复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