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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3    阅读: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一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间的待遇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6,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

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86(天)”。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 《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医疗终结的处理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的含义。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期满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后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医疗期的其他疑难问题

1, 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员工医疗期制度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不少企业不太注

意员工进入医疗期的记录工作(即病假天数的记载)。据了解有的企业不知道该怎样记录、什么时候开始记录医疗期天数。按规定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医疗期计算的周期。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以下均以这个医疗期限举例),周期为6个月,即6个月内累计病假休满3个月为医疗期满。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第一天休病假,企业就应该记录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假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在这个周期内员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这里提请企业要注意的是: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这是因为该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所以可能使该员工应享 受的医疗期限提高到6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12个月。总之,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在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2,医疗期使用办法。⑴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⑵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⑶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⑷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

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二
《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关于休假的规定(一)

一、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通知》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如同时诊刮休息五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一年随诊一次,休息半天。

3.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4.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5.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

6.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需要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7.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十四天。

8.产后结扎输卵: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关于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 一、 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 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 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五、 关于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 关于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一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非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不适用。

七、 关于工伤医疗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 关于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九、 关于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三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

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 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探亲假期间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产假: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2个半月,休假期间发本人绩效工资的80%。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发本人全额绩

效工资。

(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期间发本人发绩效工资80%。

3、事假。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本人绩效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50%(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10%。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扣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需提前一星期申报,并报领导同意后送党局办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需写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事假天数-单位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天数),职工个人全年工资收入金额(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第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除病假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半天天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正、副职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假条交局办备案。

三、考勤要求

1、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科室应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考勤记录,以(股)室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月交局办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作出考勤的,需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有关考勤记录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切实规范执行各类假期规定,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各类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好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记录情况表;

2、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汇总表;

3、各类假期有关规定及对照表;

4、请假条(样式供参考)。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月1日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四
《公休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 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 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代替。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章 休假、请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 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 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 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 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五
《2015公休假新规定》

2015公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六
《病假期间是否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员工休病假期间是否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核算? 问:我任职于一家当地的民营企业做人事,是专做医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刚到公司两天,就有同事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被别人追尾,导致住院(不是很严重),住院是从5月27日开始一直到6月10日才出院,但是后续每天上午还要去做理疗,大概要做一个月的理疗,因为身体基本已无大碍,所以在11号就开始来上班了,那么5月27日至6月10日算病假期间,其中包含了公休日和端午节,这期间的病假应该算多少天,工资怎么核算? 领导说,坚持按病假。答:应该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如果说工伤假的话,那所有工资福利都是全额发放的,工伤假是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但就你所问的病假,只要是带薪的,也是包含公休日和端午节的。领导在乎的无非是工资的发放而已,但是作为人力资源要权衡利弊。就此案例来说,只要你公司购买了社保,那么按工伤处理的成本甚至低于按病假处理的成本,而且得到了员工的认可。(一)按病假处理工资可以少发,福利根据工资制度来也许也可以少发。但是风险为员工可随时申报工伤,你还是要按工伤程序处理。而且企业信誉受损。(二)按工伤处理这起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员工是非主要责任方(被别人追尾),交通大队会出具责任书,那么误工费和餐费等一系列费用由肇事方出(公司只需配合出具工资、福利证明即可)。而住院费,则应由肇事方先行赔付,如果肇事方无法赔付,则有公司垫付,申报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支付后返还到公司,肇事方应承担的责任则可通过民事诉讼完成。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七
《关于申请休公休假的报告

关于申请休公休假的报告

本人自 年参加工作,工龄 年, 特请求休公休假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八
《公休假最新规定》

公休假最新规定,2010年对公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呢?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面的部分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病假还能休第二年的公休假吗篇九
《病假及年休假制度2014版》

广州****有限公司

病假及年休假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一、年休假待遇说明

在我公司工作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享受条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本年度的休假工龄计算按在本单位的入职之日起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的工龄年限。 在一个休假年度内(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岗位员工因公司原因提出要求未能批准员工休年休假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非公司原因提出的,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完的,一律作废清零。

3、特殊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界定:(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情况确认)本公司只认同以下两种情形下的工龄。

1、依法缴纳社保的年限。(缴纳的社保证据)

2、劳动部门有备案的劳动合同。(浜名特定的21岁以上的年龄进行对比)经过公司的核对验证。

3、参军入伍的,参军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军人的退伍证)

二、女职工产假及特殊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做计生节育手术的,按照法规给予相应的计生假。

4、已婚女职工生育的,男方享受三天陪产假,晚婚晚育的享受七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给于十天陪产假。

三、病假医疗期待遇:

一、医疗期限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可根据在职工龄及实际情况给于1-6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需厂长审核批准。(病假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工资的发放按照以下规定。所有人员请病假超过4天的,均不享受全勤奖。特殊情况需经厂长审批。

1. 入职满三个月至两年的员工,一个月请病假3天之内的(含),发放日工资的60%,

有全勤奖。请病假4天至一个月之内的,发放日工资的50%,无全勤奖。请病假1至3个月的,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40%发放,无全勤奖。

2. 入职满两年不满四年的员工,一个月请病假3天之内的(含),发放日工资的70%,

有全勤奖。请病假4天至一个月之内的,发放日工资的60%,无全勤奖。请病假1至3个月的,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50%发放,无全勤奖。

3. 入职满四年不满六年的员工,一个月请病假3天之内的(含),发放日工资的80%,

有全勤奖。请病假4天至一个月之内的,发放日工资的70%,无全勤奖。请病假1至6个月的,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60%发放,无全勤奖。

4. 入职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员工,一个月请病假3天之内的(含),发放日工资的90%,

有全勤奖。请病假4天至一个月之内的,发放日工资的80%,无全勤奖。请病假1至6个月的,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70%发放,无全勤奖。

5. 入职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员工,一个月请病假3天之内的(含),发放日工资的100%,

有全勤奖。请病假4天至一个月之内的,发放日工资的90%,无全勤奖。请病假1至6个月的,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工资的80%发放,无全勤奖。

二、 具体解释:

1、 本制度所称的工龄时在本公司工作的工龄,根据入职对应月计算。

2、 有薪病假根据法定按照员工在职的相应工龄享受,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的休假时

间只做参考,并不代表可以享受的有薪病假。公司根据员工工龄计算可以享受的病假时间,如超出法律规定可以享受的病假时间,均按照事假计算。

3、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休的病假,公司原则上保障员工享有法定的病假工资,

但公司在正常工资之外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额外发放的年中、年终奖金时,可以根据管理目标及实际状况制定出休病假人员的年中、年终奖金考核及扣减标准。

本制度由总务人事制定,经厂部确认审核后,提交公司工会审核并予以公布实施。 公司工会的审核视为向员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小组对本制度的认可。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如对本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经由工会向公司提出,经公司确认后需要修改的,再另行修改。

员工手册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时,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公司

广州****公司工会

2014.6.23修订

  •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超几个月第二年公休假作废(2016-01-20)
  •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公休假作废(2016-02-14)
  •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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