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4    阅读: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一
《大病救助申请书》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

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 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

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

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

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

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

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

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

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

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

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

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

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

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

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

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2011年8月30日 1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二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三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0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

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45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7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9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

10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7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 由医院11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11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报告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进行检

查、核实和会诊。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

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12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四
《重大疾病种类》

女性三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 3脑中风 4重要器官移植 5多发性硬化 6失明 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8肢体缺失 9瘫痪10 帕金森氏症 11型糖尿病 12 肝病末期 1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5深度昏迷 16良性脑肿瘤 17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乙脑 19急性重型肝炎(爆发性肝炎) 20严重烧伤 21冠状动脉搭桥术 22言语功能丧失 23失聪 14主动脉手术 25心脏瓣膜置换术 26原发性心肌病 27肌萎缩性(脊髓)侧索感化症 28重度颅脑损伤 29系统性红斑狼疮 30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

男性二十八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3脑中风 4重要器官移植 5多发性硬化 6失明 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8肢体缺失 9瘫痪 10 帕金森氏症 11型糖尿病 12 肝病末期 1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5深度昏迷 16良性脑肿瘤 17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乙脑 19急性重型肝炎(爆发性肝炎) 20严重烧伤 21冠状动脉搭桥术 22言语功能丧失 23失聪 14主动脉手术 25心脏瓣膜置换术 26原发性心肌病 27肌萎缩性(脊髓)侧索感化症 28重度颅脑损伤

中国医师协会保监督协会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五
《三十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六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

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

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

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

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

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

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

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

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

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

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

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

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

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

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

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

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

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

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

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

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

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

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七
《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附件:

河南XXXXXXXXXX公司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互助友爱精神,帮助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构建和谐公司新局面,参照兄弟单位的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是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定的补充措施,其目的旨在给予因患重大疾病而陷入困难的职工一定的帮助;

2、救助资金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公司行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二、救助资金的建立

1、公司所有在职员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每年的元月份自愿缴纳);

2、公司设立“公司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公司行政补贴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救助资金管理工作;

3、职工个人缴纳的救助资金不因工作调动退转;新参加工作人员(含新调入),从到公司报到工作之日起缴纳救助金;

4、救助资金按照“扶危济困、只缴不退、定额启动、适当救助”

的原则办理;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

6、救助金达到30万元,且连续两年来未实施救助,以往年度已缴纳过救助金的职工个人暂不缴纳救助金,新参加工作(含新调入)的人员,从到公司报到工作之日起缴纳救助金,一旦使用救助金后,职工个人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继续缴纳救助金,以此类推。

三、救助对象

1、公司所有在职员工。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在参保的定点医院,当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大病等医疗补助之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获得适当医疗救助;

2、未缴纳救助资金的,不享受适当医疗救助。

四、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严重心脏疾病实施支架治疗或搭桥手术;

3、急性心脑血管病伴重度昏迷或遗留两肢体以上,肌力二级以下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危重病人抢救(不含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抢救)。

五、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的职工;

2、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照的;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

4、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违纪引发的致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医疗事故的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救助标准

1、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2)、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范围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2、个人负担部分包括:(1)个人自费部分;(2)起付金;(3)、部分自费项目(乙类药品、乙类检查项目);(4)、个人负担比例(在职15%);

3、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全部由个人负担,救助款实行分段按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部分为部分自费项目,个人负担比例之和;个人负担在1—2万元以内(含2万元)救助50%;2—4万元以内的(含4万元),救助60%;4—6万元以内的(含6万元),

救助70%。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请救助管理小组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限额;

4、救助资金的支出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对不足部分,按同比例降低救助标准,不准将救助事项转下年度;

5、救助金的结算金实行动态管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点的可以随时申报,随时救助;

6、凡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的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七、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资金使用条件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报销计算表”、“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及出院证等资料,向公司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申请救助;

2、公司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管理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1)对申请人的救助资格、条件、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核;(2)、对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3)张榜公示,经监督无疑问后,召开公司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事宜;

3、公司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每年都要向职工公布救助职工名单、救助金额、救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让每个缴纳救助资金的职工了解救助使用情况,确保救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到位。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起实施。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八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二十七、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

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

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三、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二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重大疾病救济款怎么写篇九
《无重大疾病承诺》

无重大疾病承诺

本人 承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下列所列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若有隐瞒,跟公司无任何关系,本人承担一些后果。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心脏病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6、肾病

7、急性或亚急性肝炎

8、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0、间歇性双耳失聪

11、心脏瓣膜手术

12、阿尔茨海默病

13、脑损伤

14、帕金森病

15、烧伤

1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7、运动神经元病

18、间歇性语言能力丧失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主动脉手术

21、肺病

22、多发性硬化

23、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24、心肌病

25、筋膜炎

26、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27、肌无力

28、肌营养不良症

29、克隆病

30、糖尿病

承诺人: 月日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立春过后什么时候鱼开口
  • 2021年立春 2021年立春是几点几分
  • 冬至吃啥 南方冬至吃什么
  • 冬至几月几日 今年冬至是几号
  • 烧碱安全救护常识
  • 国庆节高速免费几天
  • 白露与秋分
  • 请示与批复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