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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转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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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转错篇一
《ATM机转账错误案》

银行汇款转错篇二
《转错帐之后》

转错帐之后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29日 11:37)

记者:乔林 李凌

编辑:王琼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 叶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叶教授,以往我们看到打官司,总得有一个被告,而且这个被告要么是一个具体的人,要么是一个单位,比如说企业也好,公司也好或者你像行政案件当中对方是个行政机关。但是今天这个案件当中,原告到了法院他递上一个起诉状,但是他要告的竟然是一串号码,到底是一串什么样的号码使得这个人要到法院去为它提起诉讼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这天,秦先生来到法院要求起诉一张银

行转账单上的账号。原来,秦先生在成都做

生意,很久以来客户们都是用自动提款机上

的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按照合同是每个月的

月底汇来5000元钱。2003年8月2日,秦

先生接到一个外地客户打来的电话,说又汇

来了一笔货款,让秦先生注意查收。秦先生

一听,赶紧在账户上查询,可是并没有查到

帐。怪啊,这钱怎么会没有呢?第二天,他

又到银行去查,依然没有查到。于是秦先生马上给那个客户打电话,对方一听也慌了,赶紧把那天转账的底单传真给了秦先生。秦先生接到底单一看就傻眼了,本来他的账号最后的3位尾数应该是614,可是这次汇到了尾数为416的账号上去了。

原来啊,客户把转账的账号给弄错了,也就是说本来应该汇给秦先生的那5000元钱汇给了别人。秦先生马上打电话把汇错钱的事通知了那个客户,对方一听也着急了,责怪自己

怎么就这么粗心弄错了账号呢?两人商量以后觉得既然错误已经犯了,就得赶紧想办法挽回啊。但要挽回这个错误追回那5000元钱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找银行方面寻求帮助。

为了尽快追回那笔钱,秦先生决定亲自去找银行,他觉得错误虽然是出了,但解决起来应该不会很难的。于是,秦先生来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把自己遇到的问题说了,希望能够得到银行方面的帮助。他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银行查到账号尾数为416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自己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

然而,事情并不像秦先生想的那么简单,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得知秦先生的遭遇后,表示对秦先生希望得到的帮助无法满足。记者想就此事采访银行方面,被婉言拒绝了。但根据事发不久银行就此事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的录像,我们了解到了银行方面的态度。银行的负责人说,他们通过内部查询,找到了转错的收款人的姓名和电话,但是当银行专门组织人力去按照此人开户时留下的电话号码和住址去寻找时,却发现他留下的电话号码是空号,家庭地址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没有办法和收款人联系。

可秦先生对银行给自己的说法觉得不太可信,因为个人开户时需要实名制,不应该一点线索都没有。被银行拒绝后,秦先生想能不能到公安局要求立案侦查呢?于是,他找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经济侦查大队在了解了情况以后表示他们对秦先生的遭遇很是同情,但是在这件事情上他们确实很难帮助秦先生。办案人员说,这个案件不是经济活动中的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因此无法设定犯罪嫌疑人。

从经侦大队出来,秦先生可真的有点着急了,这次他直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法院咨询自己该怎么办。法院方面告诉他,他最好还是到银行问清到底是谁得到了这笔转错的钱,知道以后才有可能起诉。在银行、公安局、法院之间跑了一圈之后,秦先生只好又回到了建设银行四川分行,要求银行告诉他那个得到钱的客户的资料。但银行表示这个要求他们确实无法满足。银行说,依照1992年12月份颁布的107号国务院令规定的储蓄管理条例,建设银行要对所有储户的信息资料账户资料进行保密。银行根据储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拒绝秦先生的要求,似乎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秦先生表示他能理解,但他认为自己的利益却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对此,银行认为他们为客户提供这项转账服务时,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他们说现在建行银行四川分行有将近上千万张储蓄卡,发生这种客户自己转错账的几率是非常非常小的,而且在设计转账功能的时候,为客户操作过程中提供了一种防范措施,要求客户在转账的过程中必须输入两次他的转入账号,这样才能完成交易。所以银行认为,储户在使用此项服务的时候自己出现了错误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银行不可能把本来与此事无关的其他客户的资料提供出来,如果那样肯定会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的工作秩序。

2003年10月,秦先生在奔波了两个多月仍然无法解决这件事的情况下,又来到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这一次他要状告那串转错的账号。而金牛区人民法院对秦先生起诉账号的要求决定不予立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他以一个账号作为被告不符合该项规定。折腾了很长时间的秦先生已经没有办法了,此事也只能不了了之了。现在,转错账的客户已经主动把那笔货款补给了秦先生,因为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情还是因为他的疏忽引起的,他们两人的生意往来还在继续,但在他们的心里还是觉得别扭,没想到一时的疏忽造成了现在这个结果。

主持人:您看,就是两个数字(账号)之差,一个416、一个614结果导致这5000元钱现在不知去向,所以说这个问题要想解决的话无非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就是银行,那么本案当中,银行和这个秦先生、聂先生之间他们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叶林:应该说银行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不是一个存款关系,它实际上是银行为自己的客户为自己的储户提供一种汇兑款项的一种服务,所以它不是我们银行所说的常规业务。银行常规业务是我有钱,存到银行,我需要钱,从银行拿出来。在这个案件当中完全不一样,它实际上通过另外一种办法,给你提供A客户向B客户汇款的业务,这笔钱是发生在秦先生和聂先生之间一个转账,银行更像一个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够要求一个线路的提供者或者是一种方式的服务者给你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在这点上来讲,应该说银行并没有什么太大的责任。

主持人:但是不管怎么样,毕竟是通过你银行这个平台出现的错误,现在作为客户来讲,我希望你能配合我,当然我也没说你错了,是因为我错了,但是你能不能配合我把这个问题解决,那么银行在这个问题上能做到什么程度?

叶林:从这一点来讲就涉及到一个银行业的基本信用问题了,实际上中国的《商业银行法》有明确的规定,中国有关的银行监管的一些措施都有明确规定,我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为储户保密,所以那个人不管是在还是不在,他是你的一个储户,从法律上来讲,商业银行就有责任有义务,必须去对那个储户的利益负责。反过来说,如果你对那个储户利益不负责,银行可以对所有的储户的利益都不负责,可以把你任何一个人的账户资料随便地提供给别人,这个时候商业银行没有信誉了。没有信誉,谁还去借助商业银行这样的一个渠道去从事业务呢?银行的这种保密义务应该大家都非常理解,没有向秦先生去透露对方的账号信息,这是它在法律范围内应该做的事。

主持人:那么现在银行这块儿没有办法?秦先生找到了公安机关,但是现在公安机关也拒绝了秦先生的要求,公安机关到底应不应该管?

叶林:那就首先决定于这样的一个事件本身是不是涉嫌犯罪,但是你这个案件当中是你自己输错了号码,把钱汇到了一个不知名的人所控制的账号里面,这里面跟犯罪没有任何关

系,至少从目前的这样案情来看跟犯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你甚至连“涉嫌犯罪”都不能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去审查。

主持人:好了,现在银行也不能提供帮助了,公安机关也不能立案,秦先生只好找法院把这个账号告上了法庭。那么这个在法律上面能不能够立案?

叶林: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09条当中关于立案条件是明确这样的规定,第一你要有一个原告,这个原告必须是姓自名谁,单位 地址或者是身份证号码等等你要有。

第二条,你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所谓的明确的被告在我们一般人理解当中,就是你得知道他名字叫什么,如果你连名字都不知道的话,这个肯定是不对的。法院的审判实践长期以来都是按照这个真实的姓名作为一个起诉的方法,极个别的比如说有些人有笔名就是特点,著名的一些词作家或者是一些专业人士,他们有笔名,你写上笔名以后你还得写上人家的大名,你不能够用一个笔名去替代说我告的人就是这个笔名。所以我们国家在长期以来在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是非常明确的,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有姓、有名、有名称的这样一些人。 主持人:那么现在只能寄希望于这个账户的所有人了。这个人如果说他悄不声地在所有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看,多了5000元钱,也不管哪儿来的把它取出来了并且据为己有了,他算不算不当得利?

叶林: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不当得利的情况,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面所说的这种不当得利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你没有法律上的或者合同上的依据取得他人财产,这就是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说开户的这个人他跟秦先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纯粹是由于这个客户把账号给输错了而得到了这么一笔钱,他没有法律上的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所以一定是不当得利。我们都一概按侵权来处理,这样的话,这个人就要承担一个民事责任。但是问题是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账户有可能比如说三年五年都没有人碰它,可能是一个闲置的账户,那要是这样的话,这笔钱放在这个账户里面可能就是在某种意义上是永久性地存在这个账户。 主持人:所以现在这个问题就很尴尬,就在于如果这个人来取钱,经过银行的解释,出具相关的证明告诉他是汇错了,那么还好办,还有可能把这5000元钱拿出来。如果这个账号一直没有人动,而取钱的人如果永远不出现的话,这个事就解决不了。所以每个人在利用这种现代化的电子交易的手段的过程当中,你必须理解,机器并不能像人那样的聪慧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它只能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来进行,这是它的工作特点,你也就必须理解自己的工作也就更慎重,因为你没有办法去指责一个机器。所以比如说416改成614,或者614改成416这是一个自己的疏忽,或者是自己的一种大意而导致的,可能某种情况下,你就不得不去承受自己的行为过失给自己带来的商业风险和损失。所以说这件事情我们最后还要等待,这个账号的主人看他能否出现,而且我们也希望如果他此时此刻正在收看我们节目的话,能够主动和秦先生取得联系,归还这5000元钱。好了,非常感谢各位关注本期《今日说法》,感谢您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

银行汇款转错篇三
《客户转账时填错卡号的法律责任分析》

[文章编号]1009-9190(2005)11-0051-06

客户转账时填错卡号的法律责任分析

段维明

[摘

吴中明

要]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剖析了填错卡号错汇款项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认为不当得利第三人对汇错款项既无财产所有权又无存款债权,无权要求汇入行偿还不当得利,汇入行根据汇款人申请办理退汇手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本汇兑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者探讨了错误汇款法律救济的有关途径,阐述了此类案件对国家、社会、银行、公民等多元主体的法治启示,特别在当代银行业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并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本案例的探讨对依法维护汇款人、银行、收款人的合法利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账汇兑;汇错款项;退汇救济;法律责任

求在市场经济各个参与主体之间更加安全、快速、高效

一、案情介绍及简要评析

2004年5月10日,厦门市集美区的林女士在某行集美支行转账时填错卡号,误将16.3万元转到了南京市察哈尔路的朱先生卡内,并在要求该支行与某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帮忙追回汇错款项的申请中表示“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承担”。该分理处对该汇款过程核对后发现她填写的卡号与户名确实不相符,故于当月17日将朱先生账户中的16.3万元扣划归还给林女士,朱先生就该分理处的行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该分理处、该分理处上级单位江苏分行营业部偿还原告朱先生人民币

的流动,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银行业为适应此种需要,必然推出和提供更多形式的资金汇兑结算金融服务,尽管当前此种资金汇兑结算服务项目和传统的信汇、电汇方式相比,出现了ATM机自助汇兑、手机自助汇兑、网络自助汇兑等新的服务形式,但其金融服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其与客户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未发生本质的变化。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汇兑结算业务不仅未能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相反还受到来自法院有意或无意枉法裁判的侵害和伤害,本案例就是具体的说明。本案例并不复杂,林女士与某行厦门集美支行是转账汇兑委托关系而非储蓄存款关系;林女士要求汇出行集美支行及汇入行某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帮忙追回汇错款项,则是在转账汇兑委托活动中行使法定退汇救济权而非或;朱先生与某“非法扣划”“新的委托行为”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无16.3万元储蓄存款关系;朱先生对16.3万元属非法占有的不当得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债权,无权要求偿还16.3万元及其利息的权利。而南京、厦门两地法院孤立片面、静止地认定事实,将林女士在转账汇兑委托活动中行使法定退汇救济权分别错误认定为或“非法扣划”“新的委托行为”,导致将或的法律规定适用于“非法扣划”“新的委托行为”“法定退汇救济”行为,可谓是张冠李戴,差之一毫谬之千里,如此断案让人惊讶!汇款人不仅没有追回16.3万元汇错款项,反而向汇入行“归还”16.3万元及利息,还得承担

!!!!!![作者简介]段维明,男,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

业部法律事务处,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张芳,女,法学学士;吴中明,男,金融硕士,经济师(武汉,430021)。

16.3万元及其利息。该分理处到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起诉林女士,要求其赔偿16.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665元。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日判决林女士败诉,将16.3万元及利息归还南京察哈尔分理处并承担诉讼费用4665元。法院认为,由于该分理处扣划朱先生账户内的存款系被告林女士的委托申请,且林女士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该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承担,根据我国第8条:“依法成《合同法》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故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分理处由此遭受16.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应由林女士赔偿。[1]

汇兑业务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也是市场经济各个参与主体借助银行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资金适时支付结算最基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及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受到各国法律相应的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社会资金必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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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

2005年第11期

为什么会出现4665元诉讼费用,造成汇款人重大损失。

这种情况呢?这是法院错误判案所致吗?16.3万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对本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寻找问题的答案。

的储蓄存款关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朱先生与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无16.3万元储蓄存款民事法律关系,朱先生对16.3万元不享有存款债权。

可见,朱先生对16.3万元既无财产所有权,也无储蓄存款债权,朱先生无权就此不当得利起诉某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返还16.3万元。

(二)16.3万元是汇款而非存款,林女士对汇款拥有所有权

汇兑是指由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办理这一业务称作汇兑业务,委托人是个人的就是个人汇兑结算业务。目前我国汇兑类个人结算业务主要有个人信汇结算业务、个人电汇结算业务、个人实时汇款业务、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速汇金业务等。办理汇兑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汇款人在银行柜台填写汇兑凭证交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另一类由汇款人通过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ATM柜员机等结算平台自行操作办理,后一类无需填写汇兑凭证,更具保密性、方便性和快捷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结算办法》银行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信汇”或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电汇”

额;(四)收款人名称;(五)汇款人名称;(六)汇入地点、汇入汇出行名称;(八)委托日期;(九)汇行名称;(七)汇出地点、

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办理汇兑业务操作程序为:(一)申请,汇款人填妥汇兑凭证连同汇款及手续费提交银行,同时出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示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户凭护照、居住证),提供收款人储蓄账户的城市号、账号及姓名。(二)审查,银行审查凭证要素和汇款金额。(三)汇款,银行应汇款人要求采用不同的汇款方式汇款并收取费用。[3]

根据《谁来承担转账填错卡号的后果》(以下简称《后果》)一文,在本案例中,林女士在某行厦门市集美支行是通过的方式进行汇兑款项,可以视同林女士“转账”在转账汇款之前与某行厦门市集美支行就16.3万元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林女士填写汇兑凭证并交付汇出行后,一经该支行签发,则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终止,新的委托合同关系继而成立生效,其填写的汇兑凭证是林女士与该支行的汇兑委托格式合同。虽然林女士将王先生的账号填写错误,导致该笔存款错误汇入某行南京察哈尔分理处,但不能以此否定双方汇兑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不能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汇兑委托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张冠李戴。林女士填错卡号的行为属意思

二、案例具体分析

(一)朱先生与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无16.3万元储蓄存款关系,对该分理处没有财产请求权

客户到银行存款的行为是一种储蓄活动,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储户与储蓄机构是一种依合同形成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单或存折则是存款人将货币现金交付储蓄机构时,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表示存款人与银行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格式储蓄合同。

我国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通则》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条规定告诉我们: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产生民法上的效果,亦即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第二,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必然是由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导致,没有无行为的结果,这种法律后果或者表现为设立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如签订合同等;或者表现为变更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如转让债权等;或者表现为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解除合同等。[2]

客户到银行存款通常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亲自到银行存款;二是委托他人代理存款;三是由第三人转账存款。在本案例中,朱先生从未直接到某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将16.3万元现金亲手交付储蓄机构办理存款手续,从储蓄存款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看,由于朱先生没有亲自实施16.3万元的储蓄存款民事法律行为,缺乏构成储蓄存款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因此,朱先生与储蓄机构就16.3万元无直接的储蓄存款关系。那么,朱先生与储蓄机构有无间接的储蓄存款关系?朱先生是否委托第三人为其办理16.3万元储蓄存款或者第三人自愿将16.3万元存入朱先生户名的账号内?客观事实是:朱先生既未委托第三人为其代为办理16.3万元的存款,也无第三人自愿将16.3万元存入朱先生名下,朱先生账号内的16.3万元是汇款人林女士本应汇给王先生因错填卡号而错误进账的汇款,朱先生对其属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故朱先生与储蓄机构也从来没有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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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维明、张芳、吴中明:客户转账时填错卡号的法律责任分析

表达不真实,导致委托合同出现确定收款受益人的识别错误,委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依法撤销。有人认为林女士与厦门集美支行之间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并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第一,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缺乏成立生效的存款合同证明和事实根据,不能口说无凭。第二,林女士向银行柜台人员交付填写完整和签章的汇兑凭证,则是新的要约,即使汇兑之前存在一个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汇出行签发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第三,16.3万元转账汇款后不是存款而是汇款,存款有期有息并由银行占有,此汇款已进入陌生人账户并为陌生人朱先生所占有;同时,一物不二权,一笔资金不能既享有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又享有对收款人的支付结算权或对不当得利者朱先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具体的民法人)依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而获得某一项事主体(公民、

财产的所有权,而这条支付结算原则不问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与违法,进谁的账就由谁支配,明显有悖法律规定。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支付结算办法》

与法律相冲突时,需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三,这条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对物上请求权、独占权、排他权等物权的破除,应予以修改。若是不问汇款人意思是否表达真实,转错的汇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无疑等于谁占有一切,一切就归谁所有。因此,这条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应该修改为:“谁的钱,由谁支配”,而不必问“进谁的账”,进谁的账是汇款人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银行的干预和限制。第四,这条原则不能满足适用于现金汇兑的结算支付,相对于当前种类繁多现金汇兑结算业务而言,已明显滞后不适用。第五,这条原则容易引起误解,即钱进谁的账就由谁支配,而不过问是否进错账、汇款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以及银行是否依法合规操作,反而给不当得利提供了抗辩理由。

(三)汇入行某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办理退汇符合法律规定

林女士的汇款行为应属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的汇兑行为。对正常汇兑结算业务,若汇款人要撤销其委托汇兑合同或汇兑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供了两条救济途径和四种方式,一是申请撤销,二是申请退汇。中国人民银行第177条关于撤销权规定为:《支付结算办法》“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第178条关于退汇权规定为:“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实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第180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汇款人林女士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合同,终止委托行为,行使撤销权,并为撤销行为承担责任;第二,汇款人对已汇出的款项,只要收款人未支取,可以申请退汇,行使退汇权;第三,汇出行、汇入行根据汇款人的书面申请委托,可以依法协助汇款人行使撤销权和退汇权;第四,汇入行无法实现委托目的,可以积极主动办理退汇;第五,汇出行、汇入行依法行使退汇无需通过收款人或与收款人协商。

16.3万元是汇款而非存款,因此,林女士对该汇款拥有所有权,是该汇款的真正财产所有人。林女士虽然因填错卡号而汇错款项,只是在形式上失去了对16.3万元现金的占有,但并没有丧失对16.3万元的所有权。所有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物上对世权和物上的请求权。所谓物上对世权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一般说来,一个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即意味着他人不得干预他对该物行使权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物权,任何人侵害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权利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享有的,请求妨害人或司法机关排除妨害,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效力,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何人手中,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权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那么,根据原则,林女“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士是否丧失该汇款的所有权呢?有人认为,即使该汇款是属林女士所有,但一旦转账汇款进入任何第三人账户,就丧失其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汇款人的钱不因错汇而丧失;其次,这条原则本身存在二律悖反的逻辑错误。第一,“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本身存在互相矛盾的法理缺陷“,谁的钱”可以吗?若回答可以,则是对“进别人的账”“进谁的账”的否定;若回答不可以,则又是对的否定,同“由谁支配”时,不能进别人的账,各类汇兑业务根本无须开展,汇兑业务就是将汇款人的钱进到别人的账上,供由别人支配。第二,这条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同上位法相冲突,理应无效。我国第72条规定:《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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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1期

在本案例中,该笔汇兑业务有两个汇入行,一个是汇兑凭证上汇款人填写的汇入行,另一个是错误汇款实际到达的汇入行,而错误汇款的收款人朱先生只在后一个汇入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若相对前一个汇入行而言,朱先生则是;若“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相对后一个汇入行而言,王先生显然也是“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那么,某行南京察哈尔分理处适用第178条第二种情况的规定,根《支付结算办法》据王先生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事实办理该汇款的退汇手续,就完全依法合规。同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公平,银行似有过河拆桥不尽职代理之嫌,一个完备的支付结算系统本应该具有必要的救济手段,否则这个系统本身就存先天缺陷,不能算作为一个成熟的系统,就如同一部汽车缺少方向盘和刹车装置,只能发动向前开,不能转向,不能停车。如果这种汽车跑营运,将乘客骗上车,造成乘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然得承担赔偿责任。汇兑业务也如此,不能只管汇出而不管退汇和缺乏差错行为救济途径,将退汇责任一推了之。在本案例中,林女士根本不知道钱汇到哪里,收款人是谁,又怎么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呢?银行如此推卸责任,无疑于见死不救,不仅有悖于支付结算办法及时、安全”原则,也有悖于尽职代第4条规定的“准确、理的社会道德和行业准则。因此,不管收款人在汇入银行是否开立存款账户,汇入行都负有不可推卸协助汇款人行使退汇权的责任。

因汇款人的错误,填错卡号导致户名与账号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汇错款项而汇款人又不知道该款项汇到何处汇给何人,无法与收款人联系协商退汇;或者因汇出行工作人员差错,造成的汇错款项,如何给予法律救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还是一片法律空白,只能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及适用基本法律原则来实行法律救济,但均存在缺乏具体针对性的不足之处,给保障和维护财产所有权和依法行使退汇权等,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和消极抗辩理由,从而影响汇款人财产的有效保护和合法权利的行使。有人认为本案例中汇入行的退汇行为有违第17《支付结算办法》条的规定,应该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协商退汇。还有人认为,汇款人可以起诉收款人或采取诉前保全来防范风险的发生,不该是由银行来行使退汇的职权。这些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汇错款项现实风险及本案例中则行使不通,无法操作。以前有填错卡号汇错款项的当事人曾想通过法律途径实行救济,向公安局报案时,公安局认为不是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向法院提请诉讼时,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只知道一串

阿拉伯数字的账号,也被告知不受理对阿拉伯数字的起诉而不予立案。[4]

由此可见,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若不能行使退汇权,或者行使退汇权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反而受到追究,公民的合法财产就毫无安全保障,此16.3万元的汇款仅因填错卡号就真的打水漂了。

因此,本案例中16.3万元的错误汇款理应按照第

178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即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情况进行处理,事实上王先生的确未在南京嚓哈尔分理处开立存款账户,由汇出与汇入银行一起协助汇款人办理退汇手续。尽管《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具体规定错汇款项的救济途径或救济手段,但已具体规定了支付结算正常汇兑的救济途径,既然正确的积极地行使权力的汇款人都有申请撤销和退汇的救济权利,那么错误的消极地行使了汇兑权利的汇款人就更应当享有申请撤销和退汇的救济权利。所本人身份证件以以,汇款人林女士出具正式申请函件、

及原汇兑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核实该汇款确实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集美支行,并由汇出银行为林女士办理退汇手相关规定和续,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立法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市鼓楼区法院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例中,根据一文的报道,第一件诉讼《后果》案是南京市察哈尔路的朱先生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察哈尔路分理处,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该分理处、该分理处上级单位江苏分行营业部偿还原告朱先生

[1]

人民币16.3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为什么做出如此判

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后果》一文虽然没有报道该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法《判决书》律依据,让案外人无法知道其答案,但该文表达了作者对案件的法理分析与评述,在作者肯定法院判决正确、合理、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作者评述分析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的法律依据应该不会同该案存在根《判决书》本性差异,就让我们根据该文作者提供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的法律依据对此案再进行一次分析。

该文作者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在查明了汇款户名与账号不符后直接扣划朱先生的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朱先生的侵权,直接导致

[1]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其败诉赔偿损失的后果。这”

说明:第一,该文作者(或许还有法院)将认定为“退汇”“扣款”,这显然是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第二,认定或承认朱先生对不当得利的16.3万元尽管获得与占有方式非法且侵害汇款人林女士的合法权益,但依然对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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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维明、张芳、吴中明:客户转账时填错卡号的法律责任分析

财产所有权。第三,认定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依法行使法定退汇救济权,维护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朱先生不当得利16.3万元非法财产的侵权。第四,认定朱先生对不当得利16.3万元非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得侵害,谁侵权谁赔偿。第五,某银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是朱先生账上款“扣划”项的侵权主体,故该分理处及其上级单位江苏分行营业部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朱先生人民币16.3万元及其利息。

填错卡号、转错汇款的金融民事纠纷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但法院如此判案,确实十分罕见。正是基于对朱先生诉某银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一案事实认定的一文作错误,进而导致对该案的适用法律错误。《后果》者对该案判决提供的法律依据是第73条《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冻结、扣划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部1994年《关于查询、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第73条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法》银行存款、票据金融业务,不适用于汇兑业务和不当得利、行使法定救济权等特殊情况,该条规定内容如下:“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这条规定无一款项适用于错误汇款之纠纷。”《通知》是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更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汇兑业务,硬要将二者绑在一起,只能是张冠李戴,适用法律错误。

朱先生诉某银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一案,正确的审理方式和途径是:朱先生起诉某银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法院应追加厦门市林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与一并审理,即使厦门“退汇纠纷”“扣划纠纷”市林女士缺席,只要某银行南京市察哈尔分理处能举证充分说明此16.3万元是林女士的汇错款项,则南京市鼓楼法院就应将朱先生不当得利16.3万元判决归还给汇款人林女士,并判决汇入行办理退汇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然而,非常遗憾,南京市鼓楼法院判决该分理处上级单“要求被告该分理处、位江苏分行营业部偿还原告朱先生人民币16.3万元及其利息”,[1]这就导致了该分理处诉林女士,林女士败诉赔偿后若要追回汇款损失再去诉朱先生,陷入连环诉讼的怪圈。

三、本案例的几点启示

(一)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势在必行,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已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0之后,按国际惯例办事,同国际接轨已成为当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立法更应与时俱进,及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废止旧法,创立新法,不留法律空白和法制漏洞,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公民、金融机构以及市场经济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予以修改,并应上升到法所以,《支付结算办法》

律的高度。例如,当前我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汇兑结算业务有信汇结算业务、电汇结算业务、实时汇款业务、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速汇金业务等种类,汇兑办理方式分为银行柜台汇兑和汇款人自行汇兑,但《支付结算办法》还仅停留在信汇、电汇传统结算种类上,立法严重滞后,尤其是由汇款人自行操作办理的汇兑业务与传统信汇、电汇结算业务完全不能同一而语,没有汇兑凭证,不用上银行,不在柜台办理,不用见面,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汇款人可以随时随地自行操作汇兑,因此,探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法律保障,理应提到金融立户名与账号不一致等原法议事日程上。又如,错填卡号、

因导致的错误汇兑,法律救济还是一片空白,应及时立法建规,予以规范。还有的“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支付结算原则也应修改,“进谁的账”不应成为“由谁支包含了配”的限制与前置条件,“由谁支配”“进谁的账”的处分权。因此,制定统一的是市场经济《支付结算法》发展的根本需要,是对外开放的根本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根本需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所趋,我国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应该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不断完善金融立法,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备金融法律体系。

(二)汇款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物的对世权,物归原主,是各国物权法的精要之一。不当得利理当物归原主,若有人主张在我家或地盘上拾到东西,不得归还失主,只能归我所有,无异于占山为王与拦路抢劫的行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维护类似行径的判决。汇款人填错卡号,汇错款项,汇出行接受其委托,行使法定退汇权,追回汇款,归还汇款人,然而,错误卡号的户主认为追回汇款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返还汇款,其诉求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银行向原告偿还汇款及利息。若是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法院如此判决则是判案水平低,可是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或有这方面的立法原意,法院还是如此判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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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转错篇四
《各银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明细》

责编:黄弘妍美编:孙丽娟校对:文馨组版:郦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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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转错篇五
《时政热点:储户转错账,警方银行有责任管》

时政热点:储户转错账,警方银行有责任管

据媒体报道,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

其实,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先说为啥涉事警方的说法不成立。《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见,不是不构成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事项,警方就不能过问。人民警察对公民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包括公民落水,家里煤气忘关等危急情形,都有“危难救助义务”。

再说银行的说法为啥不成立。客户在银行开户,即同银行之间形成了存款、转账等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和客户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理论上称之为“给付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义务通常是合同里没有约定,而是根据诚信原则直接产生的,理论上称之为“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是合同义务。

银行同客户之间往往通过“开户须知”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想必“给付义务”中应该没有“客户转错账后,银行有义务提供转错账的对方信息”的约定。但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根据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确实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该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可一旦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个人隐私即应为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让步。因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天条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本案即不适用。

银行汇款转错篇六
《招商银行转账汇款模式说明》

转账汇款模式说明(2014年1月)

温馨提示:

如您需通过转账汇款进行他行信用卡或个人贷款还款,建议您选择实时模式。若您选择普通或快速模式,即使我行已将您的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但到账时间仍需取决于收款方银行系统的处理情况,建议您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注意事项:

1、 普通转账汇款模式

(1)正常情况下,我行将于1-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到账时间取决于对方银行的系统处理情况。

(2)请正确填写收款方信息,因收款行、账号、户名等信息填写错误造成退票的,本金退回,手续费不退回。

(3)人行支付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金额5万元以上交易)为工作日的8:30-16:59,小额支付系统(金额5万元(含)以下交易)7×24小时运行。如遇人民银行公告系统临时关闭的特殊情况,您在此期间提交的普通转账汇款交易将延至系统重开后处理,具体可咨询各地95555。

2、 快速转账汇款模式

(1)我行确保实时将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到账时间取决于对方银行的系统处理情况。

(2)请正确填写收款方信息,因收款行、账号、户名等信息填写错误造成退票的,本金退回,手续费不退回。

(3)遇以下情况我行无法提供“快速”转账汇款模式服务,系统将在您提交转账请求后提示您选择“普通”转账汇款模式:

情况一:您没有选择收款行行号且我行未能在历史汇出记录中搜索到该收款行行号。

情况二:您提交的单笔转账金额大于我行设置的自动处理金额(根据地区差异最高限额为100万-1000万)。

情况三: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正常情况下,5万以下(含5万)的跨行转账7*24小时均可受理(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时段除外,即:准确服务时间为00:50—23:50);5万以上的跨行转账,工作日(即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7:00期间可受理。特殊情况下,人民银行将公告系统临时关闭,在此期间不受理“快速”转账汇款模式服务,具体可咨询各地95555。

(4)本模式需要专业版6.0.3.0以上版本方能使用,请【点击】下载。

3、 实时转账汇款模式

(1)您在提交实时转账汇款申请后,我行将从您账户扣取本金及手续费,并向人行系统实时提交业务请求,若人行系统反馈交易失败结果,我行将实时退还本金及手续费;若人行反馈交易成功结果,我行视同交易已完成,若此后因人行系统或收款行系统原因导致没有实时入账,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手续费不予退还。

(2)如出现通讯异常等特殊情况,交易提交后我行无法立即获取到交易结果的,请您登录“转账汇款交易查询”界面确认该笔业务的状态。

(3)遇以下情况我行无法提供“实时”转账汇款模式服务,系统将在您提交转账请求时予以拒绝:

情况一: 您提交的单笔转账金额大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置的单笔处理限额(5万)。

情况二:人民银行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或收款银行未正常登录人行系统。(正常情况下,该系统7*24小时开放,人民银行公告系统临时关闭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可咨询各地95555)。

情况三:您在实时转账汇款模式下无法选择到所需要的收款银行(不是所有银行都开通此项服务,如列表中没有您需要的收款银行,请改用“普通”或“快速”转账汇款模式)。

银行汇款转错篇七
《银行汇款流程》

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

2.建议你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这种途径是最保险的,假如收款方帐户已销、户名(或帐号)有误的话,汇款会直接退回你的帐户中去】

3.假如你有工行的存款卡,你就可以直接在柜员机上进行转帐,汇款直通车很方便。

4.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你就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

注:1.2.4要提供汇款人身份证,还有以上的汇款手续费收费按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

各银行汇款手续费之比较

目前,各银行异地汇款通常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到银行汇款的柜台式汇款,一种则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汇款。

■中国工商银行

手续费用:工商银行提供两种汇款方式,一是灵通卡汇款,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最低汇款手续费为1元,最高为50元。二是牡丹卡汇款,没有汇款的手续费用。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5元,最高为50元。

到账时间:灵通卡汇款24小时内到账,牡丹卡汇款3~5个工作日到账。

■中国农业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存款汇款和电子汇款两种,存款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l00元按1%收费。

网上银行:与柜台式汇款收费相同。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

■中国银行

手续费用:该行的汇款手续费是汇款金额的0.1%,最低限额为5元,最高限额为500元。即汇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汇款手续费均为5元,5000元以上按汇款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到账时间:第二天到账。

■建设银行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1元,最高手续费为50元。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电话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40元。

到账时间:分两种情况,如果汇款的银行是在联网城市,汇款后两小时即可到账;否则,需3~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交通银行

手续费用:同行之间汇款,收取0.05%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元;跨行汇款收1%的手续费,最高收取50元。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

手续费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快速汇款,最低手续费5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适合l万元以内汇款金额。另一种是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0元,汇款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最高为50元,适合1万元以上汇款金额。

网上银行:每笔收费5元,跨行汇款收费10元。

到账时间:快速汇款即时到账,电子汇款到账时间为2~3个工作日。

■光大银行

手续费用: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0.5%,最低为2元,最高为20元。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

■华夏银行

手续费用: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0.1% ,最低1元,最高10元。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

■邮政储蓄

手续费用:按汇款金额的0.5%收取费用,最高50元。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除少数偏远非联网地区。

■其中,交通银行跨行汇款与邮政储蓄手续费收取的方式是从本金中直接划扣。

国内银行汇款比较

目前各银行汇款通常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到银行汇款的柜台式汇款,一种则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汇款。

农业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存款汇款和电子汇款两种,存款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由于国内很多地区目前还没开通收费服务,所以还可以暂时享受免手续费的优惠。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元按1%收费。

到款时间:实时到账。

网上银行:与柜台式汇款收费相同。

缺点:分为无卡汇款和汇款两种。无卡汇款即无需办理银行卡,直接用现金汇到指定银行卡上即可。但目前大多数农行网点在使用无卡汇款时,无法确认收款人姓名,所以一旦填错卡号,就可能导致汇到其他人账号上。要将款重新划出,就需要得到收款人的确认,十分 麻烦。另外,晚上8点后到第二天早上8点间,无法通过网上汇款。

招商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快速汇款,最低手续费5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适合1万元以内汇款金额;另一种是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0元,汇款手续为汇款金额的1%,最高封顶手续费为50元,适合1万元以上汇款金额。

到款时间:快递汇款可以实时到账;电子汇款到账时间为2-3个工作日。

网上银行:每笔收费5元。跨行汇款收费10元。

缺点:如果低于500元的汇款,与其他银行相比费用最高。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如接收方为同行汇款,需要点击“同行速汇”,否则统一按10元收费。

建设银行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2元,最高手续费为50元。

汇款方式:汇款可以是现金、存折、卡,收款可以是存折、卡。

到款时间:汇款后2-3分钟即可到账;。

网上银行:六折。

工商银行

手续费用:工商银行提供两种转账方式,一是灵通卡汇款,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最低汇款手续费为1元,最高为50元。二是牡丹卡汇款,没有汇款的手续费用。

到账时间:灵通卡汇款为24小时内到账,牡丹卡汇款为3-5个工作日内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5元,最高为50元。

缺点:工商银行通常人比较多,大中城市的工商银行都需要排队,办理时间较长。网上银行周末和节假日无法汇款。

交通银行

手续费用:1000元以内收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10元的手续费。交通银行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自动在汇款中扣手续费,甚至可以汇款方、收款方分担手续费。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

缺点:网点少。

中国银行

手续费用:该行的汇款手续费是汇款金额的0.10%,最低限额为5元,最高限额为500元。即汇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汇款手续费均为5元,5000元以上按汇款金额的0.10%收取手续费。

到账时间:第二天到账。

缺点:周末和节假日大多数中行网点都会休息。

光大银行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限额为2元,最高手续费限额为20元。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0.5%。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

缺点:光大银行的覆盖区域比较少,许多地区无法汇款。

邮局汇款,带上钱,去到邮局,索取汇款单,填写,把钱和汇款单给职员。然后等待职员处理,完毕之后职员会给你一张小票,你要保存好,假如对方收不到钱,你可以凭这小票去领回钱.(无身份证的)可以到邮局汇款!只有在取款的时候才需要证件,比如学生证、户口簿等。

银行汇款转错篇八
《转错账的款项就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吗?》

转错账的款项就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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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账的款项就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吗?  ——对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一个案例的评析                  文&.刘彤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于年月日播报了一起转错账的民事纠纷,看过之后,就本案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我一些思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年月日在成都做生意的秦先生接到外地客户聂先生的一个电话,告知他通过自动提款机汇出一笔元货款,让秦先生查收。秦先生接到电话后连续两天到自己所开户的银行查收,没有查到。然后给聂先生打电话进一步核实,聂将转账的底单传真给了秦先生。秦先生经过核实,发现聂先生错将自己账号尾数的,写成了尾数为的账号上去了。(秦先生在建设银行账号:)。这样秦随即到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寻求帮助,想查出账号的户主真实身份。银行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提供。之后,秦又到成都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寻求帮助,办案人员对秦的遭遇很同情,但爱莫能助,理由是“这个案件不是经济活动中的诱骗或者非法占有”,因此无法介入此案。从公安局出来后,秦又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咨询,法院告知“最好还是到银行问清到底是谁得到了这笔转错的钱”,然后才可能起诉,秦随后又去银行要求告知账号的储户姓名,又遭到拒绝。无奈之下,

秦又去法院将尾数为账号作为被告要求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无真实姓名和地址。秦先生一筹莫展。  二、主持人和专家点评  主持人:您看,就是两个数字(账号)之差,一个、一个结果导致这元钱现在不知去向,所以说这个问题要想解决的话无非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就是银行,那么本案当中,银行和这个秦先生、聂先生之间他们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电视台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点评:应该说银行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不是一个存款关系,它实际上是银行为自己的客户为自己的储户提供一种汇兑款项的一种服务,所以它不是我们银行所说的常规业务。银行常规业务是我有钱,存到银行,我需要钱,从银行拿出来。在这个案件当中完全不一样,它实际上通过另外一种办法,给你提供客户向客户汇款的业务,这笔钱是发生在秦先生和聂先生之间一个转账,银行更像一个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够要求一个线路的提供者或者是一种方式的服务者给你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在这点上来讲,应该说银行并没有什么太大的责任。主持人:那么现在银行这块儿没有办法?秦先生找到了公安机关,但是现在公安机关也拒绝了秦先生的要求,公安机关到底应不应该管?叶林:那就首先决定于这样的一个事件本身是不是涉嫌犯罪,但是你这个案件当中是你自己输错了号码,把钱汇到了一个不知名的人所控制的账号里面,这里面跟犯罪没有任何关系,至少从目前的这样案情来看跟犯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你甚至连“涉嫌犯罪”都不能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去审查。主持人:好了,现在银行也不能提供帮助了,公安机关也不能立案,秦先生只好找法院把这个

账号告上了法庭。那么这个在法律上面能不能够立案?叶林: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第条(应为第条)当中关于立案条件是明确这样的规定,第一,你要有一个原告,这个原告必须是姓字名谁,单位地址或者是身份证号码等等你要有。第二,你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所谓的明确的被告在我们一般人理解当中,就是你得知道他名字叫什么,如果你连名字都不知道的话,这个肯定是不对的。法院的审判实践长期以来都是按照这个真实的姓名作为一个起诉的方法,极个别的比如说有些人有笔名就是特点,著名的一些词作家或者是一些专业人士,他们有笔名,你写上笔名以后你还得写上人家的大名,你不能够用一个笔名去替代说我告的人就是这个笔名。所以我们国家在长期以来在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是非常明确的,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有姓、有名、有名称的这样一些人。主持人:那么现在只能寄希望于这个账户的所有人了。这个人如果说他悄不声地在所有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看,多了元钱,也不管哪儿来的把它取出来了并且据为己有了,他算不算不当得利?叶林: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不当得利的情况,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面所说的这种不当得利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你没有法律上的或者合同上的依据取得他人财产,这就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说开户的这个人他跟秦先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纯粹是由于这个客户把账号给输错了而得到了这么一笔钱,他没有法律上的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所以一定是不当得利。我们都一概按侵权来处理,这样的话,这个人就要承担一个民事责任。但是问题是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账户有可能比如说年年都没有人碰它,可能是一个闲置的账户,那要是这样的话,这笔钱放在这

个账户里面可能就是在某种意义上是永久性地存在这个账户。主持人:所以现在这个问题就很尴尬,就在于如果这个人来取钱,经过银行的解释,出具相关的证明告诉他是汇错了,那么还好办,还有可能把这元钱拿出来。如果这个账号一直没有人动,而取钱的人如果永远不出现的话,这个事就解决不了。所以每个人在利用这种现代化的电子交易的手段的过程当中,你必须理解,机器并不能像人那样的聪慧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它只能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来进行,这是它的工作特点,你也就必须理解自己的工作也就更慎重,因为你没有办法去指责一个机器。所以比如说改成,或者改成这是一个自己的疏忽,或者是自己的一种大意而导致的,可能某种情况下,你就不得不去承受自己的行为过失给自己带来的商业风险和损失。所以说这件事情我们最后还要等待,这个账号的主人看他能否出现,而且我们也希望如果他此时此刻正在收看我们节目的话,能够主动和秦先生取得联系,归还这元钱。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司法救济途径  从上述案情介绍和专家点评看,本案司法救济渠道似乎穷竭,聂先生汇错款的苦果只能自己去品偿了,除非收款人良心发现此款非自己所有退回这笔款,否则就无法追索这笔款了。但是,笔者并不认为本案没有司法救济渠道,现结合本案案情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至少涉及四个法律关系:  .秦先生与聂先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聂先生与银行之行的服务合同关系;  .聂先生与账号储户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  .账号储户与开户行之间的存储关系。  在廓清上述四个法律关系之后,我们已经看清秦先生在这起案件中与银行不存在服务合同关

系;秦先生与的户主也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那么问题就出来了。秦先生在汇错款的案件中属于案外人,因为元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秦先生(按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即使秦先生找到了账户的储户的真实姓名,也无权起诉,他不是适格的原告。但是在这明白的法律关系上,却出现以下三个误导:  .法院的误导。当秦先生到法院咨询和立案时,法院告知只要查到账号的储户真实身份就可以立案。法院的错误在于,即使秦先生查明那个当事人,也不能认为财产所有权是秦先生的,秦属于案外人,不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法院的误导,给秦先生造成时间成本、精神成本和金钱成本的浪费。这些成本对秦先生的交易来讲属于边际成本。  .电视台对听众误导。电视台的误导有三个方面:  ()仿佛秦先生只要查清账号的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汇款人聂先生由自己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只有自己承担;()从司法途径已不能救济,法律已经无能为力了。只有收款人良心上的发现,才有可能退款。  .叶林教授的误导。这起案件,有法律专家叶教授权威点评更增加了权威性,增加了观众的可信度。  对于上述误导,笔者感到非常遗憾,像中央电视台这个有着千百万观众的栏目,造成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关于此点容后再论。  (二)关于本案的司法救济途径  本人作为从业律师,从律师的视角来审视这起案件的结局,并不认为汇款人聂先生的司法救济渠道已经穷竭,案件只有悬置起来,当事人只有自认倒霉。本案至少有以下三个渠道可以查清账号户主的真实身份,并得到救济。  .秦先生作为债权人在未收到货款后,可以起诉聂先生,要求给付所欠货款。在起

银行汇款转错篇九
《银行汇款形式》

一、向国外汇款选择方式

据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向国外汇款最好是选择国内的大银行,因为,大银行在国外的代理机构较多,例如中国银行在国外很多大城市,如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等都设有网点。如果汇款人在中行用票汇的方式办理汇款,取款人可以直接到中行的国外营业点办理解付手续。如果所在地没有汇出行的营业点,则要到汇出行指定的托付行办理,相对来讲,在托付行办理没有在直接营业点办理快捷方便。另外大银行的网络铺设要广,相对小银行,中间周转的环节要少一些,汇款的安全性更高。

电汇方便快捷

据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黄女士介绍,向国外汇出汇款,电汇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现在很多学校要求学生直接把学费电汇到指定的账户上,电汇一般两到三个工作日到账,分为外汇汇款和外钞汇款。

如果采取外汇汇款,深圳中行按汇款金额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和人民币150元的电报费(港澳地区为人民币80元)。

如果是外钞汇款的话,除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和电报费以外,还要收取一定的“钞转汇”的费用,这笔费用根据当天“钞卖汇买”的差价来收取。

据介绍,钞转汇的费用的产生是因为就个人储蓄来说,外汇可以直接转成外钞,但是外钞不能随意转成外汇,当汇款人采取“汇出”现钞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 “钞转汇”的费用和手续费可按当日汇价折算成人民币计收,折算后手续费最低为人民币50元,最高为人民币260元。

票汇相对便宜

据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有关人士介绍,票汇是银行给汇款人开出汇票,然后本人携带汇票出国,或者采取邮寄的方式把汇票寄往国外。票汇不收电报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与电汇相同。

虽然票汇的费用相对便宜一些,但是它没有电汇的速度快,而且票汇需要到开票行的国外网点或开票行的指定托收行办理解付手续。

银行人士建议大额汇款最好采取电汇的方式,因为汇票一旦遗失,挂失等手续相对麻烦一些,而且汇票有一年的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就会退回到原来的开票行。 信用卡花销尽在掌握

在孩子出国之前,您可以到本地银行办理一张国际信用卡,并选用主卡和附卡的形式,信用卡的主卡留在您这儿,附卡给孩子带走。在境外,孩子可以用这张附卡来进行日常的消费,这一般不收取任何额外手续费用的(银行会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自动转换成您信用卡的币种进行结算)。有的学校甚至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来缴学费。孩子消费的账单银行会每月按时给您寄回,这样您在家就可以明晓孩子在国外的消费,信用卡就是您掌握孩子国外花销的半个“管家”了。另外,用信用卡消费可以享受到20~50天的免息付款期,方便您和孩子的资金周转。不过需要提醒一下的是,用国际信用卡在国外取现金就不划算了,如中行的长城国际卡在国外取现,会按取款金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手续费。

西联汇款、速汇金即时到账

目前专业汇款公司纷纷和国内银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快捷的跨国汇款服务,如与农行、邮局合作的西联汇款、与工行合作的速汇金汇款等。这种汇款方式可以即时到账,免收钞转汇费用、中间银行手续费和电报费,只按照相应的汇款金额所属等级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如农行西联汇款1000到2000美元收取25美元手续费,2000到5000美元收取30美元手续费。一般而言,汇款的数额大,费用相对就低;而汇款数额小,相对费用就高。

旅行支票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使用起来灵活方便,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有固定的面值,并有多种面额可以选择,没有确定的使用地点和使用期限,在境外既可直接缴纳学费又可用于日常消费。办理国际旅行支票手续费相对较高,如中行深圳分行按购买旅行支票的面值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出国汇款政策指南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因出境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培训、外派劳务等事由,居民需购汇时,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半年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出国留学的人员,不论是攻读大学,还是中学、小学,都可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学费全额供汇;生活费供汇一般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2万美元以下的,一般需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护照签证、身份证、生活费费用证明等相关证件,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费用证明、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核准。

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外汇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购买外汇保证金的同时,另外再购买等值3000美元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二、汇款业务方式

1.同行间汇款: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或卡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

2.建议你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这种途径是最保险的,假如收款方帐户已销、户名(或帐号)有误的话,汇款会直接退回你的帐户中去】

3.同行间汇款,假如你有储蓄卡,你就可以直接在柜员机上进行转帐。

4.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你就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

5.假如已开通个人网上银行的话,可以直接在网银的对外转帐中办理,填妥收款人资料就可以了;

6.假如已开通电话银行时,可以用电话银行汇款。 注:1.2.4要提供汇款人身份证, 还有以上的汇款手续费同城同行是免费的,同城跨行、异地汇款收费按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50元封顶;

三、网上购物有哪些汇款方式

淘宝网的支付宝只是淘宝购物的一种手段而已。其他的还有款到付货,要是商家爽快还可以货到付款。 如果购物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不使用支付宝,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也行。但是你挑选的淘宝网商家一定要是信誉好的才行。这个时候就要看商家的好评率以及信用值(就是评价次数,这个代表了交易的次数)。尽量选那些评价信用值高、好评率高的商家,而且最好看看那些好评差评怎么说,会不会对你购物有影响。 有些商家是刚开始网上卖东西,他的信用值比较低,但往往他们的东西要便宜(挣信誉度),即使表面价格一样,你也可以通过淘宝旺旺私下和他侃价(不管买什么都别忘了侃价)。 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最好使用支付宝。支付宝和你的网上银行做绑定,而网上银行必须用卡办,而且必须亲自去银行柜台办理网上银行。 办理了网上银行后登陆淘宝个人界面来设定你的支付宝。当你拍下东西后使用支付宝付款,你就要先登陆支付宝界面,再从你的网上银行划出商品价格加邮费给支付宝。等到你的货到了,你就通知支付宝,支付宝就把你的钱给商家。如果你的货没到,你告知支付宝后,他就要和你还有商家进行协商了(这种情况我没遇到)。 使用支付宝的缺点就是侃价不如款到发货方便,但是较为安全,支付宝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具体情况还请仔细阅读淘宝的支付宝介绍。 总之,挑选信誉好的商家是至关重要的,他们专门做网上生意靠的就是信誉,但是也不能全相信他们,无奸不商啊。另外别忘了侃价,买东西就要侃价不管多便宜。买来东西后要看东西是否和网上的一样,有没有毁坏,如有异样就要给淘宝投诉。淘宝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不能保证货物的真假,最近刚发生了一些用户在淘宝网上购得假CDMA包年卡的事件(电脑报登载),所以网上购物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最好不要去那些刚开始在淘宝做的商家。 使用网上银行的时候最好用XP的软键

盘,在程序附件里。个人认为,网上银行里不要放太多的钱,到购物的时候再打入一定的钱较为安全

四、中国邮政汇款

邮政汇款单笔最高限额 5 万元 , 限额内按汇款金额的 1% 收取汇费 , 汇款尾数不足 1 元的按 l 元计算 , 单笔最低汇费 2 元 , 最高汇费 50 元。 附加服务资费 : 汇款回执每笔加收 3 元 :2 小时汇款每笔加 lk5 元加急处理费 3 实时汇款每笔加收 10 元特急处理费 : 附言超过 6 个汉字 (12 个字节 ) 即从第 7 个汉字 ( 第 13 个字节 ) 起 , 每个汉字收取 010 元的附言费 : 客户申请退汇、改汇、正式挂失等业务 , 每笔收取 2 元手续费。

五、建设银行 汇款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1元,最高手续费为50元。

汇款方式:汇款方必须持有银行卡。

到款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汇款的银行是在联网城市,汇款后2小时内即可到账;如果汇款的银行不在联网城市,则需要3-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电话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40元。

缺点:在建行汇款,汇款方必须持有建行储蓄卡方可汇款。如果没有储蓄卡,需要先花10元手续费办理建行龙卡。尽管汇款最快在2个小时内即可到账,但收款方当天无法查询到账明细。

六、工商银行 汇款

手续费用:工商银行提供两种转账方式,一是灵通卡汇款,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最低汇款手续费为1元,最高为50元。二是牡丹卡汇款,没有汇款的手续费用。

到账时间:灵通卡汇款为24小时内到账,牡丹卡汇款为3-5个工作日内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5元,最高为50元。

缺点:工商银行通常人比较多,大中城市的工商银行都需要排队,办理时间较长。网上银行周末和节假日无法汇款。

七、交通银行网上汇款跨行汇款

可以跨行汇款。自2009年6月1日起,您使用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同城跨行汇款,交易手续费优惠至汇款金额的0.2%,最低2元,最高20元。个人网银异地跨行汇款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 0.7%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

手续费:

同城跨行转账:自助设备:转账金额的0.5%,最低5元/笔,最高50元/笔; 网上银行:转账金额的0.4%,最低5元/笔,最高50元/笔

异地跨行转账:自助设备:转账金额的1%,最低5元/笔,最高50元/笔;

网上银行:转账金额的0.8%,最低5元/笔,最高50元/笔

都是指境内的。

八、其他银行

1、中国农业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存款汇款和电子汇款两种,存款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l00元按1%收费。 网上银行:与柜台式汇款收费相同。 到账时间:即时到账。

2、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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