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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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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管理篇一
《麻醉药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学习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 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 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 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科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科留存)。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

麻醉药管理篇二
《麻醉药及其管理》

麻醉药管理篇三
《毒麻药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

管理机构和人员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 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5个

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为。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

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

机构规定的数量。

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

调配。

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

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

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

方一次郴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 第二十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

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 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

开方取药。

 第二十三条 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

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

汇总,至少保存2年。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

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在使

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盐酸二氢埃托啡片说明书》中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

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 第二十八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 第三十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

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

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

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

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 第三十四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

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精神药品。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管理篇四
《麻醉药管理制度》

巴楚县孜明医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相关的法规进行,单位及个人,

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2. 购进验收麻醉药品必须二人,且有一名负责药剂科工作的人负

责。验收人员要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等。储存应设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单独建账。

3.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具有职业医师资格,并经考核

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必须经医务科申报,院医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送药剂科备查。

4. 麻醉药品的用量,必须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列》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处方单独保存三年备查。

5. 麻醉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

全名,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禁止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某种药品的危重病人,凭“专

用卡”按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条例》和《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执行和简单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医院抢救

病人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再及时补办手续。

8. 药剂科各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临

床科室固定备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9. 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

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10.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

11.药房麻醉药品应做到日清日结,每日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诺发现账物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使用后必须将空瓶收回,过

期失效的一片冰心在卫生局的监督下集销毁并做好记录。

巴楚县孜明医院

2013年8月29日

麻醉药管理篇五
《麻醉药管理》

各病区麻醉药及精神药定量表

1

2

3

4

麻醉药管理篇六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管理培训》

麻醉药管理篇七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管理篇八
《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管理篇九
《麻醉药品管理》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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